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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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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doc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1、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2、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未按规定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 15 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 5 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6、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处罚依据: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7、非煤矿山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依据:违反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9、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0、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1、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处罚依据: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13、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14、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违反依据: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处罚依据: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15、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处罚依据: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16、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处罚依据: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17、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18、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19、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20、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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