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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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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59-附件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教 育育 部部2012 年 9 月 60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二章第二章 专业目录专业目录第四条第四条 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61 第五条第五条 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第第六六条条 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第七条第七条 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第八条第八条 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第三章第三章 专业设置专业设置第九条第九条 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62 第十条第十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 7月 31 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三)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下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四)高校主管部门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后汇总,于当年 9 月 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五)教育部于当年 11 月 30 日前公布备案结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高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十一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经“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于当年 11 月 30 日前公布审批结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 7月 31 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 63 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三)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四)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主管部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五)高校主管部门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高校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于当年 9 月 30 日前以文件形式(含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六)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于当年 11 月 30 日前公布审批结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列为特设专业。第四章第四章 专业调整专业调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高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高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高校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64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高校、高校主管部门和教育部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高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以及本地区、本部门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社会人才需求、专业布点等情况,对高校设置新专业进行审核、审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作为教育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专业布点、办学条件等情况,结合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提意见,评审需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第六章第六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监督检查评估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65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高校主管部门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高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等信息,加强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高校主管部门须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第第二十九二十九条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 1999 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 号)同时废止。 66 附: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 67 -69-附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主管部门: (盖章) 填表时期: 年 月 日序号学校名称(全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全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师范专业标识所在院、系名称主管部门意见备注注: 1.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2.调整专业或专业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撤销专业等情况请在备注栏注明。 70 3.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原则上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中。4.拟按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学门类的本科专业需在备注中注明“按艺术类招生”。附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主管部门: (盖章) 填表时期: 年 月 日序号学校名称(全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全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师范专业标识所在院、系名称专业设置 评议专家 组织意见主管 部门 意见备注注: 1.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 71 2.调整专业或专业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撤销专业等情况请在备注栏注明。3.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原则上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中。4.拟按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学门类的本科专业需在备注中注明“按艺术类招生”。-71-附 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 表(备案专业适用)学校名称(盖章): 学校主管部门:专业名称:专业代码: 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学位授予门类:修业年限:申请时间: 专业负责人:联系电话: 教育部制 72 73 目 录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2.学校基本情况表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6.教师基本情况表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74 填 表 说 明1 本表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除外)。2 申请表限用 A4 纸张打印填报并按专业分别装订成册。3 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4 本表由申请学校的校长签字报出。5 申请学校须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75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学校开始举办本科教育的年份现有本科专业(个)学校本年度其他拟增设的专业名称本校已设的相近本、专科专业及开设年份拟首次招生时间及招生数五年内计划发展规模师范专业标识(师范 S、兼有 J)所在院系名称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意见(主任签字)年 月 日学校审批意见(校长签字)(盖章)年 月 日 76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形式审核意见(根据是否具备该专业办学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等给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盖章)年 月 日学校基本情况表学校名称学校地址邮政编码校园网址部委院校 地方院校 公办 民办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大学 学院 独立学院 在校本科生总数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已有专业 学科门类哲学 经济学 法学 教育学 文学 历史学理学 工学 农学 医学 管理学 艺术学专任教师总数(人)专任教师中副教授及以上 职称教师数及所占比例 77 学校简介和历史沿革(300 字以内,无需加页)注: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学校当年本科招生数÷学校现有本科专业总数 78 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简述学校定位、人才需求、专业筹建等情况)(无需加页) 79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修业年限、授予学位、主要课程设置、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主要专 业实验、教学计划等内容)(如需要可加页) 80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性别专业技术职务第一学历姓 名出生年月行政职务最后学历第一学历和最后学历毕业时间、学校、专业主要从事工作与 研究方向本人近三年的主要成就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共 篇; 出版专著(译著等) 部。获教学科研成果奖共 项;其中:国家级 项, 省部级 项。目前承担教学科研项目共 项;其中:国家级项目 项,省部级项目 项。近三年拥有教学科研经费共 万元, 年均 万元。近三年给本科生授课(理论教学)共 学时;指导本科毕业设计共 人次。序号成果名称等级及签发单位、时间本人署名位次123最具代表 性的教学 科研成果(4 项以内)4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来源起讫时间经费本人承担工作123目前承担 的主要教学科研项目(4 项以内)4序号课程名称授课对象人数学时课程性质授课时间1234目前承担 的主要教 学工作(5 门以内) 5 81 注:填写三至五人,只填本专业专任教师,每人一表。6.教师基本情况表序序 号号姓名姓名性性 别别年年 龄龄专业专业技技术术职务职务第一学第一学历毕历毕业业学校、学校、专专业业、学位、学位最后学最后学历历毕业毕业学校、学校、专业专业、学位、学位现现从事从事专业专业 拟拟任任课课程程专职专职/兼兼职职12345678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82 910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序序 号号课课程名称程名称课课程程总总学学时时课课程程周学周学时时授授课课教教师师授授课课学期学期12345678910111213141516 83 17181920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专业名称开办经费及来源 申报专业副高及以 上职称(在岗)人数其中该专业 专职在岗人数其中校内 兼职人数其中校外 兼职人数是否具备开办该 专业所必需的图书 资料可用于该专业的 教学实验设备(千元以上)(台/件)总 价 值(万元)序 号主要教学设备名称(限 10 项内)型 号 规 格台(件)购 入 时 间12345678 84 910备注注:若为医学类专业应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学校近三年(不含本年度)增学校近三年(不含本年度)增设专业设专业情况情况 序 号专 业 代 码本/专科专 业 名 称设 置 年 度12345678910111213 85 14151617 86 附 4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 表(审批专业适用)学校名称(盖章): 学校主管部门:专业名称:专业代码: 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学位授予门类:修业年限:申请时间: 87 专业负责人:联系电话: 教育部制 88 目 录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2.学校基本情况表3.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4.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6.教师基本情况表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10.增设专业的区分度11.增设专业的基本要求12.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相关部门意见 89 填 表 说 明1.申请表限用 A4 纸打印填报,并按专业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两份。2.若为申请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的新专业(无专业代码者),请参照专业目录,按专业的学科属性和专业类填写建议代码。3.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4.本表由申请学校校长签字报出。5.申请学校须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90 91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学校开始举办本科教育的年份现有本科专业(个)学校本年度其他拟增设的专业名称本校已设的相近本、专科专业及开设年份拟首次招生时间及招生数五年内计划发展规模师范专业标识(师范 S、兼有 J)所在院系名称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核意见(主任签字)年 月 日学校审批意见(校长签字)(盖章)年 月 日 92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意见(增设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填写)(主任签字)年 月 日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审议)意见 (盖章)年 月 日注:注:专业代码按教育部公布的填写,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请填写建议代码。学校基本情况表学校名称学校地址邮政编码校园网址部委院校 地方院校 公办 民办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大学 学院 独立学院 在校本科生总数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已有专业 学科门类哲学 经济学 法学 教育学 文学 历史学理学 工学 农学 医学 管理学 艺术学专任教师总数(人)专任教师中副教授及以上 职称教师数及所占比例 93 学校简介和历史沿革(300 字以内,无需加页)注: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学校当年本科招生数÷学校现有本科专业总数 94 3.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应包括申请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及人才需求预测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如需要可加页) 95 4.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修业年限、授予学位、主要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主要专业实 验、教学计划等内容)(如需要可加页) 96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性别专业技术职务第一学历姓 名出生年月行政职务最后学历第一学历和最后学历毕业时间、学校、专业主要从事工作与 研究方向本人近三年的主要工作成就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共 篇;出版专著(译著等) 部。获教学科研成果奖共 项;其中:国家级 项,省部级 项。目前承担教学科研项目共 项;其中:国家级项目 项,省部级项目 项。近三年拥有教学科研经费共 万元,年均 万元。近三年给本科生授课(理论教学)共 学时;指导本科毕业设计共 人次。序号成果名称等级及签发单位、时间本人署名位次123最具代表 性的教学 科研成果 (4 项以内)4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来源起讫时间经费本人承担工作123目前承担 的主要教学科研项目(4 项以内)4序号课程名称授课对象人数学时课程性质授课时间1234目前承担 的主要教 学工作(5 项以内)5 97 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签章注:注:填写三至五人,只填本专业专任教师,每人一表。6.教师基本情况表序序 号号姓名姓名性性 别别年年 龄龄专业专业技技术术职务职务第一学第一学历毕历毕业业学校、学校、专专业业、学位、学位最后学最后学历历毕业毕业学校、学校、专业专业、学位、学位现现从事从事专业专业 拟拟任任课课程程专职专职/兼兼职职12345678 98 910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序序 号号课课程名称程名称课课程程总总学学时时课课程程周学周学时时授授课课教教师师授授课课学期学期123456789101112131415 99 1617181920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专业名称开办经费及来源 申报专业副高及以 上职称(在岗)人数其中该专业 专职在岗人数其中校内 兼职人数其中校外 兼职人数是否具备开办该 专业所必需的图书 资料可用于该专业的 教学实验设备(千元以上)(台/件)总 价 值(万元)序 号主要教学设备名称(限 10 项内)型 号 规 格台(件)购 入 时 间12345678 100 910备注注注:若为医学类专业应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学校近三年(不含本年度)增学校近三年(不含本年度)增设专业设专业情况情况 序 号专 业 代 码本/专科专 业 名 称设 置 年 度12345678910111213 101 1415161710.增设专业的区分度 102 (应包括增设专业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所属“专业类”下其他专业的区分,专业名称的规范性等)注:增设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填写,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不需填写。 。 11.增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10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基本要求:注:增设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填写,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不需填写。 12.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相关部门意见 104 (应出具省级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对增设专业意见的公函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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