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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学历人员犯罪问题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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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学历人员犯罪问题调研报告.doc

    1广东省高学历人员犯罪问题调研报告广东省高学历人员犯罪问题调研报告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近年来,高学历人员犯罪的信息频频见诸报端,高学历犯罪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应当引起社会重视。近期,我们对广东省 2004 年至 2007 年高学历人员犯罪的情况开展了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如下:一、当前我省高学历人员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一)我省高学历人员犯罪的基本情况(附表)2004 年至 2007 年,我省检察机关受理的高学历人员犯罪案件共6549 件 8191 人,总体而言,无论从犯罪数量、犯罪人员层次和犯罪案件性质来看,都呈现上升或扩大的趋势。一是从历年犯罪的数量来看,2004 年 1442 件 1881 人,2005 年 1526 件 1887 人,2006 年 1835件 2257 人,2007 年 1746 件 2166 人,件数和涉案人数略有波动,但总体呈上升趋势。二是从犯罪的学历层次来看,4 年来大专及本科学历人员犯罪共 7891 人,硕士学历人员犯罪 284 人,博士学历人员犯罪 16 人,表明硕士、博士犯罪人数逐渐增加,但大专及本科学历人员人数所占比重仍然最大,占高学历人员犯罪总数的 96.33%。三是从案件性质方面来看,职务型犯罪共 2401 人,占高学历人员犯罪人数的29.3%,侵财型犯罪 1549 人,占高学历人员犯罪件数和人数的18.9,暴力型犯罪 1011 人,占高学历人员犯罪件数和人数的12.3%。侵财型和暴力型犯罪 4 年来的总数为 2560 人,超过了职务犯罪的人数。我省高学历人员犯罪情况表年度案件数/ 人数博士硕士大专及本科职务型犯罪侵财型犯罪暴力型 犯罪220041442/1881035184648235233620051526/1887149183754539119120061835/2257795215572347926520071746/216681052053651327219总计6549/8191162847891240115491011(二)我省高学历人员犯罪的主要特点1职务犯罪依然呈上升趋势。从高学历人员犯罪统计表,我们可以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上升趋势比较典型和明显,表明高学历人员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职务型犯罪 2004 年为 369 件 482 人,2005 年为 440 件 545 人,2006 年为 588 件 723 人,2007 年为 525 件 651 人,件数和人数均呈上升趋势。2犯罪行为人文化水平高,法律意识低。2004 年至 2007 年的 4年来,大专以上学历犯罪的 7891 人当中,虽然他们的学历和专业层次较高,除了个别法院系统的司法人员外,懂得和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人则很少。甚至有部分犯罪分子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3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性和隐蔽性。犯罪手段已经由单一向复杂、隐蔽、智能化方向发展,已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向运用专业知识、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作案。犯罪手法的隐蔽专业,增加了司法部门查处和打击的难度。比如均为大专学历的原中山市供销社副主任梁某、原中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经理周某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借贷双方相互串通贪污、受贿1000 多万元,在作案过程中,梁某“邀请”夏某参与密谋,通过置换抵押地块和物业、虚假评估等手段将公款中饱私囊。又如深圳市刘某等四人信用卡诈骗案,四人为骗取银行信用卡,精密部署,先伪造了律师事务所和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再使用假名租用房子作为犯罪场所,并将房内电话铃声设计为冒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彩铃提示音,冒充律师事务所律师做虚假证明,成功骗领了 11 张信用卡。34反侦查能力强,交待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性差。所谓“不见棺材不落泪、不见兔子不撒鹰”,这与其所受的高等教育有关。在侦查过程中,只要有一线希望,他们都不会轻易放弃,揣测讯问人员所掌握犯罪事实的多少、虚实,同侦查人员斗智。如原清远中级法院院长傅某案,傅某在其所涉及的多起犯罪事实上均无理狡辩,从立案查处到法庭开庭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拒不认罪。5案件类型呈多元化。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型犯罪涉及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外,部分公司、企业人员和少数无业人员还涉及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合同)诈骗、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损害商业信誉、窝藏转移赃物、组织卖淫等 20 多个罪名。除了以上高学历犯罪的主要特点外,在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和高等教育普及率的提高等原因,形成了珠三角地区高学历人员犯罪的一些新特点,值得引起重视:第一,在珠三角地区高学历犯罪人员中无业人员占较大比重,且低龄化现象明显。广州、深圳等地高学历犯罪人员都具有这一特点。广州市 2004 年至 2007 年被审查起诉的 2656 人中,无业人员为 727人,占总人数的 27.3 %。低龄化现象表现为,经统计,高学历犯罪人员中 30 周岁以下(含 30 周岁)的人员为 947 人,占总数的 35.7 %,且多数为刚刚离开大学校园不久未就业人员,他们虽然已经具有了较高的文化层次和知识水平,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常就业,无固定收入,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如 2005 年广州市院办理的刘某非法拘禁案。刘某等 8 人大学刚毕业不久即被骗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在发现被骗后,并没有及时脱离非法传销组织,而是继续诱骗亲友,将一名同学骗到从化,并将其非法拘禁于一出租屋内,时间长达 4 天。深圳市检察院办理的高学历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占到一半比例,这个年龄段已成为高学历犯罪高发年龄段。4第二,在珠三角地区侵财型和暴力型犯罪总量超过职务型犯罪,体现出高学历人员犯罪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新倾向。如中山市 2004 年至 2007 年侵财型和暴力型犯罪四年来的总数为107 件,超过了职务犯罪的 96 件。在侵财性犯罪中主要涉及的罪名有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抢劫等,明显体现了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倾向。在暴力型犯罪中,主要涉及的罪名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手段均较为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体现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倾向。如大专学历的李某雇凶杀害与自己有过节的公司上司案。二、高学历人员犯罪的主要原因调研表明,高学历人员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个体心理不平衡。金钱欲过重是导致高学历者犯罪的主要原因。目前,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一些高学历的年轻人进入社会后,不断受到贫富差距的刺激和一夜暴富的诱惑,有的高学历人才自感贡献显著,而报酬低微,以致心态失衡,试图利用自己的专长谋取不义之财,以弥补物质上和心理上的落差。还有的高学历罪犯思想意志薄弱,面临物欲抵制不住诱惑。(二)法律意识淡薄。调查发现,高学历者虽受过高等教育,但法制教育、社会承受能力都没能及时跟上,法律观念、法治意识并未真正深入高学历者的头脑,许多高学历者对法律知识往往一知半解。这就导致在违法犯罪时,高学历者很少考虑法律的约束,总是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发现,这部分人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三)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高学历者职务犯罪的比例是比较高的,达到了近两成。调查表明,这都与权力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有关。虽然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中监督的种类不少,但各类监督都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对权力的赋予和行使缺乏必要的监5督和约束,从而造成权力失衡、权力失控和权力异化,为高学历者犯罪留下了空间。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权力制约问题。这些年来,有的国有企业的各种权力都集中在以经理阶层为代表的经营高管者手里,企业重大事情缺乏职工的有效监督,内部财务控制和管理制度也不健全,这为高学历者的职务犯罪创造了条件。例如深圳市周某受贿案中,被告人周某身为深圳地铁公司工程师,利用负责工程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达 20 余万元。被告人之所以能够多次受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手中的权力缺乏合理控制,从而对行贿人形成了特殊的制约关系所致。(四)社会各单位预防工作的缺失。调查表明,这些年来,高学历犯罪人员所属单位忽视了对高学历者的教育引导也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的单位总认为“学历越高,道德素质就越高”,因此出于信任而放松了监管和警惕,致使高学历人员有空子可钻。二是有的单位只注重业务绩能的提升,没把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观念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不重视思想和法治教育的深入持久开展,因此没能在高学历者的头脑里养成严格守法的意识,也就无法培育出抵制腐败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的抗体。 (五)部分高学历人员存在较大就业压力,在不能顺利就业衣食无着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就业方面“僧多粥少”的矛盾日益增长。面对劳动力供大于求,体制转轨时期遗留问题尚未全部解决,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凸显等就业压力,高校毕业生面临严峻的就业危机。在当前,促进扩大就业政策不清晰,就业结构体系不健全,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相当部分的高学历毕业生找不到理想的职业,有些长期处于闲散无业状态,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三、遏制我省高学历人员犯罪的主要对策和建议高学历人员犯罪是当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并有逐年增长的趋6势。这亟需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防范,以遏制其增长的势头。为有效地预防高学历犯罪的产生,我们认为,应采取打防并举,且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治理对策。(一)纠正高学历者的心理偏差。针对高学历人员犯罪问题日益增多,我们应从根本诱因去考虑解决对策。大部分高学历犯罪是为获取经济利益。按经济规律,责权利应该是相适应的,而我国现行经济制度在分配体制上是存在缺陷的,使责任与利益相差较大。很多高学历犯罪分子都认为以自己的能力及工作,现有的工资是无法体现其价值的,于是在利益的驱动下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纠正高学历者的心理偏差,使高学历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也应建立合理的薪酬评估体系,逐步给高学历人员以与他们社会贡献和社会责任相匹配的收入,以消除高学历犯罪的根本诱因。(二)增强高学历人员的法律意识。针对高学历者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普遍性,有关机关部门、用人单位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加大对高学历者的法制教育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的方法,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指导、约束其行为,同时法制教育也可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从学校教育的角度来讲,我们也建议,对大学生要进行深刻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便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使他们在走上工作岗位前,就要亲身体验到犯罪对人、对己、对国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以此提高他们对犯罪的免疫力。(三)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高学历者的职务犯罪的治理,要着力解决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要尽快健全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制约体系。 制约机制的重点是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创新,设计科学合理的权力行使机制,进一步约束具备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使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如健全凭证审核制度、经常性核对制度,坚持领导审批制度、定期对账制度、账目公开制度7和财务审计制度等。凭借完善的监管制度,即使高学历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可以及时发现。(四)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高学历人员犯罪多数为明知故犯,犯罪手段也较一般人员犯罪高明,因此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国家应加大对其打击和惩罚力度,使其不敢轻易铤而走险。为了适应形势和工作发展的需要,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也要进一步提高素质和办案水平,切实增长运用专业的技能和知识进行侦查、审查的能力,使高学历犯罪分子犯罪后无处可逃,这对于潜在的高学历犯罪分子是极具震慑力的。(五)建立“德才兼备”择才用人标准。实践证明,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用人单位要慎重考虑选人用人的标准,不能一味求“高学历”。对青年干部的选拔任用一定也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要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片面强调年轻、高学历的做法,始终坚持“德、能、勤、绩”全面考核的用人标准,因岗因事用人,坚决抵制华而不实的“纯高学历”之风。同时建立健全对青年干部的考察和监督机制,选好人才,用好人才。(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和完善就业管理体系。就业是民生之本,年轻一代的就业问题不解决,国家经济就难发展,社会和谐就难保证。因此各界应正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积极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改善就业环境的制度环境。开拓国内、国际劳务市场,建设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积极推动落实新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进协调雇佣关系,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保护和劳动执法监察,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国家更要花大力气采取多项措施扩大就业,力促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执笔:王瑞峰)8当当前前我我国国反反贪贪追追逃逃1 1难难的的成成因因分分析析及及对对策策研研究究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近年来,反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潜逃现象较为突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在 2008 年 3 月 10 日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显示,2003 年至 2008 年初,全国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 4456 人;另据最高检 2006 年公布的数据,截至 2005 年底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共有 4000 多人,其中尚未归案的占在逃总数的一半。此外,反贪案件犯罪嫌疑人出逃一个显著现象就是,潜逃出国的为数不少且追捕十分困难。曾有媒体报道说有超过 4000 名中国贪官逃往他国,商务部一份调查报告也显示外逃官员多达数千人,但最高检反贪总局副局长王利民在 2007 年 9 月举行的全国百强县(市)检察长论坛上对此作出了澄清, “据我们统计,现在真正逃往境外的贪官是 200 多人,不像网上说的数字那么大”2;另外,根据公安部发言人发布的情况,从 1998 年1 反贪追逃是指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协助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下,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运用各种侦查手段、策略,将在逃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侦查活动。9至 2007 年 3 月份, “有 300 多名携款潜逃境外”3。我们认为,由于一些潜逃境外的对象没有进入司法机关的视野或难以核实,实际潜逃出国的人数应大于所公布的数字。由此可见,尽管我国反贪追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其效果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追逃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抑制各地反贪部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一大“瓶颈”。特别是基层院反贪部门受制于经费紧张、追逃水平欠缺等各种主客观因素,追逃难题尤其突出。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效果,同时,也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如何克服难题,更有效地开展追逃工作,是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一、当前反贪追逃难的成因分析与刑事案件相比,反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文化程度高、社会阅历深,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等特点。他们潜逃前多有周密的安排,有的甚至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开始计划安排如何逃匿,并作有充分准备;而且由于反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社会活动能力强,出逃后容易重新找到落脚点后以虚假身份隐姓埋名,行动诡秘,不到万不得已不与外界联系。这些因素给反贪追逃工作带来相当的难度,以致相当一部分的反贪案件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在外,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查办大要案件的力度和实效。只有深入分析追逃难的成因才能有效破解难题。我们认为,反贪追逃难,既有反贪案件本身的原因,同时还有一些立法上的原因,甚至存在一些社会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贪部门自身的原因1、反贪队伍追逃专业化程度不高。目前,国内多数反贪部门没有建立专门的追逃机构,也较少专门从事追逃工作的侦查人员,追逃任务往往由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承担。与公安机关相比,反贪部门需要2 北青网, 逃往境外贪官实有 200 多人 ,http:/fzwb.ynet.com/article.jsp?oid=237084453 人民网, 37 名贪官和外逃人员去年被递解回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552887.html10追逃的案件数量不多,造成了侦查人员的追逃经验不足。同时,反贪部门普遍存在侦查人员不足、办案任务重、办案经费紧张等情况,而追逃是一项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的工作,特别是跨省、跨境追逃更是如此。因此,一方面侦查人员追逃经验不足,成功率不高;另一方面,追逃又耗时费力,从而促使反贪追逃成为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以致一些侦查人员产生畏难情绪,认为追逃就是碰运气,积极性不高。 2、情报信息渠道不够畅通。在缺乏像公安、国安机关的线人、监控设备、遍布各地的户警等辅助条件的情况下,反贪部门获取信息情报比较困难,跨区域追逃识别方式的模糊性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触角的局限性,导致追捕工作被动。在实际的追逃工作中,反贪部门的侦查人员常常借助公安的技侦部门及派出所等来获取相关的信息,可是公安工作事实上在社会形势不断变化面前也存在诸多问题,如警力不足、装备落后、户政工作有待加强,这种状况增加了反贪部门借助公安机关获取情报信息的难度。3、相互配合不够密切。追逃是一个各地区多部门相互配合的一盘棋工作,需要共同编织一张打击逃跑犯罪嫌疑人的网络才能切实保证追逃工作取得实效。然而在工作中,各地检察机关之间或者检察机关和其他的侦查机关之间各自为“侦”,配合不够紧密。在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经常由于案多人少,或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在协助追捕疑犯时不够重视和主动,贻误战机,阻碍追逃行动的顺利开展;在检察系统外部,请求公安、国安等其他侦查机关协助时,其他侦查机关常常以反贪案件的追逃工作不是本职为由,不愿全力协助。(二)法律层面上的原因1、检察机关未被允许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是指通过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电话监听、秘密拍摄或录像、电子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言词及相关行为的一种技术侦查11手段。 ”4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如今反贪追逃工作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比较频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追逃的成败,然而刑诉法等法律并未将技术侦查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在运用技术侦查手段进行追逃等侦查活动时面临合法性危机。相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通过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的授权,获得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利,从而具有合法性。由于检察机关无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也就无相关的技侦设备,只能依照1989 年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批复,经过十分严格的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公安机关自身案件众多,往往难以顾及检察机关的案件。此外,没有技术侦查权和技侦设备,加上如今在逃人员的反侦查能力又较强,手机和手机号码经常更换,导致反贪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在逃人员情况。检察机关未被允许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已成为制约反贪案件成功追逃的一大“瓶颈”。2、境外追逃存在引渡的法律障碍。 “境外追逃又称跨国追逃,指将潜逃至其他主权国家的本国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回国的行动或活动”5。当前境外追逃的渠道和途径不多且不够通畅,跨国追逃只得依靠国际司法合作,包括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国际刑警,二是引渡,即使国际刑警协助抓获了疑犯,最后还是要通过引渡等复杂法律程序,才能将疑犯逮捕和遣返回国,因此,实际上境外追逃的主要途径就是引渡。而当前反贪境外追逃存在最大的难题是引渡中的法律障碍,一方面是我国与许多国家未签订引渡条约,使境外追逃失去了基石,例如厦门远华案中的赖昌星引渡如此之难就是因为我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 “截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中国已与 30 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已生效的有 24 个”6,而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4 宁建新,李华伟:职务犯罪案件应允许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 人民检察 ,2007 年第 6 期。5赵惠民主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13 页。6王延晓,马守敏:引渡条约:加强司法合作 压缩外逃贪官生存空间 ,http:/news.1488.com/news/ legality/2008/5-4/14-30-54-1.html12恰恰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另一方面是国际法中存在的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原则成为境外追逃的桎梏。由于我国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存在死刑刑罚规定,于是我国在引渡涉案金额高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死刑犯不引渡”难题;除了引渡的法律障碍外,引渡还存在跨国逃犯的赃款分割收益等问题。这些因素导致了引渡工作困难重重,与众多外逃事件相比,引渡回国的反贪案件犯罪嫌疑人只占很少的比例。 (三)其他社会因素1、社会流动性加大和社会管理工作相对滞后。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大,但户籍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暂住人口管理等社会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导致日常的社会管理工作存在许多漏洞,如居民身份证的管理查验工作松懈,形成了表面上的管理、事实上的失控;对一些流动人口、暂住人口聚集的公共复杂场所、出租房屋或城乡结合部缺乏细致有效的管理,使逃犯仍有许多生存空间,一些在逃人员混杂其间,屡屡逃过侦查人员的追捕。这种状况客观上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外逃的决心和信心,也给追逃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另外,当今社会人群使用的相关证件伪造现象较为严重,为在逃人员轻易取得虚假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提供了条件,实现“换头该面”,使身份合法化、公开化,甚至公然出入公开场合,参与社会活动。2、逃犯联系手段的多样化、现代化。追逃工作中一项重要的侦查手段是对犯罪分子的通信、通讯渠道进行监控,从中寻找线索以追捕犯罪分子。固定电话、书信等传统的联系方式比较容易进行监控,但是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联系方式,由于我国的侦查方法、设备没有随之更新,导致了对新兴的联系方式无法监控或者监控成功率低。手机是人民群众目前最便利广泛的联系方式,犯罪分子与关系人、家人、亲属联系时经常使用手机。但是目前神州行、动13感地带等无需实名登记入网的手机卡,为犯罪分子潜逃过程中频繁更换手机号码客观上提供了便利,加上非实名登记,侦查人员难以把握犯罪分子的号码以实行监控。电脑网络的发展也使追逃工作面临了新的挑战,网络邮件的联系方式更加具备隐秘性,难以区分发邮件者的真正身份。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反侦查的手段更多,即使监控到其在网络上,对其 IP 地址进行追踪也是一项极其烦琐的工作,加上目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稀缺,网络监控在反贪侦查工作中基本处于空白,致使犯罪分子可以与相关人员肆无忌惮地进行联系。二、破解反贪追逃难题的制度构建对于反贪追逃难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构建和完善以下相关制度来加以解决:(一)完善情报信息收集机制追逃工作的成败决定于侦查人员掌握相关的情报信息量大小,侦查人员对逃犯的家庭情况、关系人情况、通讯情况、喜好、心理特点等相关信息了解得越充分,追逃的成功率就越高。因此,进一步完善情报信息收集机制对于破解反贪追逃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完善追逃情报信息网络。公安机关已经建立起了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全国现场指纹信息系统、全国打拐信息系统、全国 DNA 信息系统,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建立起了各自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检察机关应该借鉴公安机关做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建立和完善追逃情报信息网络。一是借助于全国各地已经普遍开始建立的检察机关局域网工程,通过这个网络上载、传输追逃信息,加强联系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补,进一步提高收集、发布追逃信息的能力。二是建立追逃信息资料库,形成一套完善的在逃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将在逃人员经历、社会关系、交往情况、通讯联络等追逃工作对象内容列档备案备查,打有把握之仗。其次,拓宽获取信息的渠道。获取14信息渠道不畅、来源狭窄是当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开展追逃行动的一个薄弱环节。我们认为,拓宽渠道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健全信息协助机制,打破跨行业之间的信息封锁,与金融、电讯、工商、出入境、海关等和追逃工作密切相关的机构形成跨行业信息协作机制;二是加强与公安技侦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建立互设联络员、达成协查规定等办法,争取上案时能从技侦部门获得更多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三是建立特情耳目队伍,建立专门的机构,统筹收集处理有关情报信息。一方面争取公安机关配合,借助使用公安机关特情队伍的资源,另一方面学习和效仿公安机关的成功经验,在社会上物色一些有能力、交际广、反应快、肯为我用的特情和耳目,通过他们获取我们所需要的情报信息,为反贪部门的追逃拓宽信息渠道;四是定期不定期召开全国、部分省市或地区等追逃协查工作联席会议,交流信息、经验、做法和新情况、新动态,从而及时把握全国追逃形势,更好地建设全国追逃工作一体化体系。(二)建立追逃队伍专业化机制追捕逃犯是反贪部门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长期性任务,建立追逃队伍专业化机制、培养一批追逃专业人员可使反贪追逃工作具有连续性、持久性、规范性。追逃专业人员由于长期从事追逃工作,有着丰富的追逃经验,开展追逃工作时轻车熟路,做到追捕逃犯有力、控制逃犯严密。从国际上看,美国专门成立了追捕逃犯特别工作组,“追捕逃犯特别工作组唯一的任务是逮捕逃犯,它将联邦、州和地方执法机构的资源结合一起,实施迅速有效的逮捕逃犯特别执法行动,围捕尽可能多的逃犯”7;从国内而言,公安机关的追逃也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如辽宁省灯塔市公安机关就在 2006 年专门设立了追逃中队,追逃中队成立后因追逃成绩突出受到公安部的表彰。因此,反贪部门追逃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行性,具体而言,7 徐丹彤,田桂莹, 美国的追捕逃犯特别工作组 ,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年 6 月第 16 卷第 3 期。15对于基层院反贪局至少要设立一个固定追逃小组,对于地级市以上检察院反贪局宜设有一个专门的追逃科,省级院反贪局可以在下辖检察院追逃专业人员的基础上建成一个追逃人才库,一方面可有针对性、系统性地培养人才库中的追逃专业人员,另一方面在重大追逃行动时可从人才库抽调人员参与追逃,既提高追逃的成功率,也锻炼他们缉捕在逃人员的能力,以此带动整个地区追逃水平的提高。(三)强化追逃协助机制一方面,要加强检警合作,形成合力。2006 年全国检察、公安机关组织开展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取得辉煌的战果,共抓捕在逃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 1670 人,这很大程度上就是得益于与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因此,反贪部门要积极寻求公安等其他侦查机关的支持,充分利用公安机关警力和技侦手段提高追逃工作的效果,争取他们在技侦手段上给予反贪追逃大力支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要建立起网络化的协作机制,一是借助于目前反贪部门实行的侦查一体化所拥有的资源,当前不少地方都成立了以省、市检察院牵头的侦查指挥中心,其显著的优点是可以集中调配、优化该地区范围内的侦查人力、物力资源,发挥整体作战优势,但目前这一资源的发挥还只局限于侦破大要案案件,或者说是“重侦破轻追逃”,在追逃工作上的协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要在全国反贪部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协查制度,对于如何协助异地反贪部门追逃作出明确有拘束力的规定,改变目前协助追逃工作不力的局面,真正做到“全国追逃一体化”,充分发挥协同作战优势。(四)建立破案追逃责任制该机制与公安机关实行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所类似,但是公安机关的破案追逃新机制主要是针对开展网上追逃后跨区域抓捕逃犯协助请求日益增多的情况而出台的,对在逃人员信息及时上网、网上查询、光盘对比以及逃犯的异地移交工作作出了规定,但其中关于“犯16罪嫌疑人到案率”的指标考核、破案标准的修订对于反贪部门建立破案追逃责任制仍具有一定借鉴作用。根据反贪追逃的实际情况,结合破案追逃新机制,我们认为反贪部门建立的破案追逃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追逃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每一名在逃人员都有办案人员负责,并对在逃人员的缉捕工作负责到底;参考的做法是把“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作为破案标准,以纠正“重破案,轻追逃”错误倾向;实行重大案件逃犯挂牌督捕制度,以提高各级办案部门对抓捕重大案件逃犯的重视程度。(五)完善追逃绩效评价机制应把是否抓获犯罪嫌疑人或重要犯罪嫌疑人纳入反贪工作考核范围,把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归案率作为考核反贪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追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提高做好追逃工作的积极性。如吉林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建立和完善了追逃工作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把追逃工作列入反贪工作目标量化管理考评体系中,“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将在逃犯罪嫌疑人抓获致使案件长期不能侦结的,给予扣分;对成功抓逃的案件,按同类案件的双倍加分,不分管辖,谁抓到计谁的分”8(六)建立健全防逃机制防逃意识不强,防逃基础工作薄弱,是造成当前逃犯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所谓预防重于打击,防逃也是追逃工作的关键点。因此,破解反贪追逃难的问题,除了扎实开展追逃工作外,还应将追逃关口前移,推动建立健全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潜逃、外逃和向外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体系。一是切实加强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在接到有关犯罪分子可能出逃的情报后,要快速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嫌疑人脱逃,把握斗争的主动权,例如对于那些可8 祝连勇:追逃:机制是制胜法宝 , 检察日报 ,2006 年 10 月 30 日。17能外逃出境的,要依法果断地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尽可能地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在境内。二是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事实反复证明,犯罪嫌疑人出逃前总是有迹可寻的,只要侦查人员增强预见性,保持敏锐的侦查意识,总是能够发现一些蛛丝马迹的,在办案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对于哪些经济状况反常、来源不清、有贪污贿赂犯罪迹象的人员,要密切关注其行踪,一旦有出逃的迹象,可及时发现;对于高级干部加强其出入境证件管理,密切留意其配偶、子女的动向,以防止其利用各种机会伺机外逃,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其非法所得;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密切关注其活动,对其进行实质性的监督,避免其出逃躲避法律制裁。三是切实增强工作的保密性。办案中,常会出现由于不注意相应方式方法,不注意保密,造成一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实施抓捕行动前就已经出逃的情况,因此必须严肃办案纪律,采取适宜的办案手段,保证工作的保密性,在办案中要注意以下几点:在初查阶段尽量不要接触被调查人,尽可能地控制知情面,注意案件保密,防止惊动被调查人员潜逃;对于窝案、串案,尽量密捕主要犯罪嫌疑人,不要惊动其他同案嫌疑人,以免其出逃;对违反办案纪律和保密记录的人和事,给予严肃处理。此外,我们还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通过改革建立起良性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源头上堵塞容易诱发潜逃的漏洞,等等。(七)完善境外追逃工作机制目前,境外追逃的主要途径就是引渡,而引渡最大难题就是存在法律障碍,因此,要破解反贪境外追逃难题就要从引渡入手,跨越引渡的法律障碍。一是尽快完成对相对重点国家、地区的引渡条约的缔结。我们认为,应对反贪案件现有的跨国逃犯进行系统全面的清查,对其潜逃或可能潜逃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科学统计,筛查未签订引渡条约的重点国家进行重点公关,在维护主权的前提下,做出经济或外交的相应让步,建立相互信任和互惠关系,力争在短期内完成对相关重18点国家、地区引渡条约的缔结。二是在个案上作出让步,给予特定在逃罪犯死刑豁免的承诺。死刑犯不引渡等原则是境外追逃的桎梏,但在中国马上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不妨就某些个案作出让步,承诺对方国对于犯罪嫌疑人死刑的豁免,改变引渡久拖不决的局面。如挪用巨额公款潜逃至美国的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市支行行长余振东能够引渡回国,正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向美国作出的不判处余振东死刑并有期徒刑不超过 12 年的承诺。最近,我国和法国、澳大利亚签订引渡条约中同意了死刑犯不引渡的条约,条约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这意味着我国以后可能在引渡中作出死刑豁免的承诺,以求将逃犯引渡回国。三是给予协助追捕国家奖励。目前引渡逃犯的赃款分割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惯例,一些国家要求必须与之签订赃款分割协议后才同意引渡,但我国往往不会同意,以致无法得到其他国家的配合,所谓引渡就成了一句空话。有鉴于此,我国应本着灵活处理的原则,建立境外追逃奖励制度,给予协助追捕国家奖励,这可以有效缓解跨国逃犯的犯罪收益分割争议,有利于增进国外司法机关的追逃合作的积极性,提升相互信任,巩固双方关系。同时奖励也是对其国家和警察个人的尊重和荣誉的体现,为后续的相关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贪追逃工作的立法建议上文谈到了构建七大机制来破解反贪追逃难题,是立足于现行反贪工作机制所提出的,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贪追逃工作,还须完善相关立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反贪追逃工作所面临的难题。(一)在司法制度上,引入“辩侦交易”制度所谓“辩侦交易”是从“辩诉交易”中引申而来,它的概念和本质就是“侦查协商”或者“侦查协议”,是指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19律师)进行谈判和协商,达成由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以获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措施。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我们所倡导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以及自首、立功等法律制度,还是一直在争论并在实践中大量不规则运用的污点证人作证、行贿人处理较轻的交易豁免,这里面都无不晃动着“辩侦交易”的影子。1辩侦交易引入反贪追逃工作的必要性。目前反贪追逃工作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成本高但成功率低,以至于许多犯罪分子大肆贪污贿赂后仍消遥法外,案件又因逃犯未归案而久侦不结,耗费了本来就有限的国家司法资源。如何才能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功效、提高追逃的成功率?辩侦交易无疑给了我们一个现成的答案,将辩侦交易引入反贪追逃工作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追逃成功率,特别是案情不是十分重大,或者出逃多年、生活拮据的;二是有利于节约办案成本,缩短办案时间;三是有利于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和改过自新,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是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便于追赃工作的顺利推进。2辩侦交易引入反贪追逃工作的可行性。事实上,我们在追逃工作中已经自觉不自觉地使用了辩侦交易原则,侦查人员平时通过做在逃人员家属工作,敦促逃犯投案自首多多少少渗透着辩侦交易的因素。我们认为,辩侦交易在反贪追逃中的运用大致有以下三种主要情况,一是与逃犯亲友、律师的交易,以从轻、减轻处罚为条件,要求亲友、律师做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规劝工作,这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二是直接与其本人交易,以从轻、减轻处罚为条件,要求其投案自首,如云南省检察院抓捕该省交通厅厅长胡某一案,胡某当时藏匿在新加坡,侦查人员抵达新加坡后,鉴于中国警察不能在新加坡执法将其抓捕,而且新加坡与我国并未签订引渡条约,侦查人员通过新加坡警方与胡某谈话,在开出外逃这一情节可以不追究责任,认罪态度好还可以换20取减刑的“交易条件”后,胡某同意签订自愿回国申请书并回国投案自首;三是与其他知情的涉案人员交易,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以不追究已掌握的其他轻微违法犯罪作为条件,获取在逃犯罪嫌疑人去向、联系方式等对追逃有价值的信息。3、辩侦交易的规范化。应以法律或者规定等形式对辩侦交易在追逃中运用范围、具体操作等作出详细的规定,或者可以在适宜的地区进行“反贪案件追逃引入辩侦交易”的试点工作。实际上一些地方检察院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探索,比如湛江市检察院为了避免具有“交易因素”的敦促自首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不廉洁的“交易行为”,专门出台了规范敦促自首工作的有关规定。一方面专门制定了如何运用刑事法律、政策敦促有关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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