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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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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1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特种设备、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第三条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12315 平台、电子邮件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2第四条第四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并经查实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2 违反竞争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四)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五)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第五条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3第二章第二章 奖奖励条件励条件第八条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的;(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3 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2 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3 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4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五)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4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第十条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义务人员的举报;(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三章第三章 奖奖励励标标准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分为 3 个奖励等级:一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二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5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举报案件罚没金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奖励金额不得高于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 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5000 元的,给予 5000 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 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3000 元的,给予 3000 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 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1000 元的,给予 1000 元奖励。 2 无罚没款的案件,各级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2000 元、1000 元、500 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 100 万元。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可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具体由中央或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做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给予奖励。6第四章第四章 奖奖励程序励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需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单笔奖励金额达到 50 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发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7第五章第五章 监监督管理督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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