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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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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doc

    - 1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本细则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发布实施,2019 年 8 月 2 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和商品注册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能源中心交割业务适用本细则。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交割方式。第四条第四条 实物交割是指根据能源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买方、卖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保税交割和完税交割。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完税交割是指以进入国内贸易流通的,已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款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2 -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场所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仓库交割、厂库交割等交割方式。仓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仓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厂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厂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第五条第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仓库是指具备商品仓储资质的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厂库是指商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审定批准后另行公布。第六条第六条 标准仓单是指定交割仓库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程序签发的、在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提货凭证。标准仓单以外的提货凭证属于非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按照期货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按照指定交割仓库性质不同,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第七条第七条 采用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到期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应当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流程进行交割。第八条第八条 会员应当直接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 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 3 -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应当通过会员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不能交付或者接受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得参与实物交割。第九条第九条 交割品质在期货合约中载明。第十条第十条 能源中心可以对交割商品实行商品注册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能源中心可以向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收取交割手续费。收取标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章 标准交割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到期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一)(一) 第一交割日(申请)第一交割日(申请)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买入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2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第五交割日之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第五交割日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4 -(二)(二) 第二交割日(配对)第二交割日(配对)能源中心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对标准仓单进行配对后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月份期货合约实物交割的,能源中心按各买方交割量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原则向买方分摊标准仓单。(三)(三) 第三交割日(交款取单)第三交割日(交款取单)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 14:00 之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2卖方收款。能源中心应当在第三交割日 16:00 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遇特殊情况能源中心可以延长货款给付时间。(四)(四) 第四、第五交割日(交票退款)第四、第五交割日(交票退款)卖方向能源中心提交交割商品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能源中心的规定。保证金清退和发票提交等其他事宜,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员在能源中心进行实物交割的,标准仓单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二)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结算交割委托人在能源中心进行实物交割的,标准仓单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5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三)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买方会员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与买方会员约定标准仓单的分配时间,并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标准仓单再分配给客户。买方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为其客户办理实物交割手续的,客户参照第八条第三款执行标准仓单流转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会员的发票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二)能源中心向买方会员开具发票。能源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结算交割委托人的发票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向卖方会员开具发票。(二)卖方会员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三)能源中心向买方会员开具发票。(四)买方会员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开具发票。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为客户办理实物交割手续的,应当向为其结算的会员直接开具或者收取发票;客户应当参照第八条第三款开具或者收取发票。能源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某期货合约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损耗补偿和溢短,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某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因交割商品的品质、质量、产地、交割地等不同由能源中心确定的交割升贴水。第三章 期货转现货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的价格由能源中心代为平仓,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的仓单等交换的过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期转现的申请期限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可以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发布内容包括客户编码、品种、合约月份、买卖方向、期转现交割方式、数量、联系方式等。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能源中心公布的期转现意向主动达成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的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期转现申请,经能源中心批准进行期转现。- 7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以及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流程办理期转现。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由会员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请。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结算交割委托人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期转现业务。(二)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三)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会员交款后,能源中心释放分配到该买方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并将货款支付给卖方会员。(五)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买方会员在取得标准仓单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分配标准仓单。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与买方会员约定标准仓单的分配时间,并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 个工作日内再分配给其客户。买方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流程办理期转现。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协议价,但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的交- 8 -割结算价应当按照本细则中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计算。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相应的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计算,货款和标准仓单的交付由买方和卖方于申请日下一交易日通过能源中心办理,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自行结算的,货款由买方、卖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方、卖方按照本细则中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在能源中心外转让流程办理,或者提货后自行交付,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卖方应当在办理货款和标准仓单交付手续后 5 个交易日内向能源中心提交发票。卖方在 14:00 之前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卖方在 14:00之后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能源中心在收到卖方发票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票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交割货款应当采用内转或者银行划转等方式。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按交割违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出具- 9 -质量检验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期转现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买方和卖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非标准仓单等材料。货款和非标准仓单及发票由买方和卖方自行交付。使用非标准仓单交割发生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协调处理,能源中心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于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能源中心应当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第四章 仓库交割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货主申请生成仓库标准仓单前,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内容包括品种、数量、货主名称、拟入库日期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以及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流程办理入库申报手续。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能源中心在库容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入库申报资料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申报和入库有效期。经能源中心批准入库的,货主应当在有效期内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入库有效期自能源中心批准之日起生效。能源中心可以视情况,调整入库有效期。入库有效期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 10 -未经能源中心批准入库或者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生成标准仓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入库申报时,货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规定的标准交纳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能源中心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货主办理完入库手续并取得仓库标准仓单后 2 个交易日内,能源中心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入库申报数量部分执行的,差额部分的申报押金应当补偿给指定交割仓库;入库有效期满申报数量全部没有执行的,申报押金应当全部补偿给指定交割仓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另行约定并经能源中心同意的除外。实际入库量在期货合约数量溢短允许范围内的,入库申报押金全额返还。货主为结算交割委托人的,能源中心从为其结算的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清退。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期货商品入出库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期货品种对应的检验细则所载明的检验指标和方法检验为准。 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出库时由买方在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指定交割仓库对买方或者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的,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由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买方、卖方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入库时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出库时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期货商品入出库的最小量应当符合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规定的具体要求。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港口、码头及指定交割仓库等在接卸和计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严格遵守指定交割仓库的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期货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核验。入库期货商品应当由商品原产地装运港起运或者注册生产企业原厂直接运达指定交割仓库,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进行调和,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定交割仓库有权对商品运输环节进行监运管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期货商品入库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一)入库质量检验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舱或者其他运输装载容器内的商品(A 样)和指定交割仓库内原有商品(B 样)取样并封样,A 样分 A1 样和 A2 样,其中 A1 样指入库商品单独船舱或者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A2 样指 A1 样之配比混合样品。入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混合后指定交割仓库内的商品(C 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 C 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商品的质检报告为 C 样检验报告。如 C 样检测不合格,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 A 样和 B 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12 -1如 A 样合格、B 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 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2如 A 样不合格、B 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 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3如 A 样合格、B 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4如 A 样和 B 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和库内原有商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 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 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在以上四种情况下,A1 样或者 A2 样中其中有一个样检验不合格,就认为 A 样不合格,货主所交付商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 样检验报告。(二)质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检验报告符合能源中心交割商品质量标准才能生成标准仓单;数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数量检验报告为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三)货主的质量责任货主应当确保交割商品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因货主交割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其他期货商品变质(达不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货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3 -(四)货主监收商品入库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期货合约交割商品应当提供质量证明、检验证书等交割必备单证。具体期货合约的交割必备单证由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入库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货主通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向能源中心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持交割必备单证在能源中心办理审证手续。能源中心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接到能源中心指令后,按照下列要求,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一)标准仓单的数量及相关单证符合能源中心入库申报要求;(二)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符合能源中心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提货或者委托指定交割仓库提货并发货。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出库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为准,按照本- 14 -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质量检验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取样。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未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指定交割仓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交割商品无异议,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保税商品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在保税标准仓单注销的同时向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开具。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持一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在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的实物交割,运输由买方、卖方自行解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期货商品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出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对所储存商品的质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能源中心每年对在库商品进行检验。第五章 厂库交割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签发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机构名称、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数量等。- 15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厂库应当在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之前或者同时,按照规定提供经能源中心认可的与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数量相对应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能源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期货合约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担保。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在厂库核定库容允许并提供了符合规定担保的情况下,能源中心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厂库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每一厂库核定库容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经能源中心批准并公告。能源中心根据厂库的日生产能力、厂库库容和日发货量以及厂库信用等相关指标核定库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厂库提交履约担保后,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持货主与厂库结清货款的凭证等相关必备单证在能源中心办理审证手续。能源中心审查合格后,通知厂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厂库接到能源中心批准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厂库标准仓单不得作为保证金使用。- 16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厂库标准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在标准仓单持有期间,应当向厂库支付仓储费用。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厂库的日发货量是指厂库在 24 小时之内安排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经能源中心批准并公告。厂库不得擅自更改日发货量。生产企业因正常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日发货量的,应当提前报能源中心批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不同期货商品的厂库实物交割违约处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规定的具体要求执行。第六章 交割违约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三)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在计算买方、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能源中心在判定违约的下一交易日 16:30 以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通知违约方和守约方。- 17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一方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数量乘以交易单位乘以交割结算价后的 20%作为违约金,能源中心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买方、卖方均违约的,能源中心按照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收取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5%的违规惩罚金。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终止交割后,能源中心交割履约保障责任终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的,能源中心可以将违约会员所接收的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用于违约处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结算交割委托人不能完成实物交割,其委托的会员替代履约的,能源中心在审核会员的申请后可以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会员标准仓单账户。会员可以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在实物交割环节蓄意违约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买方或者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产生交割纠纷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及时通知能源中心。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18 -第七章 指定交割仓库管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开展相应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申请保税交割业务的,应当具有保税仓库经营资质。(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应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数额。(三)仓库总库容或者厂库生产能力应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要求。(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 3 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具有完善的相关商品生产或者出入库、库存管理等规章制度,安全、计量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要求。(六)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 5 年以上生产或者仓储管理经验,拥有专业管理团队。(七)具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码头设施、港口条件及设备完好、齐全。(八)认可并承诺遵守能源中心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九)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能源中心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签署的申请书。- 19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成立证明文件、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计量人员资质证明。(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四)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用协议)、码头使用证(或者码头租用协议)及港口条件、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六)符合能源中心要求的连带责任担保函。(七)商品出入库、库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简介,主要管理人员简历、管理团队介绍。(八)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能源中心豁免相关条件的,可以豁免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审批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能源中心进行初审。(二)通过初审的,能源中心有权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三)能源中心根据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和法律法规规定,择优选用,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并另行公布指定交割仓库名单、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经能源中心批准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20 -(一)按照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二)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能源中心交割业务培训。(三)根据本细则制定操作规程,经能源中心审定后方可开展相关期货交割业务。(四)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事宜。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启用备用交割仓库。备用交割仓库作为指定交割仓库的备用库,包括备用仓库和备用厂库。备用交割仓库的申请和审批按照本细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关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要求与程序办理。能源中心与通过审核的备用交割仓库签订备用交割仓库协议书,但在其正式启用前,有权视情况要求其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更新相关申请材料。能源中心正式发布备用交割仓库启用通知后,备用交割仓库转为指定交割仓库,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事宜。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应当向能源中心递交放弃申请书,并经能源中心审核批准。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仓单;(二)违反能源中心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21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货和不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六)违反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严重违反能源中心的规则和规定的,能源中心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者全部转为现货。(二)结清与能源中心的债权债务。(三)清退风险保证金。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确认、放弃或者取消的,能源中心应当及时公布,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具有以下权利:(一)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签发标准仓单。(二)按照能源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三)对能源中心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四)本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2 -(一)遵守能源中心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有关规定,接受能源中心监督管理,及时向能源中心提供有关情况。(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期货交割商品进行验收,配合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商品进行质量和数量检验。(三)按照规定保管指定交割仓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的安全,且数量和质量符合规定。(四)根据核定库容情况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位置,确保期货商品与现货商品分别储存;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六)参加能源中心组织的年审。(七)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储存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码头设施、港口条件、计费项目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九)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包括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从事保税交割业务的,应当遵守海关的相关要求)以及本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配合货主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入库、出库。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货主办理商品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23 -(一)协助货主及时准确地接收入库商品,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二)按照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配合指定检验机构对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三)验收合格后,对标准仓单制作过程中的商品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内容予以确认,并在接到能源中心签发标准仓单许可指令后签发标准仓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商品经验收入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国家及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储存保管商品。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货主要求商品出库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后方可出库。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做好商品的转让过户记录和资料账册的登记、核销工作。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办理商品入出库手续时,应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 24 小时内将相应数据录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计量。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凡用于期货交割的流量计、温度计、密度计、量油(水)尺、储油罐及用于保证安全的计量器具、仪表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具备有效合格检定证书。指定交割仓库的计量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获得当地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遵守计量法规。- 24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期货商品的检验机构与能源中心签署指定检验机构协议后,成为某期货商品的指定检验机构,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告。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期货商品的特性制定期货商品检验细则。检验细则由指定检验机构另行公告。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作业时,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指定检验机构、货主、车船代表对商品数量、质量、收付速度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取样、封样,并做好交接计量工作。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不同批次质检合格的期货商品因混合而引起品质不合格所产生的责任。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商品入出库和储存期间因管道运输、泵耗、挥发等原因产生的损耗。货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规定的损耗补偿标准补偿指定交割仓库。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期货商品入出库和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能源中心核定并公布。货主应当在每月 25 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相应仓储费用。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货主应当根据入库申报数量和实际入库量的差异,将申报押金差额补偿指定交割仓库,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为核定库容的期货商品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 25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指定交割仓库发生各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期货商品安全、入出库操作以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通知能源中心。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出库操作和期货商品的储存期间,发生商品溢出、泄漏、排放或者任何其他环境污染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求,开展必要的控制和清理作业,并应当立即将上述溢出、泄漏、排放和作业情况通知相关环保部门和能源中心。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任何判决、索赔或者费用,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能源中心实行抽查和年审制度。审查的内容包括储存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货主满意程度以及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一)能源中心可以随时对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能源中心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二)能源中心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定交割仓库,能源中心可以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进行自查并留存记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风险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上载明。指定交割仓库未发生因违约或者其他事由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形的,能源中心在每年年底前将风险- 26 -保证金利息返还给指定交割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发生经济赔偿且指定交割仓库未全部清偿的,能源中心首先用其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赔偿,风险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能源中心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指定交割仓库不是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的,对该标准仓单对应的期货商品不拥有所有权,不得在期货商品上创设任何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权益。指定交割仓库发生破产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期货市场参与者存放的非指定交割仓库所有的期货商品,不属于指定交割仓库的破产财产和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第八章 标准仓单管理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能源中心应当建立、维护和管理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对本细则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 27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开立标准仓单账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开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标准仓单账户实行一户一码管理,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账户。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协助客户开立标准仓单账户,并负责核查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标准仓单账户的开户流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的使用和操作等具体规定,由能源中心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操作规范。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包括下列事项:(一)货主名称(全称);(二)商品的品种、数量、品质;(三)储存场所;(四)仓储费;(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六)制单人和制单日期;(七)标准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 标准仓单可以用于实物交割、作为保证金使用、质押、转让、提货以及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用途。- 28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 仓库标准仓单生成流程包括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审批、商品入库、验收、仓单制作申请审批、仓库签发、最终确认等环节;厂库标准仓单生成流程包括提交签发申请、能源中心审核、厂库签发、最终确认等环节。仓库标准仓单涉及的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审批、商品入库、验收、仓单制作申请审批、仓库签发等环节按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执行;厂库标准仓单涉及的提交签发申请、能源中心审核、厂库签发等环节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货主应当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最终确认。货主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 3 天内未对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的,视为已最终确认,标准仓单自动生效。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能源中心根据不同期货商品的特性规定标准仓单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标准仓单不得用于期货交割,其对应的商品自动转为现货。标准仓单有效期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会员直接向能源中心提交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申请。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会员作为保证金使用的业务流程如下:(一)结算交割委托人应当先将指定的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作为会员的保证金使用。(二)会员选择其结算交割委托人授权的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时,应当注明标准仓单作为保- 29 -证金使用,或者作为与其所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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