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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农业委权责清单目录及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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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农业委权责清单目录及实施细则.doc

    市农业委权责清单目录及实施细则序序号号权力名称权力名称权力类权力类型型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实施依据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问责情形问责情形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级)行政许可畜牧业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农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行政许可渔业渔政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农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3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捕捉证行政许可渔业渔政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农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4农药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执法支队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7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农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5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的;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的;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支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畜牧业科 农业环境保护科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97 号)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的;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的;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影响社会诚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未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农业环境保护科执法支队 兽医药政与动物卫生监督科渔业渔政科畜牧业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97 号)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的,根据农业生产投入品管理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畜牧业管理规定、农机业管理规定、农业环境管理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影响社会诚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未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致使蔬菜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农产品执法支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的,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蔬菜,禁止上市,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处理。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致使蔬菜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根据农业生产投入品管理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畜牧业管理规定、农机业管理规定、农业环境管理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影响社会诚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未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的处罚行政处罚农业环境保护科执法支队种子管理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635 号)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影响社会诚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未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行政处罚农业环境保护科执法支队种子管理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635 号)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影响社会诚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未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0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支队科技教育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4 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影响社会诚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未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支队科技教育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4 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影响社会诚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未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2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支队科技教育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4 号)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影响社会诚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未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3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支队市种植业技术推广与储备中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 号)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影响社会诚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未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4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支队市种植业技术推广与储备中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 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影响社会诚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未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5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执法支队市种植业技术推广与储备中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 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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