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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出经纪机构业务手册.doc

    • 资源ID:2068891       资源大小:109.84KB        全文页数: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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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出经纪机构业务手册.doc

    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二、审批基础(一)审批事项事项: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二)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38 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8 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 47 号令)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 号)、 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 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 号)(三)实施机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以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初审,文化部负责终审。(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六)批准文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 2 年。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 30 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七)审批时限受理期限:设立及变更为 5 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办理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为 45 个工作日,其他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设立为 20 个工作日。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八)审批服务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九)审批收费不收费。三、审批咨询(一)业务描述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二)咨询责任人窗口接待人员。(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四)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地址)2.电话咨询:(电话)3.网上咨询:(网址)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四、审批程序(一)办理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演出经纪机构登记表;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4.至少 3 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设立内地与港澳合资经营、内地与港澳合作经营、港澳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内地与台湾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 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二)审查与决定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上报文化部或不予上报的决定。文化部应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请示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文化部决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同意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三)证件送达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四)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5(变更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3.变更演出经纪人员的,应提交相关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4.变更外商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比例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应提交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及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6(延续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4.至少 3 名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七)注销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1.注销申请书;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八)补证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九)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十)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十二、相关问题(一)个人是否可以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但不可以从事演出行纪和演出经营活动。 (二)演出票务经营是否需要办理演出经纪机构资质?答:演出票务经营是演出营销的重要环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附录办事流程示意图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 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有关申请单位告知受理人员核对材料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省级文化部门自收到文化部决定 后,3 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 文件。同意的,颁发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文化部审查材料,20 日内作出予 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省级文化部门 5 日内上报文化部 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上报的决 定省级文化部门初审材料,20 日内 作出予以上报文化部或不予上报 的决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 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省级文化部门 1 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决定文件。同意的,颁发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省级文化部门审查材料,20 日内作出予 以同意和不同意的决定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设立独资、 合资、合作经营;台湾地区投资者申请 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申请事项设立变更延续补证送达方式自取 挂号信 快递到付申请类型内资 港澳合资合作独资 台湾合资合作 台湾独资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合作单位名称住 所办公地址执照(证书)号注册资本(万元)经济类型变更、延续或补证填写固定电话传真电话基本情况邮政编码从业人数(人)姓 名性 别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法 定 代 表 人身份证明号码国 籍姓 名性 别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主要 负责 人 身份证明号码国 籍股东名称或姓名国家或地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资本构成 情况姓 名性别资格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演出 经纪 人 员备注:资本构成方或演出经纪人员超过 3 名的,申请人应另附名单。申报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 电话传真 电话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遵 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 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 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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