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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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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八、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广西科学基金包括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下简自然基金) 、 广西青年科学基金(下简青年基金) 、广西留学回国人员科学基金 (下简回国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 广西科学基金宗旨是: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 政策,稳定和加强广西基础性研究工作,推动原始性创新;发现和 培养基础性研究人才,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到广西来服务与研究,增 加科学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后劲,促进广西科 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第四条 广西科学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其中自 然基金、青年基金由自治区财政从科学事业费中单列专项经费安排; 回国基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下简区科技厅)从科技三 项经费中划出一定额度进行安排。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 人捐赠。第五条第五条 广西科学基金主要资助基础性研究。面向全区,凡在 广西工作的科技人员均可按本办法提出申请。第六条第六条 区科技厅是广西科学基金的主管部门。区科技厅发展 计划处负责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资助范围与条件第七条第七条 广西科学基金支持以下方面的研究:(一)有重要科学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 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 (二)能带动新学科、新兴技术领域与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的研究。(三)针对广西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对全区有普遍应用意义或 能解决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 (四)符合广西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的探索性研究。(五)对已开发的科技成果进行深入机理探讨,以利于广西进一 步开发应用的研究。 (六)根据广西实际需要,促进国际或东西部地区科技合作与交 流的研究。第八条第八条 广西科学基金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二)有利于高、新技术发展和新兴产业形成,对国民经济发展 能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广西有重大的应用前景和实用意义。(四)有利于促进学科间渗透、推进横向联合。 (五)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六)完成国家或广西科学基金项目较好并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 所申请。 第九条第九条 自然基金专门资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十条第十条 青年基金专门资助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含 40 周岁)、 学术思想活跃、有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基 础性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回国基金专门资助在国外留学、进修所从事专业一 年以上、在国外有一定项目研究工作基础、在广西工作的科技人员 (属广西区教育厅系统的留学回国人员除外)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优先资助以下人员:(一)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回国科技人员。(二)在国外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回国科技人员。 (三)在国外进修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回国科技人员。 (四)其研究项目针对广西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并结合其在国 外研究工作基础、对全区有普遍应用前景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回 国科技人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西科学基金资助范围的要求。 (二)做过国内外情况资料调研,并提供调研总结报告或查新报 告。(三)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拟采取的研究 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可行,并有创新。(四)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计划进度合理。(五)研究经费预算合理。(六)项目研究必须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的实验条件。(七) 填报的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下简申请书)内 容真实可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 人,具有相当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时间有可靠的保障,申请者及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每人每年参加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个月。(二)自然基金、回国基金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 称)或博士学位;青年基金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或博士学位,否则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的同行专家推荐。(三)青年基金的申请者年龄不得超过 40 周岁,40 周岁以内的 项目组成员应占整个项目组成员的 1/2 以上。(四)以下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请者,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1、在读研究生(在职博士生除外) 。2、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3、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五)申请者在研(尚未结题)和申请的广西科学基金项目不得 超过两项,但延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尚未结题前不得再提 出新的项目申请。每位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广西科学 基金项目。 第三章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申请与评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 时间为一个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者将申请书等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的科研 业务管理部门审查,科研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书内容的真 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施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 理性以及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等进行审查,签署具 体意见后送自治区主管厅、局科研业务管理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 科委(科技局)审查签署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项 目汇总清单一份和申请书的软盘(录入软件由区科技厅统一制 定) ,一并报送区科技厅。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逾期者,不 予受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区科技厅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 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经专家评审入围的申请项目,必要时,申请者须按 通知规定的时间参加答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 意见以及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外传、复制、摘录和盗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区科技厅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 定资助项目,并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其 主管部门。第四章第四章 实施管理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区 科技厅签订广西科学基金项目合同,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 开展研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鼓励项目的创新研究。但涉及修改研究目标、修 改研究内容、中止研究、延长研究期限、提前结题等变动,均需由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区科技厅审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 定备案或审批:(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可 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 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区科技厅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 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双方单 位签署意见报区科技厅审批。(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特殊情况(如出国、 病休、退离休等)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安 排项目组合适人选代理,并报区科技厅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须更换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将附有替换者简历、学术水平、 研究能力等情况材料的报告报区科技厅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 按中止项目研究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研究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报广 西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简称进展报告 ) ,经所在单位检 查考核并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后,在 11 月 15 日前统一报区科技厅 一式 2 份。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 项目,缓拨下年经费。三个月以内能按规定纠正、补报者可视情况 补拨经费;愈期仍不纠正、补报的项目,终止履行合同,并通报批 评,三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新的申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 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及延期时间,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 后一式二份报送区科技厅审批。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 不超过一年。经延期后项目仍不能按时完成的视为中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的管理,加强项目执行 情况的检查,经费使用的监督及项目的按期结题,提高项目完成率。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对本单位的广西科学基金项目执行和管理情况, 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填写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 告 (下简管理报告 ) ,在 11 月 15 日前报区科技厅一式 2 份。对不按规定报送管理报告 、年度项目到期(经批准延期项目的完成 期为批准期)完成率低于 80的单位,区科技厅不予受理下年度的 项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厅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及其管 理部门的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第五章 经费管理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广西科学基金的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工作,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厅按项目进度将经费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列帐, 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坚持国家财经法 规。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 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 只收消耗费) ;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 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不包 括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 杂包装费。(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 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 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 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区科技厅审批。(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 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费用 不得列入。(五)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实验工作 所需的经费。(六)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对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 过资助金额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用于广西科学基金 项目应分摊的水、电等费用,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有合 作单位的项目按各自的研究经费提取管理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和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情节严 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在 5 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 的项目申请。 第六章第六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由区科技厅或区 科技厅委托广西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联络网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采取按集中办理的方式,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在 6 月份和 12 月份) 。 验收结果以区科技厅文件形式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内容:1、项目是否按期完成,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及要求。 2、发表论文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有关研究论文、专著、成果 及其鉴定资料等,须在封面或相应部位注明“广西科学基金资助项 目” (英文标注为 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Guangxi Science Foundation)字样及编号。标注的位置应在论著、资料的封面或书 前扉页、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或致谢部分。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在 项目结题验收、评级和成果鉴定时不予计入;区科技厅两年内不再 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新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 题。并向区科技厅提交以下结题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一式 2 份):1、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 (其中“结题简表”部分须录 入录入软盘) 。 2、项目合同。 3、项目代表性论文、专著及其他资料等(论文须同时提供期刊 的封面及论文所在目录,并对本期刊的性质即是否属全国核心期刊、 国外国家级专业期刊等情况予以注明。以外文撰写的论文等资料, 须附上论文首页等的中文稿,并对期刊的相应部分如期刊名称等进 行必要的中文翻译)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中止、撤销项目,凡已有经费支出的,也须按本 办法规定的结题要求和程序办理。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不按要求、时限申报结题验收的, 自实际结题时间起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区科技厅对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评级。一般在项目 验收后两年内进行,也可以在项目验收的同时进行。一般每年进行 两次(在 6 月份和 12 月份) 。评级结果以区科技厅文件形式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评级所需的有关该项目的 专著、论文、引用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项目的评级采取打分制,根据项目的累计得分分 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共 4 个等次。其中,优为 10 分以上(含 10 分)且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良为分以上(含分) ;及格为分以上(含分) ;不及格为分以下。打分标准(内容相同的论文,取得分最高的计算一次)如下:1、项目出版专著得 10 分。2、在核心期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得 5 分。 3、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得 3 分。 4、被国际著名“文摘” 、 “索引”收集的论文,每一篇得 3 分。 5、被收录入国际或国家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每一篇得 分。 6、在省级专业期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得分。7、被收录入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得 0.5 分。核心期刊的定义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国家级专 业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科院、工程院、各民主党派、全 国人民团体主管的科技期刊,以及其他被公认为国家级的专业期刊。 省级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委、办、厅、局主管的科 技期刊,以及其他被公认为省级的专业期刊。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 表的论文,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打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延期完成项目的评级,应在按标准评审的评级等次下 降一个等次评定。因客观原因造成延期并经区科技厅批准的项目除 外。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评级结果为优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或取得重大成果 的技术开发研究项目,可申请成果鉴定。鉴定后一个月内填写广 西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区科技厅。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实施中取得的研究成果或专利 技术,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鉴定申请、成果登记、 奖励申报和专利申请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区科技厅对结题项目进行三年的跟踪。项目负责 人及所在单位应在项目结题后的三年内,在每年 11 月 15 日前,向 区科技厅提交广西科学基金结题项目跟踪年度报告 。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 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广西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有效管理,充分 发挥各受资助单位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对管理工作做出 积极贡献和突出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力和严重 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处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的基础 研究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 、 广西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广西 留学回国人员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广西科学基金资助项 目验收暂行办法 、 广西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评级暂行办法同时废 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区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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