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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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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oc

    1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019 年 11 月 07 日2前言前言本规范是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中冶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深圳市的相关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先进经验,以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为基础,结合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结果进行编制。本规范共分 9 个章节和 7 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灭火系统(装置)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及供配电、施工及验收等。目前,综合管廊常用的灭火系统方式包括:细水雾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其中细水雾灭火系统严格按照现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执行。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XXXXXXX主要起草人:XXXXXX主要审查人:XXXXXX3目录目录1 总则.5 2 术语和定义.7 3 基本规定.9 3.1 总平面布局 .9 3.2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极限.10 3.3 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 .11 3.4 平面布置.12 3.5 地面出入口与风亭 .13 3.6 安全疏散.15 3.7 建筑构造.17 3.8 灭火救援设施 .25 3.9 通风和空气调节 .27 3.10 疏散指示标志 .28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0 4.1 一般规定.30 4.2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30 4.3 系统设备的设置 .32 4.4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33 4.5 电气火灾监控 .34 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36 6 灭火系统(装置)设计 .37 6.1 细水雾灭火系统 .37 6.2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37 7 消防应急照明及供配电 .40 7.1 消防应急照明 .40 7.2 消防供配电.40 8 施工及验收.42 8.1 一般规定.42 8.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2 8.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43 8.4 灭火系统(装置) .43 9 维护管理.45 附录 A 火灾报警系统实体火灾模拟试验.46 附录 B 灭火系统(装置)实体火灾模拟试验.48 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2 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53 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4 附录 F 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55 附录 G 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56 本规范用词说明.57 引用标准名录.584条文说明.5951 总则总则1.0.1 为防止和减少综合管廊火灾危害,保护综合管廊内管线安全,避免和降低管线火灾导致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1.0.1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管廊内市政管线重要性高,而火灾引起的管网故障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故将防止和减少综合管廊火灾危害作为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建设的首要目标。在综合管廊建设过程中,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和消防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建设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1.0.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不含缆线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布置于地下的附属功能用房(含各类设备间及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等)及疏散楼梯、出地面人员出入口、逃生口、风亭等建(构)筑物等工程中所设置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保养。1.0.2本规范所规定的相应防火技术规范,只对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设计作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工程中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在有专项防火规范要求时,设计中的相关防火应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布置于地面以上的附属功能用房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1.0.3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本条文规定了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在消防系统建设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管线的火灾特点,结合具体工程和当地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建设。在工程建设中鼓励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消防技术和措施,正确处理好合理设计与消防投入之间的关系,努力追求和实现综合管廊消防安全水平与经济高效的统一。在选择具体设计方案与措施时,除应考虑消防要求外,还应综合考虑环保、节能等国家政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是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因而可能滞后于工程技术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本规范规定了消防建设的一些原则性要求。但它并不限制新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积极慎重地进行试用,以积累经验,为规范今后的修订提供依据。但在具6体应用前,须按国家规定程序,经过必要的试验与论证。1.0.4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本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4本规范虽对于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防火设计具有普适性,但也很难把各类管廊、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仅对普遍性的综合管廊建筑防火问题和其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规定。设计采用的产品、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和材料标准的规定,采取的防火技术和措施还要符合国家、行业、本省市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7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2.0.1 综合管廊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0.2 缆线管廊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2.0.3 综合竖井深埋的盾构管廊(大部分埋深在 15 米以下)在盾构区难以按规范要求间距设置出地面的逃生口,为解决管廊盾构区间的通风、进料、出线、逃生、人员进出、配电、监控等功能需求,每间距 1Km左右设计综合竖井(可利用盾构基坑),包括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兼人员逃生口)、逃生口、通风机房、变配电用房、监控用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管廊进料口、管廊出线井等。2.0.4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0.5 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0.6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2.0.7 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8 防烟前室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9 防火分区8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9 防护区满足灭火装置全淹没灭火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2.0.10 灭火分区满足灭火装置分区灭火应用条件,根据分区应用灭火装置的启动分组人为划分的灭火分区。2.0.11 重点防护区域电力电缆舱室内的电缆接头区、接头集中敷设区和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2.0.12 分区应用灭火系统(装置)向同一防火分区内着火点所在灭火分区及其相邻灭火分区喷放灭火剂,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装置)。2.0.1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装置)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放灭火剂,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装置)。9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1 总平面布局总平面布局3.1.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出地面附属设施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3.1.1为确保建筑总平面布局的消防安全,本条提出了在设计阶段要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要避免在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综合管廊出地面附属设施,以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发生火灾时对综合管廊的影响。3.1.2 综合管廊出地面附属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2 的规定,与其他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其他规范相关章节的有关规定。表 3.1.2 综合管廊出地面附属设施的防火间距(m)人员出入口及逃生口出地面附属设施类别封闭式开敞式进风亭、正压送风取风口排风亭周边建筑物封闭式-6人员出入口及逃生口开敞式-5(风口间距)6进风亭、正压送风取风口-5(风口间距)6排风亭-5(风口间距)5(风口间距)-6注:封闭式人员出入口及逃生口的门平时应关闭且具有防烟功能,以防止排风亭的废气及烟气的倒灌。3.1.2管廊排风亭均有火灾事故后的排烟功能,本条综合考虑灭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规定了综合管廊出地面附属设施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103.2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极限3.2.1 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3.2.1的规定:的规定:表表 3.2.1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舱室内容纳管线种类舱室内容纳管线种类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天然气管道天然气管道甲甲阻燃电力电缆阻燃电力电缆丙丙通信线缆通信线缆丙丙热力管道热力管道丙丙污水管道污水管道丁丁塑料管等难燃管材塑料管等难燃管材丁丁雨水管道、给水管道、再雨水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生水管道钢管、球墨铸铁等不燃管材钢管、球墨铸铁等不燃管材戊戊注: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注: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定。3.2.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综合管廊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根据综合管廊内敷设的管线类型、材质、附件等,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GB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确定。3.2.2 综合管廊附属功能用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表 3.2.2 综合管廊附属功能用房火灾危险性分类综合管廊附属功能用房种类设备用房火灾危险性类别干式变配电用房丙监控等弱电设备机房丙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丙通风空调机房戊污水泵房丁采用塑料管等难燃管材丁消防水泵房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等不燃管材戊3.2.2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附属功能用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综合管廊附属功能用房火灾危险性根据附属功能用房内的设备及管线类型、材质、附件、室内家具等,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确定。3.2.3 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性结构。113.2.3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3.2.4 综合管廊内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性墙体。3.2.4综合管廊内不同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3.2.5 综合管廊地下附属设施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一级耐火等级的耐火极限。3.2.6 综合管廊地上附属设施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二级耐火等级的耐火极限。3.2.5-3.2.6除管廊主体以外,其附属设施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即可。3.3 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3.3.1 综合管廊应按纵向走线长度划分防火分区。天燃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不大于 200m 的长度划分防火分区,其他类别管道舱室至少应按进排风通风区间长度划分防火分区。3.3.1综合管廊主体防火分区的划分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中的管廊分段进行3.0h耐火极限分隔要求一致。对于GB50838-2015中没有进行3.0h耐火极限分隔的管廊,则按进排风通风区间划分防火分区。3.3.2 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均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综合管廊内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隔的区域均可视为一个防火分区。3.3.2综合管廊交叉口部位分布有各类管线,为了管线运行安全,有必要将交叉口部位与标准段采用防火隔断进行分隔。3.3.3 综合管廊附属功能用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布置于地下的设综合管廊附属功能用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布置于地下的设备用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备用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有多层时,宜,有多层时,宜每层划分防火分区。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条的规每层划分防火分区。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条的规定增加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2的的 1.0 倍计算。倍计算。3.3.3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1条的相关规定,为强制性条文。防火分区的作用在于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筑设计中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以有利于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3.3.4 各防火分区之间的隔墙均为防火墙。各防火分区之间的隔墙均为防火墙。3.4 平面布置平面布置3.4.1 综合管廊附属功能用房不宜设置于综合管廊下方。3.4.1综合管廊一般建于地下,其附属功能用房置于综合管廊下方会增加工程投资及施工难度,且水舱爆管时极宜被淹,既不经济,也不安全。3.4.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地面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地面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位。3.4.3 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3.4.4 设于地下楼层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设于地下楼层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均不应大于入口地坪高差均不应大于 10m。3.4.2-3.4.4此三条借鉴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1.6、8.1.7条的相关规定,且为强制性条文。消防水泵房需保证泵房内部设备在火灾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设备和需进入房间进行操作的人员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必须确保控制室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设置的位置能便于安全进出。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操作人员在火灾时进入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并保证泵房和消防控制室不会受到外部火灾的影响。3.4.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能满足本规范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能满足本规范第 3.6.8 条条及及 3.6.9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3.4.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及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应考虑疏散门可以“直通室外”或 “直通逃生口”, 即要求要求控制室和泵房的门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通到逃生通道或直通室外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且因消防控制室具备24小时人员值守的功能,在地下一层时,应通过封闭楼梯间或防烟前室进入封闭楼梯间进行逃生。3.4.6 消防控制室、弱电机房不应设置在电磁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消防控制室、弱电机房不应设置在电磁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13响消防及其他弱电信号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响消防及其他弱电信号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3.4.6本条借鉴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1.7条的相关规定,且为强制性条文。有关消防控制室内应具备的显示、控制和远程监控功能,在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中有详细规定,有关消防控制室内相关消防控制设备的构成和功能、电源要求、联动控制功能等的要求,在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也有详细规定,设计应符合这些标准的相应要求。机房重地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应远离强电强磁场所,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如果避免不了或达不到技术指标,机房应做屏蔽处理。3.4.7 事故后的防排烟风机应分别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3.7.6 条的规定。3.4.7设置在建筑内的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的机房要与其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机的机房分别设置,且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的机房应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排烟风机可与其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机的机房合用,但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不应与排烟风机机房合用,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的机房均需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3.4.8 变配电所、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3.4.8本条借鉴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及8.3.4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引发短路、接触不良等故障。3.5 地面出入口与风亭地面出入口与风亭3.5.1 当出入口朝向城市主干道时,应有一定面积的集散场地。3.5.2 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功能用房出地面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的地坪(沿口)的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 300450mm,并应满足当地防淹要求,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防淹、排涝措施。3.5.2本条参考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的相关规定,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功能用房出入口的地坪标高一般应高出该处室外地坪300mm450mm,建议取三踏步450mm为宜。当此高程未满足当地防淹高度时,应加设防淹闸槽,槽高可根据当地最高积水位确定;当不宜设置防淹闸槽时,应采取排涝措施。3.5.3 地下综全管廊应按通风、空调工艺要求设置进风亭、排风亭。14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地面建筑的现状或规划要求,风亭可集中或分散布置,亦可与地面建筑结合设置,但被结合的风亭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3.5.4 排风亭有在事故工况下用于排烟的功能,排风亭口部与新风亭口部的直线距离宜大于 10m,且不应小于 5m;当直线距离不足 5m时,排风亭口部应高于进风亭口部 5m。3.5.4 本条参考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及GB 50157-2003版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管廊建筑的特点,对排烟风亭口部与进风亭口部距离做出要求。另,因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的人员疏散量很少,故本规范对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口部与排烟风亭口部的距离未做要求,但人员出入口及逃生口的门应具有防烟功能,以防烟气倒灌。3.5.5 风亭口部与其他建筑口部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本规范第 3.1.2 的要求。3.5.6 当采用侧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风亭口部 5m 范围内不应有阻挡通风气流的障碍物; 2 风亭口部底边缘距地面的高度应满足防淹要求;当风亭设于路边时,机械式进排风亭口部底边缘高度不应小于 2m,自然补风新风亭口部底边缘高度不应小于 1m;当风亭设于绿地内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m。3.5.6本条参考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对风亭风口遮挡,影响通风效果,规定风亭口部5m范围内不应有阻挡通风气流的障碍物,如冷却塔、电梯、其他建筑物等。考虑到自然补风新风亭一般口部风速较低,对外界影响较小,其口部边缘高度满足防淹要求即可。3.5.7 当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风亭四周应有宽度不小于 0.6m 宽的绿篱,风口最低高度应满足防淹要求,且不应小于 1.2m; 2 风亭开口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风井底部应有排水设施。3.5.7本条参考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及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的相关规定,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无上盖,风亭内部容易受到外部污染物的影响,既影响空气品质,又增加了运营维护难度。但综合管廊的风亭多位于道路红线内,侧面开设风口的风亭过高影响城市景观,风亭过15低又不利于安全卫生防护。故本条规定当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使其处于绿地中,并满足风口距地面最低的高度要求。3.6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3.6.1 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设置的人员出入口应同时具备逃生口的功能,并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中关于逃生口的设计要求。3.6.1人员出入口满足逃生口的设置要求,以方便消防人员救援,避免重复设置。3.6.2 埋深不大于 10 米时,综合管廊宜明挖,并应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设置逃生口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及人员出入口均可采用竖向金属爬梯;有条件的情况下,人员出入口可设置楼梯,多层楼梯宜采用封闭式楼梯间。3.6.2埋深较大时,人员逃生至地面所花费的时间较长,设置楼梯间既方便平时人员进出,也减少事故发生后人员逃生至地面的时间。3.6.3 对于不具备明挖条件的暗挖和盾构综合管廊,可利用通向平层或上下层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逃生口,且出地面逃生口间距不得大于 1800 米。3.6.3对于不具备明挖条件的暗挖和盾构综合管廊,直接出地面逃生口间距较大,中间防火分区不具备直接出地面逃生的条件,只能利用通向平层或上下层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进行逃生。3.6.4 附属功能用房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 1 个逃生口。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3.6.4本条借鉴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5条的相关规定。3.6.5 附属功能用房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时,应至少设置 2个逃生口。16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或经常停留人数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应至少设置 2 个疏散门。逃生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每层同一防火分区的相邻两个逃生口及同一房间的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5 米。3.6.5本条借鉴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5.5.5条的相关规定。考虑到综合管廓呈线型走向的特点,2个逃生口之间的间距要求不小于5米应该是能满足的。当附属功能用房需要设置两个疏散门时,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6.6 管廊舱室尽端袋形空间距最近逃生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22米。防火分区内,管廊附属功能用房疏散门应直通疏散走道;位于两个逃生口之间时,疏散门距最近逃生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 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疏散门距最近逃生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22 米。管廊附属功能用房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22 米。3.6.6本条借鉴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的相关规定。3.6.7 除含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区需设置除含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区需设置 1 个直通室外个直通室外的逃生口外,其他逃生口均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的逃生口外,其他逃生口均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做为逃生口。做为逃生口。3.6.7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本规范第3.6.8、3.6.9条对应。3.6.8 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逃生口。消防控制室疏散门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逃生口。消防控制室疏散门直通的逃生口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直通的逃生口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防烟前室。防烟前室。3.6.8本条借鉴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1.7条的相关规定,且为强制性条文。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具备24小时值班功能,必须确保控制室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设置的位置能便于安全进出。本条规定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消防控制室的人员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可以直接到达建筑外;“逃生口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防烟前室”,要求消防控制室的门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通到进入17封闭楼梯间或防烟前室,不需要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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