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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实施办法.doc

    • 资源ID:2223678       资源大小:31.50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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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实施办法.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质量安全重要事项信息公开和共享,强化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和省交通运输厅阳光政务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阳光公开,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和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下同)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事项信息。第三条 阳光公开工作应遵循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公开、信息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目录专栏的建设和管理,并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阳光公开专栏的建设和管理,并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符合省级阳光公开目录的信息。第五条 实施信息公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执法检查、监督抽查、现场核查、举报调查等途径,对应该纳入阳光公开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进行认定或取证,如实记录拟公开的基本信息和公开理由等(附表1)。第六条 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省级阳光公开目录的重要事项信息报送至省级阳光公开专栏:(一)对经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应按照规定在市级阳光公开专栏已公布并确认无异议。(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符合省级阳光公开目录的质量安全重要事项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及采信资料(附表2)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第七条 实施信息公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工作台帐,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公开的工程建设重要事项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及建档管理工作。第八条 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工作遵循“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省交通运输厅和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认定的阳光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和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应在其政府网站设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专栏”(以下简称“阳光公开专栏”),并通过阳光公开专栏公布质量安全重要事项信息。第十条 省级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目录:(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取得以下突出成绩的:1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予的质量安全奖项的;2被省交通运输厅考核认定为质量安全优秀或示范项目(合同段)的,以及先进工艺工法、科学管理方法、工程标杆(样板)的;3在全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4省交通运输厅认为应通报的其他事项。(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出现以下问题或情况的:1被省交通运输厅考核认定为质量安全差或不达标等级的;2在全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3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的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4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5省交通运输厅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抽检发现进场主要原材料、产品、构配件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6谎报、瞒报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7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经地级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8地级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发现检测机构或其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或结论的;9因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问题被地级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或作出暂扣、吊销、取消、降低资格资质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限制行为能力行政处罚的;10因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被省交通运输厅或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约谈、通报批评的,以及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11勘察设计单位因地质勘察或外业调查深度不足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12对被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经地级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实的;13被举报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经地级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查不实的;14被省交通运输厅或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问题。第十一条 阳光公开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从业单位或人员、重要事项的事实情况、认定依据和结果、作出质量安全重要事项认定的部门等信息。第十二条 省级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程序:(一)信息采集。省交通运输厅对获取的符合省级阳光公开目录的质量安全重要事项信息进行审核,提出拟公开意见。(二)信息告知。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提前告知拟被公开的从业单位或人员。(三)信息公布。拟公开的质量安全重要事项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确认,在省交通运输厅阳光公开专栏公布。(四)信息移出。阳光公开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公开期满后,将公开的信息从阳光公开专栏移出,其中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考核认定结果为优良、标杆(样板)或受到嘉奖的,其信息公开期限可延长至24个月。第十三条 作为省级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主要依据的下列文件、文书或资料,应纳入档案管理。(一)省交通运输厅认定标杆(样板)工程、质量安全考核结果等文件、文书。(二)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结果通知文件。(三)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调查处理等文件。(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或质量检测发出的文件、文书、通报或督查文件等。(五)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存在有关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文件。(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约谈记录或约谈通知书。(七)其他经认定可作为采信依据的文件、文书或资料。第十四条 阳光公开信息档案保存时间为10年。第十五条对拟公开信息有异议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可向实施信息公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从业单位或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第十六条社会组织或个人可对公路水运工程重要事项阳光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信息阳光公开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 公开的工程建设重要事项信息应纳入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其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阳光公开的质量安全事故事项(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除外),可作为项目法人评价施工单位履约能力的参考依据。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或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从业单位,实施信息公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编制市级信息公开目录,市级信息公开目录应包含省级信息阳光公开目录所列全部情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基础资料清单 2.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信息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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