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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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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doc

    附件1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修订)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本省实际,在原有预案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制定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订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协调的大面积和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省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1.5预案体系本预案是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责任单位根据本预案,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市(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政府相关部门专项预案与本预案共同构成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点企业停限产名录,并报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并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预案(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安全监管、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专家)评审后,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预案体系见附图1。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一)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有关部门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新闻办、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东北电监局黑龙江业务办公室、省电力公司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三)专家组。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分析、研判主要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情况;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四)预测预报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对空气质量、气象进行监测,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五)督导考核组。负责对各相关政府和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三、监测与预警3.1 监测与会商 (一)现状分析。省、市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数据收集处理、现状及趋势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同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二)预报。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三)会商。监测预报组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监测预报组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采暖期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3.2 预警(一)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根据不同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大气污染和气候气象特征,不同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更严格的预警启动条件。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三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区域预警、全省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1.城市预警。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AQI日均值>500将持续8小时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或AQI日均值>500将持续16小时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2.区域预警。橙色预警: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地)出现或将出现连续2日300AQI500,对该区域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红色预警: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地)出现或将出现1日及以上AQI达到500,对该区域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3.全省预警。橙色预警:七个以上设区市(地)出现或将出现连续2日及以上300AQI500,对全省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红色预警:七个及以上设区市(地)出现或将出现1日及以上AQI达到500,对全省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二)预警启动与解除。1.预警启动。(1)发布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各设区市(地)人民政府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2)发布程序与方式。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组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应急管控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级或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对相关市地提出预警要求。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各设区市(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市(地)的预警信息。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域内相应设区市(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设区市(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各设区市、省直管市接到区域预警时,4小时之内启动市级预警。达到全省预警条件时,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全省预警信息。各设区市(地)、省直管市接到全省预警时,4小时之内启动市级预警。区域或全省预警时,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设区市(地),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设区市(地),按照接到的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3)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预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报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4)预警解除。蓝色预警不再设定解除批准程序,在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其他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污染源管控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解除预警,是否解除预警的决定向市级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由各设区市(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区域预警解除信息由接到区域预警解除通知的设区市(地)组织发布。全省预警解除信息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三)预警措施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预警措施包括:1、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2、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应急值班人员 24 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4、设区的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四)区域应急联动 各设区市(地)应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且未达区域预警启动条件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相关城市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四、应急响应4.1 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一)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二)应急响应启动。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可以按照实时监测的 AQI 指数值立即进行应急响应,或者根据预报预警情形提前采取响应措施,避免大气重污染出现或减少持续时间。城市预警时,设区市(地)、省直管市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区域橙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设区市(地)和省直管市启动级应急响应。区域红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设区市(地)和省直管市启动级应急响应。全省橙色预警时,全省接到预警的设区市(地)和省直管市启动级应急响应。全省红色预警时,全省接到预警的设区市(地)和省直管市启动级应急响应。4.2 指挥与协调 各设区市(地)制定详尽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不同级别的现场负责人,指挥调度应急响应。根据事件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协调、应急行动、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当启动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指挥与协调。4.3 应急监测 各设区市(地)应明确应急状态下环保、气象等部门按当地人民政府要求,根据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职责开展监测。4.4 响应措施 各设区市(地)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和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应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臭氧等气态污染物特殊气候或原因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各设区市(地)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的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应急响应,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高级别应急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一)蓝色预警,IV级应急响应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2)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2.建议性减排措施。(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进一步加强清扫保洁作业。(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施工作业。(3)设区市(地)全社会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5%以上。(二)黄色预警,级应急响应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2.建议性减排措施。(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进一步加强清扫保洁作业。(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3)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4)设区市(地)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三)橙色预警,级应急响应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2.建议性减排措施。(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进一步加强清扫保洁作业。(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和国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6)设区市(地)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四)红色预警,级应急响应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2.建议性减排措施。(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4)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进一步加强清扫保洁作业。(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3)国和国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6)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7) 设区市(地)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五)补充说明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自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各城市政府组织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进行现场核定和专家评审。在级、级应急响应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城区周边进口警力部署,设置限行提示标志,提示、劝返限行车辆;在城区内通过电子警察和现场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对本地车辆在受限时间内驶入城区的,按照驶入劝导告知停驶、二次核查确认驶出、三次依法处罚的方式严格管理。在级、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市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行)除外。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4.5 信息公开 大气重污染发生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尤其是明确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4.7 应急终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终止的条件、程序。应急终止后,应通知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方案。五、总结评估 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各设区市(地)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设区市(地)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六、应急保障(一)组织保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三)物资保障。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各级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完善黑龙江省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六)医疗卫生保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七)制度保障。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七、预案管理(一)预案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二)预案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三)预案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四)预案修订。本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本预案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30附件1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序号部门主要职责1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2省委组织部根据专业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就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意见。3省委宣传部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督导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报社等媒体、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4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协调升级电力公司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在确保居民水电气暖供应的原则下,根据地方政府发布的工业企业限(停)产序位和工业用电负荷需求降低情况,最大限度减少发电企业发电量,降低发电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5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对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进行督导检查;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6省教育厅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督导各市教育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7省公安厅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统筹全省或区域,制定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车辆限行具体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顺利;督导各市公安部门,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达到预案要求的限行比例;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8省监察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9省财政厅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财政预算;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0省国土资源厅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的限(停)产工作;对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1省环境保护厅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检查;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负责督导应急响应期间市、县 (市、区)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等应急响应措施;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3省交通运输厅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对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治理,督促各市交通运输部门严禁在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4省农业委员会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负责督导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对各市农业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5省水利厅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对各市水利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主要负责督导水利工程扬尘治理和河道、 湖泊岸滩露天焚烧监管;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6省商务厅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督导各市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车、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进行督导检查;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7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对各市卫生计生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8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国有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协调国有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工作;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9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督导各市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大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宣传工作力度;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其他事项。2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予以严惩。2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市质监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省环境保护厅督导落实锅炉烟气污染防治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管,严格源头控制;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2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从法律角度审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上报省政府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规范性文件;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3省新闻办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迅速组织新闻发布会,由相关部门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4省政府应急办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有关重污染天气的信息,按规定办理需向国务院上报的重污染天气有关情况信息;办理省政府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政府有关批示、指示;督导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落实;负责建立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做好预警发布工作;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5省气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对各市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积极探索利用技术人工干预重污染天气,编制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气象保障方案;联合环保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调控和效果评估,提出预警建议;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平台;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6省通信管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预案(实施方案);负责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协调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对各市通信管理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7东北电监局黑龙江业务办公室加强与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与电网调度系统进行协商,并通过电网调度系统下达正式调度指令于发电企业;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8省电力公司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加强与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与电网调度系统进行协商,并通过电网调度系统下达正式调度指令于发电企业;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附件2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急通讯录(征求各厅局意见后填写)附件3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通讯录(征求各厅局意见后填写)附件4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 (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 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 (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严重污染 (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附图1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预案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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