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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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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实施细则.doc

    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精品文档】第 18 页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管体系及主要内容第三章  日常监管第四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第五章  风险处理与分析第六章  文件归档与管理第七章 监管工作的管理与保障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910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县域内依法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主要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在本县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运行,严防非法集资,维护社会金融稳定。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接受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和人民政府十大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十大办)的监督管理。市金融办和县十大办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监管组织体系及主要内容第六条 县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十大办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有:(一)初审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金融办有关规定,对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权力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给市金融办。(三)落实市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五)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市金融办报告。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为全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县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县十大办是小额贷款公司县监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支行、县银监办、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民营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有:(一)执行上级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研究制定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扶持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及终止的材料初审,并上报市金融办。(三)根据需要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定全县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和报表,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的分析向市金融办提供非现场监管信息。(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单位依法监管并指导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五)小额贷款公司运作出现风险时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第三章 日常监管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 由县十大办牵头,人民银行支行等部门配合,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共同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实施对公司信贷投放和贷款利率、借款主体、经营范围等的非现场监管,防范公司违规多立账户、账户资金异动、变相转移以及违规使用征信系统等风险。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一)贷款额度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渡集中。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违背这两项之一的,由县十大办发出风险提示或书面警告并报市金融办。(二)贷款利率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合规性的审查,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立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的有关制度规定,自主实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包含)至4倍(包含)的利率。(三)借款主体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禁止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若向这些对象提供贷款,一经查实,由县十大办发出风险提示、限期整改并报市金融办;经查实整改无效的,由市金融办约见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四)经营范围的管理。1、小额贷款公司禁止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禁止跨县域经营服务。超出以上经营范围由县十大办电话警告或发出书面警告,整改无效仍然违规操作的,报市金融办处理。2、小额贷款公司只可经营国家省市规定的经营业务,未经批准擅自新开业务的,由县十大办发出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报市金融办处理。3、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办发20079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并上报市金融办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由工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4、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非法集资,不得从事高利贷活动”。(五)反洗钱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工作指引的要求,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六)回收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暴力催贷,一经查实有暴力催贷事实,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并上报市金融办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由工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由县十大办牵头,银监办等部门配合,共同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现场监管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合规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及现场监管;每季度对县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常规性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整理成书面分析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义务配合好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监管工作,每月5日前向县十大办报送业务状况月报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年报送工作总结;按需要报送经营管理资料,包括营业场所和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主要内容有:(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强化对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日常监督。(二)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应提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经营活动及执行合规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三)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监管,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使用合同规范情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第十四条 县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依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管,监督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第十六条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肃执行试点工作纪律,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保守秘密。第四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第十七条 县十大办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风险状况和动态信息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各级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县十大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第十九条 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建立本县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就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第二十条 信息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第二十一条 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可以通过电话、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第二十二条 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经符合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或鉴证资料。第二十三条 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应多关注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五章 风险处理与分析第二十四条 县十大办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第二十五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当重点关注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等方面。第二十六条 县十大办应按要求编写监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总体风险评价;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重大诉讼案件等;对本县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及其他应该讨论的问题。第六章 文件归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 县十大办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第二十八条 县十大办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二十九条 监管信息档案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查阅登记制度。第三十条 县十大办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本条所称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二)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三)本办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六)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第七章 监管工作的管理与保障第三十一条 县十大办对县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及时向上级报送分析报告,接收市金融办的监管信息通报。第三十二条 县十大办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监管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第三十三条 监管人员对承担的监管工作负责,按规定做出监管结论,不受非监管人员的干涉。第三十四条 监管工作人员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十大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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