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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员教学教育培训管理目标规定》(整理编辑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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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员教学教育培训管理目标规定》(整理编辑修改稿).doc

    -_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条款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序号原规定拟规定备 注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说明:增加立法依据。2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安全、文明、礼让、守法驾驶意识及驾驶技能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修改说明:培养安全文明的高素质驾驶员是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的重要保障,是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方面,是加强道路交通节能减排的重要环节,是推动道路运输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条件。而驾驶培训阶段是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养成的最关键时期,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和履行这种义务。3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营,安全第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坚持便民利民。4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保留5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投资预警机制和风险告知制度。修改说明:驾培行业发展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最大的问题就是国家对驾培行业的用地限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国土、规划等部门,争取对驾培行业用地予以适当政策支持。公开市场供求状况,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驾培市场。新增条目第六条 鼓励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等多种自律组织,自律组织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修改说明:增加行业自律组织内容,目的是引导建立一业多会,减少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第二章 经营许可6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分级标准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三类。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厅运字【2014】59号)。修改说明:将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类,变为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分类。7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修改说明:驾培机构可以按照规模进行分级管理,但不能用级别限制其自主经营的范围,驾培机构具备相应车型的训练场等教学条件,就应予以许可,驾培机构可自主决定教练车数量规模、车型。删除本条。8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等相关业务。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厅运字【2014】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9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保留10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结合考核、教学质量、安全、教练车、设施设备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核制度、诚信承诺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建立包括残疾人驾驶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安全等保障制度。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增加对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相关制度要求。(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近五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未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具有汽车、机械、运输管理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国家四级及以上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文明驾驶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 职称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针对技能型人员的能力评价,均为非行政许可类的评价手段。教练员为技能型人员,不适合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去提要求,采用职业资格,针对性更强。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相应车型安全驾驶经历,近五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未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接受过教练员职业技能教育的,则应具有2年以上相应车型安全驾驶经历,且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教练经历。持有C1、C2、或C5机动车驾驶证,经过专门的残疾人知识和驾驶技能培训合格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增加对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相关要求。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满足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或先培训后付费的培训要求。文件: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保留(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技术等级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并装有车载计时终端、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和统一的标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还应当加装符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及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辅助装置。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增加对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的相关要求。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保留(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利用自有或者租赁土地设计建造教练场,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环境评估、消防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要求。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修改说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1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将机动车训练场项目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11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三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3. 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国家二级及以上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修改说明:教练员为技能型人员,不适合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去提要求,采用职业资格,针对性更强。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国家二级及以上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行政法规: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练员为技能型人员,不适合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去提要求,采用职业资格,针对性更强。(四)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四)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卫星定位系统设备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行政法规: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令)。12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负责人、训练秩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等。(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制度、训练秩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以上各项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13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设区的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车型、数量及车辆技术等级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修改说明:1、一些城市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没有独立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也无法明确划分经营区域。2、目前国家要求取消一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公安交警部门也不愿意提供相关人员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14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保留15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保留16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范围(含经营项目、培训内容)、经营区域、经营场所、教练场位置、最大承载教练车数量等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按照准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落实许可事项内容后的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并为其符合条件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证)。申请人无不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其准予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现许可材料信息化管理。修改说明:增加对许可决定书内容的表述以及承诺许可事项的规定;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对符合要求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17新增条目第十七条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注册地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副本,为其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报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修改说明:解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经营问题,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做大做强。18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修改说明:保持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的一致性。19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培训内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根据许可核定的培训能力,自主调整教学车辆数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增加、更新、变更、转籍、过户教学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领取、更换或者注销道路运输证件。文件: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 :规范市场准入管理,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允许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核定的培训能力,自主确定招生数量、调整教练车,自行确定教练车的维护周期,自主选择教学设施设备,自行制作、发放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20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保留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第二十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第二十一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等多种教学能力,兼任多种教学岗位。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接受过教练员职业技能教育的教练员或者取得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教练员。文件: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鼓励开展教练员职业化教育培养。新增条目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拟聘用的教练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教练员备案的主要内容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准驾车型、准教车型、职业技能等级等,并附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复印件,近三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无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未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证明。修改说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新增条目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提供的教练员备案信息录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并建立教练员档案。修改说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教练员的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1)。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服务规范从事教学活动:(一)教学活动中应随身佩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制发的统一执教服务标志;(二)按照全国统一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规范使用计时培训设施、设备,如实填写、签注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1);(三)驾驶操作教练员应随车指导教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四)驾驶操作教练员应使用符合规定的教学车辆教学;(五)不得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六)不得有骚扰、侮辱、歧视或打骂学员等行为;(七)不得有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八)不得酒后执教;(九)不得为非受聘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提供培训业务;(十)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培训活动,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修改说明:加强教练员管理,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等内容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24学时的脱岗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修改说明:增加对教练员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知识教育,明确每年的继续教育时间。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每月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学员评价和投诉等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服务质量。修改说明:明确对教练员评议的周期,增加公布内容,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新增条目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鼓励教练员参加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的教练员星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教练员星级等级。修改说明:推动教练员星级评定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第二十八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机动车驾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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