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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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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例文.docx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1申请人:_公司负责人:_地址:_号楼_单元3楼东户联系电话:_被申请人:_男 汉族 _年_月3日诞生住址:_号楼_单元3楼东户电话:_邮政编码:_恳求事项:申请人不服_劳仲案字xx第00号裁决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1、裁定撤销_劳仲案字xx第00号裁决书。2、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_0日向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将_省_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法到庭,劳动仲裁委审理后,于20xx年4月_2日作出_劳仲案字xx第00号裁决书,裁定由申请人担当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申请人认为:1、仲裁裁决没有管辖权。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3、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申请理由:1、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无管辖权:裁决书已经查明如下事实:申请人与_二建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劳务承发包合作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畴。_二建在申请人处承接劳务分包工程过程当中,聘用了被申请人作为建筑工人,被申请人与_二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畴。故此,本案应是被申请人与_二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此,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没有管辖权,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裁决书。2、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夫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伤医疗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劳社部发22号文第一条规定:“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夫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此,22号文对申请人并不适用。故此,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裁决。另外,仲裁裁决中认定申请人与_二建之间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故此应当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限额内先行支付被申请人的工伤医疗费,待结算工程款时,将_二建应担当的工伤医疗费予以扣除。申请人与_二建之间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属于申请人与_二建之间的民事争议事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此项认定属于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属于越权认定,应属无效。故此,仲裁裁决错误的适用了法律,认定了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作出了错误的裁决,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裁定撤销裁决书。3、裁决违反法定程序:20xx年3月29日,申请人依据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依法参加庭审,提出抗辩事项,_二建没有到庭,但仲裁裁决书中并没有依法将_二建没有到庭参与庭审事项予以说明,而是裁定申请人担当了可能会由_二建担当的责任。理由仅仅是因为联系不到_二建,如此认定,于法不合,同时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此,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依法撤销裁决书。综上所述:济劳仲案字xx第00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裁决无管辖权、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持申请人上述恳求。此致_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公司20xx年_月_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2申请人:居处地:法宝代表人:被申请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诞生,住 省 市 区 楼 室。恳求事项:1、恳求依法撤销 人仲案字20xx第 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干脆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终看法。”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终看法,即干脆用此证据做为判决依据。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终看法,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看法,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1)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干脆抄送给劳动*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依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供应的工资发放表并无冲突之处。依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供应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2) 该份证据为“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明显是错误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综上,申请人认为, 20xx第 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 2 月 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3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居处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法宝代表人:XXX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诞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恳求事项:1、恳求依法撤销 嘉劳人仲(20xx)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陆XX)在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有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xx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根据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状况而赐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缺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始终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20xx年1月,被申请人陆立坚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立坚领取工资为20xx.37元。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20xx年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20xx年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供应的请假单等证据证明,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三、经核实20xx年工资发放状况,被申请人陆XX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有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其中20xx年1、3、4、5、6、9、10、11、12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20xx年共计多领取工资4514。35元。20xx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领工资841。34元。上述款项,5355。69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退回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20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此致上海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4申请人:景德镇某公司托付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某恳求事项:撤销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景劳仲案字(20xx)第X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本案仲裁庭审时间为20xx年5月23日,其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决书也已载明,裁决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峻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员多达五人,严峻违反法定程序。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其次项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却只有三人在笔录上签名,严峻违反法定程序。3、仲裁庭成员同时担当书记员制作笔录,导致产生自审自记自裁现象,这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合议庭成员兼任书记员的性质完全相同,有违公正公允原则。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终看法。”但是依据庭审笔录记载,庭审时仲裁庭既未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组织双方相互分辨,更未征询当事人的最终看法,甚至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严峻违反法定程序。5、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供应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质证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可见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严峻违反法定程序。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却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全部仲裁员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严峻违反法定程序。以上六点均可由庭审笔录和仲裁裁决书予以证明。综上所述,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景劳仲案字(20xx)第X号仲裁裁决严峻违反法定程序,恳求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此致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景德镇某公司二xx年七月八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5申请人:厦门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居处地:厦门象屿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厦门市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处地:厦门市鹭江道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S居处:恳求事项申请依法撤销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xx)第000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厦门A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S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纠纷一案,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月11日作出了裁决。申请人认为,该争议因无仲裁协议,且裁决在仲裁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S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S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事实上,向A公司购买房屋的是厦门G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G),付款的也是G,S仅是作为G的员工并且代理G与A公司签订合同,因此,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是G,而非S,也只有G才可以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恳求。而S在仲裁中有意隐瞒了有关代理关系的相关证据,导致了仲裁委最终认定S为权利义务主体而非G,该认定与事实相悖。S隐瞒了足以影响了公正裁决的证据,是该案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二、A公司与G间有关仲裁的约定并未生效,因此该争议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审理并裁决。合同其次十五条约定,合同经厦门市公证机关公证成立。事实上,该合同并未经过公证,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当然也未成立,应视为双方间不存在仲裁协议,而原告据此向厦门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此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理应予以撤销。三、该裁决在仲裁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一)依据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决议,A公司于20年月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先后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在厦门商报上发布清算公告。依据相关法律及公告的规定,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即年月日前向A公司申报债权。而G向A公司主见债权也理应在该期限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但事实上G并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而与A公司无权利义务关系的S又是在债权申报期内的年月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且仲裁委也予以立案并审理作出裁决,这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二)退一步讲,即便是可以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也应当是A公司清算组,因为公司成立清算组后,公司不再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而只能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若仲裁程序启动,被恳求人主体也应是清算组而不是A公司本身,包括在案件审理中的送达主体为A公司也是不正确的,违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三)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可以干脆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的,可以公告送达。但事实上,A公司于厦门商报三次以清算组名义发布清算公告,均于清算公告内容中明确注明清算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因此仲裁委在对A公司的送达上完全可以以干脆通知或邮寄等其他可以干脆联系的方式送达,但仲裁委在送达上则违反了上述有关送达的规定,即在未尝试其他送达方式的状况下,避开了可以干脆送达方式,迳直采纳了公告送达,这明显不符合仲裁程序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四)债权申报期年月日届满后,A公司清算组向公司供应了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出具了审计报告,A公司于清算完毕后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工商局于年月日向A公司发出了企业核准注销通知,则公司于获得该通知当日注销,其法律主体资格也归于歼灭,而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主体歼灭,仲裁理应中止,至少应待A公司权利义务承受者确定后案件才得以接着进行。但事实上,仲裁委在A公司主体歼灭后,并未中止审理,而是接着审理并于年月日最终作出裁决,这明显有违仲裁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四、厦门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A公司存续时的股东,在A公司注销后,即为A公司的权利义务受让人,因此申请撤销仲裁应由上述两公司提出。综上所述,仲裁庭的仲裁裁决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裁定撤销裁决。此致敬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月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6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坎头圹"法定代表人:徐永航。被申请人:刘德全,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26196707037395,住重庆市*市香龙镇高坝村3组18号。申请撤销事项:1、恳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担当本案的全部裁决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劳仲案字446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88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504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首先,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但是其用药清单并未供应,无法推断其医疗费是否存在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运用药物是否属于社保基金核准的范围内,假如案涉的医疗费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社保基金核准的用药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担当。依据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被申请人应就他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而负有举证责任。而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此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做出裁决,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见超过该标准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担当。其次,裁决书认定护理费5040元,而该笔费用在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已经有所体现,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属于重复计算了护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且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的依据为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xx26号),然而该通知上没有护理费的规定,此裁决为适用法律错误。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元/天标准过高。综上所述,中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恳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此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二O一x年 月 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7申请 人:某某某公司负责 人:某某某地 址:某某某某某某1号楼1单元3楼东户联系电话:12345678900被申请人:某某某 男 汉族 某某年1月3日诞生住 址:某某某某某某1号楼1单元3楼东户电 话:11111111111 邮政编码:11111111111恳求事项:申请人不服某劳仲案字 XX第 00号裁决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1. 裁定撤销某劳仲案字 XX第 00 号裁决书。2. 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0日向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将某某省某某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法到庭,劳动仲裁委审理后,于XX年4月12日作出某劳仲案字 XX第00号裁决书,裁定由申请人担当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申请人认为:1、仲裁裁决没有管辖权。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3、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申请理由:1、 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无管辖权:裁决书已经查明如下事实: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劳务承发包合作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畴。某某二建在申请人处承接劳务分包工程过程当中,聘用了被申请人作为建筑工人,被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畴。故此,本案应是被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此,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没有管辖权,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裁决书。2、 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夫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伤医疗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劳社部发22号文第一条规定:“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夫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此,22号文对申请人并不适用。故此,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裁决。另外,仲裁裁决中认定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故此应当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限额内先行支付被申请人的工伤医疗费,待结算工程款时,将某某二建应担当的工伤医疗费予以扣除。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属于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的民事争议事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此项认定属于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属于越权认定,应属无效。故此,仲裁裁决错误的适用了法律,认定了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作出了错误的裁决,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裁定撤销裁决书。3、 裁决违反法定程序:XX年3月29日,申请人依据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依法参加庭审,提出抗辩事项,某某二建没有到庭,但仲裁裁决书中并没有依法将某某二建没有到庭参与庭审事项予以说明,而是裁定申请人担当了可能会由某某二建担当的责任。理由仅仅是因为联系不到某某二建,如此认定,于法不合,同时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此,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依法撤销裁决书。综上所述:济劳仲案字 XX第 00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裁决无管辖权、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持申请人上述恳求。此致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公司XX年某某月某某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8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xx制衣厂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坎头圹"法定代表人:徐永航。申请撤销事项: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担当本案的全部裁决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劳仲案字20xx446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88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504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首先,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但是其用药清单并未供应,无法推断其医疗费是否存在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运用药物是否属于社保基金核准的范围内,假如案涉的医疗费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社保基金核准的用药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担当。依据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被申请人应就他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而负有举证责任。而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此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做出裁决,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见超过该标准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担当。其次,裁决书认定护理费5040元,而该笔费用在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已经有所体现,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属于重复计算了护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元/天标准过高。综上所述,中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xx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恳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此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大涌镇xx制衣厂20xx年xx月xx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9申请人:××省××开发公司地址:××省××市××街××号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申请撤销事项:××仲裁委员会(19××)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仲裁法规定,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证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指定仲裁员函,指定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B为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开发公司××年××月××日附:1、本申请书副本×份;2、××仲裁委员会(19××)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3、申请人××年××月××日提交的指定仲裁员函副本。一、现将本社会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1)注明社会名称;(2)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的基本状况。2、正文。(1)申请撤销事项;(2)事实和理由。(3)证据。3、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二、格式:申请人:申请撤销事项:事实和理由:证据:此致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附:1、本申请书副本份;2、××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份;3、证据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10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居处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法宝代表人:XXX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诞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恳求事项:1、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有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2x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此致上海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二xxx年七月二十三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11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坎头圹"法定代表人:徐永航。申请撤销事项: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担当本案的全部裁决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劳仲案字20xx446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88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504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首先,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但是其用药清单并未供应,无法推断其医疗费是否存在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运用药物是否属于社保基金核准的范围内,假如案涉的医疗费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社保基金核准的用药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担当。依据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被申请人应就他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而负有举证责任。而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此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做出裁决,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见超过该标准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担当。其次,裁决书认定护理费5040元,而该笔费用在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已经有所体现,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属于重复计算了护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元/天标准过高。综上所述,中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xx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恳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此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二O一*年 月 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12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居处:上海市联系地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 职务:公司总经理托付代理人:谢彦杰女1983年6月14日诞生被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居处:上海市联系地址:上海市负责人:*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撤销事项:申请人不服上海仲裁委员会(20xx)沪仲案字第*号裁决书,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以下内容:1、撤销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9,311.54元的裁决;2、撤销由申请人担当仲裁费人民币5277元的裁决。3、另外,恳求判决由被申请人担当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庭有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1、对于仲裁书认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运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的协议,协议收取的费用并不能等同于电信资费。”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是一种有意歪曲事实的行为。申请人拥有上海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而被申请人作为电信用户,与我司签订的商业客户光纤专线(升级)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运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书目第一项“基础电信业务(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可以认定上述服务属于电信业务的范围,因此双方的行为当然适用国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范要求。2、仲裁书认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因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其担当电信资费违约金的损失。”这种说法没有依据。因为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事先对担当责任的一种约定,其不同于补偿金,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处性。也就是说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是没有损失,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被申请人担当违约金的前提其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而不要求我守约方有怎样的实际损失,我方无需主动供应此类证明。3、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的担当上,被申请人只是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恳求,但并未供应相应的证据。而仲裁却支持了其恳求,这种做法是不遵照举证规则的体现,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第8条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见担当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见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供应相应的证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看法(沪高法民二13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主见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供应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允性的相应证据。”这些均是对于主见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根据“谁主见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既然违约方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其担当起对违约损失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并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比较,从而才能证明其恳求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4、仲裁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每日加收3违约金属于过高,是不遵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错误认定。因为根据“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也是违约金惩处性功能的体现。(1)行政法规规定依据电信条例第35条的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根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刚好、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根据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可以看出电信违约金具有法定性,不同于一般的债务,是电信法规对电信用户违约而实行的法定措施。这种约定事实上也是遵照行政法规的合法行为,是应当受法律爱护的。(2)合同法基本原则这种行为不仅是遵照电信条例的表现,同时也是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该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的前提是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约定违约金是在经过当事人双方反复磋商后签订的,双方法律地位同等并无胁迫等不正值竞争情形,是真实意志的体现。因此是在完全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对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处分,其他人不宜轻易干涉,更不能随意宣告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只有这样,才能使违约金制度与改变着的市场环境相适应,并且更好地体现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最终实现合同法激励交易的目的。市场主体在同等协商的基础上,享有对自身权益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在法律范围内及不违反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支配时,就应当得到社会的敬重,任何人不能横加干涉。市场机制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真正发挥实现资源配置的作用的。(3)从违约金的性质来说,约定违约金不同于补偿金等,其具有惩处性。被申请人自愿与申请人签订过高的违约滞纳金,从公允的角度来说,申请人就是因为被申请人敢于签订这样高的违约滞纳金才放心为被申请人以“后付费式”供应电信服务,这也类似于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拖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拖延履行行为予以惩处而设定的。这就说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具有惩处性的特点。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第六条也重申了坚持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惩处性为辅的性质。本案争议的发生是被申请人延迟履行合同,经多次催告数月之久后才支付拖欠款项,但仍不支付违约金。明显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严峻违反诚恳信用原则。对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让其担当较高的违约金以示惩处,对于守约方才是公允的,激励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才能达到合同法第一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目的。5、即便是认定违约金3过高,也应当酌情予以适当削减,而不是完全排斥约定违约金的存在。然而仲裁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罚息的计算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这种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根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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