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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审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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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审计局.docx

    湛江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湛江市审计局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三条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5、关于印发湛江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0114号)湛江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 别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法规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10月25日起施行。部门规章1、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国家审计署颁布,自2000年8月7日起实施。2、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国家审计署颁布,自2000年1月28日起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审计署1989年6月21日颁布并开始实施。湛江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款项内容)备注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通报批评,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2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警告,通报批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3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警告,通报批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4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警告、通报批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5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警告,通报批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6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警告,通报批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警告,通报批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8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1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1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12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通报批评,警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13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14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15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16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17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18被审计单位拒不缴纳应上缴的款项的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19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作案工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序号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收集审计证据时,在当时不能取得而以后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有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1、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2对被审计单位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行为,封存账册、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3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行为,封存有关资料、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序号行政行为项目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2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法第四十一条3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对有关调查、检查结论加以利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4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5进行审计调查时,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6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1、审计法第四十五条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7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行为,责令改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七、二十一条8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行为,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七条9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行为,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10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行为,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四、五、六、八条11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行为,追回有关资金和款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七、九、十一、十二、十四、十七条12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13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14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15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16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17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18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五十、五十一条19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履行审计复议决定1、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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