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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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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doc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目 次1 总 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基本原则. 11.4 引用标准. 11.5 基本术语. 12 建设目标. 22.1 总体目标. 22.2 具体目标. 23 建设条件. 43.1 合法性条件. 43.2 自然资源条件. 43.3 社会经济条件. 43.4 现有基础设施条件. 43.4 其它条件. 54 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64.1 类型区. 64.2 工程布局. 65 土地平整工程. 75.1 一般规定. 75.2 田块修筑工程. 85.3 地力保持工程. 116 灌溉与排水工程. 136.1 一般规定. 136.2 水源工程. 156.3 输配水工程. 186.4 喷微灌工程. 206.5 排水工程. 226.6 渠系建筑物. 246.7 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277 田间道路工程. 337.1 一般规定. 337.2 田间道. 347.3 生产路. 348 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 368.1 农田林网工程. 368.2 岸坡防护工程. 388.3 沟道治理工程. 408.4 坡面防护工程. 411 总 则1.1 目的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统一工程等级标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合理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使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指导施工、竣工验收等提供决策依据。1.3 基本原则“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是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基础。结合浙江省实际,对土地资源实行科学合理的开发整理,是促进本省农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因此,本标准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与经济政策,注意与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相衔接,以保护耕地为主要目标,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从本省的省情出发,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标准,推进现代农业发展。1.4 引用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其相关内容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或综合修改,构成本标准的有效条文。2 建设目标2.1 总体目标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理解和确定。一是落实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严格保护耕地,促进项目区社会、经济、生态的良性发展和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三是更新、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发展旱作农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四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上四方面充分体现了土地开发整理的实质内涵和基本要求,只有紧紧抓住这一主题,才能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总目标。2.2 具体目标2.2.1 项目建设目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在引用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防洪标准(GB 50201-94)等相关标准时,其相应的工程设计年限一般大于10年,校核一般大于20年,故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安全有效使用期达到20年以上。2.2.2 工程建设等别项目区内工程建设等别以流量规模作为划分指标,有利于与项目区建设规模相结合。同时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和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对不同流量的工程等别作了规定,本标准遵循这些标准的规定,同时本标准细化了各工程建设等级的流量规模。在相同工程等别下,项目区内允许建设的最高级别的建(构)筑物按工程控制级别确定,但在具体建设条件与工程需要的影响下,建(构)筑物不一定都按上限标准建设,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跟据实际需要确定工程级别。因此,本标准只设定工程级别的上限,以控制超标工程的建设,对工程级别的下限标准不作规定。2.2.3 耕地数量增加目标增加耕地面积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把项目区现有的荒地、水毁地、闲散地、废弃地等开发整理为耕地,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一大特点,也是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本标准虽没有具体规定土地开发整理要求新增耕地的比例,但在相同条件下,应以耕地数量增加较多的项目作为优先立项项目。2.2.4 耕地质量提高目标耕地的亩均粮食生产能力是表征耕地质量的终极指标。苏州土地开发整理的实践经验表明,土地开发整理可提高5%15%的产量;嵊州土地开发整理的实践经验表明,土地开发整理可提高20%的产量。根据浙江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折算报告农用地利用等与标准粮产量的对应关系,估计经土地开发整理利用等的提高与产量的关系。估计表明:如果土地开发整理提高产量5%成立,九等以上的农用地经土地开发整理即提高至少一个等级的利用等别;如果土地开发整理提高产量8%成立,那么任何级别的农用地经土地开发整理即提高至少一个等级的利用等别(见表1)。因此,本标准规定经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耕地质量应在原定级基础上至少提高一个等级。表2.2.4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农用地质量等级提高估计表2.2.5 综合效益提高目标为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到在保护中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在土地开发整理中进行保护,应切实做到“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善和提高项目区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实现综合效益最佳。3 建设条件建设条件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立项和建设所必备的条件。本标准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需要,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合法性条件、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必要建设条件。3.1 合法性条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合法性涉及国家、地方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有关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的专项规划时,才能具有真正的合法性。因此,在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订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方案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部门专项规划的具体要求,避免发生矛盾和冲突,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各项规划的权威性。3.4 现有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区现有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道路、能源状况等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应有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方案制订、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已有基础。(1)项目区周边应有一定的地上、地下灌溉水源,以及骨干灌排沟渠、泄洪区、防洪堤等设施。(2)项目区应有与外部连接的道路,项目区内村庄与村庄、村庄与田间有道路相通,能为农用物资运进和农产品运出,以及农用机械下地和人工作业提供便利条件。(3)项目区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为抽水灌溉、泵站排水提供电力保障。3.4 其它条件(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实施后,被整理的土地存在权属调整问题。因此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前,项目区内的土地应有明确的权属关系,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同时,还应制订整理后土地权属的调整方案,避免产生新的土地权属纠纷。(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将不同程度地引起项目区水文、土壤、植被等要素的变化,对土地生态环境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种保护措施,扩大有利影响,促使生态环境变化向良性发展,避免或减轻不利影响,更要避免引起新的生态问题,如超采地下水致使地面下沉,植被毁损造成新的土壤沙化、水土流失等。(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充分了解项目区的干旱、洪涝、水土流失、盐碱、风沙、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减轻上述灾害的工程和其他相关措施。(4)其他条件包括项目区人口、科学技术、地理位置等,以及涉及项目建设的公众参与度、支持率、参与内容、参与途径以及参与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情况等。4 类型区和工程布局4.1 类型区工程类型区既不同于行政区,又不同于地貌类型区、土壤类型区、土地利用分区,是一个涵盖地理环境要素和社会经济要素内容,体现项目区自然条件、水土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融合地貌类型区、土壤类型区、农业区划、行政区划为一体的综合性区域。其重点强调的是工程类型和工程模式在同一区域内的一致性,当然,影响工程类型和工程模式的主要因素是地形地貌、水文、土壤以及水利灌溉基础等。工程类型区遵循自然条件一致性原则,经济社会条件一致性原则,农业限制因素一致性原则,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一致性原则,并依据国家工程类型区的划分划分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区。4.1.1 一级类型区一级类型区根据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空间布局、农业区划和耕作制度特点以及地形地貌、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区域差异,在保证地形、气候以及农业耕作制度在类型区内的相似性的同时,考虑县级行政区划的完整性,全省共划分五个一级类型区。4.1.2 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二级工程类型区对全省土壤、地貌、水文等区域条件差异进行系统分析,对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特性与区域条件的关系,遵循同一类型区工程建设特性一致性的原则,在一级类型区的基础上将全省再划分为八个二级工程类型区,每个工程类型区对应一种工程模式。4.1.3项目工程类型确定二级工程类型区覆盖了全省县级行政单元,从而使每个县级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类型区内均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并有明确的行政隶属关系。项目区选定后,应根据实际的地形地貌、地质、土壤特征、气象水文特征和对应的工程组合特征,对应附录B确定工程类型区。在项目区跨越二个及其以上工程类型区时,应按主导工程类型区确定4.2 工程布局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安排和布局,要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配套组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工程类型区的土地利用问题,紧密结合平整田块、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进行,只有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各项工程布局,才能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总体布局的合理性。5 土地平整工程土地平整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增加耕地和建设稳定高产农田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通过土地平整,结合沟、渠、路规划以及地块规整和重划,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和规模经营;通过土地平整,满足田间灌排要求,提高灌水均匀度和水肥利用效率,防治水土流失,从而提高耕地质量;通过土地平整,方便机械化耕作,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土地平整工程要与灌溉排水设施更新、田间道路整修、防洪排涝、盐碱治理、农田防护林建设工程相结合;要围绕土地平整和标准农田建设,灾毁地、煤矿塌陷地、矿山废弃地、多余田坎、废弃沟渠和窑场的复垦,以及未利用地的适度开发进行。其中,耕作田块规划是确定土地平整单元的基础,地力保持是改善和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后的耕地质量的关键。本标准有关表述田块方向、长度、宽度、形状、规模、高程、平整度等的条文,是参照、引用和修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3.3.1.5、4.12.1条、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1999)制订而成的,本章内容与第八章有关田间工程的内容相衔接。5.1 一般规定5.1.1耕作田块布置耕作田块是由未级固定沟、路、渠所围成的耕作单元。在水稻耕作区,耕作田块内一般还会分成若干个格田。本条从耕作学、作物栽培学、土壤改良学的理论和农业生产中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耕作田块的布置原则。(1)按平整后的耕作田块类型分条田建设及土地平整工程、梯田(地)建设及土地平整工程。浙江省平原地区宜修建条田,条田内部根据水资源条件、耕地类型等因素修建格田或畦田,灌溉水田宜在条田内以田埂划分格田,以保证水稻在不同生育阶段对水分的需求,以旱作为主的水浇地、菜地等宜在条田或条田内的临时毛渠和毛沟之间以田埂划分畦田,以满足灌水要求,滨海滩涂区应注意抬高条田田面高程,降低地下水位,满足洗盐、降渍、排涝和改良土壤的要求;山地丘陵地区宜修建梯田(地),山地丘陵地区应注意截水沟、蓄水池、护坡等工程的建设,满足改良土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2)按平整的对象或平整前的主要地类可分为农用地平整工程、建设用地平整工程、未利用地平整工程等。目前土地开发整理以增加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方向主要为耕地,因此,无论是农用地平整还是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平整,平整目标都是形成耕地,按田块类型都可归类为条田和梯田(地)。只是对于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平整,需要根据平整的对象或平整前的主要地类的土层或土壤限制性因素确定满足耕作条件的地力保持控制下限指标。5.1.2平整度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分水田和旱地两种类型,水田以种植水稻为主,水稻是喜湿作物,其生理代谢及生育的调节都离不开水。节水灌溉技术要求水层厚度在3cm,因此为保证水稻正常生长,同时田面平整又较为容易控制,水田平整程度在建设过程中高差控制在10cm以内,通过耕作平整程度达到3cm。为方便灌溉和防止土壤流失,旱地田块凹凸高差在建设过程中控制在10cm以内,通过耕作平整程度应控制在10cm以内。5.1.3田面坡度土地平整后末级沟渠之间田块的高程要依沟渠的走势,总的势态上从高到低变化。相邻田块之间的高差尽可能小,以免增加渠道连接建筑物,对于丘陵地形,还可以减少土方工程量,从而减少工程投资。土地平整后耕作田块田面坡度和局部起伏高差应满足水流推进或灌水均匀要求。(1)平整后的地面坡度应满足灌水要求 。不同的灌水技术要求的坡度不同,但绝不能有倒坡的情况。顺灌水方向田面坡度1/8001/400(砂壤土取大值,粘性土壤取小值),最少不应小于1/1000,最大不应大于1/300。一般畦灌要求的地面坡度以1/5001/150为宜;水稻格田要求的坡度更小,近于水平,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00。5.1.4土地平整单元根据不同类型耕地的要求,提出土地平整单元。土地平整单元的面积不能大于耕作田块的面积。5.2 田块修筑工程5.2.1条田5.2.1.1条田方向条田方向选择的合理与否,将长期影响田块的日照、灌排、田间作业、防风以及下地距离远近。在与灌溉水源、沟渠、田间道路不冲突的情况下,一般尽量为南北向;在沿海平原有风害地区,条田方向还应主害风向垂直,即与护田林网中的主林带方向相一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小于3045。5.2.1.2 条田长度田块的长度不仅关系到机械作业效率的发挥、田块平整工程量的大小,还影响到灌溉和排水的通畅程度。需根据地形条件、机械化程度、灌溉排水要求等因素加以综合权衡确定。机械化程度和灌溉面积较大的平原灌区,条田长度以400800m为宜;机械化程度和灌溉面积中等的平原灌区,条田长度以300500m为宜;机械化程度较低、灌区面积较小的灌区或山丘地区,条田长度以200300m。具体可视地块形状、水源和沟渠布局情况有所变化。5.2.1.3 条田宽度田块宽度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末级固定沟道的间距、沟渠布置形式、防护林的有效防护距离、机械作业要求、田块面积的大小,同时还应考虑地形、地貌的限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所需考虑的主要因素不尽相同,如有排盐和降渍要求的地区以降低地下水位为主,风害地区则侧重于考虑防护林的有效防护距离。而灌溉排水要求的宽度是决定浙江省不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的控制性因素,需要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区的土壤质地、地下水埋深和作物类型等确定。水网圩田平原区地势低洼,地下水埋深浅,土壤以粘壤土为主,对降渍要求高,该工程类型区末级固定沟渠以相间布置为主,农沟间距宜在120m240m之间,条田宽度宜为60m120m,条田一般为南北向布置。滨海脱盐低山平原区地势较低,地下水埋深较浅,土壤以轻壤土为主,有防盐降渍要求,该工程类型区条田宽度宜为在60m120m。条田一般为南北向布置,当末级固定沟渠相间布置时,农沟间距宜在120m240m之间,当末级固定沟渠相邻布置时,农沟间距宜在60m120m之间。滨海盐化低山平原区地势低洼,地下水埋深浅,土壤以中壤盐土为主,对排盐降渍要求高,应加大排水沟密度和深度,同时利用沟塘挖方适当抬高条田田面高程,降低地下水位。该工程类型区条田宽度宜为在40m80m。条田一般为南北向布置,当末级固定沟渠相间布置时,农沟间距宜在80m160m之间,当末级固定沟渠相邻布置时,农沟间距宜在40m80m之间。河谷冲积平原区地势较低,地下水埋深较浅,土壤以粘壤土为主,有降渍要求,该工程类型区条田宽度宜为在60m100m,条田一般为南北向或等高线布置,当末级固定沟渠相间布置时,农沟间距宜在120m200m之间,当末级固定沟渠相邻布置时,农沟间距宜在60m100m之间。丘陵盆地工程类型区地势平坦,土质肥沃,地下水埋深较浅,土壤以粘壤土为主。条田宽度宜为在60m100m,条田一般为南北向或等高线布置,当末级固定沟渠相间布置时,农沟间距宜在120m200m之间,当末级固定沟渠相邻布置时,农沟间距宜在60m100m之间。浅丘冲垄工程类型区三面环山汇水,田块规模较小,形状不规则,灌排方式多为自上而下的串灌串排,土壤类型以红壤和潮土、水稻土为主条田宽度为30m80m,条田一般为南北向或等高线布置。末级固定沟渠以相邻布置为主,农沟间距,农沟间距宜在30m80m,局部地区的地形存在相间布置的情况。5.2.2 梯田5.2.2.1 梯田(地)类型根据梯田(地)的断面形式不同分为水平梯田(地)、坡式梯田(地)、隔坡梯田(地);根据田坎建筑材料不同分为土坎梯田(地)与石坎梯田(地)等。梯田(地)的断面形式选择主要考虑地形坡度、土层厚度、降雨量和降雨强度、耕地资源情况、劳动力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浙江省多年平均降雨量在980mm2000mm,集中在汛期,雨量多、强度大,同时考虑到全省人均耕地较少,人均耕地不到0.044公顷,且耕地后备资源紧缺,为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结合全省目前坡耕地整理现状和已建项目的情况,梯田(地)的断面形式宜采用水平梯田(地)形式。5.2.2.3 田面宽度梯田(地)田面宽度设计主要考虑地形、坡度、土层厚度、种植物种、劳力和机械化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梯田(地)田面宽度要便于农机具作业,田面宽度最好在15m以上。在保证田坎安全的前提下,为了便于机耕和灌溉,梯田(地)宽度至少在10m以上。从地形条件考虑,在5以下的缓坡地区,田面宽度设计一般为30m,以满足机耕和灌溉的要求;10以上的丘陵坡地地区很难实现机耕要求,田面宽度以不少于5m为宜,最窄不要小于2.5m。5.2.2.4 梯田(地)田坎梯田(地)田坎高度、田坎侧坡及田坎底宽应与地形坡度、降雨量和强度和土质条件相适应,田坎高度还必须与田面宽度相对应,田坎坡度必须满足稳定要求。地形坡度大、土地条件差、土层薄的低山丘陵,田坎高度宜小一些,反之可大一些。田坎宜修成一定的侧坡,以保持梯田的稳定性,田坎愈高,侧坡应愈缓。5.2.2.5 田面长度梯田(地)田面长度主要根据地形地貌条件而定,大弯就势,小弯取直,田面长度宜为25m200m,以便耕作,局部地形复杂的地区,田面长度可视地形情况而定。5.3 地力保持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对耕地地力的影响有着“正负”两面性。一方面,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的灌排工程及农田防护工程的合理布置,原有耕地的地力会得到很大的改善,不少项目实施后原有耕地的产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另一方面,如果在土地平整过程中,不注意对原有耕地熟土层的保护,挖土处表土大量移走、底土暴露,则有可能降低其地力,使原有耕地的质量下降,而新增耕地填充处土质过于疏松或为生土,也会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产量,所以,在土地平整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表土层的破坏,要视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有效土层厚度,改善表土结构,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地力保持和改善的工程措施一般包括表土处理、客土回填、土地翻耕等。在土地平整中,必须充分保留和利用耕作层土壤,即如果动土地块为耕地,应将耕作层土壤剥离留置,并在挖填平整后覆盖于耕地表层;如果动土地块为非耕地,土层较薄或表土养分含量较高,也应对表土层进行剥离和利用;如开发整理区内不能实现挖填土方平衡、土层较薄,或为了满足新增耕地排涝降渍要求而需要抬高田面高程时,宜采用客土回填;对于新增耕地,应保证有效土层厚度低于60cm,若表层缺少熟土覆盖,则应对其进行翻耕处理,土地翻耕深度不小于30cm。基于此本标准对土地开发整理提出了地力保持相关的标准条目。6 灌溉与排水工程6.1 一般规定6.1.1工程级别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指田间配套的水利工程,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泵站及输配电工程等。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土地开发整理所涉及的田间配套水利工程均属水利水电工程的小型工程。因此为了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需要,本标准除了参照和引用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1999)有关工程等级的规定外,按流量指标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进行了进一步的等级划分。6.1.2 灌溉标准6.1.2.1 灌溉设计保证率灌溉设计保证率是在充分分析各类项目类型区的水资源状况、地形地貌特征、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充分参考了浙江省水利农业结构调整对农田水利要求的调研成果,浙江省大中型灌区调查成果,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国家投资项目设计资料,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灌溉标准。浙北水网平原类型区:本区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湿润,光照充足。地貌类型以平原为主,地势低平河网纵横密布,为典型的江南水乡。另外有丘陵岗地以及波状、倾斜平原分布。本区水资源丰富,能满足农田灌溉的需要。目前实际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在7595%之间。浙西山地丘陵类型区:本区地处浙江省的西北部,年降水量比较丰富,日照时数年辐射总量为我省低值区。本区暴雨、热雷雨较多,在开化县的马金附近是全省的梅季暴雨中心之一。区内地貌以低山丘陵为主,地势较为高峻,地形切割较深,起伏变化较大,并有不少丘陵盆地,河谷小平原错落分布。目前实际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在7085%之间。浙中丘陵盆地类型区:本区位于钱塘江、曹娥江上游,是浙江省最大的丘陵、盆地集中分布区。境内山间盆地分布广泛,山丘坡地面积大,盆地气候特征明显。水资源相对不足,夏秋季少雨,丘陵山区伏秋干旱较为严重,是本省干旱集中区。本区的金衢盆地是全省的夏季高温中心之一。目前实际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在7095%之间。浙西南山地类型区:本区位于浙江西南部,境内山地集中连片,山高谷深,坡陡流急,水力资源丰富,是浙江省山地面积最大的区域,地貌类型复杂多样,水利设施条件较差。目前实际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在6080%之间,少部分平原灌区可达85%。浙东南沿海岛屿丘陵港湾平原类型区:本区位于浙江省东部沿海,东面濒海,西面背山。地貌以平原为主,平原、港湾、丘陵交错,海涂资源丰富。其中舟山群岛以丘陵为主,地貌特点是丘陵岛屿和海域相间分布,岛屿型滩涂面积广阔。本区淡水资源相对匮乏,灌溉主要靠外来水源,成本较高。水设施条件一般,目前实际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在7090%之间。本着不低于现有水平并适当提高的原则,本标准对各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区不同工程模式提出了不同的灌溉设计保证率。6.1.2.3灌溉用水定额根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2004)提出了各类型区灌溉用水定额。6.1.2.4 泡田定额泡田定额是灌溉用水中需水最大的一次灌水,它与土壤特性有关,本标准基于土壤特性提出了泡田定额水稻作物的泡田定额标准。6.1.3 排水标准6.1.3.1排渍标准浙江省水利厅在农业结构调整对农田水利要求的调研中,对浙江省各类型区的降渍现状作了调研,并就效益农业对降渍提出了要求。现状降渍分别为浙北嘉湖平原深度为0.40.8m,宁绍平原0.60.8m,金衢盆地0.31.0m,沿海地区0.21.0m,浙西南山区0.30.8m,舟山海岛地区0.50.7m。效益农业降渍要求分别为浙北嘉湖平原深度为0.60.8m,宁绍平原0.60.9m,金衢盆地0.60.8m,沿海地区0.61.5m,浙西南山区1.01.2m,舟山海岛地区0.60.8m。本标准充分参考了该成果资料,同时根据灌溉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的规定,对浙江省各类型区不同工程模式提出了不同的降渍标准。6.1.3.2排涝标准排涝标准与排水区的作物组成、经济条件等因素有关。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排涝已成为浙江农田水利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杭嘉湖平原、宁绍平原等地区。基于对现状排涝状况的调研,参考浙江省大中型灌区调查成果及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国家投资项目设计资料,本标准制定了10年一遇1日暴雨二日排出的排涝标准,各地可根据作物的经济效益和经济条件适当提高。6.1.4 建筑物防洪标准建筑物防洪标准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中相应等级建筑物防洪标准制定。6.1.6 灌溉水利用系数本标准根据渠道修筑、用水管理、节水灌溉等情况提出了灌溉水利用系数。6.2 水源工程6.2.1 塘坝6.2.1.1一般规定塘坝主要通过在低洼处修筑拦水坝达到蓄水目的,一般不需要大量开挖,这是其与蓄水池的主要区别。塘坝的容积一般在10104m3以下,10104m3以上的蓄水建筑物通常称为水库。水库是蓄水工程的主要型式,但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模目前一般在2000 hm2以下,与通常意义上的灌区相比明显偏小,且水库建设投资巨大,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性质及有关规定,水库的建设投资不列入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因此本标准只对小型蓄水工程,即塘坝和蓄水池提出了建设标准。但已建的各类水库仍可作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水源,从水库取水的取水方式应根据水库原有的建筑物布置型式,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塘坝工程既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灌溉水源工程,同时也是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坡面小型蓄水工程,其集蓄的水量主要来自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中坡面的截水沟和排洪沟,因此塘坝工程在规划布局时应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紧密结合。6.2.1.2工程布局塘坝塘址工程规划中,塘址的选择很重要,关系到工程的造价及安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塘堰坝址选择应考虑地形条件好,位置高,塘容大,自流灌溉面积大;淹没占地少,有适宜修建溢洪道的位置;工程简单,土方和配套建筑物少;费用省,用工少。注意选择“两岗夹一洼,中间筑个坝”这种集水面积大、筑坝较容易的地方。塘堰坝址选择应水源条件好,集水面积大,来水量丰富,无严重污染源、淤积源的地方。.坝址地形选择应考虑坝轴线短,工程量小,拦蓄量大,天然沟道平缓,同时应便于布置取水建筑物和溢洪建筑物。尽量避免淹没库区的村庄、道路、矿井等,从防洪安全考虑,选定坝址的下游应没有村镇、厂矿等重要设施。坝址地质良好,基础稳固,库底和两岸山坡不漏水,岸坡完整,不能有疏松的坡积土,并尽量避免泉眼等隐患。填筑堤坝材料,可选择土料、石料,坝址附近应有足够的适用的筑坝土料或石料,且采运方便。靠近灌区,“塘跟田走”,连接渠道短,输水损失小。施工、交通及管理方便,附近有合适的筑塘土料,取土运土方便,最好能利用挖塘土筑塘埂。6.2.1.3塘堰(坝)的挡水建筑物挡水建筑物是用于拦截当地地表径流,形成上游高位蓄水水位的建筑物。挡水建筑物的设计标准主要涉及坝体型式及材料、坝体尺寸等。坝体型式及材料:坝型选择应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根据筑坝材料的不同,塘堰(坝)的坝型宜采用土坝、土石混合坝、堆石坝和砌石坝。土坝、土石混合坝、堆石坝断面型式宜为斜坡式,砌石坝断面型式宜为重力式。土坝、土石混合坝、堆石坝一般采用碾压式施工。土坝防渗体(斜墙、心墙)宜采用粘土填筑,或采用土工膜防渗。对粘土较缺乏的地区,土坝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心墙;堆石坝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斜墙或心墙。坝身采用土工膜防渗时,防渗土工膜应铺盖于迎水坡面,并与坝基土工膜应铺盖防渗一并考虑。应利用干砌块石或混凝土预制板护坡作为坝体防渗土工膜的保护层,坝基防渗土工膜上也应覆盖一定厚度的砂子作保护层。一般情况下,土坝、土石混合坝、堆石坝在坝体的背水侧均应设置排水,以排除坝身及坝基渗水,降低坝身浸润线。坝体护坡应坚固耐久、就地取材、利于施工和维修,土坝临水侧宜采用块石或混凝土预制板护坡,背水侧宜采用草皮护坡;堆石坝上游护坡可在堆石料场挑选适当块径和级配的石料,在堆石坝填筑时逐层填筑在上游坡面。坝体尺寸:坝顶宽度应满足防汛、管理、施工、构造及其他要求,宽度不宜小于3m。非溢流坝坝顶超高应考虑波浪不能漫过坝顶,坝顶超过一般包括波浪爬高、风壅高度和安全加高,根据土石坝设计规范,非溢流土坝、堆石坝为5级建筑物时,其安全加高宜为0.5m。波浪爬高、风壅高度应根据计算确定。根据浙江丘陵山区的气候及塘堰(坝)自身特点,安全超高宜采用0.5m,建议坝顶超高1.52.0m。6.2.1.4塘堰(坝)的泄水建筑物当泄水建筑物采用溢流闸、涵时,溢流闸、涵上应设置控制闸门。开敞式岸边溢洪道宜布置成正槽式溢洪道,若由于受坝址附近的地形限制,也可布置成侧槽式溢洪道。开敞式岸边溢洪道以宽顶堰或实用堰作为控制堰,控制堰上应根据蓄水塘坝运行需要,考虑是否设置控制闸门。为了保证蓄水塘坝的安全并正常运用,溢流坝坝顶高程、溢流闸及溢流涵底板高程以及开敞式岸边溢洪道控制堰的堰顶高程必须通过调洪演算加以确定。6.2.1.5塘堰(坝)的放水建筑物塘堰(坝)宜采用坝下涵管放水,放水建筑物由取水建筑物、放水涵洞、出口及消能工组成。取水建筑物通常采用卧管或竖井,并通过消力池(井)与放水涵洞连接;放水涵洞位于坝下,与坝轴线基本垂直;涵洞出口宜砌筑翼墙与灌渠连接,并在出口处设置消力池以防止涵洞出口水流对灌渠的冲刷。取水卧管是沿坝坡或靠近放水涵洞的岸坡建筑的一种分段取水的建筑物,一般采用方形砌石或圆形钢筋混凝土结构。上端高出蓄水塘堰(坝)的最高蓄水位,管上每隔0.3m0.6m(垂直距离)设一取水孔,平时用孔盖或混凝土塞封闭,用水时随水面下降逐级打开,库水由孔口流入管内,经消力池由放水涵洞放出库外。为防止放水时卧管内发生真空,卧管上端应设通气孔。卧管的纵坡按坝坡及岸坡确定,以1:21:3为宜。取水竖井常采用圆形砌石结构和圆形钢筋混凝土结构,底部设消力井,井深0.5m1.0m,井壁每隔0.5m设一对放水孔,孔口设门槽以插入闸门,竖井下部与放水涵洞连接。放水涵洞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浆砌块石作为建筑材料,断面型式宜采用圆形或拱形,钢筋混凝土涵可采用预制管。根据放水流量的大小、洞身的建筑材料和施工方法,放水涵洞可做成有压式或无压式。放水建筑物各部分的尺寸必须通过水力计算加以确定。6.2.2 小型拦水坝引水工程应根据河(湖)水位、河(湖)岸地形、地质条件和灌溉对引水高程、引水流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无坝引水或有坝(闸)引水方式。拦河坝的修筑抬高了坝上游的水位,汛期易对上游堤防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在拦河坝建设时,应对堤防进行防洪校核,若不满足稳定要求,应对上游堤防进行防洪加固。6.2.3 蓄水池(1)蓄水池一般通过开挖而建筑的小型蓄水建筑物,其主要作用在于对丘陵山区喷灌、微灌等灌溉系统的水量、水压进行调节,这是蓄水池区别于塘坝的主要特点。(2)蓄水池的建筑位置应根据蓄水池的作用、地形、地质情况综合分析比较后加以确定。需要拦蓄降雨作为灌溉水源的蓄水池应建在山坡上较低洼处,以便于汇流及减少开挖量;而对灌溉系统的水量、水压进行调节的蓄水池可建在山顶上。蓄水池建筑位置处的地质应良好,地基应具有较好的承载及防渗能力。(3)蓄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所需的灌溉水量及坡面能够集蓄的水量通过计算分析后加以确定。在蓄水池集蓄能力计算时,应充分考虑降雨量的大小、汇水坡面植被情况,并考虑复蓄次数及水面蒸发等因素。(4)具有拦蓄降雨作用的蓄水池应设置进水口,进水口应与蓄水池上部坡面的截水沟或排洪沟相连。蓄水池的下游侧应设置排水口,并与蓄水池下部坡面排洪沟相连,并设置控制闸门。(5)蓄水池的进水口前应设栏污栅和沉沙池。水池内宜设置爬梯。(6)蓄水池的围堤应高于蓄水池最高蓄水位0.30.5m,围堤一般采用斜坡式,坡面宜采用块石或混凝土预制板护坡, 对于容积较小的蓄水池,围堤可采用直立式砌体挡土墙。(7)蓄水池工程宜采用部分埋在地下或完全埋在地下的地表蓄水池设施。蓄水深度不超过1.5m、容积5100m3的蓄水池可采用浆砌砖石、混凝土砌筑成矩形或圆形;蓄水深度超过1.5m或容积1001000m3的蓄水池应采用浆钢筋混凝土砌筑成矩形。(8)当蓄水池池底及堤坡采用土工膜进行防渗时,土工膜上应增加保护层。堤坡防渗土工膜可利用干砌块石或混凝土预制板护坡作为保护层,池底防渗土工膜上可覆盖一定厚度的砂土作保护层。6.3 输配水工程6.3.1明渠6.3.1.1 渠系布置土地开发整理的渠系工程一般只涉及斗渠和农渠,较少涉及支渠、斗渠和农渠三级渠系。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规模,项目区应因地制宜地布置末级固定渠道。6.3.1.2渠道长度与间距各级渠道的长度宜与相应级别排水沟的长度对应一致。本标准参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同时结合浙江省各地实际,提出了渠道的长度和适宜间距。6.3.1.3 渠道工作制度从灌区渠系利用效率提高的角度出发,参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本标准提出了项目区渠系的工作制度。6.3.1.4 渠道断面形式基于水力断面最优原理,本标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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