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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 资源ID:2955875       资源大小:260KB        全文页数: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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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07 发布 2017-07 实施 船营区人民政府发布 I 目录目录 1 1 总则总则.1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2 1.5 事件分级分类 .2 2 2 应急组织体系应急组织体系.2 2 2.1 应急指挥部 .2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 2.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 2.4 现场指挥部 .4 2.5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6 2.6 乡(镇) 、街道及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6 2.7 隐患单位应急处置机构 .6 3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6 6 3.1 信息监控 .6 3.2 预防工作 .7 3.3 突发事件报告 .8 3.4 预警分级 .11 3.5 预警行动 .11 3.6 预警发布与解除 .12 4 4 应急响应应急响应.1313 4.1 指挥协调 .13 4.2 分级响应 .13 4.3 应急处置 .15 4.4 安全防护 .17 4.5 应急终止 .18 4.6 信息发布 .18 5 5 后期处置后期处置.1919 5.1 总结评估 .19 5.2 损害评估 .20 5.3 责任追究 .20 5.4 善后处置 .20 5.5 保险 .21 6 6 应急保障应急保障.2121 II 6.1 资金保障 .21 6.2 装备物资保障 .21 6.3 人员保障 .21 7 7 附则附则.2222 7.1 预案管理 .22 7.2 预案修订与解释 .22 7.3 预案实施时间 .22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22 7.5 名词术语解释 .24 8 8 附件附件.2424 附件 1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25 附件 2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框图.29 附件 3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30 附件 4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内容.32 附件 5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构成.35 附件 6 船营区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联络网.36 附件 7 船营区环境应急调查组成员联络网.37 附件 8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构成.38 附件 9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队伍.39 附件 10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程序流程图.41 1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1 总则总则 1.11.1 编制目的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我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工作程序,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区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 1.21.2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 、 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吉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1.3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主要是 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应由环保部门牵头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吉林市船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等有关规定执行。核与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 预案规定执行。 当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 他部门牵头启动区级相关专项预案应急响应的,环保部门应全力配 2 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1.4 工作原则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积极预防,快速反应、 科学处置,协调联动、保障有力的原则。事件发生后,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 应急处置工作。 1.51.5 事件分级分类事件分级分类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 、重大 (级) 、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3。 突发环境事件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水、土壤、生态和辐射环 境污染事件;按事件诱因不同分为违法排污引发的、生产安全事件 引发的、交通事件引发的、自然灾害引发的、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 引发的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等。其中事件次生类包括由于危险化学 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陆源溢油污染以及危险化学品交通运 输事件等次生;企业排污类包括企业排污导致的水、大气、土壤、 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自然灾害引发的包括引发的大气、 水等污染。 2 2 应急组织体系应急组织体系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应急 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乡(镇) 、街道和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及隐患单 位应急处置机构组成。 3 2.12.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 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全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总指挥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 副区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 员单位由区环保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公安分局、区应急救援大队 (区公安消防大队) 、区卫计局、区发改委、区经济局、区教育局、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船营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 局、区农业水利局、区林业畜牧局、区安监局、区供电局等有关部 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组成。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 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 作。准确判断事件性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指挥应急队伍进行现场 救助;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实施行动;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救援行动的 进展情况。 2.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预警与应对的日常管理; (2)指导协助一般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区里要求, 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编制、修订船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4)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4 (5)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6)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1。 2.42.4 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开设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咨询组、污染控制组、应急监测组、 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 分组组成及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以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事发地政府 (开发区)为主,协助应急指挥部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 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专家咨询组:由区环保局牵头负责组建,专家组由有关环 境监测、危化品处置、环境评估、卫生防护、应急救援、生态和气 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 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污染控制组 : 以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应急救援大队(区公安 消防大队) 、市国土资源局船营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水利局、事 发地政府为主,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 防止环境污染事态恶化。 5 (4)应急监测组:以区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船营分局、区农 业水利局、和区林业畜牧局为主,协调提供水文、国土、林业畜牧 等资料,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 行监测,确定污染物浓度、数量以及污染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可 能产生的影响等。 (5)事件调查组 :以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监 察局为主,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 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 关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6)医疗救治组:以区卫计局为主,负责组织调派医疗救护力 量全力救治伤病员;适时调派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和队伍开展疫情防 控等工作。 (7)应急保障组:以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 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农业水利局为主,当属于一般性突发 环境事件时,由区环保局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各相关部 门配合;当属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需调用全区范围应急物资时, 区环保局及时报请区指挥部,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集应急救援 装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基 本生活保障等。 (8)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局配及相关部门 配合,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与事件核心区人员疏散工作;实施 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6 (9)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环保局、区文体局、 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参加,负责起草突 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通告;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舆情监控与应对,正确引导舆论。 2.52.5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区指挥部依托消防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其他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化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组 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与救援工作。同时,为确保快速集结出动,科学合理应对,并强化 环保专业性,由区环保局组建区直属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62.6 乡(镇)乡(镇) 、街道及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街道及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 、街道及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 由该地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兼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 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 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72.7 隐患单位应急处置机构隐患单位应急处置机构 全区范围内风险源企业,应当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负责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3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3.1 信息监控信息监控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 、街道及开发区政府按照早发现、 7 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 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 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信息向区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 3.23.2 预防工作预防工作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 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开展环境风 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并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 、街道及开发区按照各自 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应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对区 域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运输或 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涉重金属排放等环境风险源、危险区域、重点 流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及时消除风险 隐患。 (3)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各乡(镇) 、街道及开发区要编 制或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对区域内的水源 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可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4)加强河流、水库、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和交 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设立警示标识,规定危险化学品运 输车辆行驶线路,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影响。 (5)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 8 新各种物质,保证储存物质的有效性。要注重社会化保障,掌握应 急物资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渠道,建立联系方式,以备需要时,可以 迅速调入。 3.33.3 突发事件报告突发事件报告 (1)接警报告。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 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 挥机构报告,或拨打 12369、110、119。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 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 后立即通知当地政府或区指挥部。 12369 接警后,及时报告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110、119 或其他单位接到环境污染事件报警后,第一时间报区环境 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拨打 12369。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乡(镇) 、街道及开发区环保生态监督人员在发现或者得知突 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 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各乡(镇) 、 街道及开发区环保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 4 小时)向区环 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各乡(镇) 、 街道及开发区环保生态监督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 2 小时) 向区环保局报告,区环保局立即核实并在 2 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 9 保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污染 事件时,各乡(镇) 、街道及开发区环保生态监督人员应在第一时间 (最迟不超过 1 小时)向区环保局报告,区环保局立即核实并在 1 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市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 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或 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 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 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有可能产生跨市、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区各级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报告方式和内容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 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 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污染 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0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 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 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 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 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 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 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 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区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 门通报有关情况。 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 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 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相 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 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中毒、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外国人 11 及港澳台同胞,由区公安局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处理;如 果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且需要向有关国家通报,由市政府报请国 务院有关部委协调处理。 3.43.4 预警分级预警分级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 级、级、级和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 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 降级或解除。 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 (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 责发布。 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吉林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授权发布。 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 责发布。 3.53.5 预警行动预警行动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 取以下措施: (1)启动预案。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 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12 (2)加强监测。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 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 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健康防护。在涉险区域安装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 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 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4)应急准备。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的准备工作。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 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必要时,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 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 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63.6 预警发布与解除预警发布与解除 发布预警的政府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 13 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 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4 应急响应应急响应 4.14.1 指挥协调指挥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 (开发区)全面负责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超出事发地 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由区指挥 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工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 挥协调工作。对于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的发展态 势及影响或区领导的指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 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在应急过程中,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报请市政府、 省政府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支援。当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相关应 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工作组参与现场应急指挥的, 区指挥部应当接受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 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工作组的指令和指导。 4.24.2 分级响应分级响应 4.2.1 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 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 14 环境事件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 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 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 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 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2 分级响应的启动 (1)级、级应急响应 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 和先期处置措施,申请启动级或级应急响应。 采取本预案设定的级响应措施,并根据事件情况,采取其 他必要响应措施。 严格执行市政府指挥指令,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2)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 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 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政 府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调集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 组织专家咨询组,持续分析事件趋势,提出处置建议。 调派人员、物资、设备、设施等相关应急资源,在现场指挥 15 部指挥下,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行动。 按规定向上级政府、环保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 况。 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环保部门或事发地周边城市给予应 急救援。 (3)级应急响应 各乡(镇)街道及开发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比照级响应, 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去支 援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 好第一时间应急处置工作。 4.34.3 应急处置应急处置 43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 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 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 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3.2 先期处置 16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 案,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转移等措施,切 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物蔓延扩散。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及时主 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环保应急平面图等)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事 发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时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 预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 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环境污染,降 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433 现场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 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事发地乡(镇)街道及 开发区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 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手段追踪 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 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 去污洗消、临时收购、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 17 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开展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人员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 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制定应急监测 方案。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对监测方案进 行调整和优化,并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 (4)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确定事件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 影响群众,向社会告知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 及安抚工作。 (5)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稳定社会秩 序。如需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时,要组织有 序、妥善安置,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 条件。 (6)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 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的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媒体,并及时向同 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公众报告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7)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对应急人员、装备进行洗消, 清理和安全处置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4.44.4 安全防护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为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需要紧急调用物资、 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 18 切便利条件。 44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事件的特 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 人员出入事发现场和程序。 44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 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 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4.5 应急终止应急终止 4.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 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19 4.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时机;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立即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并转入常态 管理。 4.64.6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负责现场指挥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 政府,向公众统一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和自媒体等多种途径,主动、及 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 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 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由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5 5 后期处置后期处置 5.15.1 总结评估总结评估 20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 急终止后 15 日内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杂 情况可酌情延期。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 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现场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 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公众的反映等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过程评价。 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 成的影响;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的总体要求;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环境应急队伍 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出动、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 任务相适应;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 其他结论等。 5.25.2 损害评估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乡(镇) 、街道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 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区指挥部 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一 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开发 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 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35.3 责任追究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 21 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突发环境 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5.4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物清理 和安全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 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事项。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其中次生污染物清 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须制定工作方案,特 别是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态修复方案中须调查评估 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确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彻底,防止污 染扩散。生态修复方案由上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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