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doc

    • 资源ID:2959155       资源大小:27.50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doc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 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 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 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 并进行调查核实。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 2 个月内向上一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 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 5 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 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 实结果在 2 个月内报告。第十三条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 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 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第十五条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 赴事故现场;(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 事故现场;(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 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 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 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 水库、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 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doc)为本站会员(阿宝)主动上传,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得利文库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