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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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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doc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J 214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 2148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0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的通知(89)建标字第150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2进行了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9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2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全国有关科研、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单位组成修订组。共同对原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2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本规范过程中,对各部门和地区推广应用组合钢模板的施工技术、制作质量和使用管理经验。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主要的问题,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九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钢模板及配件的规格品种;修改了钢模板制作质量标准和质量检验方法;调整了钢模板和配件的抽样方法;增补了施工及验收、安装及拆除、安全及检查、维修及管理等有关内容。在规范执行期间,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冶金工业部一九八九年三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合钢模板的组成和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组成和要求第三章 组合钢模板的制作及检验第一节 材料第二节 制作第三节 检验第四节 标志与包装第四章 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荷载及容许应力第三节 配板设计第四节 支承系统的布置15第五章 模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一节 施工准备第二节 安装及拆除第三节 安全要求第四节 检查验收第六章 组合钢模板的运输、维修与保管第一节 运输第二节 维修与保管附录一 组合钢模板的用途附录二 钢模板规格编码附录三 平面模板截面特征附录四 钢模板配件规格及截面特征附录五 钢模板荷载试验方法附录六 钢模板质量检验评定方法附录七 U形卡质量检验方法附录八 钢支柱质量检验方法附录九 抽样方法附录十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在基本建设中贯彻执行以钢代木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组合钢模板,切实加强对组合钢模板的技术管理,加速模板的周转使用,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技术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工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所用的组合钢模板的设计、制作、施工和技术管理,对于其他构造形式相似的组合模板,均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1.0.3条 本规范所指的组合钢模板,系按模数制设计,钢模板经压轧成型,并有较完整的配套使用的配件,能组合拼装成不同大小尺寸的板面和整体模架,利于现场机械化施工的组合钢模板。 第1.0.4条 组合钢模板的模数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相一致,设计单位在结构设计时,应与施工相结合,以利于组合钢模板的推广使用。 第1.0.5条 凡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组合钢模板的组成和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1条 组合钢模板设计应按标准荷载和容许应力进计算。容许应力应按国家现行规范的容许应力乘以1.25的提高系数。第2.1.2条 钢模板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平面模板在规定荷载作用下的刚度和强度应符合表3.3.4的要求。其截面特征应符合附录三的要求。第2.1.3条 钢模板应接缝严密,装拆灵活,搬运方便。第2.1.4条 钢模板纵、横肋的孔距与模板的模数应一致,模板横竖都可以拼装。第2.1.5条 根据工程特点的需要,可增加其他专用模板,但其模数应与本规范钢模板的模数相一致。第二节 组成和要求第2.2.1条 组合钢模板由钢模板和配件两大部分组成。其中钢模板包括平面模板、阴角模板、阳角模板、联接角模等通用模板和倒棱模板、梁腋模板、柔性模板、搭接模板、可调模板及嵌补模板等专用模板。配件的连接件包括U形卡、L形插销、钩头螺栓、紧固螺栓、对拉螺栓、扣件等;配件的支承件包括钢楞、柱箍、钢支柱、斜撑、组合支柱、扣件、钢管支架、门式支架、梁卡具、圈梁卡和桁架等。第2.2.2条 钢模板采用模数制设计,通用模板的宽度模数以50mm进级,长度模数以150mm进级,钢模板的规格应符合表2.2.2和附表2.1的要求。第2.2.3条 连接件应符合配套使用、装拆方便、操作安全的要求,连接件的规格应符合表2.2.3的要求。第三章 组合钢模板的制作及检验第一节 材料第3.1.1条 组合钢模板的各类材料,其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3.1.2条 组合钢模板钢材的品种和规格应符合表3.1.2的要求,制作前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照复查其出厂材质证明,对有疑问或无出厂材质证明的钢材,应按国家有关现行检验标准进行复检,并填写检验记录。第二节 制作第3.2.1条 钢模板及配件应按国家标准设计组合钢模板制作。第3.2.2条 钢模板的槽板制作宜采用冷轧冲压整体成型的生产工艺,沿槽板纵向两侧的凸棱倾角,应严格按标准图尺寸控制。第3.2.3条 钢模板槽板边肋上的U形卡孔和凸鼓,宜采用一次冲孔和压鼓成型的生产工艺。第3.2.4条 钢模板的组装焊接,宜采用组装胎具定位及合理的焊接顺序。第3.2.5条 钢模板组装焊接后,对模板的变形处理,宜采用模板整形机校正,当采用手工校正时,不得碰伤模板棱角,且板面不得留有锤痕。第3.2.6条 钢模板及配件的焊接,当采用手工电弧焊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焊缝外形应光滑、均匀、不得有漏焊、焊穿、裂纹等缺陷:并不宜产生咬肉、夹渣、气孔等缺陷。第3.2.7条 选用焊条的材质、性能及直径的大小,应与被焊物的材质、性能及厚度相适应。第3.2.8条U型卡应采用冷作工艺成型,其卡口弹性夹紧力不应小于1500N。第3.2.9条U形卡、L形插销等配件的圆弧弯曲半径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且不得出现非圆弧形的折角皱纹。第3.2.10条 各种螺栓连接件的加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第3.2.11条 连接件应采用镀锌表面处理,镀锌层厚度应为0.050.08mm,镀层厚度和色彩应均匀,表面光亮细致,不得有漏镀缺陷。第三节 检验第3.3.1条 为确保组合钢模板的制作质量,成品必须经检验被评定为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并附说明书方准出厂。第3.3.2条 生产厂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机构,认真做好班组自检、车间抽检和厂级质检部门终检原始记录,根据抽样检验的数据,评定出合格品、一等品和优质品。第3.3.3条 生产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设备和量具,必须符合国家三级及其以上计量标准要求。第3.3.4条 钢模板在工厂成批生产前和生产过程中都应进行荷载试验,检验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焊接质量等综合性能,当模板的材质或生产工艺等有较大变动时,都应抽样进行荷载试验。荷载试验标准应符合表3.3.4的要求,荷载试验方法应符合附录五的要求。抽样方法应按附录九的附表9.5执行。第四章 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1.1条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结构施工图,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现场条件,编制模板工程施工设计,列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第4.1.2条 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绘制配板设计图、连接件和支承系统布置图、细部结构和异型模板详图及特殊部位详图;二、根据结构构造型式和施工条件确定模板荷载。对模板和支承系统作力学验算;三、编制钢模板与配件的规格、品种与数量明细表;四、制定技术及安全措施,包括:模板结构安装及拆卸的程序,特殊部位、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的处理方法,必要的加热、保温或隔热措施,安全措施等等;五、制定钢模板及配件的周转使用方式与计划;六、编写模板工程施工说明书。第4.1.3条 简单的模板工程可按预先编制的模板荷载等级和部件规格间距选用图表,绘制模板排列图及连接件与支承件布置图,并对关键的部位作力学验算。第4.1.4条 为加快组合钢模板的周转使用,宜选取下列措施:一、分层分段流水作业;二、竖向结构与横向结构分开施工;三、充分利用有一定强度的混凝土结构支承上部模板结构;四、采用预先组装大片模板的方式整体装拆;五、采用各种可以重复使用的整体模架。第二节 荷载及容许应力第4.2.1条 组合钢模板承受的荷载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组合。第4.2.2条 组成模板结构的钢模板、楞条和支柱应采用组合荷载验算其刚度,其容许挠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第4.2.3条 组合钢模板所用材料的容许应力,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取用。并应根据组合钢模板的新旧程度、荷载性质和结构不同部位,乘以系数1.01.25。第4.2.4条 钢楞所用矩形钢管与内卷边槽钢的容许应力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取用;容许应力值不应提高。第4.2.5条 当验算模板及支承系统在自重与风荷载作用下抗倾倒的稳定性时,抗倾倒系数不小于1.15。风荷载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有关规定取用。第三节 配板设计第4.3.1条 配板时,宜选用大规格的钢模板为主板,其他规格的钢模板作补充。第4.3.2条 绘制配板图时,应标出钢模板的位置、规格型号和数量。对于预组装的大模板,应标绘出其分界线。有特殊构造时,应加以标明。第4.3.3条 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位置,应在配板图上标明,并注明其固定方法。第4.3.4条 钢模板的配板,应根据配模面的形状和几何尺寸,以及支撑形式而决定。第4.3.5条 钢模板长向接缝宜采用错开布置,以增加模板面积的整体刚度。第4.3.6条 为设置对拉螺栓或其他拉筋,需要在钢模板上钻孔时,应使钻孔的模板能多次周转使用。并应采取措施减少和避免在钢模板上钻孔。第四节 支承系统的布置第4.4.1条 模板的支承系统应根据模板的荷载和部件的刚度进行布置。内钢楞的配置方向应与钢模板的长度方向相垂直,直接承受钢模板传递的荷载,其间距按荷载数值和钢模板的力学性能计算确定。外钢楞承受内钢楞传递的荷载或用以加强钢模板结构的整体刚度和调整平直度。第4.4.2条 内钢楞悬挑部分的端部挠度应与跨中挠度大致相等,悬挑长度不宜大于400mm,支柱应着力在外钢楞上。第4.4.3条 对于一般柱、梁模板,宜采用柱箍和梁卡具作支承件;对于断面较大的柱、梁,宜用对拉螺栓和钢楞。第4.4.4条 模板端缝齐平布置时,一般每块钢模板应有两个支承点,错开布置时,其间距可不受端缝位置的限制。第4.4.5条 对于在同一工程中可多次使用的预组装模板,宜采用钢模板和支承系统连成整体的模架。整体模架可随结构部位及施工方式而采取不同的构造型式。第4.4.6条 支承系统应经过设计计算,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当支柱或其节间的长细比大于110时,应按临界荷载进行核算,安全系数可取33.5。第4.4.7条 支承系统中,对连续形式和排架形式的支柱应适当配置水平撑与剪力撑,保证其稳定性。第五章 模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一节 施工准备第5.1.1条 组合钢模板安装前应向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有关施工及操作人员应熟悉施工图及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第5.1.2条 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能满足模板安装和检查需用的测量控制点。第5.1.3条 现场使用的模板及配件应按规格和数量逐项清点和检查,未经修复的部件不得使用。第5.1.4条 采用预组装模板施工时,模板的预组装应在组装平台或经平整处理过的场地上进行。组装完毕后应予编号,并应按表5.1.4的组装质量标准逐块检验后进行试吊,试吊完毕后应进行复查,并再检查配件的数量、位置和紧固情况。第5.1.5条 经检查合格的组装模板,应按照安装程序进行堆放或装车。平行叠放时应稳当妥贴,避免碰撞,每层之间应加垫木,模板与垫木均应上下对齐,底层模板应垫离地面不小于10cm。立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倾倒并保证稳定,平装运输时,应整堆捆紧,防止摇晃摩擦。第5.1.6条 钢模板安装前,应涂刷脱模剂,表面需作处理的工程,严禁在模板上涂刷废机油。第5.1.7条 模板安装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梁和楼板模板的支柱支设在土壤地面时,应将地面事先整平夯实,根据土质情况考虑排水或防水措施,并准备柱底垫板;二、竖向模板的安装底面应平整坚实,并采取可靠的定位措施;三、竖向模板应按施工设计要求预埋支承锚固件。第二节 安装及拆除第5.2.1条 现场安装组合钢模板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配板图与施工说明书循序拼装,保证模板系统的整稳定;二、配件必须装插牢固。支柱和斜撑下的支承面应平整垫实,并有足够的受压面积。支撑件应着力于外钢楞;三、预埋件与预留孔洞必须位置准确,安设牢固;四、基础模板必须支拉牢固,防止变形,侧模斜撑的底部、应加设垫木;五、墙和柱子模板的底面应找平,下端应与事先做好的定位基准靠紧垫平,在墙、柱上继续安装模板时,模板应有可靠的支承点,其平直度应进行校正;六、预组装墙模板吊装就位后,下端应垫平,紧靠定位基准;两侧模板均应利用斜撑调整和固定其垂直度;七、支柱在高度方向所设的水平撑与剪力撑,应按构造与整体稳定性布置;八、多层及高层建筑中,上下层对应的模板支柱应设置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第5.2.2条 模板工程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条拼缝上的U形卡不宜向同一方向卡紧;二、墙两侧模板的对拉螺栓孔应平直相对,穿插螺栓时不得斜拉硬顶。钻孔应采用机具,严禁用电、气焊灼孔;三、钢楞宜取用整根杆件,接头应错开设置,搭接长度不应少于200mm;第5.2.3条 对于模板安装的起拱,支模的方法,焊接钢筋骨架的安装、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预组装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以及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等事项均需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办理。第5.2.4条 曲面结构可用双曲可调模板,采用平面模板组装时,应使模板面与设计曲面的最大差值不超过设计的允许值。第5.2.5条 模板工程安装完毕,必须经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混凝土的浇筑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第5.2.6条 拆除模板的时间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第5.2.7条 模板工程拆除时,应将支承件和连接件逐件拆卸,模板应逐块拆卸传递,拆除时不得损伤模板和混凝土。第5.2.8条 拆下的模板和配件均应分类堆放整齐。第三节 安全要求第5.3.1条 在组合钢模板上架设的电线和使用的电动工具,应采用36V的低压电源成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5.3.2条 登高作业时,连接件必须放在箱盒或工具袋中,严禁放在模板或脚手板上,扳手等各类工具必须系挂在身上或置放于工具袋内不得掉落。第5.3.3条 钢模板用于高耸建筑施工时,应有防雷击措施。第5.3.4条 组合钢模板装拆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钢模板应随装拆随转运,不得堆放在脚手板上,严禁抛掷踩撞,若中途停歇,必须把活动部件固定牢靠。第5.3.5条 装拆模板,必须有稳固的登高工具或脚手架,高度超过3.5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装拆过程中,除操作人员外,下面不得站人,高处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挂上安全带。第5.3.6条 安装墙、柱模板时,应随时支撑固定,防止倾覆。第5.3.7条 安装预组装成片模板时,应边就位,边校正和安设连接件,并加设临时支撑稳固。第5.3.8条 预组装模板装拆时,垂直吊运应采取两个以上的吊点,水平吊运应采取四个吊点,吊点应合理布置并作受力计算。第5.3.9条 预组装模板拆除时,宜整体拆除,并应先挂好吊索,然后拆除支撑及拼接两片模板的配件,待模板离开结构表面后再起吊,吊钩不得脱钩。第5.3.10条 拆除承重模板时,为避免突然整块坍落,必要时应先设立临时支撑,然后进行拆卸。第四节 检查验收第5.4.1条 组合钢模板工程安装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第5.4.2条 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质量检查,除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检查下列内容:一、扣件规格与对拉螺栓、钢楞的配套和紧固情况;二、支柱、斜撑的数量和着力点;三、对拉螺栓、钢楞与支柱的间距;四、各种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固定情况;五、模板结构的整体稳定;六、有关安全措施。第5.4.3条 模板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或有关模板排列图和支承系统布置图;二、模板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记录;三、模板工程支模的重大问题及处理记录。第六章 组合钢模板的运输、维修与保管第一节 运输第6.1.1条 钢模板运输时,不同规格的模板不得混装,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模板滑动。第6.1.2条 长途运输时,钢模板应用简易集装,支承件应捆扎,连接件应分类装箱。第6.1.3条 预组装模板运输时,应分隔垫实,支捆牢固,防止松动变形。第6.1.4条 装卸模板和配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并应防止碰撞损坏。第二节 维修与保管第6.2.1条 钢模板和配件拆除后,应及时清除粘结的灰浆,对变形及损坏的钢模板及配件,应按表6.2.1的要求及时修理校正,并宜采用机械整形和清理。第6.2.2条 对暂不使用的钢模板,板面应涂刷脱模剂或防锈油,背面油漆脱落处,应补涂防锈漆,并按规格分类堆放。第6.2.3条 维修质量不合格的钢模板和配件不得发放使用。第6.2.4条 钢模板宜放在室内或敞棚内。模板的底面应垫离地面100mm以上,露天堆放时,地面应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200mm以上,两支点离模板两端的距离不大于模板长度的1/6。第6.2.5条 配件入库保存时,小件要装箱入袋,大件要整数成垛。附录一 组合钢模板的用途一、钢模板1.平面模板用于基础、墙体、梁、柱和板等各种结构的平面部位(如附图1.1);2.阴角模板用于墙体和各种构件的内角及凹角的转角部位(附图1.2);3.阳角模板用于柱、梁及墙体等外角及凸角的转角部位(附图1.3);4.联接角模用于梁、柱和墙体等外角及凸角的转角部位(附图1.4);5.倒棱模板用于柱、梁、墙体等阳角的倒棱部位。倒棱模板有角棱模板和圆棱模板(附图1.5);6.梁腋模板用于暗渠、明渠、沉箱及高架结构等梁腋部位(附图1.6);7.柔性模板用于圆形筒壁、曲面墙体等结构部位。8.搭接模板用于调节50mm以内的拼装模板尺寸(附图1.7);9.双曲可调模板用于构筑物曲面部位(附图1.8);10.变角可调模板用于展开面为扇形或梯形的构筑物的结构部位(附图1.9);11.嵌补模板用于梁、板、墙、柱等结构的接头部位。二、连接件1.U形卡用作钢模板纵横向自由拼接,将相邻钢模板夹紧固定的主要连接件(附图1.10);2.L形插销用作增强钢模板纵向拼接刚度,保证接缝处板面平整(附图1.11);3.钩头螺栓用作钢模板与内外钢楞之间的连接固定(附图1.12);4.紧固螺栓用作紧固内、外钢楞,增强拼装模板的整体刚度(附图1.13);5.扣件用作钢楞与钢模板或钢楞之间的紧固连接,与其他配件一起将钢模板拼装连接成整体,扣件应与相应的钢楞配套使用。按钢楞的不同形状,分别采用碟形扣件和3形扣件,扣件的刚度应与配套螺栓的强度相适应(附图1.14和附图1.15);6.对拉螺栓用作拉结两竖向侧模板,保持两侧模板的间距,承受混凝土侧压力和其他荷重,确保模板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附图1.16)。三、支承件1.钢楞用于支承钢模板和加强其整体刚度。钢楞材料有圆钢管、矩形钢管和内卷边槽钢等形式。钢楞的力学性能应符合附录四的要求。2.柱箍用于支承和夹紧模板,其型式应根据柱模尺寸、侧压力大小等因素来选择(附图1.17);3.钢支柱用于承受水平模板传递的竖向载荷,支柱有单管支柱、四管支柱等多种型式(附图1.18和附图1.19);4.斜撑用于承受单侧模板的侧向荷载和调整竖向支模的垂直度。5.桁架有平面可调式和曲面可变式两种。平面可调桁架用于支承楼板、梁平面构件的模板,曲面可变桁架用于支承曲面构件的模板(附图1.20和附图1.21);6.钢管支架用作梁、楼板及平台等模板支架、外脚手架等。7.门式支架用作梁、楼板及平台等模板支架、内外脚手架和移动脚手架等(附图1.22)。附录五 钢模板荷载试验方法钢模板试验可采用均布荷载或集中荷载进行。当模板支点间距为900mm。均布荷载为30kN/m2时(相当于集中荷载p=10N/mm)最大挠度不应超过1.5mm;均布荷载为45kN/m2时(相当于集中荷载p=15N/mm),应不发生局部破坏或折曲,卸荷后残余变形不超过0.2mm,所有焊点无裂纹或撕裂。荷载试验标准应符合表3.3.4的要求,荷载试验简图如附图51所示。附录六 钢模板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一、钢模板质量检验评定方法按百分制评定质量,检查内容包括单件检查和组装检查。其中单件检查为90分,组装检查为10分,满分为100分。二、钢模板的质量分为优质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其标准应符合如下规定:1.优质品:检查点合格率达到90%和累计分数平均达到90分;2.一等品:检查点合格率达到85%和累计分数平均达到85分;3.合格品:检查点合格率达到80%和累计分数平均达到80分。三、检查抽样应符合如下规定(本规定只作行业检查评比采用):1.抽样数量:抽样规格品种不应小于10种。从每个规格中抽查5块,抽样总数不应少于50块,其中长板占50%,短板占30%,角模占20%(板长900mm及其以上者为长板);2.抽样方法:由检查人员从生产线和成品仓库中随机抽样。四、评定方法:1.检查项目共有28项,按项目的重要程度分为关键项、主项和一般项三种;2.关键项按合格点数的比例记分。每块板测三点时,有一点不合格不合格者,应扣除该项应得分数的1/3(测两点时,应扣除1/2),有两点不合格者,不应记分; 3.主项和一般项都按合格点数的比例记分。每块板测三点时,有一点不合格者,应扣除该项应得分的1/3,有两点不合格者,应扣除应得分的2/3; 4.焊点必须全部检查。合格点数大于或等于90%者,应记满分(折合三点合格);小于90%和大于或等于80%者,应记2/3的分(折合二点合格);小于80%和大于或等于70%者,应记1/3的分(折合一点合格);小于70%者不应记分。如有夹渣,咬肉或气孔等缺陷时该点按不合格计,如有漏焊、焊穿等缺陷时,该板焊缝都不应记分; 5.油漆检查分漏涂、皱皮、脱皮和流淌四项,每块有一项不合格应扣除一分; 6.单件检查完后,应从样本中随机抽样作组装检查,由受检单位派4人在2小时内拼装完毕,每超过5分钟应扣除一分。 五、组装检查的拼模边长不应小于2m,组装模板的规格不应少于8种。 六、钢模板荷载试验应符合附录五和表3.3.4的规定。抽样方法和批合格判定应按附录九的要求执行。荷载试验不合格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品。 七、检查方法和记分标准应按附表6.1执行。附录七 U形卡质量检验方法 一、U形卡卡口弹性试验 将U形卡插入厚为7.4mm的试验板肋内,夹紧板肋,保荷5分钟后卸下。反复进行50次后,其卡口最大残余变形不应超过1.2mm,弹性孔内圆受拉面不得有横向裂纹。 二、U形卡夹紧力试验在试验机上,将U形卡的卡口张大到7.4mm,保荷5分钟,相应的拉力值即为U形卡的夹紧力。反复进行50次后,其卡口的夹紧力不应小于1500N,弹性孔内圆受拉面不得有横向裂纹。附录八 钢支柱质量检验方法钢支柱试验分刃形支承和平面支承两种方法。附图8.1和8.2。 一、抗压强度试验 将试件长度调至3400mm。刃形支承试验时,上下刃形支座相互平行,插销的方向与刃形支座的方向成直角,钢支柱保持垂直,承受荷载不应小于17kN。平面支承试验时,加压板直接放在托板上,钢支柱保持垂直,承受荷载不应小于38kN。 二、挠度试验 采用刃形支承,试件长度为3400mm。在钢支柱中间设标尺,测横向挠度。试验荷重为9kN时,最大横向挠度不应超过7mm。附录九 抽样方法本规范规定钢模板和配件的检测抽样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钢模板和配件样本的抽取、检查、合格品的判定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合格质量水平的规定钢模板和配件的质量检验合格质量水平采用6.5,荷载及破坏性检测的合格质量水平采用4.0。二、检查水平的规定钢模板和配件的质量检查水平采用一般检查水平I,荷载及破坏性检测的检查水平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3。三、检查严格度的确定钢模板与配件质量检验开始应使用正常检查抽样方案,荷载与破坏性检测可使用放宽检查抽样方案。严格度的转移规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执行。四、抽样方案类型的选择抽样方案宜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在生产稳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检测工作量可采用二次抽样方案。采用二次抽样方案时的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抽样方案、严格度以及提交检查批的规定均应与一次抽样方案相同。五、检查批的提出钢模板和配件的提交检查批,应是由具有基本相同的设计和生产条件下制造的单位产品所组成,提交检查的每一个检查批的数量不得小于151件。六、样本的抽取样本应从提交的检查批中随机抽取,所抽取样本的大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的规定执行。抽取样本的时间可在批的形成过程中,也可在批形成以后。七、样本的检查样本单位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规范的表3.3.5和表3.3.8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逐项对样本单位进行检查。八、逐批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样本的合格品判定应按本规范的附录六的规定执行,样本单位合格品数之和及不合格品数之和即为该检查批的合格判定数与不合格判定数,根据规定数的大小可以判定该检查批的合格或不合格。九、逐批检查后的处置对于判为合格后的检查批的接受与不合格后的再次提交检查的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的有关规定执行。附录十 本规范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所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冶金部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煤炭部建筑安装公司科研所铁道部专业设计院能源部长江葛洲坝工程局能源部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总厂中建二局建筑工程机械厂 主要起草人:糜嘉平、陈宗严、惠茂亭 潘鼐、孙德义、于吉祥 陶茂华、赵毓环、张家齐 何之纲、李魁武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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