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若干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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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若干规定的通知.doc
【颁布日期】1994.08.16【分类号】507【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67号【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67号发布)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 我区是洪涝灾害频繁省区,经常受到洪水侵袭。继1988年8月的大洪灾以后,今年6、7月又发生特大洪灾,损失惨重。加强防洪特别是城市的防洪,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缓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对于我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我区今年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认真反思,吸取教训,进一步树立水患意识,增强城市防洪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城市防洪摆到城市工作的重要位置上。为了加强城市防洪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多渠道筹集防洪建设资金问题 ,特作如下通知: 一、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防的城市,其防洪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方案经过批准并付诸实施后,可以按照本规定征收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 二、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投资和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拨出一部分资金。 (二)防洪堤(含新建、在建和已建)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含中央、自治区、地、市、区、街道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都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 (三)实行堤路结合,堤防建设与综合开发结合,从道路、综合开发收益中筹集一部分防洪建设资金。 (四)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收益中,征收一定数额的防洪建设资金。 此外,要开展义务劳动,动员广大群众参加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有些城市的防洪堤建设,也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形式。 三、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企业单位所交纳的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交纳的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在自有资金中开支。 五、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按预算内资金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可逐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