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交通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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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交通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doc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交通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路政局、111国道二期指挥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促进项目安全管理有序可控,确保我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考核内容 2.1 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3条 管理目标 3.1 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2 项目部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落实到人,做到有人抓,有人管,并制定措施,以确保目标的实现。 3.3 安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3.4 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4条 安全责任 4.1 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4.2 主管施工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4.3 各部门的管理人员要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第5条 考核办法 5.1 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5.2 各级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范畴。 5.3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6条 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给予表扬、并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6.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6.2 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6.3 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7条 项目部被上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项目部对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安保部部长和安全员等,在年终时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8条 经济奖励 8.1 在本年度内获省(部)级安全文明标准工地、集团公司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奖项目经理3000元,主管副经理20_0元,安保部部长20_0元,专职安全员各1000元。 8.2 在本年度内获集团公司级安全文明合格工地,奖项目经理1500元,主管副经理1000元,安保部部长1000元,专职安全员500元。 第9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将给予处分: 9.1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9.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9.3 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9.4 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要求而造成事故的。 9.5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10条 经济处罚 10.1 在施工生产中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的: 1、施工生产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决定安装和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决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处以罚款1000-20_0元。 2、已开工的单位工程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一经查出对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20_0元,对虽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的,对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 3、如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处以罚款20_0元。 4、对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虽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而继续施工的,对工区负责人罚款1000元。 5、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多项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10.2 在现场管理及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况的: 1、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酒后上班等违纪者,每人次罚款100元;若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 1000元,处罚劳务队5000元,并进行停工整顿。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0元,罚劳务队负责人1000元。 3、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网等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管理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500-1000元罚款。 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对劳务队长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对班组长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对劳务队长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5、对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所有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 6、对现场管理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对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100-500元罚款。 7、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劳务队长和班组长各500元。 8、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责任人罚款100-20_元。 9、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10.3 发生工伤事故的: 1、如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0-1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罚项目经理1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保部部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5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元罚款。 2、如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项目部支付,罚项目经理20_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保部部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10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20_元罚款。 3、如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劳务队承担,扣罚事故责任人10000元,罚项目经理5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保部部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20_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500元罚款。 4、当发生事故时,对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4 对存在机械设备隐患和发生事故的: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存在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罚款。 2、对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的罚款(不少于20_元)。 3、当发生与我方有关责任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10.5 对存在火灾隐患及发生火灾事故的: 1、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0元处罚责任人员。 重大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50-100元的罚款。 2、火灾事故 对火灾损失折款不足百元的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对火灾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对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加倍处罚。 对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因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对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合并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11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1.1 对违章操作,检查人员指出后,仍不进行整改而造成事故者; 11.2 对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者; 11.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11.4 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11.5 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彻底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12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13条 各工区、劳务队或个人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在五天内交到项目部财务部,收缴的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