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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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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第三条 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聘用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个人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六)参加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八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评委管理系统"。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审查与管理通过“评委管理系统"进行,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交换、更新和资源共享.第九条 省评标专家库专业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设置。申请人申报的专业数量,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不超过9个专业,高级职称的不超过7个专业,中级职称的不超过5个专业。申请人申报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执业范围等相符合,且应当提供证明本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所申报的专业两次被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查退回的,一年内不能重新申报。审查通过的专业3年内不得变更。第十条 申请人申报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评委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二)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登录“评委管理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设区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对本地区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培训考核;(四)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为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五)受聘的评标专家登录“评委管理系统”,自行打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的评标专家聘书。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聘期内应参加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不少于12个学时的培训和考核,聘期届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续聘。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分为普通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资格条件见附件2)。第十三条 已受聘的评标专家可以申请应急评标专家,并应当在规定时间(一般为半小时)内抵达评标现场.第十四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标专家。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在评标当天通过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通知;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提前1天通过“省招投标监管系统”远程评标协调系统抽取、通知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由招标人和监管人员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含电子档案)予以保存.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开始时方可打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抽取和通知的过程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如果本地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时,应当通过“省招投标监管系统” 远程评标协调系统补充抽取异地评标专家,远程异地评标.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通过“评委管理系统”申请暂停评标。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管理部门请假。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应急评标专家:(一)评标专家现场回避或者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导致原定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二)发生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资深评标专家:(一)大型工程、技术要求复杂工程的评标;(二)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争议等问题进行咨询;(三)对评标结果进行后评估;(四)其他招标项目的评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资格预审评审费标准为4小时以内200500元/人次;评标评审费标准为4小时以内300600元/人次;远程评标项目评审费为4小时以内500元/人;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设计专业和全部使用资深评标专家的评审费可以上浮50100。对评审时间超过一天,或者在休息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费.除远程评标项目外,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评审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评审费标准。国家、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考核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在评标专家每次完成资格预审或者评标(以下简称“评标”)工作后由项目监管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计分。如因投诉等情况经调查证实,由于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应当追加计分。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副场评标专家考核由主场的项目监管人员与副场的现场管理人员共同考核计分.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3分。(一)参加评标迟到的;(二)在电子评标过程中因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而影响正常评标的;(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完整,未及时修改完善或者补充的。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5分。(一)未携带有效CA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的;(二)评审前不能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文件的;(三)在评审过程中做与评审无关事情的;(四)评审过程中催促其他评委评审的;(五)一年内累计2次发生评标专家的打分与其他评标专家的平均分正负偏离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书面合理说明的;(六)一年内累计12次拒绝参加评标的(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的)。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10分.(一)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请假或者未在评标开始时间半小时前请假的;(二)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三)未经评标现场监管人员或者见证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的;(四)一年内累计4次发生评标专家的打分与其他评标专家的平均分正负偏离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书面合理说明的;(五)将有关评标材料携带出评标现场的;(六)未认真填写或者未完整提交评审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签章)且无书面陈述理由的;(七)对按照规定发放的评审费不满,且有过激言行的;(八)在评标过程中因评标专家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评标结果改变,或者因评标专家个人原因导致两次及以上评标复议的;(九)无故拒绝参加复议的;(十)其他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督与工作人员管理的。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20分.(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五)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签章)的;(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影响公正评标的;(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予以加分奖励。(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的,加3分;(二)向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5分;(三)主动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查证属实的,加10分。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自暂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续聘评标专家资格;一次被扣20分的,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或者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普通评标专家被暂停6个月及以上评标资格的,三年内不得申报资深评标专家;资深评标专家被暂停6个月及以上评标资格的,应降为普通评标专家且三年内不得晋升。第十二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计分项有效期为一年,自计分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计分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被暂停的,暂停期满后各项计分(含加分项)归零.计分周期内奖励加分可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扣分实时冲抵。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一次被扣10分、20分和奖励加分的,由项目监管人员和或者负责评标专家管理的工作人员计分后,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核后计分生效。第三十一条 考核计分应实时同步至省“评委管理系统",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计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委管理系统”向属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计分时间从被计分之日算起。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每季度或者半年公布被暂停评标专家名单;设区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每年应对本地评标专家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总结,并通报考核及管理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大型工程、技术要求复杂工程,执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附件1中的标准。本办法附件二中所称中型及以上工程,执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中的标准.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出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列为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管理。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240号)同时废止。附件1: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附件2:评标专家资格条件附件1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一级类别 二级类别三级类别专 业A工程A01规划A010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A010101 总体规划A010104城市轨道交通A010133 市政公用工程A010134 建筑A010141 古建、风景区A0102 城乡规划A010201 城镇体系规划A010202 城市规划A010203 镇规划A010204 乡和村庄规划A02投资策划与决策A0201 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评估及后评价A020103 城市轨道交通A020132 市政公用工程A020133 建筑A020134 城乡规划A03勘察A0301岩土工程A030101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A030102岩土工程设计A030103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A04设计A0401建筑工程A040101建筑总平面规划A040102建筑A040103结构A040104给水排水A040105暖通空调A040106电气、通信及弱电A040107装饰A040108幕墙A040109防护A040110防化A040111钢结构A040112照明A040113环保A040114消防A0402市政工程A040201市政线路、站场A040202市政道路A040203市政桥梁A040204市政道路照明A040205市政机械A040206市政给水排水A040207市政信号与控制A040208城市燃气A040209城市热力A040210电气A040211环保A040212园林A040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A040501车站、区间A040502线路、轨道A040503信号A040504通信与信息A040505机车车辆A040506通风A040507防灾监控A040508暖通空调A040509给水排水A040510桥梁A05监理A0501建筑工程A050101建筑A050102结构A050103给水排水A050104暖通空调A050105电气A050106机电设备安装A050107装饰A050108幕墙A0502市政工程A050201土木工程A050202给水排水A050203供配电、信号A050204机电设备建议改为机电设备安装A050205园林与绿化A0505城市轨道交通A050501土木工程A050502机电安装A050503系统设备、集成A050504通风A050505通信与信息A0520机电安装工程A052001机电安装工程A06工程造价A0601土建工程A060101建筑A060102市政A060104城市轨道交通A0602安装工程A060201建筑A060202市政A060204城市轨道交通A08工程施工A0801建筑工程A080101土石方工程A080102地基处理工程A080103爆破与拆除工程A080104土建工程A080105电气工程A080106建筑给水排水工程A080107钢结构工程A080108通风与空调工程A080109室内装饰装修工程A080110幕墙工程A080111建筑智能化工程A080112电梯工程A080113消防设施工程A08011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A080115动力工程A080116高耸构筑物工程A080117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A080118仿古建筑及修缮工程A080119广播、音响和会议系统工程A080120大屏幕显示系统工程A080121智能灯光工程A080122无损检测工程A080123其他特种工程A0802市政工程A080201道路工程A080202桥梁工程A080203隧道工程A080204给水工程A080205排水工程A080206防洪堤防工程A080207燃气工程A080208热能及供热工程A08020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A080210道路照明工程A080211城市景观、户外广告工程A080212垃圾处理工程A080213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A080214城市公共广场工程A080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A080501路基工程A080502轨道工程A080503桥涵工程A080504隧道、地下结构工程A080505给水排水工程A080506供电工程A080507智能和控制系统工程A080508信号工程A080509通信工程A0821 电子工程A082110洁净室工程(含空调净化、洁净装修、洁净室地板)A0830园林绿化工程A083001园林工程A083002绿化工程A0832 信息工程A08320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A083202计算机网络工程A083203软件系统开发A083204信息安全系统集成A083205信息系统机房建设A083206涉密信息系统机房建设A09其他工程A0902节能工程A090207建筑节能工程A090208绿色照明工程A0906文物保护工程A090601文物建筑修缮与保护A090602古遗址、古墓葬修缮与保护A090603石窟寺、石刻及壁画保护A090604文物安全消防A0907安全防范工程A090701安全防范系统工程A090702防爆安全检查工程A090703网络安全工程A0908展陈工程A090801文物布展陈列A090802非文物布展陈列A090803模型制作A090804声光电配置B货物类B01机械、设备类B0102城市轨道工程设备B010201通风设备B010202自动售检票B010203防灾报警设备及消防B010204屏蔽门设备B010205综合监控设备B010206车辆段设备B0114广播、影视、舞台设备B011405灯光、音响、舞台设备B0117锅炉B011702工业锅炉及辅机B0119起重运输机械B011904扶梯与电梯B0125车辆B012509城市轨道车辆B0130 电机B013001 发电设备B013002电动机B0131输变电设备、设施B013101变压器B013102高压开关B013103低压电器B013104换流装置B013105电线、电缆与光缆B013106电力电容器B013107电池、电源B013108绝缘产品B013109电动工具B013110电动机拖动装置B0132计算机及网络设备B013202小型、微型计算机及工作站B013204计算机网络安全设备B013205计算机配件及外设B0133计算机系统B013301系统软件B013302支撑软件B013303应用软件B0134 环保设备B013410 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B013412 水处理设备B013413 污泥处理设备B0136交通信号专用设备B013602城市轨道信号设备B0138节能设备B013801节电器B013802变频器B013803高效节能设备(锅炉、风机、水泵、电机等)B013804余热余压利用装备B013805节油器B0140安全技术防范设备B014001安防视频监控设备B014002入侵探测与防盗报警设备B014003安防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设备B014004安防实体防护设备B014005防爆安全检查设备B014006移动目标反劫防盗设备B0141其他专用机械B014114道路交通安全设备B014116 风机与压缩机B014117制冷与采暖空调设备B014119泵与阀门B014120消防设备B02 医疗器械B0201医疗器械B020130医院网络设备及软件B020132医疗垃圾处理系统B03金属材料B0301黑色金属B030102黑色金属产品B0302有色金属B030203有色金属制品B0303合金B030303合金产品B04石油及其制品B0403石油制品B040301汽油、煤油、柴油和润滑油B040302沥青焦、石油焦B040304石蜡B040305沥青混凝土B06化工材料及其制品B0603合成材料及专用化工品B060301防护、防腐与涂料B060303橡胶、塑料及其制品B060304玻璃及其制品B060305颜料、染料B07建筑材料B0701水泥及水泥制品B070101水泥与水泥熟料B070102水泥制品B070103商品混凝土B0702木材B070201原木、板方材B070202复合板材B0703石材B070301人造石材B070302天然石材B0704陶瓷制品B070401建筑陶瓷及制品B070402卫生陶瓷及制品B0705其他建筑材料B070501隔热保温材料B070502防水材料、密封材料B070503电工绝缘材料B070504特种建筑材料B0706新型材料B070601纳米技术与纳米材料B070602其他新型建筑材料B070603利废建筑材料C服务类C02公共咨询C0201咨询服务C020114招标投标咨询C020116拆迁评估 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评标专家库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附件2: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一、普通评标专家条件(一)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二)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职业道德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六)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担任过3项及以上工程建设或者施工技术、经济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5年并具有国家注册的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年。申报勘察设计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事勘察设计工作满10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的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中建筑、结构专业应分别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5年,其他勘察设计专业应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二、资深评标专家条件资深评标专家除应满足普通评标专家(一)至(四)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应有8年以上评标专家工作经历且考核优良(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年龄不受限制);凡评标专家年龄超过65周岁的评标专家,本人应当向属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对本人的身体状况、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说明,经属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初审合格后予以推荐同意后申报. (三)具有工程类正高级职称,或者工程类高级职称满五年并取得国家注册的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有大型工程或者技术特别复杂工程建设及管理的经历,担任过2项及以上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者施工技术、经济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5位人员. 申报勘察设计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称号,或者具有工程类正高级职称(高校人员取得高级职称满5年),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中建筑、结构专业应分别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2、自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时间)20年以上; 3、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专业技术负责人至少获得过一项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其中建筑专业人员完成的民用建筑项目须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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