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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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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docx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既有建筑评定与改造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assessment and alter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征求意见修改稿)2013年6月 北京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既有建筑评定与改造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assessment and alter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征求意见修改稿)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XXXX年X月X日2013年6月 北京前 言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1年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145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在制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利用了有关国家科技项目的研究,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检查和检测; 5既有建筑的安全性评定;6既有建筑的适用性和功能评定;7既有建筑的耐久性评定;8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9既有建筑的修复与修缮;10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加固改造;11提升既有建筑功能的改造;附录A附录Q。本规范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物评定与加固专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由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检测所有限公司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北京市政设计研究院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站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邸小坛 冷涛 周燕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1 总则72 术语和符号82.1 术语8 2.2 符号10 3 基本规定153.1 一般规定153.2使用与检查153.3 检测与评定163.4处理对策194 检查和检测224.1 一般规定224.2 地基基础的检查检测224.3 主体结构的检查检测244.4防水和保温的检查检测254.5 围护结构的检查检测264.6 设备设施的检查检测284.7 装饰装修与空气品质284.8 附设结构物的检查检测295既有建筑的安全性评定315.1一般规定315.2 地基基础的评定315.3主体结构的评定325.4 抗震承载力评定345.5 围护结构的评定345.6 使用安全评定366 适用性和功能评定386.1 一般规定386.2 地基基础的变形386.3 主体结构的适用性评定386.4围护结构与装修406.5 设备系统的评定416.6基本功能与环境品质评定417 耐久性评定437.1 一般规定437.2 主体结构的耐久性评定437.3 围护结构的耐久性评定457.4设备设施系统的耐久性评定468 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478.1 一般规定478.2 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评定478.3 抗坍塌能力的评定488.4 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评定499 既有建筑的修复修缮509.1 一般规定509.2 地基基础的修复509.3 结构的修复519.4 木结构的修复与修缮529.5 建筑防水549.6 围护结构569.7 设备系统的修复5710 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5810.1 一般规定5810.2 地基基础的加固改造5810.3 主体结构的加固改造6010.4 结构的适用性改造6210.5 围护结构的加固改造6310.6其他特殊问题的加固改造6411 提升功能的改造6511.1一般规定6511.2 增加功能空间的改造6511.3 围护结构的改造6611.4设备设施的改造6711.5 特殊问题的改造68附录A 测试结果不确定性的校准69附录B 间接法测试结果的修正与验证71附录C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地质雷达探测方法73附录D 既有建筑基桩低应变检测方法75附录E 混凝土缺陷的超声波综合因子判定方法76附录F 钢材强度的里氏硬度检测方法83附录G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钢构件的无损探测方法88附录H 即有建筑振动的测试92附录J 热箱法测试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96附录K 热像仪测试外墙饰面层粘接缺陷99附录L 硅酮结构密封胶本体性能的取样测试方法101附录M 建筑地面抗滑系数现场检测方法103附录N 校准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方法104附录P 围护结构的瞬时风速107附录Q 部分材料与制品的燃烧热值108附录R 既有建筑改造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 109本规范用词说明116引用标准名录117 VI1 总则1.0.1 为了维系和提升既有建筑的性能和功能,编制本规范。为了便于征求意见和评审,本稿在大多数条款之后列出设置该条款的说明,并放在“【】”之内。当本规范通过评审后,其中部分内容将作为条文说明,集中放置在全部条款之后。在上网征求意见之前,本规范的编制组已经征求了业内专家的意见,并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为了便于各方面的专家继续提供意见,本稿在有的条款后面对设置条款的理由予以必要的解释。这些解释放置在“”之内,且不做条文说明保留。在此向提出意见的专家和朋友和将提出意见的专家和学者表示谢意。【目前我国没有房屋建筑使用阶段的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既有建筑存在的问题十分重视,一些省、市正在积极制订地方性法规。为了配合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协助房屋建筑产权人或业主及有关方对既有建筑实施恰当的技术措施,编制本规范。】关于性能和功能的说明。性能一般指结构及其构配件,功能主要用于建筑。性能是为功能服务的。功能与用途密切相关,性能与用途关系略差。本规范对应于既有建筑要强调建筑的功能。1.0.2本规范适用于既有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检查、检测、评定和修复、加固、改造。【保证既有建筑性能和功能的技术措施可以分成两大类,检查、检测和评定是发现问题和分析原因和评估问题程度技术工作,修复、加固和改造等是对问题进行处理的技术措施。】1.0.3 既有建筑的检测评定和加固改造,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规范提出一些技术措施,并把一些成熟的技术引向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具体技术措施的应执行这些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的建筑或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仓储建筑。建筑工程与既有建筑的评定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工程质量的争议或纠纷。既有建筑性能等的维系和提升要由产权人或业主负责。存在工程质量争议或纠纷的,需要进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测和鉴定,存在的问题一般由责任方负责处理。村镇的一些房屋建筑一般没有竣工验收。2.1.2 附设结构物 ancillary structure安装在既有建筑上,独立承受作用的骨架及其覆面层。如既有建筑上的广告、塔架等。有些附设结构物有覆面层,如广告牌等,有些附设结构物没有覆面层,如一些塔架等2.1.3 附属构筑物 subsidiary structure 与既有建筑相关的独立建造物。如围墙、挡土墙、烟囱和冷却塔等。仅限于为既有建筑提供具体服务且其产权与既有建筑的产权相同构筑物。不包括与既有建筑无关的构筑物和产权所属不同的构筑物2.1.4 偶然作用 accident发生概率较小但对建筑破坏作用较大的作用。如建筑火灾、爆炸、严重冲撞、刻意的破坏和罕遇地震等。2.1.5 衍生灾害 derivative disasters 由灾害或偶然事件引发的与灾害同时或随后发生的其他偶然事件,如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等。2.1.6 次生灾害 secondary disasters 由灾害或偶然作用造成的偶然事件。如爆炸或火灾后造成的环境污染等。2.1.7 安全责任人 safety supervisor本规范指房屋的产权人,产权不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2.1.8 管理人 administrator 受安全责任人委托对房屋实施管理的物业服务型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管理部门或个人。2.1.9 维护 maintenance延缓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施材料老化速度的损伤发展速度的措施。2.1.10 修复 repair 对损伤采取的恢复原状或恢复设备设施等原有性能或能力的处理措施。2.1.11 修缮 remedy恢复建筑性能或功能的措施。2.1.12 加固 strengthening提高建筑结构和围护结构整体性、牢固性和构配件及连接承载力的措施。2.1.13 改造retrofitting alteration改变即有建筑用途和提升既有建筑功能或性能的技术措施。2.1.14性能 performance保障建筑实现预期功能的基本要素或能力,如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和抵抗偶然作用的能力。【所谓基本要素是各类房屋建筑普遍应该满足的要求,且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不仅包括建筑的结构,还包括围护结构、装饰装修和设备设施】2.1.15功能 function实现建筑或其功能空间用途的要素或能力。例如,粮仓和冷库同属于仓储建筑,但实现内部温度控制的要素和能力明显不同。2.1.16 检查 inspect对建筑状况的观察、量测和核对等项工作。2.1.17检测 detection and test 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或工具,对材料或制品性能或功能的指标进行的定量检验或测试。2.1.18 监测 monitor and survey连续获得作用效应或建筑功能或性能信息的测试。2.1.19 抗滑系数 coefficient of sliding resistance地面等对滑动物体提供的滑动方向摩擦阻力和正压力的比值。2.1.20 评定 assess对建筑的性能或功能状况的评价。不带有任何强制性的技术服务工作,“客观地评价”是评定工作主旨。2.1.21鉴定 appraiser确定产品的真伪,辨别工程质量的符合性,判定事故的原因等的评判。鉴定的结论带有强制性色彩,而这种强制性并不在于技术单位本身,在于发起鉴定的主管部门或权力部门。 公正性地评判”是鉴定工作的主旨。本规范的术语并不表示一些带有“鉴定”字样的标准只能用于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和司法鉴定。相反,本标准把主要的评定工作都引向这些成熟的鉴定标准本规范定义的“鉴定”与“评定”的,表明“鉴定”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如果“评定”也“严格执行标准的规定”则会闹笑话,原因在于标准规范也需要完善。2.2 符号2.2.1测试结果的校准a- 自变量x的系数;b-自变量x的指数;c-线性回归方程的截距或自由项;n 校准的数据总数;x-间接法的测试参数或自变量;y-校准的目标值或校准得到的函数;-相对标准差。2.2.2 测试结果的修正n修正样本的数量;Xd,j直接法第j个样品的测试结果;间接测试方法的第i个测试数值。Xi,0间接测试方法第i个修正后的数值;Xj间接法对应第j个样品的测试结果;Xm直接法测试样本的平均值;Xmj与直接法对应的间接法测试样本的平均值。修正系数;x修正量。2.2.3 地质雷达测试技术D1天线的宽度;D0探测体尺寸;F -天线中心频率;f介质材料强度;H-时窗宽度;nx采样间隔;ny对探测体的扫描次数;Range 时窗长度或探测深度;Samples扫描采样点数;v雷达仪的移动速度; 介电常数;扫描速率。2.2.4 超声测试 波幅的测量值; 修正后波幅; 波幅的修正量。 AYi测点的波幅因子; 测点的综合判定因子; 测点的综合因子; 测试面上所有测点综合判定因子中的最小值; 测试面上所有测点综合判定因子中的最大值。 各因子在综合因子中的加权值; 测点间的距离; 基准测距(mm);标准子波的波形样本; 测点的接收子波的波形样本;-测点的接收子波的幅度谱Fx(f)的实部;-测点的接收子波的幅度谱Fx(f)的虚部;-标准子波的幅度谱Fs(f)的实部;-标准子波的幅度谱Fs(f)的虚部;测点的复频差值;FDmax所有测点复频差值中的最大值;FDmin所有测点复频差值中的最小值;FDYi测点的复频差因子;测点的超声传播声时;接收波起跳点为中心移动的样本点数;n频率幅度谱谱线个数或计算互相关系数的样本点数;Ri(mj)测点接收波与标准子波的第j个互相关系数;RYi测点的波相关因子;测点的声速(km/s);VYi测点的声速因子;分别代表测点的声速因子,波幅因子或波的相关因子;测点与所计算因子对应的声速计算值,波幅修正值或波的互相关系数的最大值Ri(mj)max;ymin所有测点与所计算因子对应的声速计算值的最小值Vmin,波幅修正值的最小 值Amin和波的互相关系数最大值中的最小值(R(mj)max)min; ymax所有测点与所计算因子对应的声速计算值的最大值Vmax,波幅修正值的最大值 Amax和波的互相关系数最大值中的最大值(R(mj)max)max; 衰减系数。 2.2.5 里氏硬度测试测区里氏硬度的平均值;非垂直方向检测时测区的里氏硬度平均值;非垂直方向检测时里氏硬度修正值;测区中第个测点的里氏硬度值;检测不同的钢材厚度时里氏硬度修正值。2.2.6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D圆形构件的直径;d1,a弧面钢板保护层厚度;d2,a与d1,a相对侧面的保护层厚度;H混凝土构件的同一方向的外观尺寸;Ha混凝土构件在相关方向的外观尺寸;Hb矩形钢构件一个方向的边长;d1矩形钢构件或工字形钢构件翼板的保护层厚度之一;d2与d1相对侧面的保护层厚度;Hw腹板的宽度;H型钢混凝土柱的外观宽度; 电磁波速;h 已知目标埋深;t 反射波的双程走时。2.2.8 热箱法测试-热箱内开口面积;K传热系数;-第次测出的传热系数值;-热箱单位测试时间通过围护结构传输的热量;-数据采集的有效次数;-室内空气温度;-室外空气温度。 2.2.9硅酮结构胶本体性能最大拉伸强度所对应的伸长率;拉伸过程中记录的最大力;初始试验夹持长度;最大拉伸强度时对应的夹持长度; 试样的厚度; 试样的拉伸强度; 试样的宽度。2.2.10承载力评定 Sd,e构件或配件作用效应的评定值; Sk,e构件或配件作用效应的特征值; Rk用构件分项系数时构件承载力的特征值; Rk,e构件或配件承载力的特征值; Rd,e构件或配件承载力的评定值;,a瞬时风荷载标准值;,a瞬时风的基本风压; 高度处的阵风系数; 风荷载体型系数;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R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0 -重要性系数。2.2.11分项系数的校准B构件的抗弯刚度等参数f材料的强度参数;n样本的容量。; Rmod,i该批构件中第i 个构件的承载力模型计算值。Rtest,i该批构件中第i 个构件的承载力试验值;S样本的标准差;i 模型中第i个参数的调整系数; 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可靠性指标。R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或校准指标S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m分析样本的平均值i第i 个构件的分析结果;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材料强度的调整指数; R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2.2.12 耐久性评定c混凝土保护层厚度;D0实测的混凝土碳化深度值;t0该构件实际使用的年数;k混凝土碳化模型的碳化系数;t1预期碳化达到钢筋表面的总年数;t2快速检验出现腐蚀的总时间;T1涂层实际侵蚀年数;T2钢结构涂层丧失保护作用的总年数;t3快速检验与现场对应的时间;校准得到的碳化模型的时间指数。2.2.13 温室气体QM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QME加固改造工程所用材料、构件以及增设公共区域设备包含的物化温室气体;QMR加固改造工程施工、运输和现场办公消耗的电力、化石能源和水等资源产生的温室气体;QO既有建筑运行过程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量;QOE用户设备包含的物化温室气体; 用户设备使用中直接释放排出的温室气体; 公共区域设备使用中直接释放排出的温室气体;用户设备消耗资源的电力、化石能源资源和水等资源产生的温室气体;公共区域设备消耗的电力、化石能源资源和水等资源产生的温室气体;QOS可再生能源设备产生的可再生能源抵消的温室气体排放。s静抗滑系数;d动抗滑系数。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负责既有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性能和功能的维系和提升。【本条提出了维系和提升房屋性能和功能的责任主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规则。房屋建筑的安全责任人可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技术工作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实施。】类似的条文主要出现在一些国家的法规或法令之中。从国内外的法律、法规或法令发展的情况来看,有许多条款的规定源于技术标准,也就是先有了标准的规定或行业的规则,后有法律和法规的条款。我国的建筑法也是如此。3.1.2既有建筑性能和功能的状况可通过检查、检测和评定予以确定。【检查和检测是发现问题的措施,评定是确定问题性质或严重程度的措施。】其他行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定期检测鉴定的规定,如水利、铁路、交通、市政、电力等行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只有房屋建筑没有定期检测评定的规定。这可能与房屋建筑产权所属情况比较复杂等有一定的关系3.1.3对于既有建筑确定的问题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获益方是房屋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3.2使用与检查3.2.1 使用人应按照下列规则使用既有建筑:1 城镇的既有建筑应按房屋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2 村镇的既有建筑应按村民约定的规则使用。【考虑到有些地方没有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本节以下扼要重复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的使用要求】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村镇建筑不在建设行政法规调节范围之内。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括城市、城镇、镇、乡和村的规划和建成区,关于村镇建筑的技术规范也陆续开始编制。为了适应这种情况,本规范也提出专门针对村镇既有建筑的条款3.2.2 既有建筑的使用人不得采取影响既有建筑使用安全、公众安全和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存放易燃、易爆、侵蚀性、有碍人身健康的物品,阻塞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损坏消防设施等特种设施,擅自拆改建筑的结构和围护结构,未经全体利益相关人的同意改变既有建筑的用途,随意增设附设结构物;随意拆改燃气、采暖、给排水、供电等管线和设施等】按照专家的意见,本稿自本章起对以后的条款进行了适当的删减。删减的原则为: 1 将一些条款予以删除或纳入条文说明; 2 重复的条款予以合并;3 已有相关标准的直接引向相关的标准;4 对于列举不全的问题,仅提出相应的规则。3.2.3 房屋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对既有建筑实施常规的检查和维护。【本条提出常规检查和维护的要求。既有建筑存在的各类问题要靠常规的检查发现,当存在引发问题的苗头时,采取适当的维护措施可延缓甚至避免出现问题】3.2.4在预报自然灾害到来之前应对房屋建筑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本条提出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风灾、地震、冰冻、水灾、内涝、超常的低温和高温天气等。在这些灾害到来之前采取应急的措施可以减少损失。】3.2.5对检查中存在的疑问时,可向原设计单位进行咨询或委托进行检测和评定。【房屋建筑出现疑难问题可向熟悉该建筑情况和掌握该建筑信息的原设计单位咨询或委托具有能力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评定,也可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评定。】3.3 检测与评定3.3.1当遇有下列情况时,既有建筑的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或委托进行评定:1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要继续使用;2 出现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3 拟进行改造或改变用途;4 受到自然灾害或事故的影响;5 毗邻新建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6 有关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评定的房屋。【一些房屋建筑的管理者或产权人具有对房屋建筑进行评定的能力,可以对自己的房屋或所管理的房屋进行评定,并决定采取何种处理措施。目前,许多地方也是这样实施的,特别是村镇的房屋建筑更是如此。当遇到超出其能力范围的问题或有争议时则需要委托进行评定或鉴定。】关于既有建筑目前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没有关于其检测鉴定机构的行政许可。因此有能力的业主、管理人和第三方机构都可以进行检测和评定。区别在于业主和管理人只能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评定,第三方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检测评定。3.3.2既有建筑的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宜对存在下列问题的既有建筑进行或委托进行评定:1 拟出租、转让、出售、抵押等缺少安全证明的房屋;2 使用达到30年的居住建筑和达到20年的公共建筑;侵蚀性物质环境下,使用达到10年的工业建筑和使用达到15年的民用建筑;3 对性能或功能存在疑义既有建筑。【本条第1款列举的情况,目前全国城镇和村镇中有许多既有建筑需要实施这类检测和评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常要求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定报告。根据调查,我国城镇的房屋建筑在达到本条第2款的使用年数时,基本上达到需要采取结构性修复的状态。此时,结合结构性修复进行建筑性能和功能性评定,有利于采取恰当的技术措施解决既有建筑存在的各类问题。工业建筑的侵蚀性环境可按工业建筑防腐蚀规范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的侵蚀性环境可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或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相应的规定确定】我国只是在21世纪初才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提出耐久性设计的要求和设计使用年限的概念,此前的建筑结构都没有专门的耐久性设计。 新加坡的法令规定,第一次检测评定后,每隔10年检测一次。这种规定适用于首次检测评定后不做任何处理的情况。本规范要求提供合理的剩余使用年数,评定单位会提出下次评定的建议。3.3.3 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对既有建筑的功能或性能构成影响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宜委托对受到影响的既有建筑进行评定:1毗邻建设工程施工区可能或已经受到影响的既有建筑;2 房屋的承租方等造成房屋的损坏;3外部事故造成既有建筑损伤或性能受到影响;4 既有建筑的日照、自然采光或自然通风等功能受到影响。【为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既有建筑功能或性能构成影响的机构、单位或个人应该委托进行评定或直接予以赔偿】3.3.4 既有建筑的评定宜采取以国家现行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对既有建筑性能或功能的实际状况进行评定的方式。对本规范第3.3.3条规定的评定,宜采取对既有建筑原有功能或性能受影响程度的评定方式。【本条提出了既有建筑性能和功能评定的规则,也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附录G提出的基本规则的扩充。本规范将该标准适用于结构的评定规则扩充到既有建筑的评定。从结构性能评定方面来看,所谓结构规范的基本规定,主要指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可靠指标,不是各类结构设计规范的承载力计算公式。本规范第3.3.3条提出的评定是房屋产权人权益受损害程度的评定。】客观地讲,照搬结构设计规范条文的方式,适用于结构工程质量的鉴定,用于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时会带来一些无法解释的问题。当把这种方式扩充到建筑的性能和功能方面,这类问题会大幅度地增加。3.3.5 采取以现行国家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的评定方法时,可对现行设计规范与既有建筑状况不协调的规定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已有类似的规定,其实质是:即有结构评定的可以利用结构设计规范解决设计阶段特殊不确定性问题的储备,尽量减少既有结构的处置工作量;另一方面要弥补一些结构设计规范的不足,解决既有结构存在的实际问题。本规范把该标准的这种规定扩展到既有建筑的功能。】本条提出的评定方式是为有能力的评定机构进行客观的评定创造条件,并不要求所有的评定机构都要执行这条规定。3.3.6 对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时,不得降低现行国家标准对建筑性能和功能的基本要求。【规范对于性能和功能的要求是下限的要求。关于建筑结构承载力的下限要求为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对应于设计基准期50年的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建筑的性能和功能要求列在建筑设计的通用标准和各类建筑设计的专用标准之中。】现行鉴定标准所普遍采用的方法也是本规范推荐使用的方法之一,在第5章中有具体的说明。3.3.7评定机构应提供既有建筑性能或功能客观的评定报告。【既有建筑性能和功能的评定有许多技术问题还有不同的观点,只要评定机构能根据自己的能力如实地进行评定就可以了。如实地评定包括对于解释不清的问题也要如实地在报告中予以反映。】3.3.8 既有建筑性能和功能状况及相关数据和参数宜通过对既有建筑实体的检查、检验、测试、监测、模拟试验或计算分析等方法确定。【既有建筑的检测难度相对较大,关键在于一些检测项目不具备检测的条件。当既有建筑具有建造时施工质量的检验数据时,可以适度利用这些数据。】3.3.9 既有建筑的性能和功能检验和测试可采用间接法、直接法或这两种方法结合的方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间接法宜经过标准试验方法的校准,间接法的校准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方法实施;2 当采用两种方法结合的方法时,可用直接法的测试结果对间接法的测试结果进行验证或修正;直接法对间接法测试结果的修正可执行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通常,间接法测试方便,造成的损伤小,但有时会具有较大的系统偏差。对间接方法进行校准后,其系统偏差明显地减小,检测结果可以满足既有建筑评定的要求。对间接法的检测结果进行修正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时常用的方法。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对系统偏差控制的要求相对严格】3.3.10检测机构将自行研发的检测技术用于既有建筑检测时,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相关规定。【鼓励检测机构研发适用于既有建筑性能或功能的检测方法,以解决目前一些不能定量测试项目的问题。例如玻璃幕墙硅酮结构胶粘结性能及其劣化规律的现场测试技术等】3.3.11 既有建筑的检测机构应向委托检测单位或评定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数据。【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检测机构都要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3.4处理对策3.4.1 对于既有建筑存在问题,可根据问题的类型、性质和具备的条件,采取修复修缮、加固改造、提升功能、解除危险、废弃拆除或搬迁等处理措施。【对于既有建筑存在的问题不宜限定一种处理方法,主要是资金和有争议问题的处置。 无论采取何种处理方法,避免出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是头等重要的问题。】 不能强求所用的既有建筑都到达同一水平,这里关键的是资金问题。 3.4.2 位于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既有建筑及国家明令禁止建房地段的既有建筑必须采取搬迁的处理措施。【本条提出搬迁的是违法建筑。建在这些地段的既有建筑不仅自身的安全存在问题,还会影响到公众的安全。】3.4.3 处于下列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采取搬迁的处理措施:1 位于地震断裂带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2 受到山体滑坡、岩崩、泥石流等严重地质灾害及衍生或次生灾害影响的既有建筑;3 建在严重采空塌陷区和岩溶塌陷区的既有建筑。【本条所列出的是既有建筑不可抗御的灾害。对这些房屋进行加固改造也不会有明显的效果。】3.4.4 对于本规范第3.4.3条限定的既有建筑,当短期不能搬迁时,不宜采取扩大建筑规模的改造措施,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 设置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2 对存在危险性的既有建筑采取解除危险的处理措施。【对这些地段既有建筑实施大规模的改造也会造成资源和资金的浪费。但是,短期使用时既有建筑存在的危险性必须排除。既有建筑存在的危险点可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规定对照检查确定】3.4.5 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危险建筑,在使用人短期不能搬出时应采取解除危险等处理措施。【城镇规划拟拆除的既有建筑不宜实施大规模的改造,但应采取解除危险的处理措施】3.4.6 建于森林、草原、城市绿化带中的既有建筑宜予以搬迁;对于森林、草原中不能搬迁的既有建筑,应采取设置火灾报警、防火隔离带或火灾避难场所等保障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森林火灾和草原火灾也是既有建筑不可抗御的灾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些既有建筑实施搬迁的可能性较小,对于这些既有建筑的使用者来说,火灾报警和避难场所等可以起到保障人身安全的作用。】这类规定如果过于具体,很难予以落实 3.4.7 既有建筑的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评定中提出的问题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 对于不影响既有建筑安全性、适用性的局部损伤问题,可采取修复的处理措施;2 对于存在适用性、环境状况、能耗情况、使用功能等问题的既有建筑,可结合修缮、改造等予以解决;3 对于存在安全性问题的既有建筑应采取相应的更换、补强、加固或改造的处理措施。 【本条提出既有建筑存在问题处理对策的规则对存在的问题应该予以解决。其中第3款包括使用安全问题,对于一些使用安全问题可采取更换或改造的处理措施】3.4.8 既有建筑的修复修缮和加固改造可选用下列的方法:1 有关规范规定的方法;2 自行研发并通过技术鉴定的方法。 【本规范一般会引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修缮修复和加固改造的方法,但不排除使用其他的有效的方法】3.4.9对于要求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既有建筑应实施提升相应功能的改造。【与3.4.7条不同的是,本条所提的既有建筑可能不存在明显的性能或功能方面严重的问题】本标准已列为“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项目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关键技术研究计划完成的项目之一,因此要提出绿色化改造的条款。3.4.10对于改变用途的既有建筑应使改造后建筑结构的性能符合现行国家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并应使建筑的功能满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本规范仅对改变既有建筑用途的改造设计提出基本的要求。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结构的重要性系数、耐久性和建筑的防火等都与建筑用途相关,这些都是本条提出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例如将集体宿舍改为住宅时,改造后的建筑要符合住宅类设计规范的要求。由于这种改造的情况众多,且与本规范提出的提升功能的改造有本质上的区别,本规范以下所提到的改造不包括这类改变用途的改造。】按有关专家的建议增加本条规定。提升功能的改造与改变用途的改造确实有明显的不同,改变用途的改造可能称为改建更为合适。例如将一般的住宅或办公用房改成托儿所,连楼梯的踏步高度栏杆扶手等都要改变才能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3.4.11既有建筑修缮和加固改造工程所用材料和制品应从合格的产品中选择低能耗、温室气体排放低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本条提出修复修缮和加固改造工程所用材料和制品的质量要求和检验要求】3.4.12既有建筑修缮和加固改造工程除应保证施工质量之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 所用施工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规定;2工程的施工,应严格的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 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用户和周围人员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影响。【由于施工条件较差,既有建筑的修缮修复和加固改造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并引起周边人员抱怨。因此要更加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规定】4检查和检测4.1 一般规定4.1.1既有建筑和附属构筑物的检查宜采取全数查看和重点核查的方式。 【本条提出既有建筑检查的方式。第三方检测机构一般也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检查。】由于检测已经有了系列的标准,本章的目的主要是帮助管理者确定检查的要点。4.1.2既有建筑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应将下列现象作为检查的重点:1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应有效;2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不应存放物品;3 疏散出口不得存在锁闭现象;4疏散楼梯的踏步、栏杆和扶手不应有损坏现象。【本条从正面提出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检查的重点,存在问题时应予以治理】由于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重要性在一般规定中增加了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检查重点的条款4.1.3 既有建筑和附属构筑物的检测应制定专项的检测方案。 【本规范提供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与保温、围护结构、设备设施、装饰装修和空气品质等的检测项目。既有建筑的检测可根据实际的需要确定检测项目,并制定专项的检测方案】4.1.4对于检测难于取得的性能和功能状况或数据可采取模拟试验或计算分析等方法确定。4.2 地基基础的检查检测4.2.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检查宜为查看的下列现象:1散水和勒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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