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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监督行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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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监督行政.ppt

    第十六章 监督行政第一节 监督行政概述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第三节 行政监察第四节 行政复议第五节 司法监督,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一、监督行政的概念和特征 (一)监督行政概念 监督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二)特征 1监督行政是其他社会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2监督行政的内容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第一节 监督行政概述,3监督行政是一种监督主体、监督方法都极为复杂的监督制度。 二、监督行政的种类 1以监督行为能否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为标准,可以将监督行政分为法制监督和一般监督。 (1)法制监督是法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实施的监督。 (2)一般监督是指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监督。 2以监督主体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内部还是外部为标准,可以把监督行政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1)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 (2)外部监督是指来自于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监督。 3以监督的方式不同,可以将监督行政分为日常监督与专门监督。 (1)日常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常的、普遍的监督。 (2)专门监督是指按法定程序设立的专门机关所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返回,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一、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二、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 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在对行政实施监督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内容极为广泛,包括: (一)政治监督 (二)法律监督 (三)工作监督,三、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提出质询和询问。 3调查、视察、检查政府工作。 4受理公民的申诉和意见。 5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 6监督政府组成人员。,返回,第三节 行政监察,一、行政监察概述 (一)行政监察的概念 所谓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和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和纠察的制度。 (二)行政监察的特征 1行政监察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2行政监察是一种专门监督,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3行政监察的范围非常广泛。,二、行政监察机关 (一)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 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也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 (二)监察机关的管辖 1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1)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2)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2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包括各部门的领导人员)。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3)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直辖市区(县)长、副区(县)长。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一样,适用监察机关分级管辖的制度,行政公署及其专员、副专员均应为省、自治区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3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1)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2)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县(市)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 (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行政监察法还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还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确定。,三、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18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具有以下监察职能: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申诉,通常是指当事人对有关自身的权益问题,不服原处理机关的决定,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并请求给予重新处理的行为。它包括两个方面: (1)当事人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而向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四、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 (一)调查与实施强制措施权 (二)提出监察建议权 (三)作出监察决定权,五、监察程序 所谓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步骤、期限和方式等。 (一)检查程序 所谓检查程序,是指监察机关在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事项进行检查的程序是: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二)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 所谓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是指监察机关在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政纪案件的程序如下: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理。 (三)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诉案的程序 1申诉。 2受理与复查决定。 3对监察机关的复审和复核。,返回,第四节 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及原则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从行政复议的概念可以把握行政复议制度所包括的几个基本要素: 1.行政复议由公民等行政相对人提出,提出的理由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由法定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 3.行政复议的目的是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最终解决行政争议。,(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具有监督行政和对相对人合法权利进行救济的双重属性。 2.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 (三)行政复议的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几个主要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及时、便民的原则。 4.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的复议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针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如果认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有关规定不合法,还有权依法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些规定是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外的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包括: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应当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单就以上这些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这类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二)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管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四)行政复议管辖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1.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3.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另外,行政复议法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等一方行使复议申请权利,还专门规定对有上述复议管辖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在7日内转交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之申请人。,四、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的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申请期限在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公民等一方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有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才能被复议机关受理。,(二)受理 1.受理程序。受理是指复议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立案的程序。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受理的后果。受理意味着复议程序的开始,复议机关的复议期限开始计算,没有法定的理由不能中断程序,必须在法定的期限里作出复议决定,否则就违反了法定程序。 申请人的申请被复议机关受理后,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前,不能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三)审理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就进入审理阶段,行政复议法对审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1.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1)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 (2)决定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以书面方式审理案件,即复议机关通过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3.审理的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五、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指复议机关所作的维持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发生效力的决定。 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二)限期履行决定 作出这一决定时,应当特别注意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在有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应当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如果没有法定期限的,也应当责令其在一个合理的期限里履行职责。,(三)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责令赔偿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审查被确认为违法并且造成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实际损害的,复议机关应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赔偿的,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也可以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申请,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已造成了申请人的实际损害的,就应作出责令申请人赔偿损失的复议决定。,六、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及效力 (一)形式 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二)效力及其后果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按法定程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复议决定。,七、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申请复议时,如一并就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对该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职权作出处理,包括撤销、废止或修改该规范性文件等;对该文件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在60日内作出有关处理。 2.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主动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复议机关对该依据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则应在7日内依法定程序,转送有权的国家机关(如上级或同级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等)依法处理。,3.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是一项严肃的监督行政的法律活动,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复议活动中有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要依照行政复议法或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返回,第五节 司法监督,司法监督,也称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在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被称为行政诉讼,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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