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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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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及所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内部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三条 学院设置财务处,全面负责学院会计工作。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会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全面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会计工作。学院所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根据管理或经营需要设置的会计机构,是学院的二级会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指导。第四条 学院根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综合业务科、资金管理科等财务处内部机构。第五条 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配备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按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院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分为:财务负责人、预算管理、报销审核稽核、出纳、工资核算收费管理基建核算、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岗位。第八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员不得兼任计算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出纳工作。第九条 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地轮岗,原则上三年一次,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学院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第十一条 学院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第十二条 学院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血亲关系。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学院的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学院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学院的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学院领导同意外, 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退休,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离职及办理退休手续。第十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据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二十二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主要包括: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相符,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四)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五)各种电子数据须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四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三十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和其它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三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桂林航天工业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三十四条 办理本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学院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完备的验收手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五)职工因公借款单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冲账或收回借款时,不得退还原借款单据。(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八)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财务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 ,并在其它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六)记账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1. 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对象、结算种类、支票号码和款项主要内容。2. 财产、物资收付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3. 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4. 财物损溢事项应写明发生的时间、内容。5. 待决待处理事项应写明对象内容、发生时间。6. 预提待摊事项应写明摊提期限及内容。7. 内部转账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8. 调整账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账目的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第三十六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不得连笔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二)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 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第三十七条 对于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印章或者签字。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学院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 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学院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 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财务负责人和学院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财务负责人和学院领导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第三十九条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总账和明细账待年度终了决算结束后一次打印。第四十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 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其中:(一)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日清月结;(二)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每月一次;(三)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年末进行一次;(四)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核对,半年一次。第四十一条 按照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一)会计报表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二)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四)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五)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学院名称,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学院领导、财务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学院领导、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学院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第五章 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 财务处、会计人员对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财务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三)学院制定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四)学院的预算、事业发展计划等。 第四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反映。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财务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学院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第四十八条 财务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学院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学院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五)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学院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六)对违反学院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学院领导报告,请求处理。(七)对学院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事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九条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十条 按照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的,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出具不当的审计、评估报告。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第五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学院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预算管理办法、经费收支审批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收费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第五十二条 学院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学院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三)应当全面规范学院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五十三条 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第五十四条 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 ;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第五十五条 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第五十六条 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第五十七条 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第五十八条 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第五十九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包括:季度、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第六十条 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桂林航天工业学院2013年6月7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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