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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化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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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化安全规程.docx

    焦化安全规程Safety code for the coking plant(修订版征求意见稿)GB12710201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CS 13.100C 77备案号:XXXX201-发布 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次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基本要求35 厂址、厂区和厂房56 消防设施87 电气设施98 化工装置129 备煤1410 炼焦1711 煤气净化2112 粗苯加工2713 焦油加工2914 公辅设施3115 油品、酸、碱装卸与运输3116 检修3117 工业卫生33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代替GB 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本标准与GB 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全面增修所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参照引用标准,修订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爆炸危险区域、非爆炸危险区域、氨水法脱硫和真空碳酸盐法脱硫等5个术语。基本要求:补充、调整了适用于全厂的条款,删除了焦炉煤气制甲醇的内容。厂址、厂区和厂房:增加了焦化厂厂址选择要求;细化了总平面布置中防火间距的依据标准;依据GB 50201防洪标准,明确了焦化厂防洪要求;进一步细化了焦化厂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消防设施:补充苯、焦油、洗油等储罐区应设置事故存液池、生产及装车区域应配备消防器材的要求。电气设施:修订了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选型要求。化工装置:修订了全厂性工艺管线的布置要求;修订了可燃液体储槽的布置、防火堤的设置及防火间距依据标准。备煤:增修了受煤安全要求;增加了煤调湿安全要求。炼焦:增加了焦炉烟道气余热利用及脱硫脱硝、上升管余热利用和推焦、装煤除尘的安全要求,删除干熄焦相关内容。煤气净化:增加了克劳斯炉工艺安全联锁的内容,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的安全内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设置依据标准和进入脱硫塔器内作业的安全要求等内容。粗苯加工:增加了加氢、蒸馏、火炬系统等安全技术要求,删除了酸洗法(淘汰工艺)的相关内容。焦炉煤气制甲醇:删除该章节。增加公辅系统安全要求。检修:进一步明确在爆炸危险区及火灾危险区不宜动火的安全要求。工业卫生:修订焦化厂酚、氰污水总排放口的水质排放标准。本标准由 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27102008。II焦化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组织相关专家论证通过后,方能使用和运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GB 2626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T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723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11661 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20801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T 32966 炼焦入炉煤调湿技术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01 防洪标准GB 50414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32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770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1066 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 51128 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HG/T 20508 控制室设计规范SH 3009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TSG G 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 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设计水位 designed water level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洪灾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防洪标准,并推算出该标准时的最高水位为设计水位。3.2内涝水位 water level of waterlogging在地势低洼处,由于区外径流浸入或暴雨期间雨水汇集而无法及时排泄造成积水叫内涝;或因厂区附近的河流在大汛期间不能通畅地向下游河道排泄而造成河水上涨,此时的地面积水或河道水面的水位称为内涝水位。3.3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annual.minimum frequency of wind direction全年各风向中频率出现最少的风向。3.4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3.5爆炸危险区域 hazardous area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3.6 非爆炸危险区域 non-hazardous area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3.7火灾危险场所 fire risk place存在火灾危险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场所。3.8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3.9 可靠隔断装置 reliable partition device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被隔断介质不泄漏到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3.10改良蒽醌二磺钠法脱硫 streford process以碳酸钠为碱源,以蒽醌二磺钠、偏钒酸钠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简称ADA法脱硫)3.11TAKAHAXHIROHAX法脱硫 TAKAHAXHIROHAX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以煤气中氨为碱源,以1,4蒽醌二磺钠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其废液处理采用湿式氧化法(简称TH法脱硫)。3.12H.P.F法脱硫 H.P.F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以煤气中氨为碱源,以醌、钴、铁的复合物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3.13氨水法脱硫 ammonia liaquor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以煤气中的氨为碱源,以含氨水溶液为洗涤介质,采用氨硫联合洗涤(吸收)脱除煤气中的硫化氢工艺。3.14真空碳酸盐法脱硫 vacuum carbonate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利用碳酸盐溶液吸收焦炉煤气中的硫化氢和氰化氢,并在真空状态解吸出硫化氢和氰化氢的脱硫工艺。4基本要求4.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2 焦化设施的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4.3 焦化主体设施、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4.4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4.5 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的焦化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焦化设施的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4.6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4.7 对焦化作业人员,每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健康监护体检,体检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4.8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9 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与设施,定期组织演练。4.10 企业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监测监控、登记建档,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规定将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11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4.12 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4.13 企业应按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14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应进行检测,按照GB50493设置检测报警装置。4.15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应保持完好有效。4.16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切断设备的电源。4.17应根据设备设施的介质特性、工艺条件,设置工艺参数显示、报警、联锁及紧急停车功能。4.18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按GB4053.3的要求装设平台及防护栏杆。4.19 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人员不应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应穿阻燃防护服。4.20 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烟火,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4.21 不应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4.22 加热炉煤气主管上应设煤气快速切断阀,并与炉膛温度、煤气压力、物料流量报警联锁。4.23焦化企业的防雷应满足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4.24煤气储配(煤气气柜、加压机等)应符合GB6222、GB51128、GB51066等的相关规定。4.25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按照GB12158和SH3097的规定采取静电接地措施,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4.26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4.27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应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4.28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设施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声音信号应区别于其他专用信号。4.29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隔离设施;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示标识。4.30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符合TSG21和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4.31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符合TSGD0001、GB/T20801和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4.32焦化企业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GB50160、GB50016的要求。4.33爆炸危险区域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4.34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和管理,应遵守GB/T6067的有关规定。4.35密闭的皮带通廊,应设置风帽,通风换气。4.36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可燃或有毒介质的设备、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辅助管线上应设置可靠隔断装置。5厂址、厂区和厂房5.1 厂址选择5.1.1焦化厂应布置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在沿江河岸布置时,应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焦化企业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并应符合GB11661的规定。5.1.2钢铁联合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焦化厂,在其企业中的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5.1.3 焦化厂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a)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c)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d)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e)爆破危险范围内;f)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g)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h)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i)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j)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k)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5.2 厂区布置5.2.1煤气净化区域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5.2.2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区域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5.2.3 粗苯加工区域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5.2.4 煤场和焦油加工区域宜设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5.2.5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60、GB50016的规定。5.2.6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5.2.7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符合下列规定:a)焦化企业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企业的等级和GB50201的有关规定确定;b)场地设计标高应按防洪标准确定洪水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加不小于0.5m安全超高值;c)当按第b款确定的场地设计标高,填方量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设防洪(潮)堤的方案。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厂区周围汇水区域内的设计频率内涝水位;当采用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消除内涝水威胁后,对场地设计标高不作规定。5.2.8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5.2.9 煤气净化区、粗苯加工区及焦油加工区内,不应布置与之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5.2.10 煤气紧急排放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60有关火炬的规定。5.2.11 厂区内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5.2.12 存在高毒物质的作业场所不应布置化验室、维修间和生活室等辅助用房。5.3 厂房建筑5.3.1焦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应符合GB50016、GB50160的规定。按照GB50016的规定,主要生产场所建(构)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5.1的规定。表5.1 主要生产场所建(构)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粗苯加工焦油加工生产辅助设施甲焦炉集气管直接式仪表室焦炉煤气鼓风机室、轻吡啶生产厂房、粗苯产品回流泵房、溶剂泵房(轻苯/粗苯作萃取剂)、苯类产品泵房(分开布置)、煤气放散水封室油水分离器厂房、精苯蒸馏泵房、精苯油库泵房、油槽车清洗泵房、加氢泵房、循环气体压缩机房、苯类产品装桶间吡啶精制泵房、吡啶产品装桶和仓库、吡啶蒸馏真空泵房、焦油蒸馏轻油泵房、焦油脱酚轻油泵房、酚精制酚盐分解轻油泵房汽车库机车库充电间、加油站油漆间、槽车清洗站洗车房、中心实验室甲类气体气瓶间、过氧化氢投加间、甲醇投加间乙无烟煤碾磨部位氨硫系统尾气洗涤泵房、蒸氨脱酸泵房、硫磺包装设施及硫磺库,硫磺切片机室、硫磺仓库、硫浆离心和过滤及熔硫厂房、硫磺排放冷却厂房、浆液离心机废液浓缩厂房、冷凝泵房、柴油驱动循环氨水泵房、粗苯热贫油泵房、吸收法脱硫真空泵房、精脱萘洗萘油泵房、无水氨氨水泵房、液氨泵房古马隆树脂馏分蒸馏闪蒸厂房、树脂馏分油洗涤厂房、树脂聚合装置厂房、树脂制片包装厂房、古马隆树脂仓库焦油蒸馏泵房、氨气法硫酸吡啶分解厂房、工业萘蒸馏泵房、萘结晶室、工业萘包装和仓库、酚产品泵房、酚产品装桶和仓库、酚蒸馏真空泵房、萘精制泵房、萘制片包装室、萘洗涤室、精制萘仓库、精蒽洗涤厂房、溶剂蒸馏法蒽精馏泵房、精蒽包装间、精蒽仓库、精蒽油库泵房、萘酐冷却成型、萘酐仓库、萘酐包装、洗油精制热油泵房、改质沥青泵房、酚精制泵房(酚蒸汽)、洗油加工和萘酐苊芴包装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站油箱间,燃油锅炉房油泵间、燃煤锅炉房柴油点火间、加油站煤油间、臭氧制备间丙带式输送机通廊及转运站、翻车机室、受煤坑、储煤槽、配煤室、成型机室、破碎粉碎机室、煤库、缓冲仓、煤制样室、焦油渣添加装置、混合机室、煤调湿主厂房焦台、切焦机室、筛焦楼、带式输送机通廊及转运站、贮焦槽、焦制样室煤气中间冷却油泵房、洗萘油泵房、溶剂泵房(重苯溶剂油作萃取剂)、焦油洗油泵房(分开布置)、含水焦油输送泵房、焦油氨水输送泵房粗蒽结晶、分离室及泵房、粗蒽仓库和装车、连续或馏分脱酚厂房、馏分脱酚泵房、碳酸钠法硫酸吡啶分解厂房、固体沥青装车仓库、沥青烟捕集装置泵房、洗油精制厂房、沥青焦油类泵房、酚精制酚盐分解泵房(不含轻油泵)、沥青仓库、沥青油库及油品配制泵房、精蒽泵房、苊芴结晶室、蒽醌主厂房、蒽醌包装间及仓库化验室、环境监测站、机车库加油站机油间、综合电气室及集中控制室丁解冻库硫酸铵干燥燃烧炉及风机房焦炉装煤出焦除尘地面站,除尘地面站卸灰间,焦炉装煤出焦除尘地面站预喷涂室、捣固焦炉除尘地面站吸附上料间、捣固焦炉除尘地面站吸附排料间、活性炭粉投加间戊推土机库烟道气加压机房硫酸铵制造厂房、硫酸铵包装设施仓库、试剂仓库及酸泵房、冷凝鼓风循环水泵房、氨硫洗涤泵房、氨水蒸馏泵房、煤气中间冷却水泵房、黄血盐主厂房及仓库、制酸泵房、硫氰化钠盐类提取厂房、脱硫液洗涤泵房、脱硫液槽及泵房、酸碱泵房、磷铵溶液泵房固体碱仓库、试剂泵房除盐水站加氨间(占比小于5%)、循环水泵房、污水处理站房、制氮机房注1:焦炉应视为生产装置。注2:氨硫洗涤泵房(不含富油泵)是焦炉煤气洗氨和脱除硫化氢(H2S)装置中的一个泵房,其任务是输送稀氨水或稀碱液等非燃烧液体,故氨硫洗涤泵房(不含富油泵)的火灾危险为戊类。5.3.2厂房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160及GB50414等相关规范的规定。5.3.3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小时的实心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5.3.4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5.3.5安全出入口(疏散门)、危险化学品库房不应采用侧拉门(其他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5.3.6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5.3.7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5.3.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物时,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5.3.9封闭式厂房内应通风良好,可燃介质的设备和储槽上的放散管应引出室外,并设阻火器。6消防设施6.1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6.2粗苯生产、粗苯加工、焦油加工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报警电话,并应有灭火措施。6.3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设施:a)粗苯、苯加氢储槽区(含中间储槽),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设施,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设施;b)粗苯和苯加氢的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装桶间,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的转鼓结晶机室,吡啶储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c)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d)二甲酚、蒽、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储槽或其他设备的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的蒸汽灭火设施。6.4灭火蒸汽主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应不小于0.4MPa,不宜大于1MPa,其操纵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6.5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GB50151的规定。泡沫站应布置在防火堤外的非爆炸危险区域,与可燃液体罐的间距不宜小于20m。泡沫液控制阀门应设在防火堤外,距保护可燃液体罐的间距不应小于15m。泡沫液的性能指标应与保护对象的灭火要求相适应。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应从槽顶跨越。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应固定。6.6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消防水泵房应有防止水淹的措施,当消防泵控制柜与消防水泵布置在同一空间时应有防水措施。6.7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甲、乙、丙类单、多层生产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焦油、苯加氢等装置区大型平台应设置消火栓或消防竖管,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6.8甲、乙、丙类液体储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6.9焦化厂区应设事故水池;当苯、焦油、洗油等可燃液体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能满足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6.10各厂房、建筑物、库房、塔区各层操作平台等应配置灭火器,选用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型式及配置数量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7电气设施7.1 防火防爆7.1.1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根据释放源的种类和性质确定,其中主要室内、外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见表7.1、表7.2。表7.1 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车间区域划分备煤粉碎机室、煤调湿(主厂房、调湿煤带式输送机通廊、转运站和煤塔)、无烟煤粉碎及输送22区炼焦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侧喷式)、变送器室1区机焦两侧烟道走廊(下喷式)、煤塔底层及间台、炉间台及炉端台底层、集气管直接式仪表室2区筛焦干熄焦底层、干熄焦运焦系统的转运站、切焦机室、筛焦楼、储焦槽22区煤气净化煤气鼓风机室、萃取剂为轻苯或粗苯脱酚溶剂泵房、苯类产品泵房及真空泵房、轻吡啶生产装置的室内部分、精脱硫装置高架脱硫塔(箱)下室内部分1区初冷器冷凝液泵房、焦油氨水泵房、脱酸蒸氨泵房、粗苯热贫油泵房、氨压缩机房、氨硫系统尾气洗涤泵房、脱硫泵房、无水氨氨水和液氨泵房、煤气放散水封室2区硫结片室或造粒室21区硫磺排放冷却厂房、硫浆离心和过滤及熔硫厂房、硫磺包装及仓库22区粗苯加工蒸馏泵房、苯类产品装桶间、清洗泵房、加氢泵房、加氢循环气体压缩机房、油库泵房、洗车房、古马隆树脂馏分蒸馏闪蒸厂房1区古马隆树脂制片及包装厂房、古马隆树脂制仓库22区焦油加工轻油泵房、吡啶精制泵房、吡啶蒸馏真空泵房、吡啶产品装桶和仓库1区焦油泵房、热油泵房注1、工业萘蒸馏泵房、萘结晶室、酚精制泵房、酚精制仓库及装桶间、酚精制真空泵房、萘洗涤室、萘精制泵房、精蒽热油泵房注12区工业萘结片及包装室、工业萘仓库、精萘包装室及仓库21区萘结晶室、蒽醌厂房、蒽醌包装及仓库、苊包装、芴包装、萘酐厂房、萘酐包装及仓库、精蒽仓库22区生产辅助设施试验室气瓶室加油站煤油间2区注1:热油是指工作温度高于其闪点的丙类流体的统称。表7.2室外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车间区域划分煤气净化电捕焦油器、初冷器、焦油氨水分离槽、机械化氨水澄清槽、煤气洗涤塔、饱和器(含间接法)、干式脱硫塔、干式脱硫箱、煤气放散装置、无水氨精馏塔、溶剂回收塔(重质苯作萃取剂)、萃取塔及溶剂回收塔(轻苯、粗苯作萃取剂)、脱苯塔、两苯塔、再生器、苯捕集器2区苯类冷凝冷却器及换热器、贫/富液换热器、酸汽冷却器、酸汽分离器、2区苯类卧式贮槽、粗苯产品贮槽2区粗苯产品装车台和洗车台2区室外煤气加压机(鼓风)机、无水氨泵、苯类泵、酸气风机、脱硫泵、热贫油泵2区粗苯加工苯精馏塔、苯加氢反应器、古马隆蒸馏塔及闪蒸塔聚合釜2区苯类冷凝冷却器及换热器2区苯类卧式贮槽、苯初馏分槽、苯精制类贮槽2区苯产品装车台和洗车台1区/2区苯类泵2区焦油加工焦油馏分塔、吡啶中和器、吡啶精馏塔、酚蒸馏塔、蒽蒸馏塔、工业萘蒸馏塔、轻油制气燃烧室、洗油蒸馏塔2区吡啶冷凝冷却器、油气换热器、萘冷凝冷却器及换热器、古马隆冷凝冷却器及油气换热器、酚冷凝冷却器及油气换热器2区吡啶卧式贮槽、酚卧式贮槽、萘产品卧式贮槽、吡啶产品槽、酚产品槽、萘产品槽、油水分离器(苯、吡啶、酚类)、古马隆聚合器、萘结晶槽2区轻油、酚类及萘类产品装车台1区/2区焦油泵、轻油泵、萘产品泵、吡啶产品泵、酚类产品泵2区生产辅助设施除尘器/粉尘仓内部20区脉冲袋式除尘器内部21/22区煤调湿、干熄焦、干熄焦筛焦及储焦等除尘管道阀门和法兰、除尘器上部、除尘排出装置(卸灰阀)、输送装置(螺旋给料、斗提)22区注: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 和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51128的有关规定。7.1.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符合GB50058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7.1.3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7.1.4中央控制室应符合HG/T 20508的规定。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应与设有甲、乙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和甲、乙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控制室、机柜间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7.1.5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塔杆高度的1.5倍。7.1.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电缆沟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紫外线照射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7.1.7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事故的电缆回路,应采取以下防火阻燃措施:a)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b)在重要的电缆沟和隧道中,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阻火墙;c)对主要回路的电缆,可单独敷设于专门的沟道中或耐火封闭槽盒内,或对其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d)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电缆23m长的区段施加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7.1.8在爆炸危险区域设置的检修电源应为满足环境危险区域要求的防爆电源。7.1.9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应采用铜芯电缆。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7.1.10在容易积存爆燃性粉尘的环境,非铠装电缆或阻燃电缆表面附着的可燃性导电粉尘应定期清扫。7.1.11焦炉机械车辆、液压交换机、煤气鼓风机、循环氨水泵为一级负荷,大中型焦化企业的消防水泵房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其他工艺用电设备可按二级负荷供电。7.2 防触电7.2.1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7.2.2滑触线高度不宜低于3.5m,低于3.5m时,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7.2.3车辆上配电室的人行道净宽,不宜小于0.8m。裸露导体布置在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不应小于1.9m。7.2.4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与PE线或PEN线相连接,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7.2.5电动车辆的轨道应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7.2.6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在狭小空间、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安全电压的电路应是悬浮的。7.3 照明7.3.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7.3.2车辆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司机感到眩目。7.3.3甲、乙类液体储槽区,宜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7.3.4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应低于表7.3的规定。37表7.3 主要作业场所的照度车间和作业场所最低照度/Lx配煤室,转运站,破(粉)碎机室,筛焦楼,储焦槽,熄焦泵房受煤槽及翻车机室、焦炉一层端台、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焦炉地下室,带式输送机通廊煤气净化、粗苯加工及焦油加工泵房室外塔、槽平台控制室、操作室1005030100303007.3.5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a)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b)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c)煤气净化车间的鼓风机室;d)粗苯加工厂房内;e) 焦油加工厂房内:f)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室。7.3.6生产装置上的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汽)的放散管、储槽顶部人孔(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出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7.4 通讯和仪表7.4.1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a)厂调度室与各车间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电力供应、水力供应、煤气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b)集中控制台与有关岗位;c)受煤与储煤有关岗位;d)运焦与筛焦有关岗位;e)焦炉控制室与煤气鼓风机控制室。7.4.2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应直接进入仪表操作室,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间)。7.4.3焦化厂应设置对全厂生产过程进行操作、监视、控制和管理的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且应配置事故应急电源(UPS)。7.4.4 控制系统应具有完善的过程控制、顺序控制、联锁、保护和报警功能。8化工装置8.1 通用规定8.1.1化工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8.1.2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8.1.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置可靠隔断装置。8.1.4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a)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引出建(构)筑物外,且不危及人员安全;b)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操作平台2m以上;c)煤气放散管,应符合GB6222的有关规定;d)操作放散管时,应站在上风侧操作。8.1.5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导入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达到GB16171标准放散。8.1.6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8.1.7禁止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机动车辆进入化工区域。8.1.8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设备和管线,清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8.1.9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8.1.10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8.1.11塔器的窥镜、液面计的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8.1.12管式炉点火前,应采用蒸汽或氮气清扫,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8.1.13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a)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b)炉内火焰突然熄灭;c)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d)炉管漏油、漏气;e)煤气管道泄漏。8.1.14处理苯类的泄漏事故时,应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并应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8.2 管线8.2.1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采用地上架设方式,并应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8.2.2可燃或有毒介质的管线,不应穿越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休息室及与该管线无关的储槽区或生产厂房。8.2.3可燃或有毒介质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应积聚可燃气体、蒸汽。8.2.4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8.2.5蒸汽管与易燃物质管道同架敷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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