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陕西省律师条例.docx

    • 资源ID:35066193       资源大小:18.17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陕西省律师条例.docx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六号)陕西省律师条例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 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律师条例(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 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章律师协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1-1贝;(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 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 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 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恶意串通、捏造事实, 进行虚假诉讼或者虚假仲裁;(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 行;(九)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本人通过网络传播媒介等方式对案 件发表不当言论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平安等 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无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方法律援助案件,为律师办 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条件和便利。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以下公共法律服 务活动:(一)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举办 普法讲座、参与矛盾纠纷调处、代理案件等方式,引导公民通过合法 途径表达诉求,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二)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采取释法析理、 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代理案件等方式,化解矛盾,推动涉法涉 诉信访法治化;(三)参与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宣讲、法律咨询等方 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四)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五)参与其他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将律师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为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履职提 供法律顾问等辅助性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五章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 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中 的重大问题。第四十五条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 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 面答复提出投诉的律师。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 关机关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 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联动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律师维护执业权 利的申请,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调 查属实的,应当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 理情况及时反应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调查核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P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 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 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情况 作出评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指导。第四十九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诚 信信息系统,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信息应当及时记录、披露,方 使公众查询监督。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提 出处分、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 之日起七日内通报提出建议的机关。第六章律师协会第五十一条律师协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 人,是律师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行业规 范对律师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提供服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党的建设工作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 完善议事、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那么;(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也纪律教育,对律师的 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四)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 考核;(五)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六)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 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七)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八)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交流工作经 验,宣传律师制度,推开工作开展;(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加快涉外、商事纠纷、工程建设、金 融、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品 牌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建设。第五十四条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或者作出的决议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律师协会处理会员违法违纪行为明显不当的,省、设区的市司法 行政部门可以提出监督意见。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或者其他个人作出一万元以 上、对律师事务所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处分决定或者没收相当数额违 法所得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律师或者其他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 可、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七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当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 例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五十九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律师执业以及与律师管理相关的 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 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 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局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律师法律服务'也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健康 开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 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研究制定律师行业中长期开展规划,加强律 师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服务秩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 法做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 师合法权益。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的违 法违规和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 或者律师协会投诉、举报。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律师、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设区的市司法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 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 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 由。第十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 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 和撤消。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 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作出撤销准予 执业的决定:(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 出准予执业决定的。第十二条 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收回、注 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撤消律师执业证书处分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四)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五)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六)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因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 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 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 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设区 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设 立律师事务所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 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 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理山。第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法律服务欠缺的地区设立律 师事务所、分所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放宽设立条件。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 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 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律师事务所跨县(市、区)变更住所,需要变更对其实施日常监 督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 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市、 区)司法行政部门。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对章程、合伙协议 作出相应修改后,按照法定设立许可程序办理。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 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分立协 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法定设立程序或者终止程序办理。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不得受理新的业 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妥善处理受理的业务事 项,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 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终止的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 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 监督、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利益冲突审查、风险控制、 质量控制、人员管理、培训教育、年度考核、违规律师辞退、投诉查 处、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等方式兴办企 业,不得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之间应当公平竞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业务。第二十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有关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执业风险、 事业开展和社会保障等基金。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 社会保险。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按 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与本省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执业律师 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 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具备条件 的律师事务所探索建立公司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第二十九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设立分所,支持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第三十条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 可以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从事法律服务。第四章 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 关、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 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 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碍律师依 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第三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 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 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 护或者代理。第三十三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 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案件的代理 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 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三十四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 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 应当依法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不得拒绝安排律师会见,不得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得附加 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 料。看守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 设,建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 预约等方式为辩护 律师会见提供便利。第三十五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除 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外,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具 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推行电子阅卷,允许刻录、下载 材料。第三十六条 律师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公安、海关、金融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核实 与承方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三十七条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 查令。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 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 的,人民法院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开庭日期并 及时通知律师。第三十九条律师助理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 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可以随同辩护律师会见,参与会见的律师 助理人数为一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助理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代为办理立案、提交领取法律文 书,协助阅卷。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从事相关辅 助工作,但律师助理不得发表代理、辩护意见。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得 有以下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 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 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注意事项

    本文(陕西省律师条例.docx)为本站会员(太**)主动上传,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得利文库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