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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本).doc

    • 资源ID:35390094       资源大小:28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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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本).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577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伊犁州财政局、经贸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八月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由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负责组织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确定自治区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或资本金注入的支持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市场开拓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自治区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自治区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经济效益良好。(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上年财务状况等。(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四)其他资料。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许可手续,依法对土建工程、设备采购等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第十三条 自治区经贸委依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第十四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第十五条 企业按属地关系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自治区企业也可通过有关行业管理办公室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第十六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七条 地州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第十八条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州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下达项目计划。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二十条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当年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在全疆范围内组织国家项目资金申请工作,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国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在财政部将项目预算(拨款)下达自治区财政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二十一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对国家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贸委、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当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的要求,做好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第二十四条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的时间。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市场开拓等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后,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贸委汇总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后,将国家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于4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贸委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审计。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5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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