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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办法.docx

    • 资源ID:36154463       资源大小:12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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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办法.docx

    XX县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方法第一条 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执法音像记录工作, 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更好维护人民群众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执法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音视频 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实时音频、影像记录的行为。第三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真实、全面,做到执法全过 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全过程的,可以不进行 执法音像记录。执法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 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小组数”+1的标 准配备执法记录设备。执法音像记录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 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 环节,应当进行执法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 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 进行全程执法音像记录。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单位执法场景,编制 使用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采用音像设备记录现场执 法活动的范围和要求,向社会公开并报县司法局备案。本单位执法实践中发生过执法冲突、执法争议频率高、 牵涉当事人人身、生命健康、较大财产权益的以及其他容易 引发执法争议的现场执法场景应编入目录清单。第七条执法音像记录重点摄录以下内容:(一)执法现场环境(包括总体环境、主要环境、个性 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 言行举止;(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 行为的证据;(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六)应当摄录的其他重要内容。情形较复杂的执法,可按现场需要配置多种记录设备同 时拍摄。第八条 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 活动不同环节或措施,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 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执法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 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人员相关执法事由、依据、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和正在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需统一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 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执法音像记录。第九条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 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第十条 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 电量缺乏、存储空间缺乏、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 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 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 法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 照、录音、录像,不阻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配备便携式执法记录仪最低标准为每执法 组一台加备用一台,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按执法实际 需要配备。执法主体的办案场所(询问室、听证室等)按执 法具体情况确定安装的设备。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检查、维护、保养、登记以及执 法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等管理工作,由行政执法机 关落实集中保管或专人保管。第十三条执法执法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 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 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无法及时保存的,在具备条件后24 小时内保存。在保证数据平安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远程同步 上传或者云存储。第十四条 从监控技术设备提取的音像信息,应当注 明提取的地点、时间、人员等信息,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将执法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 法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制作文字 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并 刻录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其他执法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 法实际、诉讼期限、使用情况需要等因素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行政 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记录管理、 分类管理。建立数字化管理制度,对相对固定的监管对象或 违法行为可以实行“一户式”集中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 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执法音像 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 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执法音像记录的调阅、借阅、拷贝等 使用权限。第十七条 鼓励行政执法机关探索本钱低、效果好、易 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创立同 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执法音像记录集中“一户式”储存。第十八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监察、司法等机关因工 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执法音像记录;除涉及国家 秘密等法定事由不宜提供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拒绝提供。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 改原始执法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 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 执法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议有关机关追究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因缺乏同步录音录 像证据,导致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或被复议机关纠错的;(二)相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影 响行政处分结果正当性的;(三)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剪接、删改的;(四)未按规定保管,致使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毁损、灭 失、泄露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私自或者违规调取、使用、披露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影响案件办理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造成严重后果 的;(六)其他违反本意见的情形,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追 究责任的。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发布新规定 的,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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