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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CP法规题库--判断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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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CP法规题库--判断题.doc

    判断题 共329道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目的之一是使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可信,结果科学可靠。 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目的之一是使药品临床试验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X 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目的之一是使药品临床试验能够保证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目的之一是使更多的受试者愿意参加临床试验。X 5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定依据是赫尔辛基宣言。X 6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 7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有关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的方法。 8 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X 9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参照赫尔辛基宣言和国际公认原则制定的。 10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依据国际公认原则制定的。 1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适用于所有新药临床前试验。X 1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仅适用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X 1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适用于药物各期临床试验。 1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适用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 15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1998年10月颁布的。X 16凡新药临床试验或人体生物学研究实施前均需经药政管理机构批准。 17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共包括13章、62条。 X 18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有2个附件,一个是赫尔辛基宣言、一个是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道德指南。X 19 进行临床试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预期的受益超过预期的危害。 20 临床试验是科学研究,故需以科学为第一标准。X 21 临床试验只需以道德伦理为标准。X 22 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是以人为对象的研究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 23 任何临床试验要以受试者绝不受到伤害为必要条件。X24 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25 药品临床试验必须遵循道德原则。 26 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的道德原则是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27 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应加强监查员的职能。28 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有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任职行医的资格。 29 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关于职责分工应达成口头协议。X 30 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31 多中心临床试验应建立管理办法以使各试验中心的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包括在违背方案时中止其继续参加试验的措施。 32 负责试验的主要研究者所在单位应是国家药物临床研究基地。 33 主要负责研究者所在单位应是市级以上医院。X 34 临床试验所在单位的设施条件应符合临床试验工作的要求。 35 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并建立数据传递与查询程序。 36 多中心临床试验应根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加该试验的研究者。 37 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两项措施是伦理委员会和医生的医德。X 38 临床试验主要目的是保障受试者的权益。X 39 临床试验的过程必须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40 临床试验的过程必须确保其科学性和可靠性。 41 参加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人员只受国际公认原则的约束。X 42 多中心临床试验在各中心根据各自具体情况管理药品,包括分发和储藏。x43 伦理委员会应在药政管理部门建立。X 44 伦理委员会在临床试验单位或医疗机构内建立。 45 伦理委员会最多由5人组成。X 46 伦理委员会中至少有1人从事非医药专业。 47 伦理委员会最多有1人来自其他单位。X 48 伦理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原则之一是赫尔辛基宣言。 49 伦理委员会审批意见要经上级单位批准。X 50 伦理委员会独立工作不受任何参试者的影响。 51 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52 临床试验前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阅是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53 临床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同意并签发赞同意见后方可实施。 54 临床试验方案批准后,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修改可不报告伦理委员会。X 55 伦理委员会是以讨论的方式做出决定。X 56 伦理委员会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审查意见做出决定。 57 伦理委员会中的非医学专业的委员不参加投票。X 58 伦理委员会中被邀请的非委员专家也可以参加投票。X 59 伦理委员会中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委员不投票。 60 伦理委员会签发赞同或不赞同意见的批件应保存,其他的会议及决定不必做书面记录和保存。X 61 伦理委员会的工作记录要保持到试验结束后2年。X 62 伦理委员会应将会议记录保持至试验结束后5年。 63 伦理委员会签发的意见只能是同意和不同意。X 64 伦理委员会签发的意见可以是同意、作必要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终止或暂停先前已批准的试验。 65 伦理委员会应将会议记录保存至试验开始后3年。X 66 伦理委员会在签发书面意见时只需写明同意、作必要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终止或暂停先前已批准试验的意见,不需其他附件。X67 伦理委员会主要从科学的角度审阅试验方案。X 68 伦理委员会要对研究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69 伦理委员会主要从保护受试者权益的角度审阅试验方案,不包括对研究者资格的稽查。X 70 伦理委员会要对监查员的资格进行稽查。X 71 伦理委员会主要从保护受试者权益的角度审阅试验方案,不包括对稽查员资格的稽查。 72 伦理委员会要对申办者的资格进行稽查。X 73 伦理委员会审阅试验方案时,不包括对申办者资格的稽查。 74 伦理委员会不需要对试验设计的科学性进行审阅。X 75 多中心临床试验在各中心内以相同方法管理药品,包括分发和储藏。 76 伦理委员会应审阅病例报告表的设计。X 77 在临床试验完成之前,受试者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X 78 受试者在进入临床试验之前,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79 试验方案一经批准不得修改。X 80 如发现涉及试验药品的重要新资料有必要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出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征得受试者同意。 81 如发现涉及试验药品的重要新资料有必要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出书面修改,再征得受试者同意。X 82 因中途退出试验会影响数据统计结果,所以受试者一但签署知情同意书入选临床试验,就不得退出试验。X 83 受试者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受到歧视和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84 知情同意书应选用国际统一规定的语言和文字。X 85 知情同意书应选用受试者和其法定代表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 86 多中心临床试验要求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87 无行为能力的人,因不能表达其意愿,故不能作为临床试验受试者。X 88 在临床试验期间,为防止与试验相关的其他信息影响试验结果,故不得向受试者介绍有关信息资料。X 89 在临床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有关试验的信息资料。 90 为避免受试者不断改变意见,所以应在知情同意过程执行后,立即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开始试验。X 91 必须给受试者充分时间考虑其是否愿意参加试验。 92 研究者根据有关资料起草临床试验方案并签字后即可实施。X 93 试验方案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在双方签字并报告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实施。 94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临床试验的题目和立题的理由。 95 临床试验方案不包括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X 96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97 临床试验方案不包括非临床研究中有意义的发现和与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发现。X 98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非临床研究中有意义的发现和与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发现。 99 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性和受益应在知情同意书中详细写明,临床试验方案不包括这一项内容。X 100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性和受益。 101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监查员的姓名和地址。X 102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临床试验的场所、申办者的姓名、地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103 临床试验方案中试验设计包括对照或开放、平行或交叉、双盲或单盲、随机化方法与步骤、单中心与多中心。 104 临床试验方案中一般不对合并用药作出规定。X 105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出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病例数。 106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根据研究者经验设计出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病例数。 X 107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根据药效与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及量效关系制定试验药与对照药的给药途径、剂量、给药次数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 108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根据研究者的经验制定试验药与对照药的给药途径、剂量、给药次数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X 109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包括试验用药、安慰剂和对照药的登记和记录制度 110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包括试验用药的登记与记录制度,安慰剂可不必记录。X 111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包括临床观察及实验室检查的项目和测定次数以及随访步骤。 112 临床观察及实验室检查的项目和测定次数、随访步骤可根据试验情况而定,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可不包括该项内容X 113 不良事件的随访及医疗措施在试验结束时同时结束。X 114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包括不良事件的评定记录和报告方法,处理并发症的措施以及事后随访的方式和时间。 115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包括评价试验结果采用的方法和必要时从总结报告中剔除病例的依据。 116 研究者必须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X 117 研究者应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任职行医的资格。 118 研究者必须对临床试验研究方法具有丰富的经验。X 119 研究者必须是在职主任,以有权支配进行临床试验所需的人员及设备。X 120 研究者应对临床试验研究方法具有丰富的经验或可得到有经验的同事在学术上的支持。 121 只要有医学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就可作为研究者。X 122 研究者必须熟悉本规范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123 研究者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试验方案,请求批准。 124 申办者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试验方案,请求批准。X 125 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内容,与申办者一同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和本规范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126 为防止干扰试验结果,试验开始后受试者不应了解更多有关的新信息。X 127 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安全性,同时也应掌握在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出现的所有与该药有关的新信息。 128 研究者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一项临床试验,不需得到医院的批准。X 129 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所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 130 为保密起见,研究者只向助手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在工作中的职责。X 131 研究者应向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在工作中的职责。 132 研究者应让尽量多的受试者进入试验。X 133 研究者应保证足够数量并符合入选条件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134 为保证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入选条件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研究者应要求所有符合试验方案中入选条件的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X 135 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在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字后取得知情同意书。 136 应在临床试验完成之前,完成向伦理委员会的报批过程。X 137 试验有关情况和知情同意书内容须先经伦理委员会批准。 138 研究者负责做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139 申办者负责做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X 140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不良事件,研究者应首先争得申办者同意,再采取必要措施。X 141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142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同时报告药政管理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且在报告上签名、注明日期。X 143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不良事件,研究者应首先分析研究,找明原因写出详细的分析报告,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X 144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不良事件,研究者可不做记录和报告。X 145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若可能与试验药品无关,则研究者可不做记录和报告。X 146 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准确、完整、合法、及时地载入病例报告表。 147 研究者应接受监查员的定期访问和主管部门的稽查和视察。 148 研究者如有适当理由可不接受监查员的定期访问和主管部门的稽查和视察。X 149 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送交申办者。 150 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送交药政管理部门。X 151 临床试验完成后,申办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送交药政管理部门。X 152 研究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药政管理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述明理由。 153 研究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通知伦理委员会。X 154 研究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时,必须事先通知受试者、药政管理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述明理由。X 155 申办者发起、申请、组织、资助和监查一项临床试验。 156 申办者必须是制药公司,而不能是个人。X 157 多中心临床试验实施计划中应考虑在试验中期组织召开研究会议。 158 申办者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159 为保证质量,申办者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X 160 申办者建议临床试验的单位和研究者入选,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161 申办者决定临床试验的单位和研究者入选,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X 162 申办者提供的研究者手册内容应包括试验用药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资料和数据。 163 申办者提供的研究者手册内容应包括试验用药的生产工艺、伦理委员会批件、质量检验报告和药政管理部门的批件。X 164 申办者在获得药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开始按方案和GCP原则组织临床试验。 165 申办者在获得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开始按方案和GCP原则组织临床试验。X 166 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方式等均属研究者职责,不须另外分工。X 167 在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方式等方面研究者与申办者应协议分工。 168 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用药品。 169 申办者应向受试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用药品。X 170 申办者任命经过训练的人员作为监查员,监查临床试验的进行。171申办者可任命受试者作为监查员,监查临床试验的进行。X 172 试验用药品若属同一生产批号,则不需编码和贴有特殊标签。X 173 申办者应定期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求质量保证。X 174 需要时,申办者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求质量保证。 175 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保管和分发只要按临床试验方案执行,就不需要另外建立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X 176 申办者不负责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保管、分发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X 177 如研究者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责任心,申办者可不必任命监查员监查试验。X 178 对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是研究者的职责,申办者不能参与。X 179 申办者与研究者一起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受试者安全。 180 严重不良事件发生后为避免各个研究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研究者间不必相互通报。X 181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受试者安全并及时报告药政管理部门,也向涉及相同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 182 研究者不遵从方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持续不遵从则应中止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并向药政管理部门报告。 183 研究者不遵从方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持续不遵从则应向药政管理部门报告,但无权中止研究者继续临床试验。X 184 申办者有权中止严重或持续不遵从方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研究者继续临床试验,但需获得药政管理部门的批准。X 185 因所有受试者均是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之后参加临床试验的,所以即使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申办者也不必提供经济补偿。X 186 申办者应对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提供适当的治疗或经济补偿。 187 证实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是监查员职责之一。 188 保障受试者的权益是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189 监查员由伦理委员会任命。X 190 监查员由申办者任命,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191 临床试验中进行监查的目的之一是证实试验中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 192 临床试验中进行监查的目的之一是证实试验的进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 193 临床试验中进行监查的目的之一是证实试验的进行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有关法规。 194 临床试验中进行监查的目的之一是证实试验遵循的方案的科学性。 195 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 196 监查员是药政管理部门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X 197 每一个临床试验应有5位以上监查员。X 198 一般人只要经过适当训练即可监查临床试验。X 199 监查员要有适当的医学、药学和相关学科学历。 200 如有医学或药学资格者,可直接任命为临床试验监查员。X 201 监查员必须遵循本规范和有关法规。 202 保证临床试验的进展是研究者职责,与监查员无关。X 203 监查员职责之一是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与发展。 204 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范进行工作。 205 监查员应遵循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工作。 206 确认试验所在单位是否具备适当条件是申办者的职责,而不是监查员的工作内容。X 207 监查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在试验前确认将要进行临床试验单位已具备了适当的条件。 208 监查员可根据研究者提供的信息,确认试验所在单位是否具备了适当的条件。X 209 监查员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所在单位是否已具备试验所需的实验室设备。 210 监查员应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所在单位已具备所需的实验室设备,并工作良好。 211 监查员应在试验前估计试验所在单位有足够的受试者。 212 监查员应在试验前估计试验所在单位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受试者。 213 监查员在试验中访视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以求所有受试者在试验完成前取得了知情同意书。X 214 监查员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以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215 监查员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以确认在试验前取得大多数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X 216 监查员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确认所有数据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 217 监查员在试验前、中、后期访视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确保病例报告表中所有数据无一缺失。X 218 监查员每次访视研究者后,需向申办者口头报告访视情况。X 219 监查员在每次访视研究者后,需向申办者以书面形式报告访视情况。 220 监查员每次访视后,向研究者递交的报告应述明访问日期、时间、监查者姓名、访视的发现以及对错漏作出的纠正。X 221 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认真填写病例报告表,并保证与原始资料一致。X 222 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确认所有核查的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 223 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确认已有的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受试者签名并注明日期。X 224 监查员每次访视时,应该确认所有的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225 监查员每次访视时,应在确认所有的错误或遗漏均已修改后,在病例报告上签字 。X 226 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对所有错误或遗漏作出修改注明。X 227 如入选受试者的退出及失访过多,监查员应核实后作出报告,并在病例报告表上予以解释。X 228 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由主要研究者起草后经申办者同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X229 监查员应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已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X 230 监查员应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已在试验结束前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X 231 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如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清楚、完整,则不需与原始资料核对。X 232 监查员每次访视后,需向药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其访视情况。X 233 监查员应核实试验用药品是否按照药品管理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回收和有相应的记录,并证实该过程是否安全可靠。 234 监查员应核实试验用药品有供应、分发的记录。如受试者留有未用的试验用药品可让受试者自行销毁。X 235 病例报告表是临床试验中临床资料的记录方式。 236 病例报告表是临床试验报告的记录方式。X 237 每一位受试者在试验中的有关资料均应记录于预先按试验要求而设计的病例报告表中。 238 每一受试者在试验中的有关资料只记录在病历中。X 239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开始后,按临床试验的具体情况决定记录数据的方式。X 240 研究者只需将每一受试者在试验中的有临床意义的资料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X 241 研究者应有一份受试者的编码和确认记录,此记录应保密。 242 每一受试者的姓名和编码应准确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X 243 研究者应有一份受试者的编码和确认记录,在试验结束后方可公布。X 244 研究者应确保将任何观察与发现均已正确而完整地记录于病例报告表中。 245 研究者应只需将超出正常范围的数据记录于病例报告表中。X 246 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起草后由各中心主要研究者共同讨论制定,经申办者同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47 多中心临床试验由申办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人。x248 在病例报告表上作任何更正时,不得改变原始记录,只能采用附加叙述并说明理由,并由更正的研究者签字和注明日期。 249 复制病例报告表副本时,不能对原始记录作任何改动。 250 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的数据也应记录。 251 除正常数据外,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上。X 252 对显著偏离或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由研究者作必要的说明。 253 对显著偏离或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一般为无效数据,但研究者应作出必要说明。X 254 对显著偏离或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应予以复核,并用复核结果替换原数据。X 255 各检测项目必须注明采用的单位名称。 256 各检测项目必须采用国际统一规定的单位名称。X257 各检测项目必须注明国际统一规定的正常值。X 258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与临床试验方案一致。 259 临床试验过程中会有新的发现,因此总结报告可与临床试验方案不一致。X 260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不同治疗组的基本情况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261 设盲的临床试验因随机分组,故不需做可比性比较。X 262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内容应报告随机进入治疗组的实际病例数,并分析中途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 263 中途剔除的病例因未完成试验,故可以不列入临床试验总结报告。X 264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只报告随机进入治疗组的完成病例数,中途剔除的病例,因未完成试验不必进行分析。X265 多中心临床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人。266 在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应计算各治疗组间的差异和可信限,并对各组统计值的差异进行统计检验。 267 多中心临床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不同试验方案在不同的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X 268 在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将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例数和发生率单独列表,但不需评价和讨论。X 269 研究者应将临床试验的资料在所在医疗单位保存,保存期为试验药品被批准上市后至少2年。X 270 研究者应将临床试验的资料在所在医疗单位保存,保存期为药品被上市后至少3年。X 271 研究者应将临床试验的资料在所在医疗单位保存,保存期为试验药品临床试验结束后至少5年。 272 研究者应将临床试验的资料在医疗单位保存,保存期为试验药品临床试验结束后至少3年。X 273 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保存期为临床试验结束后至少3年。X 274 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保存期为临床试验结束后至少2年。X 275 在多中心试验中评价疗效时,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 276 在多中心试验中各中心试验样本量均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277 临床试验的设计与结果的表达及分析过程中,必须采用公认的统计分析方法,并应贯彻于临床试验的始终。 278 临床试验设计与结果表达及分析的各步骤中,均需有熟悉生物统计学的人员参加。 279 试验方案中观察样本的大小必须以统计学原则为依据。 280 试验方案中观察样本的大小必须以检出有明显的差异为原则。X 281 计算样本大小应依据统计学原则考虑其把握度及显著性水平。 282 临床试验方案中要写明统计学处理方法,以后任何变动须在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述明并说明其理由。283 多中心临床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的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 284 如需作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及程序。 285 临床试验均需作中期分析。X 286 临床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的表达着重在临床意义的理解,对治疗作用的评价应将可信限的差别与显著性检验的结果一并予以考虑,而不一定依赖于显著性检验。 287 临床试验数据统计分析中,对治疗作用的评价应依据于显著性检验。X 288 在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中发现有遗漏、未用或多余的资料须加以说明。 289 在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中发现有遗漏、未用或多余的资料可不必加以说明。X 290 临床试验统计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 291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得自受试者的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收入报告。 292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应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作检查。 293 涉及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只要按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则不需另外记录。X 294 为保证临床试验数据库的保密性,应采用适当的标准操作规程,以防止未经申办者授权的人接触数据。 295 建立适当的标准操作规程,防止未经申办者授权的人接触数据,以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 296 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的质量控制程序,将遗漏的和不准确的数据所引起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297 在试验过程中,数据的登记应具有连续性。 298 在试验过程中,数据的登记不一定要具有连续性。X 299 为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应采用二次录入法或校对法。 300 为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应由技术熟练的同一录入人员分二次完成录入。X 301 临床试验中随机分配受试者只需严格按试验方案的设计步骤执行,不必另外记录。X 302 临床试验中随机分配受试者的过程必须有记录。 303 在设盲的试验中应在方案中表明破盲的条件和执行破盲的人员。 304 在设盲的试验中,如遇紧急情况,允许对个别受试者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疗,但必须在病例报告上述明理由。 305 在设盲的试验中,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通知申办者,申办者在场时允许对个别受试者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疗,但必须在病例报告上述明理由。X 306 试验用药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307 试验用药品如确实有效可在市场上少量销售。X 308 试验用药品必须注明临床试验专用。 309 在双盲临床试验中,研究中的药品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310 在双盲临床试验中,研究中的药品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只需在外形上一致。X 311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 312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申办者负责。X 313 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药品退回申办者,整个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 314 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药品自行焚毁,整个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X 315 研究者所有的试验药品应用于该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但对于希望使用该药品的未入选试验的患者,可在研究者监护下使用该药。X 316 监查员负责对试验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品的处理过程进行检查。 317 对试验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品的处理过程进行检查不是监查员的工作。x 318 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采用标准操作程序的方式执行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 319 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采用认真工作的方式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x 320 临床试验中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加以核实,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确保临床试验中各项结论是从原始数据而来。 321 临床试验中需对认为不准确的观察结果和发现加以核实,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及临床试验中各项结论的准确性。x 322 在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必须采用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有数据可靠,处理正确。 323 在数据处理中必要时须采用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有数据可靠,处理正确。x 324 药政管理部门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进行系统性检查。 325 临床试验的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 326 临床试验的稽查应由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x 327 药政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办者在实施试验中各自的任务与执行状况查对比较,进行稽查。 328 临床试验所在的医疗机构除实验室资料外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均应准备接受药政管理部门的视察。x 329 临床试验的所在医疗机构和实验室所有资料(包括病案)及文件均应准备接受药政管理部门的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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