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浙江地区宗教建筑示范》(试行版).pdf

    • 资源ID:3687998       资源大小:685.39KB        全文页数:36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浙江地区宗教建筑示范》(试行版).pdf

    1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 (试行)(试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2015 年 4 月 2 目目 次次 1 1 总总 则则 2 2 术术 语语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4 4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 5 5 结构设计结构设计 6 6 建筑设备建筑设备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附件件: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3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了规范宗教建筑的建设, 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 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佛教、道教、 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建筑。 1.0.3 现存宗教建筑的改、扩建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可参 照本规范执行。 1.0.4 宗教建筑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 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 4 2 2 术术 语语 2.0.1 宗教用地 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 用地。 2.0.2 宗教活动场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 的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2.0.3 宗教建筑 用于开展宗教活动及配套功能的建筑,主要由宗教主体 建筑、宗教配套建筑和宗教标志物等组成。 2.0.4 宗教主体建筑 用于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举行宗教礼仪的建筑物。 2.0.5 宗教配套建筑 除宗教主体建筑外用于生活和管理的建筑物。 2.0.6 宗教标志物 含有宗教代表意义的标志、符号及构筑物。 5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1 选 址 3.1.1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应根据信教群众分布和国家宗教政策合理布 局宗教活动场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宗教用地的容积 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 3.1.2 宗教活动场所宜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较便利、设施 配套较完善的区域。 3.1.3 宗教活动场所宜选择在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较好、避 风性较好、不易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区域。 3.1.4 宗教活动场所应远离噪声源、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场 所,与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环境噪声要求高的区域保持 必要的距离,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等标准的规定。 3.1.5 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城市交通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 出入口。宗教建筑用地宜设置不少于 2 个连接用地周边道路 的出入口。 3.2 建设规模 3.2.1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分类,按照建筑面积划分为以下 四类。 6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分类表 表 3.2.1 规模分类 城镇型建筑面积 郊区型建筑面积 第一类 大于 5500 平方米 大于 10000 平方米 第二类 3301-5500 平方米 6601-10000 平方米 第三类 1000-3300 平方米 2000-6600 平方米 第四类 小于 1000 平方米 小于 2000 平方米 注:城镇型宗教建筑指建于城市和镇建成区中的宗教建 筑。郊区型宗教建筑指建于郊区、乡村及其他地区的宗教建 筑。 3.2.2 宗教建筑容积率应符合所在区域的城乡规划。用 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各宗教的传统习惯,其容积率可 适当降低。 3.3 总平面布局 3.3.1 总平面布局应依据当地规划要求,并满足开展宗教活 动的需要,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3.3.2 总平面交通设计应组织合理、流线顺畅,出入口及道 路应便于车辆、人员进出,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同时兼顾 各类宗教的传统习俗。 3.3.3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不小于 0.2 平方米/人配置人员 室外集散场地。宗教场所的集散场地可结合周边已建成的集 散场地统筹布局。 7 3.3.4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表 3.3.4 配建停车设施。其周边有 公共停车设施的可统筹考虑。 宗教活动场所停车配建标准 表 3.3.4 机动车 非机动车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类及 以下 内部 外部 宗教活动场所 (每 100m 2 建筑 面积) 0.9 0.7 0.5 1.0 2.5 3.3.5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内应做好绿化设计,绿地率应符合 所在区域城乡规划的规定。 3.3.6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置应依据无障碍设计 规范GB50763 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尊重各类宗教的传统习 俗。 3.3.7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内应设有标识系统。 车 辆 类 型 建 筑 类 型 停 车 指 标 8 4 4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宗教建筑应包括宗教主体建筑、宗教配套建筑和宗教 标志物。宗教配套建筑规模应与宗教主体建筑规模相协调, 其面积应在宗教主体建筑面积的 0.5 倍以下。 4.1.2 宗教建筑宜体现地域风貌和文化特征。 4.1.3 宗教建筑应因地制宜,宜采用当地建筑材料。 4.1.4 宗教建筑的总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确定的规 划条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最高一般不超过 24 米。宗教 建筑上的建筑构筑物不宜超过 6 米。 4.1.5 人员集中的宗教礼仪空间不得设置在建筑地下室。 4.1.6 当人流集中的宗教活动空间布置在二层及以上时,宜 设置电梯。 4.1.7 对室内声音质量或视觉有较高要求的宗教活动空间, 宜进行相应的声学或视线专项设计。 4.1.8 宗教标志物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台风、雷电和地震等自 然灾害因素,结合立面设置,并与立面相协调。 4.1.9 存放宗教文物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应参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采取专项技术保护措施。 4.1.10 宗教建筑防火和疏散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有关 规定。 9 4.1.11 宗教建筑应贯彻节约集约能源的要求, 依据现行的节 能设计标准和宗教建筑的建筑形式及使用特点进行设计。 4.2 佛教建筑 4.2.1 佛教活动场所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功能应综合考虑汉 传佛教各宗派习惯、地理环境、用地规模等不同情况,可按 轴线前后递进、左右均衡、多重院落的建筑手法进行布置。 4.2.2 主体建筑应满足汉传佛教传统规制供奉三宝的功能 要求,采用奇数倍开间的建筑平面形式。不同建筑规模的主 体建筑应满足不同的佛像供奉配置要求,院落进数和开间数 量可按表 4.2.2 选用。 佛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 表 4.2.2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院落进数 五进以上 三至五进 二至三进 一至二进 开间数量 七至九间 五至七间 三至五间 一至三间 4.2.3 不同规模佛教活动场所的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佛 教使用功能,可按表 4.2.3 选用。 佛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 表 4.2.3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办公 接待 用房 客堂 法物流通处 僧白处 10 更漏室 修行 用房 禅堂 关房 阅经处 讲堂 生活 服务 用房 衣钵寮 库房 斋堂 香积厨 僧寮 云水寮 建筑 设备 用房 各类型水、 暖、 电等 设备用房 4.2.4 佛教建筑的外墙和屋顶的色彩及型制宜符合汉传佛 教规制的要求。 4.2.5 佛教活动场所可设置放生池、露天佛教景观、自然庭 院以及亭台楼阁等。 4.3 道教建筑 4.3.1 道教活动场所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功能应综合考虑宗 派习惯、地理环境、用地规模等不同情况,可按前后递进、 多重院落的布局方式或五行八卦方位法进行布置。 11 4.3.2 主体建筑应满足道教传统规制供奉神像的功能要求, 建筑宜采用奇数倍开间的建筑平面形式。不同规模的道教主 体建筑应满足不同的神像供奉配置的要求,院落进数和开间 数量可按表 4.3.2 选用。 道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 表 4.3.2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院落进数 五进以上 三至五进 二至三进 一至二进 开间数量 七至九间 五至七间 三至五间 一至三间 4.3.3 不同规模道教活动场所的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道 教使用功能,可按表 4.3.3 选用。 道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 表 4.3.3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办公 接待 用房 客堂 财务 档案 会议室 修行 用房 丹房 图书馆 经堂 生活 服务 斋堂 厨房 12 用房 外来道士丹房 道医馆 建筑 设备 用房 各类型水、 暖、 电等 设备用房 4.3.4 道教建筑的外墙和屋顶的色彩和型制宜符合道教规 制的要求。 4.3.5 道教活动场所可设置露天祭坛、自然庭院以及亭台楼 阁等。 4.4 伊斯兰教建筑 4.4.1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建筑与配套建筑及标志物 三者可分开布置,也可合而为一。 4.4.2 主体建筑应包括大门、宣礼塔和礼拜殿三部分。不同 规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建筑,可按表 4.4.2 选用。 伊斯兰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 表 4.4.2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礼拜殿 门厅 柱廊 存鞋区 米哈拉布 敏拜儿 13 主大殿 小礼拜殿 更衣室 宣礼塔 宣礼塔 大门 大门 4.4.3 不同规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 的伊斯兰教使用功能,可按表 4.4.3 选用。 伊斯兰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 表 4.4.3 功能分 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宗教 仪式 辅助 用房 讲经堂 男、女水房 碑廊 敛房 接待 办公 管理 生活 用房 男、女经学堂 文化文物陈列室 办公 财务 接待 档案 教职人员宿舍 厨房/餐厅 14 建筑 设备 用房 各类型水、 暖、 电等 设备用房 4.4.4 伊斯兰教建筑的装饰应符合伊斯兰教传统的要求。 4.5 天主教建筑 4.5.1 天主教活动场所可根据规模划分为崇拜区、管理区与 生活区。 4.5.2 主体建筑主要是主教堂和附堂两部分。不同规模天主 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建筑应配置不同的使用功能,可按表 4.5.2 选用。 天主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 表 4.5.2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教堂 祭台 读经台 告解亭 更衣室 唱经楼 参礼席 圣像龛 圣洗池 附堂 小教堂 15 4.5.3 不同规模的天主教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天主教使 用功能,可按表 4.5.3 选用。 天主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 表 4.5.3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办公 接待 活动 用房 圣歌圣乐练唱室 多功能活动厅 教室 圣物间 图书馆 办公室值班室 接待室 财务室 档案室 医务室 客房 生活 用房 宿舍 厨房/餐厅 建筑 设备 用房 各类型水、 暖、 电等 设备用房 4.5.4 天主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 “十字架”及耶稣的苦 16 像和圣像。 “十字架”按照天主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 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 “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 面高的比例应小于 1:10, 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 相协调。 4.6 基督教建筑 4.6.1 基督教活动场所可根据规模划分为崇拜区和管理区。 4.6.2 主体建筑应包括主教堂和附堂两部分。不同规模基督 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建筑应配置不同的使用功能,可按表 4.6.2 选用。 基督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 表 4.6.2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主教堂 交流厅 讲坛 诗班席 听道席 洗礼池 祷告室 讲员休息 声光控制 附堂 小教堂 4.6.3 不同规模基督教活动场所的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基 17 督教使用功能,可按表 4.6.3 选用。 基督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 表 4.6.3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办公 接待 活动 用房 多功能活动厅 教室 各团契交通室 诗班练唱室 诗班更衣室及乐器 存放间 宗教艺术品及书籍 展示房 图书馆 办公室/值班室 财务室 档案室 医务室 会议室 接待室 厨房/餐厅 建筑 各水、 暖、 电等设备 18 设备 用房 用房 4.6.4 基督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和“十字架” 。 “十字架” 按照基督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 立面上, “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 1:10, 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19 5 5 结构设计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宗教主体建筑和宗教配套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不应少于 50 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宗教建筑,必须进 行抗震设计。其中,大型的宗教主体建筑、存放国家一级文 物的宗教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5.1.3 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 在抗震设防地区,尚应符合抗震结构材料性能要求。 5.2 荷载与作用 5.2.1 宗教建筑的自重荷载、楼(屋)面活荷载、雪荷载及 风荷载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采用。其中,宗教主体建筑礼仪空间的楼面活荷 载标准值,有固定座位的不应小于 3.0kN/m 2,无固定座位的 不应小于 3.5kN/m 2;可能出现人员密集情况的门厅、走廊的 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 3.5kN/m 2。 5.2.2 石碑、雕(塑)像、洗礼池、管风琴、宗教标志物等 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5.2.3 需要进行抗震设计的宗教建筑,应按建筑抗震设计 20 规范GB 50011 的规定确定地震作用。 5.2.4 在抗震设防区,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 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 利地段建造宗教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 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 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5.3 场地、地基和基础 5.3.1 宗教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5.3.2 宗教建筑宜避开不利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 措施。在抗震危险地段,不应建造宗教建筑。 5.3.3 地基基础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结合主体结构类 型、地域特点、周边环境、抗震设防烈度及施工条件等因素 进行设计,满足承载力、变形、稳定及抗浮等要求。 5.3.4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安全。 5.3.5 邻近宗教建筑的永久性边坡,其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 于受其影响的宗教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5.4 上部结构 5.4.1 宗教建筑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抗侧刚度沿竖 向宜均匀变化,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 能力和稳定性。抗震设防地区的宗教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 则的结构。 21 5.4.2 结构分析计算应采用符合结构实际工作状态的假定 和合理的计算分析模型。 5.4.3 抗震设防地区的宗教建筑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 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进行结构 的抗震验算,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5.4.4 抗震设防地区的单层空旷宗教建筑大厅屋盖的承重 结构,不应采用砖柱;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时,抗震构造措 施应按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框架柱设计。 5.4.5 采用砌体结构的宗教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整体 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尚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5.4.6 宗教建筑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 防腐措施。 5.4.7 采用木结构的宗教建筑应符合现行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 的要求。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 腐、防虫措施,并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5.4.8 宗教标志物、幕墙、非承重墙等非结构构件,应采取 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 性要求。 22 6 6 建筑设备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宗教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 50015的规定。 6.1.2 生活饮用水宜采用城镇给水系统供水。当采用自备水 源时,应满足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自备水源供水管道严禁 与城镇给水管道直接连接。非饮用水给水栓应设置明显的标 识。 6.1.3 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6.1.4 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选择和管道布置应符合节能、节 水的要求。 6.1.5 节水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的规定。 6.1.6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重要的宗教活动空间、贵 重物品存放间以及有宗教禁忌要求的部位。 6.2 采暖与通风 6.2.1 宗教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其主要活动区域应 贯彻自然节能的基本设计原则。有条件时可设空气调节。 6.2.2 宗教建筑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 23 的要求。 6.2.3 宗教建筑主要用房新风量应满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 求。 6.2.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按具体条件合理选择,并应采 取消声减噪措施,其排风口的设置不应影响宗教活动。 6.3 电 气 6.3.1 宗教建筑的供配电设计应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的规定进行设计。其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类宗教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 电; 2 第一类、第二类宗教建筑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6.3.2 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潮 湿环境中的建筑和建筑中的潮湿空间,其配电设备应具有相 应防护性能。 6.3.3 照明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 定,并应满足不同宗教开展活动的需要。 6.3.4 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 规定。 6.4 弱 电 6.4.1 宗教建筑弱电设计应满足信息化应用及安全技术防 范的要求。 24 6.4.2 弱电系统设计宜包括信息设施、信息化应用及公共安 全等子系统的设计。 6.4.3 信息设施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信息传输与交换的各项 技术要求。 6.4.4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宗教事务、物业运营管理、公 共服务管理、公众信息服务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应用系 统。 6.4.5 公共安全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标准进行配置,特殊场 所尚需具备防盗、反恐防恐的功能。 25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1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 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 反面词采用“不宜” 。 2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 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 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 “可参照” 。 26 附件: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2.0.1 本条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 宗教用地属于特殊用地的二级类,编码 095。 2.0.2 本条依据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 21 条规定。 2.0.3 对于宗教建筑的三部分区域:主体建筑为举行 宗教仪式的建筑空间,包括教堂、佛(道)殿等;配套建筑 为管理、修行、生活及设备用房;宗教标志物为各宗教特有 的代表宗教意义的景观构筑物、建筑辅助物等。 3.1.4 为保障信众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宗教活动场所必 须满足相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同时宗教活动场所也是一个对 环境要求比较高的场所,须与其他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保持 必要的距离。 3.1.5 由于宗教建筑一般具有大量人流集散的特点,因 此在出入口的布置上应满足交通的要求。同时,较大的人流 量集散会产生安全隐患, 因此本条参照 剧院建筑设计规范 保证建筑有疏散道路,同时三类以上的规模建议从两个不同 方向疏散到周边道路。 3.2.1 城镇各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而郊区基础设施不 完善,郊区型宗教建筑需要配建的各类设施相对较多,因此 在建筑规模上放宽。 27 3.3.3 设置宗教活动场所的室外集散场地的目的是为 了减少信众集散时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以及方便在灾情发 生时迅速撤离,具体指标参照剧院建筑设计规范设置。 如果用地紧张,可结合周边城市公共设施统一考虑。 3.3.4 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置停车场,停车配建标准应符 合现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 标准DB 33/1021 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停车配建指标参照 展览馆的标准设置, 机动车配比数量亦由按 “城市规模分类” 调整为按照“宗教活动场所建筑规模分类” 。如城乡规划已 对所在区域停车场进行统筹布局的,应按照规划要求配建。 3.3.6 宗教建筑应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当执行无障碍 设计规范与尊重各宗教的传统习惯有矛盾时,宜尊重宗教传 统习俗。 3.3.7 宗教活动场所通常包含若干公共服务设施、若干 内部使用设施,应该对各个设施加以明显的标识。 4.1.5 宗教活动空间指所有用于开展举行宗教仪式的 建筑空间。由于宗教建筑属人员集中场所,设置在地下室不 利于安全疏散。 4.1.7 由于宗教活动空间常有大型集会及宗教音乐会举 行,需要合理控制混响时间,对有较高声学要求的空间应做 相应的声学设计。为了保证信众在进行宗教礼仪过程中视听 同步的需要,应做好相应的视线分析。 4.1.9 很多具有宗教特殊意义的但又不够文物标准的宗 28 教贵重物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 ,应采用截阻红外线 和紫外线光源的方式进行储藏和展示。 4.1.11 佛、道教建筑的殿堂一般为开敞式,天主教和 基督教的教堂一般为间歇式使用。宗教主体建筑可根据实际 情况,选择进行节能设计。其余宗教配套建筑应按照相关节 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 4.2.1 佛教活动场所传统布局以轴线为原则, 现代布局 可以正气为原则。 4.2.2 主体建筑采用非传统建制时可根据需要调整院 落和开间数。 4.4.1 清真殿米哈拉布必须朝向麦加克尔白天房方向 建造。 4.4.2 礼拜跪垫的排距宜采用 1.4 米左右, 在合适的地 方宜增设老年专用席位及专用出入口。 4.4.4 伊斯兰教禁止偶像类的装饰。 4.5.2 主体建筑内的参礼席参照剧院建筑设计规 范 ,排距宜采用 1.4 米左右,中心通道宽度宜采用 1.5 米, 边道次通道宜采用 1.2 米。主教教堂根据规制设置。 4.5.4 天主教“十字架”高与宽的比例为 1:0.618。 4.6.2 主体建筑内的参礼席参照剧院建筑设计规 范 ,排距宜采用 1.1 米左右,中心通道宽度宜采用 1.5 米, 边道次通道宜采用 1.2 米 29 4.6.4 基督教“十字架”高与宽的比例为 3:2。 5.1.1 根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大量的普通宗教主体建筑和宗教配套建筑,其 结构的安全等级取为二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大 型或特别重要的宗教主体建筑,举行宗教活动时人员密集, 破坏后对人的生命、经济、社会影响很大,安全等级应取为 一级。标志性和特别重要的宗教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取 为 100 年。 考虑到宗教建筑的特殊性,本条规定为最低要求,根据 宗教建筑的重要性及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其设 计使用年限取 50 年或更长时间,安全等级取二级或更高。 5.1.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宗教建筑应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和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和抗震设 计。 对于大型的宗教主体建筑,举行宗教活动时人员密集且 疏散有一定难度,地震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很 大, 宜适当提高设防标准。 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 2000 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关于规模 的分级,同时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关于大型剧 场、电影院、礼堂、报告厅等文化娱乐建筑的规定统一,大 型宗教主体建筑指座位不少于 1200 座或同时可容纳不少于 1200 人进行宗教活动的宗教主体建筑。 30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第 6.0.6 条,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抗震设防类别划为重 点设防类,因此宜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宗教建筑也相应划 为重点设防类。 5.2.3 对抗震设防地区宗教建筑,应根据设防标准要 求,结合不同结构材料和结构体系的特点、场地类别等因素 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和结构地震效应分析方法。 5.2.4 有些抗震设防的宗教建筑建造在高突地形或悬 崖陡坡边缘,应考虑局部突出地形对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 用。放大系数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可按照现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第 4.1.8 条规定采用。 5.3.1 宗教建筑设计与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 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要 求, 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取得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并依此进行地基基础 设计。 5.3.2 宗教建筑应优选建造在对结构有利的地段,对不 利地段应力求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应仔细分析,采取保证 结构安全的有效措施。 在抗震危险地段, 不应建造宗教建筑, 严禁建造重点设防类的宗教建筑。条文中所指“不利地段” 既包括抗震不利地段,也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不利地段(如滑 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 。佛教、 道教等一些宗教建筑建造在山区,应重视潜在的地质灾害对 31 建筑安全的影响。 5.3.3 地基基础的选型和设计应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 种因素,使其满足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要求。 我省多山区和软土地区,应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确定合 理的建筑措施、结构措施和地基处理方法,避免地基变形造 成建筑物开裂、倾斜等。有地下室的宗教建筑应重视抗浮设 计。 5.3.4 在我省地基基础工程中, 与基坑相关的事故较多。 本条从安全角度予以强调。 5.3.5 对邻近宗教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 提出要求,以保证相邻宗教建筑的使用安全。所谓“邻近” 应以边坡破坏后是否影响到宗教建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作 为判断依据。 5.4.1 本条对宗教建筑结构体系提出基本概念设计要 求。设计应合理布置抗侧力结构体系,注重概念设计,对薄 弱部位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减少薄弱部位结构破坏的可能 性。对于内部空旷的宗教主体建筑,增强结构的空间协同工 作能力,避免局部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 性。 在抗震设防地区,对结构的规则性要求更加严格。宗教 建筑结构规则性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的 要求划分,不规则建筑应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建筑应 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建 32 筑不应采用。所谓严重不规则,对不同结构材料、不同结构 体系、不同抗震设防烈度地区,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总体上 是指体型复杂、多项实质性的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或某一项指 标大大超过规定,造成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和明显的地震安 全隐患,可能导致地震破坏的严重后果。 5.4.2 具有空旷、大跨特点的宗教主体建筑的结构计 算,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的不利影响,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 假定和计算模型。空旷的结构由于缺少楼板有效传递水平荷 载,如果采用一般计算方法将水平荷载直接施加于各层质 心,与实际情况不符,会带来较大安全隐患。 5.4.3 本条是对抗震设防地区宗教建筑结构设计的总 体要求。抗震设防的宗教建筑应根据抗震设防标准、结构体 系和规则性、场地类别、结构材料等因素,确定适宜的房屋 高度或层数限制、结构和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与变形验算方 法,采取与抗震设防目标相对应的抗震措施。 5.4.4 由于宗教主体建筑大厅人员密集,为提高抗震安 全性,结合本省经济发展和建筑水准情况,要求在抗震设防 地区的单层空旷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均不应采用砖柱,比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第 10.1.3 条更为严格。 由于结构空旷,竖向构件之间的连接较弱,应对空旷大厅周 边柱的抗震性能予以加强。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时,要求其 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 5.4.7 木结构房屋在佛教和道教建筑中应用较多。木结 33 构的破坏多数是由于腐朽和虫蛀引起的,因此木结构的防 腐、防虫在结构设计、施工、和使用阶段均应当引起高度重 视。 5.4.8 非结构构件包括围护墙、隔墙、女儿墙、建筑贴 面、顶棚、宗教标志物、装饰物等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 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非结构构件的可靠性应 引起充分重视,根据其重要性、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及其对建 筑结构的影响程度,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和构造措施。 6.1.1 宗教建筑的供水水质、水压和系统设计应符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规定。最高日生活用 水定额可参照规范相同或类似的用途取值。 6.1.2 城镇给水系统水质有保证,应优先采用,并应充 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供水。远离城镇的宗教建筑,有时因无 城镇供水或城镇供水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常用泉水、井水作 为自备水源,为保证供水安全,自备水源的供水系统应独立 设置,不应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 准的用水点应设置明显的非饮用水标识。 6.1.3 污水应在符合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做 其他处置,应符合当地市政、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6.1.4 热源的选择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的规定。厨房、浴室、水房(伊斯兰教)等用水量 大的部位,应优先采用余热废热以及太阳能、空气源热泵、 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作为热源;局部用水量较小的部位应 34 采用安全可靠的加热方式和设备,设备应符合国家能效等级 标准,宜采用能效等级高的水加热器。 系统管路布置应满足用水的舒适性以及节能节水的要 求,集中浴室宜采用高位冷、热水箱重力供水,当采用其他 方式供水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水温和水压的稳定;水房(伊 斯兰教)小净龙头宜采用单管恒温供水方式。 6.1.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对卫生设备、 计量、管材、绿地浇洒等方面的节水要求做了规定。计量方 面,除规范中规定的水表设置部位以外,宗教建筑配套用房 的公共浴室、厨房、水房(伊斯兰教)以及单幢建筑的给水 引入管处应设计量水表。 6.1.6 主要为避免管道泄漏、噪声或维修等造成的影 响,例如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有安静要求的重要宗教活动空 间上方。当按本条规定有困难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此外,管道布置还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有关管道布置的规定。 6.2.1 宗教建筑空调通风应进行气流组织设计,布置风 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采用单风机空气调节系统 时应考虑排风出路;不同季节进排风口气流方向需转换时, 应考虑足够的进风面积;应考虑过渡季节不进行热湿处理仅 作机械通风系统使用时的需要。 6.2.2 宗教礼仪空间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 6.2.21 的规定。 35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表 6.2.2-1 项目 夏季 冬季 干球温度() 2428 1620 相对湿度() 5570 30 工作区平均风速(ms) 0.300.50 0.200.30 采暖时宗教建筑冬季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 6.2.22 的 规定。 采暖室内设计参数 表 6.2.2-2 房间名称 室内设计温度() 门 厅 1418 休息厅 1620 敬拜空间 1620 6.2.4 应使通过风口传入宗教建筑的噪声比其室内允许 噪声低 5 分贝以上。通风、空气调节和冷冻机房与宗教建筑 紧邻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及减振能力应使传到宗 教建筑的噪声比宗教建筑室内允许噪声低 5 分贝以上。 6.3.1 对各种不同的宗教建筑电力负荷的供电方式,除 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外,尚应符合当地供电的可能性,供配 电系统应预留适当的备用容量及扩展的可能。 6.3.4 有些建筑设在容易遭受雷击的开阔地带、山区, 应采用必要的防直接雷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防直接雷 的措施受建筑环境的限制,设置手段有限,设计应会同当地 防雷职能部门共同协商,采取有效且必要的防范措施。 36 6.4.1 信息化应用和安全防范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宗 教建筑往往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宗教建筑建设过程中应充分 考虑可预见的应用和技术的发展趋势,弱电工程的配置既要 满足适用性原则,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6.4.3 信息网络系统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设备、 网络管理系统。 6.4.5 宗教建筑由于是对外开放的建筑,且往往来往人 员众多,应具备完善的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并应留有对外联 网的接口。公共安全系统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等。 应具有应对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 和公共卫生事故等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 的能力,建立起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注意事项

    本文(《浙江地区宗教建筑示范》(试行版).pdf)为本站会员(小**)主动上传,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得利文库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