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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官司原告实用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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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官司原告实用手册.pdf

    行政官司原告实用手册 前言 本行政官司原告实用手册(简称手册)为作者三十年 维权结晶,是用生命和鲜血凝聚而成的维权利器,手册是维 权人进攻的武器,是维权人防守的堡垒与盔甲。编写此维权手册 的宗旨,旨在帮助维权朋友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监督权,依 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手册力图用最简短、最精练、最通 俗易懂的语言告诉你,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你作为原告当事 人如何利用诉讼程序规避诉讼风险, 如何利用诉讼程序进攻与防 守。 手册会告诉你,诉讼中什么地方是雷区?如何顺利通过雷 区?什么阶段要防守?怎样防守?什么阶段要进攻?怎样进 攻?什么地方是你最后的防线?如何守住这道防线? 严格按照手册进行操作,它将会使原告当事人在诉讼中牢 牢掌握主动权并使自己始终处于有利之势, 从而帮助你最大限度 的赢得行政官司的最后胜利。 作者:魏崇敏 2020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 一、立案后的热身阶段 行政官司的周期大约为 9 个月,从向法院交纳 50 元诉讼费之 日算起,一审六个月,二审三个月。上诉期间中途衔接过渡期大 约二十日左右。 从原告交纳诉讼费到收到法院送达的被告答辩状副本这段时 间,我把它称为立案后的热身阶段。 原告交纳诉讼费后,立案庭会将立案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 务告知书、举证事项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收据一并交原 告当事人,如果合议庭组成成员是由立案庭按规定随机组成,合 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也会在这个时候一并发给原告。之后,立案 庭会按规定的程序将诉讼材料移送行政庭进行审理。上述文件 中,最有实用价值的文件是廉政监督卡!如果没有,记着找法院 索要! 有的法院合议庭组成不是由立案庭随机组成, 而是案卷移送行 政庭后由行政庭按规定组成。 这时的合议庭组成名单就由审判长 于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 热身阶段的注意事项: 原告当事人应当登陆法院官方网站熟悉了解法院主要领导、 员 额法官及纪委监察组的相关信息,如果法院官网没有院领导、员 额法官及纪委监察组的信息,原告当事人,可以通过登陆同级人 大、纪委监察委官网,在人大、纪委监察委官网的人事任免公示 栏中可以查到历年员额法官及纪委监察委相关负责人的任免公 示信息,将这些重要信息记录下来备用。 按规定,立案后大约 30 日左右,原告当事人会收到合议庭送 达的被告答辩状副本,被告的证据目录也会附在其中。这时,你 将进入开庭前的准备阶段。 二、开庭前的准备阶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原告当事人收到法院送 达被告的答辩状时间大约是在立案后的 30 天左右,如果过了 30 天还没有收到答辩状副本,原告当事人应当尽快与法院取得联 系,询问其中缘由。 从收到法院送达的被告答辩状副本到法院开庭时为止, 这段时 间称为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在这一阶段,需要重视的程序是答辩 状副本的送达与证据交换程序。 准备阶段注意事项: 第一:仔细阅读与思考被告的答辩状。 通过阅读与思考, 可以从被告的答辩状中找出于己方不利或有 利的证据与事实,划出重点,作好笔记。 被告答辩状中陈述的对原告当事人不利或有利的证据与事实 非常重要! 根据证据认定规则, 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与事实是无须 在法庭上举证、质证的。在被告的答辩状中对原告有利的证据与 事实,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这些证据与事实是可以作为定案 的依据的。 但这些证据与事实如果不在法庭上通过合议庭给予认 定,这些证据与事实即使对原告有利,它们也不会成为法官定案 的依据。 同理,对被告答辩状中于原告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与事实,原告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程序中必须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否则,这些于 原告不利的证据与事实就会被法官作为定案的依据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 若干规定(法 释199814 号)第九条第二款:对当事人无 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向法院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在仔细阅读证据目录的 前提下,如果你发现被告的证据中缺少了某个或数个重要的证 据, 这个重要的证据如果你手上有, 可以以 补充证据 (附补 充证据目录)的形式在开庭前交给审判长。如果你手上没有, 被告手上有或者其他地方有, 你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审判 长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2、向法院递交申请第三人(或证人、鉴定人等)参与庭审 活动申请书。在仔细阅读证据目录的前提下,如果发现被告提 交的证据中有与第三人或证人、 鉴定人等有密切关联的证据或事 实,需要这些人出庭质证,你必须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审判长 递交第三人或证人、鉴定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的申请书。 和审判长之间的上述交流,最好通过中国邮政(官邮)EMS 进 行,因为,去法院当面交流,时间空间成本高且证据留存不易。 而中国邮政 EMS 简单易行。 3、编写庭审活动纲要。 如果把法庭比作战场, 那 庭审活动纲要 相当于作战计划书。 凡事予则立,不予则废。只有在庭前作好充分准备,开庭才会有 条不紊按部就班进行。 庭审活动纲要以被告的证据目录为依据,按照被告证 据目录的序号,将每一个证据按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列出 重点争议(为什么不予认可的理由,后面还会细说),同时要列 出在法庭调查程序中自己要达到主要目的, 即查清那些具体的争 议事实。 4、编写证据目录和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摘录。编写 证据目录和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摘录的目的一是为法官 提供办案依据, 二是方便自已开庭使用。 很多人对打官司有误区, 认为,适用法律是法官的事情。其实不然,法官办案的依据和基 础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需要审查的是当 事人提供的这些证据、事实与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与适用,如果法 官主动帮助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 事实 (当事人无法收集的除外) 和法律法规,那岂不是有失客观公正?因此,决定官司胜负的关 键因素是当事人对证据与事实的收集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 与适用。事实上,证据目录与法律法规适用在递交行政起诉 状的时候就应当完成。但由于被告提交答辩状与证据后,会对原 告提交的证据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为了适应被告的答辩与证 据,原告有必要根据被告的答辩状及证据编写一份新的证据目 录和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摘录。一式二份,在开庭之前连 同证据一起交合议庭一份,自己留存备用一份。 5、编写 证据认定规则纲要。证据认定规则原本是法官办 案必须遵守的规则,按理来说,只要法官客观公正办案,当事人 无须过多关注证据认定规则。 但中国的法官不可能客观公正履行 法官职责,这是不争的事实。为此,原告当事人如果想要从法理 上打赢官司,就必须熟悉法官证据认定规则,这是中国特色。 让当事人在短时间内熟记证据认定规则并烂熟于心, 这可能不 太现实,但在开庭前编写一份证据认定规则纲要却是行之有 效的办法。即使我们不能完全遏制法官滥用职权,至少我们能够 知道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判的。 行政官司很多律师都不愿代理,即使有律师代理,因为职业特 征也不愿去监督法官办案。因此,律师与法官之间有一条不为人 知的潜规则:法官在法庭上违反法定程序律师不得揭穿!所以, 行政官司请律师是一件十分烦恼的事情。 第三:重视证据交换程序 什么是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在开庭前由法官、 书记员组织原 告、被告互相交换证据,证据交换不是证据质证,证据交换程序 中仅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有没有争议。 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 争议的证据,经法官询问后记录在案,这些证据不会在“法庭调 查”阶段向当事人出示并质证,这些没有争议的证据是法官定案 的依据。对于有争议的证据需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在法庭上出示 和质证。 实践中,很多法院的法官把证据交换程序给裁减掉了!也就是 说,很多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还有证据交换这档事。证据交换程 序究竟有什么作用呢?跟你这么说, 证据交换程序好比楼梯的扶 手、阳台的栏杆。有证据交换程序,当事人就有安全保障,没有 证据交换程序,当事人可能会有诉讼风险。 证据交换程序看上去是一个十分简单的环节, 但其中暗藏的诉 讼风险不容小觑。什么情况下要组织证据交换呢?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8】1 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 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 7 项规定,人民法院对 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应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对原告当事人有什么好处呢? 1、可以尽早熟悉被告的证据内容,避免开庭仓促应战,措手 不及。 2、锁定被告提交的证据,防止被告事后补充证据。 3、将被告提供的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变成原告自己的证据。 4、熟悉了解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为开庭热身。 特别提示:证据交换一定要在开庭之前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 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 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据此推算,被告的最后举证时间应当是在 立案后的 22 天左右。如果没有特殊理由,过了举证期限提交的 证据无效。 如何规避证据交换中的诉讼风险呢? (一)向法院递交证据交换申请书。为了避免法官不组织证据 交换,原告当事人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后,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法官提交证据交换申请书。 避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证据交 换程序给裁减掉了。 (二)对被告不在证据目录中的证据一律不予认可(除非有法 官的特批)。不予认可的理由就是过了举证期限提交的补充证据 一律无效! (三)对于被告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提供的关键证据一律不予认 可!关键证据主要是指答复意见书、*决定书以及作 出这些意见、决定的主要依据(如调查询问笔录之 类的文件)。被告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提交的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 都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证明自己依法履行 了法定职责!而不是为了证明原告提出的主张与诉求是正确的。 因此, 原告当事人必须让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在这里变成一堆废 纸! 具体操作如下:对被告交换的每一份证据,必须要求被告说明 证明目的, 对于被告陈述的证明目的, 必须让书记员记录清晰 (不 能有模凌两可含混不清的记录,自己一定要看清楚书记员的记 录) 。 只要被告明确表示证明程序合法、 履行了法定职责内容的, 一律不予认可。因为,单个证据是不可能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 符合法定程序的,只有众多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行。 不认可证据的具体理由在证据交换中可以不说, 法庭调查证据 质证时再说。 (四)将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到的有利于原告的内容作为证据连 同被告的证据中于原告有利的证据一起在证据交换中或开庭之 前交合议庭(编好证据目录)。不要等到开庭后再提交(开 庭后提交的证据无效)。 原告当事人一定要看清楚证据交换笔录上记录的内容, 如果有 错误的地方,必须要求书记员补正,确认后自己才能在证据交换 笔录上签字。 三、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 法院的一切审理工作都是围 绕这个核心环节展开的。从理论上来说,庭审结果是合议庭作出 判决与裁定的唯一依据(实践中有差异)。庭审活动主要由法庭 调查程序、法庭辩论程序、法庭最后陈述程序三大程序组成。在 这三大程序中,以法庭调查程序最为重要。案件的判决裁定结果 与法庭调查的质量与效果密切相关。因此,原告当事人必须对此 给予高度的重视,切不可有粗心大意和轻敌的麻痹思想。 当你收到法院送达的被告答辩状副本后, 案件就会进入排期开 庭阶段(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法院随时都有可能 向你送来开庭传票。接到开庭传票的时候,相信你的基本准备工 作已经就绪,但此时切不可粗心大意,应当仔细检查,看看还有 没有被遗漏的重要证据或事实或某个环节未注意到。 如果有遗漏 的证据与事实,一定要在开庭之前(法官的开庭法槌落下之前) 以补充证据(附补充证据目录)的形式交给法官。开庭 之后,法官就不会再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了(特殊情况例 外)。如果有未注意到的环节,应该在庭审活动纲要中作出 修改与补充。 开庭前一天,应当注意放松心情,保持充分睡眠,使开庭当天 能够保持充沛的体力与良好的精神状态。 开庭当天,应当着装整洁,提前到达庭审活动现场,这里,需 要特别强调的注意事项是,可以将开庭传票在网络上公示,但千 万不要免强他人前来参加旁听活动, 更不要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 在应酬旁听人员的身上。为什么?因为,庭审活动可能会因为种 种原因(包括旁听)而临时取消或改变。这样一来,有可能会给 远道而来的朋友在经济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外,过分关注旁 听, 会影响自己的思维与情绪, 弄不好影响自己在法庭上的发挥, 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事实上,由于现在法庭硬件配套齐全,法庭 纪律与规则严明,只要自己严格按照手册预定的计划与方案 进行庭审活动,一般不会出太大的问题,所以,现场参加旁听的 意义已经远没有过去那么重要了,过多的旁听人员如果安排不 好,反而会影响庭审质量与效果。 进入指定法庭后, 首要的工作是检查原告席上的录音录像及庭 审笔录(语音自动识别)功能是否正常。如果发现不正常,应当 向书记员请求帮助,这些工作一般都是由书记员来进行的。 在原告席上坐定后, 要将事前准备好的诉讼材料分门别类的摆 放在桌子上,以便开庭时随时取用。 要注意观察合议庭成员的工作状态, 例如参加庭审活动的法官 人数、着装、言行举止等,从这些细节的观察中,你可以大致看 出法官对本次庭审活动的重视程度。 除了观察法官的情况外,还要仔细观察被告出庭人员的状态, 从被告出庭人员的数量及是否为负责人参加庭审活动的信息上, 我们可以看出被告方对案件的重视程度, 如果被告方没有负责人 出庭,不要太过于纠缠,只要注意被告有没有向法庭递交负责人 不能出庭的书面说明书就行了。 对被告其他出庭人员的身份要注 意,如果被告方聘请有律师出庭,应当注意律师是否着法定职业 服装出庭,若没有着法定服装出庭,应向审判长举手发言,提出 律师回避申请。 申请律师回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 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法庭上有没有第三人的位置(当然,案件还要有第三人存在), 这一点也很重要。如果有第三人而没有通知第三人参加,法庭的 调查重点很可能会更偏向于对被告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 有第三人参加,说明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工作非常重视,法庭调查 的重点可能会更全面一些。掌握这些信息,可以对法庭调查的重 点方向心中有个大致的思想准备。 开庭后,审判长会作一些一般性程序提示,如法庭纪律及注意 事项,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 回避等等。 在开庭初始阶段,原告应当注意防守,绝对不要冒然发起主动 进攻。 具体操作方法: 第一、不要轻易申请法官和书记员回避。 申请法官和书记员回避的制度设计, 目的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 循私枉法办人情案。在我国的司法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法官 回避的法定事由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 而法官的 个人信息是不公开的,这样一来,当事人很难知道法官和被告之 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法官和被告之间 存在利害关系,原告即使提出申请法官回避,也会被法庭以申请 回避的理由不是法定理由而驳回原告的回避申请。 尽管如此, 这并不是说申请法官回避这项诉讼权利就没有任何 作用与意义。 恰恰相反,申请法官回避这项诉讼权利,对于保护当事人依法 行使诉讼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虽然当事人无法知晓 法官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但我们可以从法官在案件审 理活动中的实际表现, 来反推出法官是否可能与被告之间存在某 种利害关系。即法官的审判行为如果有明显偏袒于被告的表现, 原告当事人有理由怀疑法官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因 此,只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明显偏袒被告的行为发生,原 告即可以动用申请法官回避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尤 其在关键时刻, 这项诉讼权利可以非常有效地帮助原告当事人发 起绝地反击(后面还会有进一步说明)。因此,申请法官回避这 项诉讼权利是原告当事人防守反击的自卫武器, 绝对不可轻易放 弃!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申请法官回避这项诉讼权利不是 进攻型武器,而是防守型武器。它不能用来发起主动攻击,只能 用来防守反击。如若使用不当,不但不能起到攻击对手的作用, 反而会让自己的防线露出破绽,使对手有机可乘,乘虚而入,而 原告则完全丧失防守能力,坐以待毙,回天无力。 第二、在开庭之前向法院申请合议庭成员身份信息公开,以攻 为守,避免过早失去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 有的法院在送达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的时候就要求当事人 提出回避申请, 并限定当事人必须在三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否则, 即视同不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 法院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想在开庭 之前把原告当事人的自卫武器给收缴了。 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法 官十分忌惮当事人使用申请回避这项诉讼权利。 他们想方设法要 把你的这个防身武器在没有开庭之前就给解决掉。由此可见,申 请回避这个诉讼权利是多么的重要。 应对的策略: 在开庭之前向法院提出合议庭成员身份信息公开 申请!要求公开合议庭组成成员的个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法院一 定不会向当事人公开法官的个人及家庭成员信息, 原告的真实意 图也不是要求法院公开法官的个人及家庭信息, 而是利用这一点 向法院提出保留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 这样做可以避免申请回避 的诉讼权利被非法剥夺。 第三、在开庭初期,一定不要主动提出回避法官的申请,也一 定不要放弃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从审判长宣布开庭到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当事 人都有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既然如此,我们在审判长询问当事 人是否申请法官回避时,不应立即表态申请回避或是不申请回 避,而应当以无法知晓法官基本信息为由,保留申请法官回避的 权利。 法庭标准语言:保留申请回避的权利,暂时不申请回避! 大多数原告当事人喜欢主动发起进攻, 即在开庭之初就向合议 庭提出法官回避的申请。须不知,这是一个错误的策略。申请回 避不是进攻武器,而是防守武器,你用防守武器去进攻,不但不 能达到进攻的目的,反而还会因此而失去防守的能力。对于法官 的枉法行为,我们的进攻武器是投诉!控告!举报!而不是申请 回避! 不同的武器要用在不同的地方, 用错了地方就会适得其反。 正确地策略是,在开庭之初,如果没有绝对可靠的证据,不要 冒然提出法官回避的申请,即使你有证据证明法官应当回避,最 好也不要在这个时候使用。 为什么?组织一次开庭活动不易, 原告当事人应当十分珍惜每 一次庭审机会,通过对诉讼技巧的灵活运用,充分发挥程序的巨 大威力,规避一切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通过诉讼程序规则,在 法庭上有效锁定被告的违法证据与事实, 有效锁定法官枉法裁判 的证据与事实,通过现代网络庭审直播的监督功能,利用程序规 则狠狠打击枉法裁判法官的嚣张气焰。 如果过早申请法官回避,就算成功回避了被申请的法官,却失 去了一次打击这个枉法法官的机会。 再次建议:原告当事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被告答辩状副本后, 不论是否知道合议庭成员名单,均可向法院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书,要求公开合议庭全体成员的个人信息(包括直系亲属的工作 单位信息)。此举目的并不是要真正获取法官个人信息(他们也 不会提供) , 其真正意图在于警示法官慎重办案, 不可任性妄为。 申请公开法官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 条规定。 审判长程序性发言结束后,会要求原告宣读起诉状。之后,由 被告宣读答辩状。在这一个过程中,原告应当注意的事项是,要 保持头脑清醒, 沉着、 冷静应战, 千万不可慌张, 甚至手忙脚乱。 在宣读起诉状的时候,要尽可能用标准的普通话宣读起诉状,因 为,自动语音识别软件是以普通话为设计标准的,你的普通话越 标准,庭审笔录的错别字就会越少。保持语速节奏,不可太快, 以提高庭审直播的观看质量与效果。 第四、审判长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 事人的意见。 按照规定,在被告宣读完答辩状后,审判长要归纳本案争议焦 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很多时候,法官并不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庭调查重点,或者 归纳的不是争议焦点与重点,而是泛泛归纳焦点与重点(实际上 没有焦点或重点),例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调查处理程 序是否合法。要知道,被告的调查处理程序多得很,有受理投诉 程序、有收集调查取证程序、有内部审核认定程序、有作出行政 决定程序、有送达调查处理结果程序等等。原告不可能对被告的 所有程序都有争议。因此,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必须是非常明 确的,而不是泛泛的归纳所谓焦点与重点(实际上是没有焦点与 重点)。出现这种情况,原告应当向审判长举手发言,要求审判 长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庭调查重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会有程序争议焦点与实体争议焦点。 程序 上的争议焦点绝大多数情况是被告不提供原告当事人申辩权与 陈述权。 如果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充分保障了原告当事人的申辩权 与陈述权,一般而言是不会引发行政争议的,正是因为被告在程 序上不能充分保障原告当事人的申辩权与陈述权, 才会导致原告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因此,程序争议焦点大多数情况下 应当是被告是否向原告当事人提供了申辩权和陈述权。 实体上的 争议焦点,通常是被告是否查清事实,而究竟是什么事实没有查 清?这要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对审判长的归纳意见,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是否客观公正!一个 案件的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可能有一个,但常常是不止 一个,会有二个甚至数个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如果发现审 判长遗漏了争议的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 应当及时向审判长举 手发言提出异议。如果不及时提出异议,在后面的法庭调查中, 就难以修正。原告在法庭调查中即使提出新的争议焦点,审判长 也会故意不予理睬。 审判长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就会宣布: 下面开 始进入法庭调查程序(万一审判长实在不归纳争议焦点和重点, 自己可以在法庭上主张焦点和重点)。 第五、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是指在合议庭审判长主持下, 通过当事人在法庭上出 示证据或陈述事实并进行互相质证, 由合议庭按照证据认定规则 对证据与事实进行认定的过程。 法庭调查程序的质量与效果是决定行政官司胜负的关键!因 此,原告当事人在这个阶段上要积极主动发起进攻,在关键时刻 还要有以牺牲生命为代价来坚守这道防线的信念! 法庭调查程序的任务是什么?法庭调查程序的任务是查清证 据与事实!如何判断法庭调查程序的任务是否完成呢?换句话 说,我们怎么知道法庭调查程序中的证据与事实查清楚了呢? 记住关键点: 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对法庭调查程序 中所认定的证据与事实进行总结性发言(后面详解)!这是判断 法庭调查程序任务是否完成的重要标志! 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证据一定要在法庭上出示并宣读!否则,原告当事人应 当和审判长进 行坚决而果敢的斗争。 很多法院的法官在法庭调查开始时, 不要求被告出示和宣读证 据,而是问原告当事人是否收到被告的证据,如果原告回答说收 到了,法官就会让原告当事人直接发表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而大 多数当事人会按法官的要求发表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这是一种十 分错误的做法。 正确的做法是:要求被告在法庭上出示并宣读证据内容。如果 法官坚持不让被告出示并宣读证据, 可以通过反复多次强调来迫 使审判长犯错(有录音录像为证)。 (二)能够当庭认定的证据必须要求审判长依法当庭认定。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证据质证一般是由被告先向法庭出示证 据,并宣读证据内容,陈述该证据所要证明的目的及该证据的来 源。然后,由原告发表对该证据三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的质证意见。如果质证意见成立,法官就会当庭排除该项证据并 不予认定。如果质证意见不成立,法官会当庭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和采信。 在证据质证环节中,对于能够当庭认定的证据与事实,一定要 求审判长当庭予以认定。什么样的证据与事实是可以当庭认定 的?一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证据或事实是可以当庭认定 的;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 反驳的证据是可以当庭认定的; 三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事 实,对方当事人表示认可或不予反驳,经审判长提示仍然不予反 驳的证据或事实是可以当庭认定的(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 号)。 (三) 不能当庭认定的证据应当要求审判长休庭合议,合议 后再次开庭, 再次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公布合议庭对证据认定的结果。 如果一项证据既未被法官当庭认定,也没有被明确予以否定, 这时,原告应当向审判长举手发言,要求审判长对该证据作出明 确表态,即认可或不予认可。如果审判长表示不能当庭认定,应 当要求审判长休庭合议。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对该证据与事实有 了合议结果后可以恢复开庭。再次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将合议庭 合议结果向当事人公布。 如此循环往复只到所有证据与事实被法 官明确认可或不予认可为止。 证据质证阶段要注意的事项:举手求发言权。每一次发言,一 定要向审判长举手示意, 经审判长同意后, 才能向被告或第三人、 证人发问。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发言。 (四)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证据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与内 容上的真实。形式上的真实主要检查是否为原件,如果不是原件 (原物),一定要检查复印件(复制品)上有没有原件(原物) 保管单位加盖的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公章。内容上的真实 性主要是检查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 如果与其他 相关证据存在互相矛盾的地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核心,要加倍小心)。一般来说, 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都是与案件争议事实无关的 (争 议事实)。因此,不能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都是与本案无关 的证据与事实。通过关联性审查,可以让被告的所有证据变成没 用的废纸! 一定要求被告在法庭上宣读证据全文并陈述该证据的证明目 的。无论证据的内容有多少,都必须要求被告将证据的全部内容 宣读完毕。这个过程一定要有!为什么?因为要保证录音录像庭 审直播观看质量与效果。 如果在录音录像中无法听到证据的内容 和证据的证明目的,那么,庭审直播的监督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所以, 千万不能因为害怕麻烦而同意法官与被告不宣读证据内容 与证明目的的主张。 特别强调: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是否有关 联,而不是指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有关联。凡是与“本案争 议事实”无关的证据, 都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证据 (没有用的证据) , 都应当予以排除不予认可。 法庭标准语言:被告的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原告方不予 认可! 需要注意的事项是: 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都是和案 件争议事实无关的,都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案 件争议事实) , 但是, 有些证据的证明内容和争议事实是有关的, 但被告不会明示用来证明争议事实, 原告对这样的证据在开庭之 前就应当将其作为自己的证据交合议庭, 以便在法庭调查中向合 议庭出示并质证。 举例说明:被告给原告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其证明目 的就是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这里,真 实性、合法性没有争议。但关联性有争议。即这个证据是不能用 来证明其行政程序合法和履行了法定职责的。 被告或法官会以这 个证据和“本案事实”有关而要求原告给予认可。原告稍不留神, 极有可能就被绕了进去。这里,被告或法官将“证据与本案争议 事实有关”和“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进行偷换。即用“证据与本 案事实有关”取代了“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的概念。 案件受理通知书与“本案事实”肯定有关,但和“本案争议事 实”却没有关联性。本案争议的事实大多是“被告的调查程序”不 合法,那么,这个案件受理通知书就不能证明“被告的调查 程序”合法,因为,它只能证明“受理”环节是合法,不能证明其 他所有环节都合法。 如果“本案争议事实”是“询问笔录未经当事人核对证实”,那 案件受理通知书就与这个争议事实无关,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争议事实如果是“被告应当召开听证会而没有召开听证”, 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这个听证会显然没有关联性,应当予以排 除。 本案争议事实如果是“调查程序不全面、不客观、不公正”,那 被告除了“听证会”的证据以外,几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调查程 序全面、客观、公正”这个争议事实。 通过上面的举例,我们应该清楚,被告就是利用原告当事人对 法律知识的无知,通过诱导当事人对无关联证据与事实的认可, 达到证明其程序合法的目的。 3、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看证 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收集的 程序是否合法(在行政程序中,未经行政相对人互相质证的证据 是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法官绝对不会帮助原告当事人去找出被告的违法点。因此,只 有原告当事人练就一副火眼金睛, 在法庭上才不会为被告的诡辩 术所蒙蔽。才不会露出自己防线的破绽,使被告有可乘之机。法 庭上,原告当事人只要牢牢守住证据质证程序这个底线,那么, 即使法官想帮被告也因无机可乘而无可奈何与徒劳无功。 (五)将答辩状中提到的证据与事实在法庭上进行确认(认定 或不予认定)。 被告的证据质证完毕后, 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被告违法的证据或 事实,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事实进行质证。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 原告举证如果不能证明被告违法并不能因 此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仍然要为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 证责任。 被告的答辩状中既有对原告不利的证据与事实, 也会有对原告 有利的证据与事实。答辩状中陈述的证据与事实,原告在法庭上 如果不作出明确的表态,根据证据认定规则,法官可以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对于被告答辩状中陈述的证据与事实, 原告必须在法庭上作出明确的表态, 对于有利于原告的证据与事 实,必须要求审判长给予当庭认定。对于不利于原告的证据与事 实,原告必须以充分的理由要求审判长给予明确的否定和排除。 具体方法是,在法庭上复述答辩状中的内容,要求审判长作出 认定或不予认定的明确表态。 (六)将被告所有证据中有利于原告的证据提出来要求合议庭 认定。 在被告的举证过程中,一定会有对原告有利的证据与事实,只 是由于被告的举证证明目的并不是用来证明案件争议的事实, 所 以, 在被告举证时原告方不予认可, 但这样的证据在原告举证时, 原告必须向法庭出示并要求法庭给予认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虽然,原告和被告向法庭出示的都是同一个证据,但是,原告和 被告用同一个证据所证明的目的一定是不相同的。 (七)在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必须坚持要求审判长对证据质 证所认定的证据与事实进行归纳与总结, 这是法庭调查程序中必 须坚守的底线!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对证据质证所 认定的证据与事实进行归纳与总结。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都 不能做到这一点! 法庭调查这一个环节是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最为艰难也是最 难实现的环节,但如果原告当事人在这个环节上能够不惧强权, 坚持原则,只要事实没有查清,即使是法庭调查无法进行下去, 也绝不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那最终的胜利一定是你的。 对此, 原告当事人必须要有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信念来坚守法 庭调查阶段中这最后一道防线。 这是原告必须牢固坚守的程序底 线!一但破了这道防线,原告必败无疑! 原告当事人应该如何做才能守住这道防线呢? 在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 审判长如果坚持不对证据与事实的认 定进行归纳总结发言,这个时候一定要记住:什么事也别干了! 一定要坚持要求审判长对证据与事实作出总结性(认定)发言。 否则,输了官司可别怪我没有提醒你哦! 在原告与审判长为证据认定僵持不下的过程中, 原告应当采取 一切有效措施进行坚决而无情的斗争。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如 下措施: 1、申请法官回避,发起绝地反击!利用前面保留的申请回避权 利,申请审判长甚至全体合议庭成员集体回避!因为,这些法官 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官职业操守与道德底线, 你的申请回避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无懈可击。 2、坚决抵制进入下一个审判环节!理由就是证据与事实未予 认定,事实未查清,法庭调查程序的任务没有完成!这时,无论 审判长说什么,即使是强行进入下一个审理程序(法庭辩论程 序),原告当事人也绝不可以配合法官进入下一个程序!这是必 须坚决守住的底线! 3、坚决要求审判长休庭! 这个时候,由于原告提出法官回避的申请,审判长会宣布暂时 休庭,因为,审判长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领导来当庭宣布是否回避 决定。如果审判长不宣布休庭,原告也一定要找各种理由(如生 病、内急)要求审判长暂时休庭。 休庭后用手机向法院院长或纪委监察委打举报投诉电话 (立案 热身阶段收集的信息派上用场了),如果没有法院、纪委监察委 值班电话,可以直接拨打当地纪委监察委统一举报投诉电话(区 号+12388)!紧急投诉法官枉法办案! 记住:一定要在休庭后才能打举报投诉电话,如果不休庭,千 万不能在法庭上用手机打举报投诉电话,那样的话,法官会以违 反法庭纪律为由没收你的手机。 4、法庭上反复提出强烈抗议(有录音录像支持你)!无论法 官让原告做什么,只要审判长没有公布对证据与事实的认定结 果,原告就必须在法庭上反复提出强烈抗议。 5、庭审活动结束后,将法官与其他成员在庭审活动中的违法 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书面形式的控告或投诉。 这种时候和法官的斗争就是一场殊死的搏斗与较量! 这个时候你一定要想清楚了: 输了官司四处奔走呼嚎难不难? 四处奔走呼嚎无果去非访难不难? 非访会把自己送进牢房, 而法庭上的依法斗争可能会让法官脱 去法袍。这二个结果你要哪一个? 法律赋予了你权利,你为什么不去坚守? 如果你想清楚了上述问题,你就一定知道自己该怎么去做了! 特别提示:法庭上,不过激!理性维权!据理力争!寸步不让! 这个时候,法官最盼望原告当事人有过激行为发生。有时,他 们还会故意制造氛围,通过激怒原告当事人逼你犯错。只要你上 套, 他们就会以原告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为由休庭甚至对原告当 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最后把所有过错责任全部推到原告当事人身 上。因此,在这个生死悠关的紧要关头,原告当事人一定要扛住 了,一定要保持头脑冷静,千万不能被他们抓住你过激行为的把 柄。 只要你在这个关键环节上挺住了,法官背理,原告当事人没有 任何过错,他们就不敢对原告当事人采取任何不当的制裁措施。 这样的庭审局势对原告当事人来说绝对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只要你在这个环节上能够战胜恐惧,迫使法官依法办案,你的 官司就会见到胜利的曙光!即使事后法官敢枉法裁判,你在上诉 审程序中绝对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正直的法官会从心里为你喝 彩,你的勇敢将是他们公正执法的坚强后盾,而坏法官也不得不 向你低头,狭路相逢勇者胜,你才是真正的英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 若干规定(法释199814 号)十二、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 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 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 验等工作的, 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论原告在前面的程序中和法官发生什 么样的摩擦与斗争, 只要法庭调查程序的最后结果与原告当事人 的预期一致,那么,我要恭喜你,你已成功闯过一审程序的所有 雷区,后面的法庭辩论程序与最后陈述程序基本是康庄大路一 条,不会再出什么幺蛾子了。 而且, 原告在一审程序中就已经在法庭调查程序上锁定了整个 行政官司的胜利前景。进入二审程序的可能性非常小,除非是原 告当事人的实体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持, 那就不是本 手册所能解决的问题了。 法庭调查程序如果一次开庭未能查清所有事实, 可能还会有第 二次、第三次开庭。只到查清所有证据与事实为止。法庭调查任 务依法完成后,可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在法庭辩论程序中,紧 扣法庭调查程序中已经认定的证据与事实,结合法律具体规定, 得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结论, 请求法庭 依法支持原告得出的结论与观点。 在最后陈述程序中, 结合法庭辩论程序中得出的被告行政行为 违法的结论,要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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