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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元的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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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元的法律制度.doc

    第七章宋元的法律(fl)制度一、 关键词解释(jishì)?宋刑统?:建隆四年963年太祖(tài z)命窦仪及苏晓等人祥定“刑统(xín tn)。同年七月(q yuè)成书定名?宋建隆重祥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编敕:“敕是由皇帝批准而由中书颁发的或大都系针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区域而发布将单个的敕进展整理编纂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这一立法程序称为编敕。折杖法:“折杖法即将原有笞杖流刑折合为臀、脊杖处分从而使刑罚有所减轻。刺配:刺配即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役或军役的刑罚。凌迟:凌迟是一种用利刃碎割罪犯的身体使其在痛苦中缓慢去的刑执行。凌迟始于五代时至仁宗时开始适用。红契:红契指经过官府加盖公章的土地买卖契约既是土地依法获得的凭据也土地产权证明。提点形狱司:是宋代主事务路级监司之一简称“提刑司或“宪司。其主要职权是监视本路的刑狱事务。鞫谳判分司:宋代在各审讯内将审、判只能分开由不同的人员承担称为鞫谳判分司制度。翻异别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犯人假设翻供或临刑称冤责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审讯审理称为“翻异别勘。?大元通制?:仁宗至治三年1323年二月在“延佑律书草案的根底上完成?大元通制?的修订英宗诏公布施行。?元典章?:英宗时官修的?大元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共60卷分诏、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10大类共373目。条格:元代的条格是元初蒙古法律的条画、条与唐宋法律的、格、式结合而成的法律形式。它主要经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书等行政颁发给下属部门的政故有时直呼其为“政。四等人制:蒙元根据其征服的先后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色目人主要指西夏、回族及各民族;第三等汉人指统一中国前已属蒙古统治之下的汉族、契丹族、真族等北方各民族及归顺较早的云南、四川人;第四等南人属原南宋统治区域的汉族及南方其他。宣政院:是元朝理事务和事务的同时对僧侣重大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进展复核。约会制:凡不同户籍、不同阶层、不同民族及僧俗之间发生刑民词讼时通常采用“约会的方式处理即由有关当事人的官长会同审理实行“立会裁判。肃政廉访司:元世祖将提刑按察司改制为肃政廉访司借以整肃宪台纲纪。二、问答题1、宋代法制的特点是? 答:第一在立法上以?宋刑统?为代表将以前通行的部敕、格、式等合编在一起;进步编敕的法律效力。第二在法律体系上律扩大、格、式、编敕、宣、敕、诏、御笔、德音、敕书、编例等多形式并存。第三在刑事法律制度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那么、宽大矜恤原那么、厉行累犯加重的原那么等加重对“盗贼罪的处分减轻对官吏犯罪的处分;刑罚趋于严酷刺配、凌迟等酷刑大量适用。第四在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上进步佃客的法律地位扩大债的适用范围债的形式;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扩大禁婚的范围扩大义绝的适用规定孤幼财产检校制度初步形成立嗣继承制度制定“户绝条贯详细规定户绝财产继承;在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立法及金融立法较前代的法律规定有重大开展。第五在诉讼法律制度上的设置特别复杂设置多个并列的实行同僚异事增设加强对的监视。审讯制度上为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恤狱慎刑宋朝还规定较之前代更加严的审讯程序和制度如长官躬亲制度、法官回避制度、鞫谳判分司制度、多重录问制度、翻异别勘制度等。另外在证据、检验及法医技术等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一方面扩大百姓的诉权另一方面为到达息讼的目的严格诉权的行使审理中注重调解息讼。2、简述宋代刑罚(xíngfá)制度的主要变化答:宋代刑罚制度(zhìdù)的主要变化表如今(rújn)四个方面(fngmiàn):第一为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yán k)的弊端采用折杖法即将笞、杖、徒、流四刑折成臀杖和脊杖。第二将刺配定为常制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分。第三凌迟刑正式适用凌迟是一种用利刃碎割罪犯的身体使其在痛苦中缓慢去的刑执行。凌迟始于五代时至仁宗时开始适用。第四创设“置刑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展改造的刑罚的。3、简述宋代租佃关系的主要变化答:租佃关系的主要变化表如今佃客法律地位的进步方面佃客成为租佃关系的主体详细表现为:第一佃户有权选择土地所有者签订租佃契约。第二规定租佃契约履行完毕是否续约由契约双方当事人自主地主对客户不得有任何限制客户起移也无须地主出具凭由。地主与佃客之间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无人身依附关系。第三规定签订租佃契约必须遵循自愿原那么任何人不得依势抑勤佃户对所有优先购置权佃户对租佃契约约定以外的其他义务有权回绝。4、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如今哪些方面?答:蒙元法制在仿行唐、宋、金制度的同时保存了加多的蒙古牧民族文化的传统。起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皇位嫡长子继承制在元代始终没有形成有明显的兄终弟及倾向。第二僧侣的法律特权及其弊端。元代蒙古贵族多信奉尤其是统治者更是将置于显赫的地位并给予僧侣以种种特权。第三婚姻家庭制度深受蒙古旧俗的影响。蒙元社会以性为中心保存着浓重的原始婚姻风俗如有利于蒙古种族繁衍的一夫多妻制。第八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最重要的由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这部经过吴元年的草创洪武六年的更定整齐划一于洪武二十二年到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历时30年才最终完成。明大诰(dà ào):为改变(gibiàn)元朝遗留的恶劣(è liè)风气减少(jinsho)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戒备(jièbèi)臣民在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其中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四篇共236条。申明亭:是明代在乡里设立的作为最基层的组织负责调解纠纷和细微刑事案件。充军:即强迫犯人到遥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是轻于刑但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罪:?明律·吏律?职制门中专设“条。规定左使巧言谏免交结朋紊乱朝政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等等均属“罪。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一条刑法适用原那么。“轻其所轻即细微违犯典礼及风俗教化方面的犯罪明律的处刑都较唐律为轻;“重其所重即直接危及封建利益的犯罪明律处刑普遍较唐律为重。一条法:“条是“条编的讹称其重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徭役和田赋合并计亩征银。其根本特点一是赋役合并二是以雇役制代替差役制。厂卫:“厂是直属皇帝的间谍分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扶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廷杖:所谓廷杖就是根据皇帝的在朝廷的殿陛之下或午门外对违抗皇帝的大臣施以杖刑的制度。三司会审:三司是指: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九卿园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二、问答题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的法律表现。 答:为改变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戒备臣民在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其中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四篇共236条。?大诰?的主要内容除了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外还附有朱元璋的训诫词其集中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根本精其特点表现为: 第一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第二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第三重典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第四空前普及。2、试比较唐明律典体例的异同。 答:明律与唐律相比在编纂体例上有很大的变化详细表现为:以六部即以吏、户、礼、兵、刑、工官制为篇目篇首冠以名例律形成七篇的新体例。打破了自北齐以来的十二篇体例的惯例。其下又增加子使律典的层次更加合理。其中?名例律?相当于的总那么部其内容根本上与唐律一样;?吏律?主要涉及惩治官吏职务犯罪行为分职制、公式两部。?户律?分七卷规定了有关的犯罪的条款与处分。?礼律?规定了违犯祭祀和礼仪制度的惩罚规定。?兵律?规定了惩罚宫廷警卫和边防关津要塞等方面的犯罪。?刑律?规定了惩治贼盗、斗殴等刑事犯罪的法律也包括有关诉讼、审讯等方面的内容。?工律?是工程营造和河防方面的法律规定。3、试析“例在明代法制中的地位(dìwèi)和作用。 答:的制定(zhìdìng)程序比较(bjiào)简便(jinbiàn)一般(ybn)是由臣下议定皇帝批准施行。这种灵敏的法律形式可以弥补律文的缺乏。由于朱元璋规定?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实脱节的现象。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后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 例的历史价值不仅在于打破了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而且使刑事、划一例与律的关系协调、统一这对明律的统一适用和审讯的准确与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4、试述明朝强化专制皇权的措施有那些。 答:明朝为强化皇权采取了如下措施: 第一废除了自秦以来的丞相制度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内阁制度。明朝初沿用元的旧制设置中书总揽全国行政后又为了限制中书的权利在洪武十年曾设立通政使司来限制其权利。其后又废除了中书和丞相制度将权利收归皇帝。同时下以后不得再设丞相之职。 第二设内阁。在废除丞相制度后由于政务繁忙皇帝无法一一处理需要有人协助处理政务于是设内阁。其与六部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是为了维护皇权而设立的一个具有秘书性质的特殊机构。 第三为了进一步稳固集权从根本上消除对君权的威胁明初不仅废除了丞相制度在方面也进展了改革将都督府一分为五即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以中军都督府事官为五军断事官。 第四在方面为进一步强化职能朱元璋将御史台改组为都察院负责纠核百官肃正纲纪。5、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答: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有: 第一严禁结维护君主专制。为防止结导致皇权旁落朱元璋屡次公布禁制止宦官干政以及大臣结并在?大明律?中创设专条。 第二严惩贪墨之吏。严刑惩贪是明朝刑法的主要原那么也是重典治吏的主要方面。重典惩贪首先是在立法上有充分的表达。如?大明律?在?唐律?的“六赃罪名的根底上将六种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调整为:监守自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六种。 第三在处理官吏犯赃案件时朱元璋一方面要求对涉案人员要层层追查不许遗漏。另一方面对涉案人员不贵贱一律严惩。6、明朝调整经济关系采取了哪些主要法律措施? 答:明朝(mín cháo)在调整经济关系上采取了以下法律措施: 第一(dìy)在财产(cáichn)所有权方面确立(quèlì)了先占的原那么(nà me)。为开展消费恢复社会经济明朝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恢复经济的“修养生息的政策。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为确保土地的有效使用确立了先占原那么。 第二在契约方面进一步放松了的干预。在契约方面明朝法律简化了宋元的不动产买卖、典当程序仅须保存必须签订书面契约、由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过割赋税。 第三在赋税制度方面施行一条法将徭役和田赋合并计亩征银。 第四在商业理及商业税收方面在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的支配下为维护固有的封建经济采取了禁榷制度推行海禁创设“牙行制度。7、试述明朝的会审制度的内容。 答:明代会审制度在前代的根底上形成了完备的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制度明朝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定凡遇有重大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并报皇帝裁决。 第二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朝审是有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审理结果须报皇帝裁决。 第三大审。又称“五年审录“五年大审录。审理的对象是现监囚犯及累诉冤枉者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四热审。是在每年暑热天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始于明永乐二年弘治元年成为定制。最初仅限于判决并发遣轻罪犯后放宽至徒流刑以下的罪犯。 第五春审和寒审。所谓春审就是春季的审录;所谓寒审就是冬季的审录。第九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大清会典?:?大清会典?是清代的根本行政为了行政活动进步行政效率自康熙开始修订?大清会典?于康熙二十九年第一部?钦定大清会典?修订完成史称?康熙会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四朝均修会典与康熙修订的会典统称为?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乾隆元年在?大清律集解?的根底上修订新律以?大清律例?为名正式公布。?大清律例?是乾隆朝以后清代的根本法也是中国历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是例的一种一般而言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门律文之后。?理藩院那么例?:那么例是指某一部门或某项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理藩院是清设立的专门处理少数事务的部门?理藩院那么例?是规定处理事务的详细规那么的法汇编。分“通例上下和“旗分等63门。适用于蒙古、青海等地。?西宁番子治罪(zhì zuì)?:又称?番例条款(tiáokun)?按照当地民族(mínzú)习惯对有关(yugun)以牛马、赔偿(péicháng)等方面以及当事人双方“设誓具结的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西宁番子治罪?创始了我国法与民族法相结合的先例。?蒙古律例?:根据蒙古族的风俗习惯由清公布的适用于蒙古族的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等方面的民族法规。?钦定章程?:根据藏族的风俗习惯而公布专门适用于的单行法规。?回疆那么例?:根据维族的风俗习惯而公布的专门适用地区维族区域的单行法规。“文字狱:明末清初兴起的启蒙和反满动摇了满清专制统治的根底清统治者为了加强满洲贵族的君主专制统治在思想文化领域尊崇孔孟之道把程朱理学作为“正学其他与儒家正统相违犯的学说皆为“异端同时严厉打击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的兴起“文字狱。禁海:顺治年间为了在的抗清力量清统治者公布禁海违禁者以通敌处。此后顺治、康熙朝又屡次公布迁海强迫东南沿海居民内迁。后来演变成为严禁人民私自出洋经商及移居外洋海岛的规定。摊丁入亩:即以为将已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银上使丁银成为田赋的附加税。丁银的征收和田赋的征收完全合一总称“地丁银又称为“地丁合一。清使司秋审:秋审源于朝审顺治十年率先恢复了京师的朝审于霜降后举行。后推行全国由各督扶将内所有斩、绞监候案件会同布政使、按察使进展复审提出处理将卷宗上报刑部囚犯一般集中至会关押。每年八月由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再报皇帝批准。朝审:朝审是历代录囚的开展明英宗天顺三年正式确立规定每年在霜降后三法司同公、候、伯会审重囚。从此成为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朝审的对象限定为在京所押的罪囚重点是查核平反冤狱。热审:清代热审是每年定由大理寺左右二寺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又称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因时值夏季故称热审。二、问答题1、 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法制的特点?答:清末中国封建社会已经进入开展的末阶段随着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进一步的极端化社会矛盾日趋突出为维护腐朽的封建制度法律日趋严酷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立法上不仅体例僵化而且内容也日趋严酷法律形式也日趋复杂化。清代立法在体例上根本是承袭明代没有太多的打破;内容上为维护腐朽的封建制度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形式方面除继续沿用律、格、式等之外例的地位突出显示出皇权的加强。 第二在刑事法律方面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匪徒等罪的处分。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匪徒等罪直接威胁到皇权的统治和封建社会经济关系为此必须加重对这些犯罪的处分力度。 第三(dì sn)为控制社会启蒙(qméng)思想和反满大兴文字狱加强对社会思想文化(wénhuà)的控制。启蒙思想和反满不仅(bùjn)动摇了满清的统治而且直接(zhíji)冲击着封建正统思想威胁到封建制度。清代自顺治时起屡兴文字狱充分表达了封建社会的垂危现状。 第四为维护腐朽的封建经济制度打击与海外的商业往来通过经济立法厉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资本的开展并直接扼制商品商产限制和摧残资本萌芽的生长和开展。 第五继续维护封建的“三纲五常等礼教秩序。礼教秩序是封建社会社会关系的根底清代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的萌芽这直接冲击着封建社会的根基为此清代通过一系列严苛的法律加强对违犯礼教秩序的调整和处分。 第六权利日趋集中权利不断扩大实际上是专制皇权的极端开展的表现。 第七民族统一交融的日趋加强清代的民族立法相对兴隆。2、试述清朝的民族立法。 答:清朝是一个疆域辽阔的、统一的多民族。为了加强对地区的理和统治又兼顾的风俗习惯清公布了一系列适用于地区的单行法规。主要有: 适用于蒙古族的?蒙古律?;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区的?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及?回律?等;适用于藏族的?禁约十二事?酌定善后章程?藏内善后章程?;适用于西南苗族地区的?苗律?等。 这些法规在肯定?大清律例?的指导之下结合当地的习惯具有特定的适用性和针对性。3、试述清律维护满族人特权的主要规定。 答:为了稳固满族的特权地位清统治者坚持“首崇满州的原那么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满族贵族和旗人的优越地位和特权。主要表如今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确保满洲贵族的优越地位。清朝的官职制度在形式上宣扬满汉一体六部设满、汉复职但是实权那么操纵在满洲贵族的手中。同时如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钱粮府库、为药库等重要机构的职官全为满官缺各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等也均为满官缺。规定凡满官缺不许汉官补任。 第二在刑法方面满汉异刑满洲旗人犯罪可以享有换刑、减等特权。?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根本法可是对满人和汉人却不一体适用。满人在触犯法律、例时可以不像汉人根据?大清律例?来处分他们可以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 第三在民事方面旗地旗房及旗人财产继承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对于旗地旗房的规定:首先清朝法律肯定满洲入关后强迫圈占土地和奴仆的所有权;其次为防止旗地旗房失散而削弱清王朝的统治根底清朝法律屡次申制止汉人典卖旗地并对有无典卖旗地之事进展清查。 第四在缉捕传讯(chuánxùn)及刑罚执行方面清朝宗室和旗人(Qírén)享有各种优势。?大清(dà qn)会典?规定:满清宗室贵族(guìzú)犯罪不可以(ky)随意传讯到庭只能行文询问;如有必须传讯或锁拿者那么须上奏皇帝批准。并规定旗人犯罪由步军统领、都统将军或内务府慎行司等特殊机构审理皇族那么由宗人府审理。4、清朝采取的哪些措施限制了资本萌芽的成长? 答:清为了打击日益活泼的商品经济通过一系列立法来到达其限制和摧残资本萌芽的生长和开展。主要措施有: 第一厉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资本的开展。清沿用明代的禁榷制度并进一步扩大了禁榷范围。除盐、铁、茶以外把金、铁、银、铜、锡、硝、硫磺等重要商品都垄断在封建的手中。清律不仅因袭明律的盐法专条而且增订了许多严厉惩治禁榷商品的。清朝的禁榷范围之广处分之严是历史上少有的。 第二、直接扼制商品消费。除前述商业立法、对外贸易立法阻塞国内外商品交换在流通领域肆意摧残资本萌芽外清统治者还把伸向商品消费的各个环节。详细表现是:其一维护官营手工业。清利用行政手段维护官营手工业不仅将重要商品消费权垄断而且把技术的工匠征为官有工匠。其二清朝还直接以法律手段抑制手工业的开展。其三遏制商业性农业的开展。 第三屡次公布禁海除限制沿海地区的经济贸易外还制止与外洋进展经商贸易往来。 总之清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从商品消费到商品流通对刚刚萌芽的资本进展了全方位的限制和摧残。5、清朝对地区辖的深化表如今哪些方面? 答:清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加强了对地区的法律控制同时在方面也进一步深化控制其表现有: 第一通过立法加强对的辖。如?蒙古律?回律?西宁番夷治罪成例?禁约十二事?以及适用于苗族的苗律等。这些法律表达了的风俗具有因族、因俗、因地制宜的特点。 第二在清朝制定的单行民族法规中除照顾生活习惯的一面以外更重要的是着眼于加强的统辖权。以适用于藏族地区的?禁约十二事?为例其根本内容是加强对藏族地区的辖。如:朝见进贡有限、不准自称盟长等。 第三除刑事法律外也进一步加强了统一行政理。 第四专门设置理蒙、藏、回部等民族聚居地区的衙门理藩院。理藩院的职掌主要“外藩之政正其刑罚和审查的刑案件使得直接参与和各地区的法律纠纷从而加强了辖。6、试比较清朝的秋审和朝审制度。 答:第一(dìy)、朝审是对京师刑案件(ànjiàn)的复核程序朝审渊于明代(mín dài)本是秋审的原称。清代朝审是专指刑部(xín bù)对京师在押斩、绞监候罪犯的审录。 第二(dì èr)、刑部京师的朝审与各的秋审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朝审由刑部自己审录确定实、缓直接向皇帝具题。而秋审要经过核办招册、审录、汇题、刑部看祥与核议、九卿、詹事、科道集议与具题、复奏和勾决等程序。 第三在时间上朝审先于秋审一天举行在押罪囚解至当场审录。在乾隆十四年秋审改为一复奏之后朝审案件还保持三复奏程序到嘉庆二十年将朝审改为与秋审同一例为一复奏。朝审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10日进展至冬至前复审完毕。第十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一、关键词解释?钦定大纲?:1908年立宪派人物张謇以“预备立宪公会的名义邀请各地立宪团体代表聚集北京向清庭敦促清速开国会加快立宪进程。清统治者为稳定势缓和与立宪派的矛盾遂于1908年8月公布了由宪政编查馆仿照18年?制定的?钦定大纲?。?钦定大纲?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组成共计23条 。其根本精是用资本的形式确认君主立宪政体。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性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合法性在客观上成认了君主专制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形势而必须加以改革。首次在条文中和形式上规定了人民享有一定的权利为人民参与某些活动提供了法律根据。十九信条: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浪潮席卷全国清为挽救自己即将覆灭的于10月22日匆匆召集资政院会议讨对策。于11月3日公布由资政院通过的?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谘议:1908年7月清廷批准了宪政编查馆拟定的?各谘议章程?和?谘议议员选举章程?谕各督抚自奉到章程之日起一年内办齐谘议。到1909年10月各除外先后完成了选举议员程序陆续成立了谘议。谘议的职权包括议决本应兴应革事宜、税制、公债修改法规、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事项公断和解本自治会之争议等。谘议不具备地方议会的权限实为督抚控制下的咨询。资政院: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成立资政院作为立议院的根底1910年资政院第一次会议在北京正式开幕。按?资政院章程?规定资政院实行一院制由钦派、副及钦选和民选议员各100名组成。其职权包括议决岁出、岁入的通过或修订法律其他奉旨交议的事项等。资政院虽不具有宪政代议机构的权限不算是而是强权压制下的议事、咨询机构。但其活动说明它是西方议会在中国最早的试验。?大清商律草案?: 1908年10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法学家志田甲太郎起草商1909年?大清商律草案?完稿。其内容包括总那么、商行为、律、票据法、海船律五编共1008条。这部商律草案直接抄袭商法多与中国国情不符。?大清(dà qn)民律草案?:1907年清廷采纳(cinà)的建议(jiànyì)修律大臣沈家本、俞廉三等(sn dn)主持修订民律。1911年10月?大清(dà qn)民律草案?全部完稿其体例仿照1900年?德国民?分为总那么、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草案。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获得的一项特权。它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在半殖民地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本国的法律行使辖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欧洲在中国肇始于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会审公廨: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中国设在租界内的特殊审讯辖以华人为被告的刑民事诉讼案件。它是外国侵略者继攫取领事裁判权后进一步侵蚀中国主权的产物。罪犯习艺所:1902年山西巡抚赵尔巽奏准设置罪犯习艺所将判处发遣、充军、流、徒刑的罪犯在犯罪地方收所习艺不分本外分别年限多寡使罪犯在服役中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艺以便日后有谋生的才能。此后全国各地先后设立了“罪犯习艺所创始了我国改造罪犯的新途径。?编制法?:为准备将新的组织体系推行到全国沈家本和修订法律馆从1907年开始参照?裁判所构成法?起草了?编制法?经宪政编查馆核议后清于1910年公布施行。其内容包括审讯衙门通那么、初级审讯、地方审讯、高等审讯、大理院、检察、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行政之职务及监视权等16章1条是一部统一适用于全国的组织法。四级三审制:清末改革废除了三法司会审和九卿会审等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的新审级制度即初级审讯、地方审讯、高等审讯、大理院四个审级采用三审终审制。二、问答题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答:中国的立宪发端于清代中后早在同治年间士大夫中的一些精英人物就对西洋的议会制度产生了浓重的兴趣。而中国鼓吹兴民权、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的宪政运动那么发端于18年戊戌变法。这场企图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政运动因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统治集团的而宣告失败。 1904年爆发的日俄战争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专制大国沙俄给清廷朝野以很大的震惊立宪之议迅速普及全国有力地推动了宪政运动的开展。清于1905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1906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宣告“预备立宪开始1907年8月将考察馆改制为宪政编查馆隶属军机处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 厘定官制是清廷举办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清末预备立宪的切入点。1906年11月清廷发布厘定官制上谕针对旧官制权限不分、职任不明、名实不符等弊端改革官制。在地方在保存固有行政建制和官制的根底上增设新的行政机构。 1908年立宪派人物张謇以“预备立宪公会的名义邀请各地立宪团体代表聚集北京向清庭敦促清速开国会加快立宪进程。清统治者为稳定势缓和与立宪派的矛盾遂于1908年8月公布了由宪政编查馆仿照18年?制定的?钦定大纲?。?钦定大纲?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组成共计23条 。其根本精是用资本的形式确认君主立宪政体。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性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合法性在客观上成认了君主专制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形势而必须加以改革。首次在条文中和形式上规定了人民享有一定的权利为人民参与某些活动提供了法律根据。1908年7月清廷批准了宪政(xiànzhèng)编查馆拟定的?各谘议章程(zhngchéng)?和?谘议议员选举(xunj)章程?谕各督抚(df)自奉到章程之日起一年内办齐谘议。到1909年10月各除外先后完成了选举(xunj)议员程序陆续成立了谘议。谘议的职权包括议决本应兴应革事宜、税制、公债修改法规、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事项公断和解本自治会之争议等。谘议不具备地方议会的权限实为督抚控制下的咨询。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成立资政院作为立议院的根底1910年资政院第一次会议在北京正式开幕。按?资政院章程?规定资政院实行一院制由钦派、副及钦选和民选议员各100名组成。其职权包括议决岁出、岁入的通过或修订法律其他奉旨交议的事项等。资政院虽不具有宪政代议机构的权限不算是而是强权压制下的议事、咨询机构。但其活动说明它是西方议会在中国最早的试验。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浪潮席卷全国清为挽救自己即将覆灭的于10月22日匆匆召集资政院会议讨对策。于11月3日公布由资政院通过的?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清末预备立宪活动随着清朝的灭亡而告一段落。但它在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影响不可无视客观上创始了中国的近代化进程同时预备立宪广泛宣传了宪政知识给国人进展了一场深化的启蒙教育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自治才能的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开展奠定了根底。2、试比较?钦定大纲?与?十九信条?。 答:?十九信条?仍然坚持“大清皇帝统万世不易“皇帝不可进犯但它与?钦定大纲?比较无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所开展。 第一?十九信条?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皇帝为元首内阁是首脑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对国会负责;皇族不得担任、国务大臣各行政长官。 第二?十九信条?援引英国制宪原那么对皇帝的权利予以限制同时扩大国会职权。皇帝之权、皇帝继承顺序等都以规定为限;由资政院起草由皇帝公布;修订提案权归国会;官制官规都由法律来规定。 第三?十九信条?是一部具有效力的临时宪章。1911年11月9日资政院根据?十九信条?的规定重新选举袁世凯为内阁由清廷任命。 然而?十九信条?颁行之时清王朝已经危在旦夕它甚至没来得及规定臣民权利义务的条文。3、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答:清末修律是中国(zhn uó)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jùyu)如下特点: 第一(dìy)西制尤其是大陆法系法律(fl)体系传统(chuántng)的深化影响。西制的影响主要表达在形式和体系、民事刑事法律体系及化的形式、体制和诉讼形式等多个方面。这一影响显示了我国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的总体特征或途径。 第二清末修律建立起诸法分立的部门法体系打破了2000多年来传统旧律以刑为主的编纂形式。这是中法史上的一大进步。至此中国的“六法体系已初现端倪。虽然由于辛亥了清王朝的统治清末许多法律尚来不及审议公布施行但其多数为后来历届所承袭沿用。 第三清末立法按照西方三权分立原那么确立了与行政分立的体制。组织法都规定了原那么强调审讯衙门执法行政各官不准干预。当然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实际上是难以办到的。 第末民商法及其他立法成认民营工商业的合法性鼓励兴办工商业打破了千百年来重农抑商的旧传统促进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成长和开展。 第五清末修律在主要继受外国法制的同时也继承和保存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一些精和。因此尽新律在体例构造上仿效近代西方相关法律但其内容乃是外国法律和中国传统旧律的混合物。 总之清末法制变革标志这古老的中华法系的解体开始向近代法制转型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促使中国法制走上了近代化开展的道路。4、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答:?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根底上经“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删并例文编纂而成。其体例和内容大体上没有脱离旧律的窠臼但作为清末仿照西方形式进展法制改革的产物与旧律相比较它吸收了大陆法系刑法的部内容。其特点有: 第一在律典构造上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掌而设立的总目律文分名例、职制、公式、户役等30门3条另附1327条以及?禁烟?12条和?秋审?165条。 第二区分民刑确定旧律例中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不再科刑。 第三改革刑制废除旧律例中极其残忍的凌迟、枭首等刑以及戮尸、刺字、缘坐等酷刑刑只留斩、绞两种;取消充军刑将极边、烟瘴充军改为遣刑等。将原律例中笞、杖、徒、流、五刑制改为罚金、徒、流、遣、五刑。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开始向近代刑法以刑为主的刑制过渡。 第四删修律文。删除了一些(yxi)不合时宜的法条同时为了(wèi le)适应当时、经济(jngjì)的开展(kizhn)增设了妨害选举罪、毁坏(huhuài)铁路、电讯罪等。 由此可见尽?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并无多大差异但这部经过改良的刑律无疑是集清末旧律改革之大成者是中国封建王朝颁行的进的过渡性刑。5、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答:在新旧权利剧烈斗争中诞生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效大陆法系刑法制定的新型刑法。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仿照大陆法系刑法体例。?大清新刑律?采用总那么、分那么的构造形式创立了中国刑法的新体例。?总那么?虽然无异于旧律典的?名例?但是其内容却更加丰富完备。?分那么?以罪名为纲领按犯罪客体分章规定各类犯罪及刑罚抛弃了传统旧律典中章名既不概括罪名又不便于检索的缺陷。它还将民事、狱讼等法条剔除出来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缩小了中国自古以来以刑罚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的适应范围使刑法从此作为的部门法开展起来。 第二采用近代大陆法系刑法原那么。以罪刑法定原那么否认了古代王朝依诏敕断罪的罪刑擅断传统。此外新刑律还汲取了西方刑法的罪刑等价原那么废除了“八议等特权制度;并确定对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犯实行感化教育首开我国对青少年犯罪施以感化教育的先河;引进缓刑、解释、时效制度等。 第三更定刑制。新刑律仿效近代西方刑法确定了以刑为中心由主刑和从刑组成的刑罚体系。主刑分刑、有徒刑、拘留、罚金等五种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 第四更新罪名。与清末社会关系的开展变化相适应新刑律厘定了一些新罪名其中包括将旧律中谋危社稷危害封建君主家天下的谋反罪改为意图颠覆等罪增设反映清末近代化的妨害选举罪、妨害投票罪等。 第五保存部传统法律制度。尽?大清新刑律?仿效、德国刑法汲取了大量近代刑法原那么和制度从构造到内容都打破了传统旧律体系保守封闭的藩篱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新型的近代新法体系。但是由于固守传统礼教的旧权利的阻挠和抵抗新刑律仍然保存了一些传统旧法制度。6、试述清末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战争以前中国是一个拥有完全主权的封建中国对外国侨民都无一例外地行使辖权。1840年战争后外国侵略者凭借武力强迫清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破坏了中国主权的完好。在上清被迫成认外国侵略者强行攫取的领事裁判权标志着中国主权遭到破坏中国制度开始半殖民地化。 第一(dìy)领事裁判权制度(zhìdù)确实(quèshí)立。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píngdng)条约在半殖民地获得(huòdé)的一项公廨特权。它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在半殖民地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本国的法律行使辖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欧洲在中国肇始于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利用清在战争中战败后的困境以武力相威胁迫使清签订了?五口贸易章程?即“望夏条约继英国之后获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此后法国、意大利、俄国、德国、荷兰、比利时、瑞士等19国通过不平等条约或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相继在中国获得了领事裁判权。 第二会审公廨的设置。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中国设在租界内的特殊审讯辖以华人为被告的刑民事诉讼案件。它是外国侵略者继攫取领事裁判权后进一步侵蚀中国主权的产物。1863年底英国驻上海领事为使其在战争间攫取的租界华人诉讼案件的审讯权合法化和永久化要求在租界内设立一个中国法庭审理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侨民为被告以外的一切案件而凡涉及外国人利益的案件外国领事均可派人陪审。经清同意上海地方于同年5月派员到公共租界建立了“洋径浜北首理事衙门即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会同英国副领事审理租界内以华人为被告的细微刑民事案件。1868年由上海地方与英美驻上海领事订立的?洋径浜设官会审章程?经清廷核准咨行会审公廨制度正式确立。 第三辛亥改革爆发后外国领事团乘机接收了上海会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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