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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星保德信星宝贝少儿年金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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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星保德信星宝贝少儿年金保险条款.pdf

    复星保德信复星保德信星宝贝星宝贝少儿少儿年金年金保险条款保险条款 阅阅 读读 提提 示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在犹豫期内申请退保的,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 您有退保的权利.10 您应当特别注意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3.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我们.5.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0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1.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 您您与我们与我们订立订立的合同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3.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5.5.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宣告死亡的处理 5.6 诉讼时效 6.6.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7.7.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8.8.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9.9.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恢 复复 9.1 效力中止 9.2 效力恢复 10.10.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1.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11.3 欠款扣除 11.4 年龄性别错误 11.5 联系方式变更 11.6 争议处理 12.12. 释义释义 12.1 保单年度 12.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2.3 周岁 12.4 有效身份证件 12.5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12.6 现金价值 12.7 毒品 12.8 酒后驾驶 12.9 欠款 12.10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 12.11 利息损失 12.12 净保险费 复星保德信人寿 2018年金保险 05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复星保德信复星保德信星宝贝星宝贝少儿少儿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复星保德信星宝贝少儿年金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 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1.2 合同合同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具体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 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 应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12.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2.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周岁(见12.3)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10周岁。 1.4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有十五日的犹豫期,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 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见 12.4)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我们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第2.4条的约定, 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确定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约定的 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4.12.4.1 高中高中教育教育金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5 周岁、16 周岁、1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分别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 40%向高中教育金受益人给付高中教育金。 2.4.2.4.2 2 大学大学教育金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2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 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0%向大学教育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金。 2 2.4.3.4.3 深造深造教育金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23周岁、2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分别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100%向深造教育金受益人给付深造教育金。 2 2.4.4.4.4 成家立业金成家立业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见 12.5)的120%向成家立业金受益人给付成家立业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2.4.5 .4.5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12.6);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2.5 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12.7)、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见12.8);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3.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3 3.1 .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 3.2 .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如果您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则当您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我们将使用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欠款(见12.9)后,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自动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使 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则本公 司将就该余额按日折算垫交期间(如垫交期间没有超过宽限期则不予垫交) ,垫交期间结束,本合同效 力中止。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5.5.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5 5.1 .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成家立业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 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 或者批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经过其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5 5.2 .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的除外。 5 5.3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5.3.5.3.1 1 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成家立业金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成家立业金申请申请 (1) 保险合同; (2) 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成家立业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3.5.3.2 2 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公安部门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 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 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 金,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 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身故,在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见12.10)或本公司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验或对保险事故进行 必要的鉴定。如因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原因导致前述检查、检验、鉴定无法进行,或检查、检验、 鉴定结果不符合本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5.4 .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您或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前述三十日的核定 时间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利息利息损失损失(见12.11)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身故,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及时停止支付各项教育金、成家立业金。 如任何人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仍以任何方式从本公司收受或领取各项教育金、成家立业金,则该受领人应 当立即向我们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后收受或领取的各项教育金、成家立业金,否则我们有权在给付身故保 险金时扣除相应金额。 5 5.5 .5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的处理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 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 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5 5. .6 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6.6.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已过犹豫期的,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自动垫交保险费视为保单贷款的情形除外) ,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贷款的利息按签订贷款协议时我们最新已宣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贷款期满。贷款 本息应在贷款期满之日一并归还。如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 新的贷款本金,按照当时我们最新已宣布的贷款利率计息。 我们每年宣布两次贷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贷款利率由我们参考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利率后确定。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抵 扣前述各项款项,本合同于当日二十四时效力中止。 7.7.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将 以申请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净保险费净保险费(见12.12) ,重新计算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 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8.8.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 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投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按退保处 理。 9.9.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 9.1 .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9 9. .2 2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 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足欠交的保险费、未还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以及前述各项产生的利息的当日 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恢复。前述利息按照申请当时我们最新已宣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 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10.10.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 ) ,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向您 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1.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 11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 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11 1.2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11 1.3 .3 欠款扣除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 他款项以及产生的利息未还清的,我们有权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1 11 1. .4 4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 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1.2 我们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 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 多收的保险费;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的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 成家立业金多于应领金额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其向我们退还多给付的金额,或者在给付各项保 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我们在扣除上述多给付的金额后给付; (5)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的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 成家立业金少于应领金额的,我们会将应领金额与实领金额的差额无息退还给受益人。 1 11 1. .5 5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通知的,则我们按本合同最后载明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 式发送的有关文件,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 11 1. .6 6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12.12. 释义释义 1 12 2.1.1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 12 2.2.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根据本合同交费方式确定的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 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 12 2. .3 3 周岁周岁 指按照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1 12 2. .4 4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 12 2.5.5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情形,则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为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所对应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额交清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为减额交清时一次性付清的净保险费。 12.612.6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 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如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现金价 值将重新计算。 1 12 2. .7 7 毒品毒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 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 12 2. .8 8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 12 2. .9 9 欠款欠款 指本合同的欠交保险费、未还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以及前述各项产生的利息。 1 12 2. .1010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医 院) ,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 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1 12 2. .1 11 1 利息利息损失损失 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1 12 2.1.12 2 净保险费净保险费 指不计算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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