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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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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doc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2007年02月06日 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 字体: 大 小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013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4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5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6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7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8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9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20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 台阶 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2 坡道 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 栏杆 railin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 楼梯 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27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029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30 通风道 air relief 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1 装修 decoration;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 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3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 噪声 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 设计使用年限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 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3 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4 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5 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6 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7 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 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 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36 停车空间 361 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 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 7. 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372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11 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13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16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425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442 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建筑物设计 61 平面布置 611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612 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14 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15 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2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33 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道; 2 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3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 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 当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线较多的房间,下部为大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线需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3 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人;在防火、防爆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应相邻布置; 4 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通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 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 6 设备用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过隔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64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9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 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 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 m。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 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5 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6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 楼 梯 671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78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10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6711 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8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5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 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8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出人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3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 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69 墙身和变形缝 691 墙身材料应因地制宜,采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 692 外墙应根据地区气候和建筑要求,采取保温、隔热和防潮等措施。 693 墙身防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 2 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3 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注:地震区防潮层应满足墙体抗震整体连接的要求。 694 建筑物外墙突出物,包括窗台、凸窗、阳台、空调机搁板、雨水管、通风管、装饰线等处宜采取防止攀登入室的措施。 695 外墙应防止变形裂缝,在洞口、窗户等处采取加固措施。 696 变形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 2 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需要分别采取防排水、防火、保温、防老化、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措施。 610 门 窗 6101 门窗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窗的材料、尺寸、功能和质量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2 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 3 应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声、防结露等优良性能的建筑门窗。 注:门窗加工的尺寸,应按门窗洞口设计尺寸扣除墙面装修材料的厚度,按净尺寸加工。 6102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611 建筑幕墙 6111 建筑幕墙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所采用的型材、板材、密封材料、金属附件、零配件等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幕墙的物理性能:风压变形、雨水渗漏、空气渗透、保温、隔声、耐撞击、平面内变形、防火、防雷、抗震及光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6112 玻璃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适用于抗震地区和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2 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具有抗撞击的性能; 3 玻璃幕墙分隔应与楼板、梁、内隔墙处连接牢固,并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4 玻璃窗扇开启面积应按幕墙材料规格和通风口要求确定,并确保安全。 612 楼 地 面 6121 底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当底层地面或楼面的基本构造不能满足使用或构造要求时,可增设结合层、隔离层、填充层、找平层和保温层等其他构造层。 6122 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防污染、隔声、易于清洁等要求。 6123 厕浴间、厨房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类面层,且应低于相邻楼地面,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经常有水流淌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或设门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其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 6124 筑于地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胀、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26 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混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6127 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 6128 采暖房间的楼地面,可不采取保温措施,但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局部保温措施: 1 架空或悬挑部分楼层地面,直接对室外或临非采暖房间的; 2 严寒地区建筑物周边无采暖管沟时,底层地面在外墙内侧0501OOm范围内宜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阻不应小于外 墙的传热阻。 613 屋面和吊顶 613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结合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 6132 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6132的规定。 6133 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2 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水落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验(计)算确定; 3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 当屋面坡度较大或同一屋面落差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滑落的措施;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5 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地区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6 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7 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屋面宽度大于1Om时,应设置通风屋脊;屋面基层上宜有适当厚度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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