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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国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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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国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docx

    兴国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19号)、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83号)及中共兴国县委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兴发201811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及江西省农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教育厅文化厅卫计委体育局关于江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82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如下方案。一、重要意义通过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充分参与,全程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三、工作重点(一)、清产核资的对象: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二)、清产核资的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三)、清产核资登记时点:2017年12月31日。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四、工作步骤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到2018年12月底全面完成,2019年3月份总结提高,分三个阶段实施。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前期已部署或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本次部署和要求,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数据填报工作。(一)准备阶段(2018年6月底前完成)1.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及操作流程,落实责任。2.做好宣传发动。各乡(镇、区)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开栏等载体,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看得清楚的典型,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政策,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3.准备调查登记表等资料和数据。各乡(镇 、区)要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各表内容制定具体的清查明细表、登记表等资料,农业、林业、国土、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提供土地、草地、林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文化教育体育设施投资情况等数据资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提供处理依据。4.开展业务培训。各乡(镇、区)要分级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相关政策和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二)实施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各乡(镇、区)要严格对照操作流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加强督导,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压茬推进。对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村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各乡(镇、区)要及时组织人员帮助清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2.乡(镇、区)、村、组各级要认真总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验,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逐级编写年度工作报告。3、2018年10月31日前,各乡(镇、区)对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汇总分开上报农清明细表(120)、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农清汇总表1-2)等资产数据以乡(镇、区)政府名义报县农粮局。联系人:颜应棠 联系电话:13133772277 邮箱xgnyjgz163.com4、2018年12月31日前,县农粮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形成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以县政府的名义报市农业局。(三)总结提高(2019年3月底前)这个阶段的重点是查漏补缺,审核校验,完善制度,总结提高。各项工作全部完成后,对清产核资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珍贵档案资料,各级要注重收集、整理,及时归档,妥善保管,迎接上级检查验收。五、操作流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严格按照组建机构、公告启动、全面清查、审核处置、表决公示、账目调整、填写报表、逐级审核、归档管理等流程进行。各乡(镇、区)要抽调干部和熟悉财务工作人员进村入组,全程开展指导、督查,帮助解决疑难问题。(一)组建机构。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小组成员既要有懂财务的专业人员,也要有熟悉本集体情况的人员,原则上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小组成员分别为5-7人、7-9人、5-7人。清产核资小组成员名单要在本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村、组两级清产核资小组成员需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准备工作。(二)公告启动。在全面开展清查前,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公告的形式公开告知开展全面清查的时间、主要形式、清查对象等内容,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天。加强宣传、做好解释,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三)全面清查。按照江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细则要求,对集体各类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查,采取先资金后资产、先账内后账外、先资产后资源、先合同内后合同外的清查方式;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明实际数量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对清查出来的资产要清查出一项就记录一项,清查明细表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在清查资产时,要收集相应的佐证材料,有不动产证书的,要收集好不动产证书;有合同的,就应该取得合同;有实物存在的,要通过图片等形式固定证据;应取得银行凭证的,就应取得银行凭证;应取得面询单或函证的,就应该取得面询单或函证。村组两级集体资产初步清查明细表需及时上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备案。在清查核实中,要注意不能打乱原集体资产的归属,是乡镇级的就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的就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组级的就归组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归属有争议的,要及时协调解决争议,确实一时难以确定归属的,暂时记入纠纷类资产。(四)审核处置。清产核资小组根据清查核实情况,对有账无实、有实无账、账实不符、有纠纷或其他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各乡(镇、区)要出台清产核资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集体资产核销、价值评估、账目调整、违规违纪处理等事宜,明确集体债务登记和不同时期、不同用途等形成的债务的具体处理意见。(五)表决公示。按照组、村、乡镇分层次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对本集体资产的清查结果、归属界定、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表决,对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集体资产清查结果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核查,重新公示。公示期间,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人员要做好相关疑问解答工作。(六)账目调整。各乡(镇、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会计人员,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依据公示无异议的集体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调账。(七)填写报表。账目调整后,各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各类资产登记造册,并分级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八)逐级审核。分级报表填报后,乡(镇、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按乡镇、村、组三级分级对报表进行汇总,形成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并组织经管、财政、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县经管站。(九)归档管理。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整理清产核资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档案,妥善保管。通过省级最终校验的报表,乡(镇、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及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并对数据进行校验和审核,并逐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乡镇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落实主体责任。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和谐稳定。(二)形成部门合力。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县农粮局牵头实施,联合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县体育局、县文广新局等部门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具体工作。各乡(镇、区)党委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汇报。(三)加强经费保障。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完成,乡财政要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清产核资工作中产生的宣传培训、资料印制、数据处理、检查验收、劳务补助等费用。(四)加强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五)加强督导检查。各级要定期对各阶段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解决。(六)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清产核资工作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及时受理农民的有关诉求,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清产核资稳妥有序推进。附:1、江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细则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 江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19号)精神,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第四条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组建机构、公告启动、全面清查、审核处置、表决公示、账目调整、填写报表、逐级审核、归档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第六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第二章 集体资产清查第七条 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 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第八条 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九条 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第十三条 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第三章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第十四条 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第十五条 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第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第四章 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第十八条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五章 资产所有权确权第二十条 根据物权法和实施意见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二十一条 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第二十三条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确权政策及出资建设等情况界定有关土地及房屋建筑的权属。凡长期用于办学,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不完整的校园校舍,如教育部门仍需使用,则权属应统一归属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做好有关产权划转工作,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合理补偿。权属确定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为权属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二十六条 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第六章 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第三十条 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清查登记时点为本年度的12月31日,次年3月15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省农业厅。第三十一条 及时将清产核资数据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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