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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讲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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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讲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章.doc

    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四章(教材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本章主要涉及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规定。重点内容:2011年新增的突发事件应对法、09年修订的消防安全法。难点:消防设计的审核、备案、验收、抽查等规定;突发事件预警后的分级相应措施。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落实这一法律,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发布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安全法修订早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目前已起草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立法目的:(大纲未要求、了解)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二、适用范围(大纲未要求、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三、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分析)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2、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和验收(多选) 矿山建设工程设计的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3)供电系统;(4)提升、运输系统;(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法律对矿山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四、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分析)1.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保留的矿柱、岩柱,应予以保护3.特殊安全要求的设施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4.对作业场所的有毒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5.对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矿山企业的事故隐患种类: p75多选 (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7)其他危害。五、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分析、多选)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矿长职责:1)认真执行本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现场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保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P75错)和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2.矿山企业的内部安全监督工会和职代会应行使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利(工会有生产部)1)职工监督的权利包括(多选)(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多选),接受民主监督:(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3)工会监督工会发现矿山企业出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安全培训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对不同类型人员,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方面有不同要求。1)职工培训内容应包括:(多选)(1)本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2)矿山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矿长培训1)矿长任职资格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2)对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内容应包括:(1)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规程;(2)矿山安全知识;(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5)安全生产业绩。(多选)4、禁止使用未成年工,及禁止女工从事井下作业。5、事故应急救援规定(P77错)1)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2)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6、提取专项安全费用(详见财政部、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六、矿山安全的外部监督与管理(分析)第33条和34条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能。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多选)(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6)组织(教材和原法律为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多选)(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5)参加(教材为“组织”,原法律调查前未加“参加”或“组织”)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七、法律责任(判断)主要有罚款、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相应地要追究刑事责任。思考题矿山建设工程不符合矿山()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A.安全规程B.安全规程或行业技术规范C.行业技术规范D.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答疑编号50533804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安全规程与技术规范(包括设计规范、设备规范、管理规范等)必须同时满足。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出台背景1984年5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随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替代,消防工作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强化人们的消防观念,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颁布了消防法,新修订的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于1957年11月29日颁布。2010年全国火灾情况 2010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31705起(不含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火灾,下同),死亡1108人,受伤573人,直接财产损失17.7亿元,与2009年相比,起数、损失分别上升2.6%、12%,死亡、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5%、6.5%;另接报刑事放火1029起,死亡101人,受伤40人,直接财产损失4282.9万元。 我国的消防警力状况目前,我国共有公安消防人员102115人(加上专职消防队总共18万人),351个消防支队,2574个消防中队,各种消防车8908辆,职业制公安消防队5000余人。企业专职消防队5000多个,保持在10万人左右,消方车9000余辆,还有乡镇专职消防队760个,7200人左右。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和原则(大纲未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体制公安部负责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多选)一、火灾预防(掌握基本规定):二十世纪最后10年世界上一次死亡超过300人的特大火灾只有两次,均发生在中国:克拉玛依特大火灾1994年 死亡323人洛阳东都商厦火灾2000年 死亡309人衡阳“113”火灾 2003年11月3日凌晨5时许,衡州大厦保安值班员肖伟、唐成甫发现大厦一楼仓库起火,保安员打开室内消火栓却发现没有水枪水带。衡阳市珠晖区消防中队接警后出动3台消防车赶到现场扑救,随后,特勤中队、雁峰区消防中队、石鼓区消防中队等180多名消防队员赴现场扑救。上午8时30分左右,大楼突然坍塌,共有16名消防官兵和4名现场采访的记者受伤,20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 湖南衡阳将为11-3火灾中牺牲的烈士建纪念碑 (一)消防规划(单选、多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二)安全位置(多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单、多选)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2、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对于其它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4、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四)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多选):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除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外,还需:(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七)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具管理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2、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八)火灾风险管理(教材未列出)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一次将火灾责任险写进消防法。二、消防组织:(重点、多选)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三、灭火救援(分析、熟悉):1、报警。2、单位和个人在灭火救援时的义务。3、公安消防机构在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有权使用各种资源。4、费用收取: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四、监督检查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五、法律责任(一)建设工程和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二)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三)单位与个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多选)(四)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背景知识:据统计,二十世纪以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达到2235万人,这个数字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死亡的人数还多。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0.1%、7.8%、9.8%和10.7%。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同比减少5起。全国万车死亡率为3.6,同比减少0.7。万车死亡率大约是美国的3倍,是日本的5倍,欧盟的2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居世界首位。全国已有机动车辆2.07亿辆,机动车驾驶人2.13亿,其中汽车驾驶人1.52亿。高速公路里程已位居世界第二位。英国道路与运输研究所的多宁(Downing)研究指出,在第三世界,每年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约为250亿美元,这个损失相当于第三世界国家人民由于各种疾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总和。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又作了修订,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日,刑法修正案(八)(本教材没涉及)开始实施。 一、总则1.立法目的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公安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二、道路通行的法律规定1.一般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车道划分、交通管制的设定等。2.机动车通行规定3.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4.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5.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分析)(一)交通事故处理规定1、现场处理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2)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3)可以“私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人员救治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抢救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事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3、对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第76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3.客、货机动车超载的行为4.安检机构违规收费和检验的行为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6.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违反行为7、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思考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是指:()。A.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B.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C.沥青公路、水泥公路、砂石公路 D.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答疑编号5053380402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先排除D(许多小村道路不能通行机动车)、A是道路等级划分(不全面)、C是根据道路材质分类(不符题意)。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一、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一)突发事件概念(多选)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特征: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2、突发性和紧迫性3、危害性和破坏性4、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二)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单、多选)分类:见概念。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与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同)。 (三)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能分工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1)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2)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3)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4)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5)重大和特大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事故灾难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处置。(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分级基本相同)2、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主要针对行业特点和特定领域而设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二、预防与应急准备(一)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1、应急预案体系(多选)1)国家级预案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2)地方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企业应急预案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4)大型活动大型群众性集会、会展、重大文体活动的安保,也需要编制应急预案。2、应急预案内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二)单位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义务1、所有单位的义务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3)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2、高危行业单位的义务(多选)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安全生产法没有“使用”环节)3、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的义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三)应急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包括应急队伍(资源整合、培训)、装备与器材、经费、宣传与演练、通讯保障、保险保障、科学研究等方面内容。三、监测与预警(一)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与报告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二)突发事件预警(多选)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1、三、四级预警后的措施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一、二级预警后的措施(多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三、四级预警后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四、应急处置与救援(一)应急处置措施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生命线保障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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