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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公司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与供方评价阶段的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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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公司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与供方评价阶段的管理.doc

    房地产公司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与供方评价阶段的管理合同台帐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合作方合同金额主办人签约方式签订日期材料设备合同交底单项目名称 日期合同名称参加部门及人员合作单位及参加人员监理单位供应商双方合同经办人员联系方式甲方乙方监理及总包相关人员会签供应商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会签项目部主办人项目部经理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注:本单原件工程管理部存档。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审批表编号:_合同名称招标人变更原因变更提出部门变更内容新增投标人技术要点原条件现条件新增条件组织要点原条件现条件新增条件经济要点原条件现条件新增条件审批意见相关部门成本管理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备注设计招标合同参考范本下面是房地产公司设计招标、材料设备采购与安装招标合同的参考范本。更多的招标采购项目合同范本读者可以参考余源鹏主编的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与常用合同范本大全一书。发包人:_设计人:_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1.4招标文件及其答疑、补充、修改文件。1.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现场的书面澄清文件(如有)。第二条 本合同涉及项目的内容、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分项目名称建筑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设计费(元)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12345说明含建筑、安装、消防、安防、综合布线等设计。超出招标文件约定范围的工程设计费,双方另行协商。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2345678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2345678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_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20定金第二次付费第三次付费第四次付费第五次付费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的设计费。(2)设计费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设计内容范围内按合同价一次包死。(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费用由设计人自理。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除用于本工程项目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规程、规定。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主体 50 年。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时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须有答复)和参加竣工验收。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工程有关情况。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 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除此之外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 其他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双方商定的现场服务内容及时间,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随施工图配套提供。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外出考察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8.7本合同一式_份,发包人_份,设计人_份。8.8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1其它约定事项:投标书的服务内容及承诺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名称:_ 设计人名称:_(盖章) (盖章) 负责人:_ 法定代表人:_授权代理人:_ 授权代理人:_住所:_ 住所: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电 话:_ 电 话:_传 真:_ 传 真: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银行账号:_ 银行账号: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号:_ 鉴证号:_(盖章) (盖章) 经办人:_ 经办人:_备案日期:_年_月_日 鉴证日期:_年_月_日 材料设备采购与安装招标合同参考范本一、协议书业主:_(简称甲方)总承包商:_(见证加签)分包商:_(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设备(材料)采购与安装工程。工程地点:_工程情况:_监理单位:_总包单位:_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先后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4)合同附件(5)报价及技术要求(6)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7)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法律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如无法确定,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三条 合同工作范围本项目工程范围为:_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工程,以及为完成此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且不限于:_。注:公司根据实际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制定工作内容和范围。第四条 合同工期开工时间为:_年_月_日,设备进场安装时间为_年_月_日,竣工时间为_年_月_日,(具体时间依据业主方工期要求)。设备安装总工期_天。安装完毕通过总包、监理、业主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如果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间为_年_月_日。第五条 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_元,大写_;其中:设备(材料)费:_元,大写_; 安装费:_元,大写_。2、合同总价包括的内容:_。注:公司根据实际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制定合同总价包括的内容。但提示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生产检测、运输、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装卸费(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办理相关手续、抽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如果有)、现场指导安装调试、设备调试费和质保期内保修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合同条件另有说明外,金额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承包金额的错误皆由分包商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_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七条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 合同订立地点:_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份,业主_份,分包商_份,总承包商壹份。业主:_(公章) 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_ 职务:_联系电话:_ 传真:_总承包商:_(公章) 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_ 职务:_联系电话:_ 传真:_分包商:_(公章) 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_ 职务:_联系电话:_ 传真:_二、专用条款说明:在具体招标中,通用条款有不适用或需要修改增加的条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或修改增加。第一条 各方代表业主代表:_ 电话:_监理:_ 电话:_总承包商代表:_ 电话:_分包商代表:_ 电话:_第二条 图纸1、分包商向业主提供纸质或电子版土建设计图、设备(材料)安装技术要求或设备(材料)安装图纸修改意见书。2、业主按分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安装图纸或复核后的设备(材料)安装图纸意见施工后,因图纸原因不能满足设备(材料)施工安装条件导致的责任由分包商负责。第三条 工程质量1、本工程的整体项目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若上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互不一致,分包商须遵循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最高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业主将扣除合同总价的_的作为本项质量缺陷的违约金。2、分包商应随时接受业主、监理代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如分包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业主、监理要求,业主、监理有权指令分包商限期整改,分包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若分包商在超出整改限期14天后仍未整改的,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分包商退场,分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全部退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的责任和费用,分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第四条 缺陷责任1、本合同的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为:本分包工程之保修期为工程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之日或工程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两者中以较晚完成的时间为准)_个月,有业主方签章的设备移交证明书上的日期为正式交付使用日。2、若取得设备(材料)安装工程验收合格证明15日内因业主原因无法移交,则自取得验收合格证之日起第15天为正式交付使用日。(如果有)3、正式交付使用日之前任何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缺点,将由业主在不超过本缺陷保修期届满后十四天书面指明该等须修复的缺陷送交分包商,而分包商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七天内自费修复该等缺陷,若分包商未能在此期限内前来进行修复工作,则业主有权聘请他人完成该类修复工作,而所有聘请他人完成修复工作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业主有权从届期应付予分包商的金额内扣除。第五条 安装费支付方式1、签订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合同后,分包商向业主提供合同金额 5的履约保函,业主向分包商支付当批设备安装费总价的_。2、分包商设备(材料) 采购安装工程通过总包、监理、业主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如果有)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_个工作日内,业主向分包商支付当批设备安装费总价的_。3、设备(材料)安装工程正式交付且正常使用_个月后_个工作日内,业主向分包商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_。4、质量保证金:合同结算总价的_作为质保金,_年质保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则 _日内一次性将质保金无息返还。5、分包商开出相应金额的当地地税局出具的合法税务发票后,业主再支付对应的合同款。6、在业主累计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_时,分包商应向业主开具累计100合同总价款的发票。第六条 履约担保 1、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5 ,该担保为分包商向业主提供。方式为: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将在设备供应合同履行终止日后15天内,无息退还。2、分包商未能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的,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分包商承担导致解约的违约责任。三、通用条款第一条 一般规定1、定义(1)业主:系指本合同的招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2)监理:受业主委托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施监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3)总承包商:系指在业主委托进行总包管理的承包商,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4)分包商:系指本合同的中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5)其他分包商:系指本项目与由业主或总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在本项目进行施工、服务的承包商,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6)总承包合同: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7)分包合同:指由业主与分包商签订的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作的合同,包括总承包商签章的三方协议。(8)总承包工程:指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及总承包管理内容。(9)分包工程:指要由分包商实施的全部工作和设计(如果有),包括临时工程和任何变更。(10)天:本合同的天指日历天,即包括法定节假日的公历天。2、通信交流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通信交流都应:(1)采用书面形式,当面交给(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商定的其他传输方式送达;(2)交付、传送或传输至双方约定好的地址。3、连带责任如果分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1)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本合同上对业主负有连带责任;(2)这些当事人对业主的通知应将有权约束分包商及其每个当事人;(3)未经业主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4、各方代表(1)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行使合同,但是业主代表超越业主制度所作的指示和决定无效。(2)监理: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分包商应无条件执行。但涉及到本工程的合同价格、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供应商选择等事项,监理公司仅配合业主进行相应的管理,在没有获得业主的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上述范围内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本合同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本合同约定,在必要时业主可直接向分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当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3)总承包商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总承包商应依据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权限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总承包商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任何职责。(4)分包商代表:分包商应任命分包商代表,即项目经理,并授予他代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如果没有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更改分包商代表,否则将视为分包商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1、业主权利与义务(1)业主有义务对本合同分包商报价及相关服务承诺保密,不向第三方透露,但_除外。(2)业主有权对分包商进行考察、现场监造。2、分包商权利与义务(1)分包商按照本合同及附件规定提供供货的能力及履行保修期内保修的义务;(2)分包商有义务确保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保证符合所有标准。分包商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经国家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通过验收。对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分包商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3)分包商有义务保证所提供产品无国家或地区不合格抽检记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来源可靠、产品生产规范,无材料掺假等行为;(4)分包商务保证最短供货、安装期,自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分包商按总承包商和业主要求的进度计划进行供货、安装;(5)对于在分包商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中没有规定或未确定价格的材料及其零配件和及其相关服务,如业主提出采购要求,分包商有义务向业主提供最优惠的市场价格;(6)分包商有义务接受业主人员对分包商工厂参观考察及临时抽查;(7)分包商有义务及时向业主推荐分包商的新产品、新技术,以方便业主对产品的选用;(8)分包商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培训时间、地点由业主与分包商另行商定;(9)分包商应保证分包商提供的设备正常使用年限满足国家规定标准;(10)分包商必须保障业主、总承包在使用其提供的设备、服务及其他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向业主提出侵权指控,分包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11)分包商有义务及时通知业主联系方式的变动;(12)分包商有义务对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13)严格执行双方本协议所约定之内容。 第三条 分包商一般责任(1)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存在,包括深化施工图的工作)、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并修补承包工程中的任何缺陷。(2)分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3)分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分包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4)当业主、总承包商要求时,分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5)分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并应承担因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责任。(6)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范要求绘制承包范围内的竣工图纸,并向总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文件。在这些文件和图纸已提交给总承包商并由总承包商同意之前,该部分工程不应被认为已按合同规定竣工而要求接收。(7)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范要求向业主提交工程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业主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在这些文件和手册已提交给业主并由业主同意之前,该部分工程不应被认为已按合同规定竣工而要求接收。(8)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业主提供的电源电压不稳定,分包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否则由此导致损失和责任由分包商负责。 第四条 施工现场1、分包商已视察现场及其邻近地区及了解任何影响其设计、施工及造价的因素。2、施工场地之出入口及场地内之通道由业主决定,分包商须遵照业主之安排及配合其他分包商之需要。3、分包商必须遵从业主、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现场设备材料安置,施工用水、用电、垂直运输、临时设施等方面的统一协调与管理。4、分包商须与总承包商在工程进度上作出紧密联系,以使总承包商能根据分包商之施工需要及时提供给分包商所需之施工场地。5、因对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或误解所招致的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概由分包商负责。 第五条 材料、工程设备1、分包商提供设备(材料)的质量均应符合合同要求。2、部分配件按有关规定所做检验的试样应由分包商提供,并承担检验费用。检验、检测单位必须经过业主同意后确定。(如果有)3、对不合格设备(材料),业主、监理、总承包商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规定分包商在一定时间内从现场搬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第六条 施工及验收标准分包商的用料及施工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优良标准,并以标准较高者作为质量规范及验收标准。分包商需承担因符合较高质量标准而所需的费用。第七条 开工、竣工和延误1、工程的开工开工日期为业主或是总承包商签发开工令的日期。业主总承包商未签发开工令的,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协议书未约定,且无开工令的,以分包商实际进场日期为准。2、竣工时间(1)包括完成竣工备案,履行有关管理部门的验收程序在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由于业主、总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的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完成竣工备案,以分包范围内项目通过设计、监理、业主、总承包商验收,竣工资料达到备案要求日期为竣工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另行约定。3、进度计划(1)分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交三份详细的进度计划。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与义务不相符时,分包商还应提交三份修订的进度计划。(2)分包商的安装进度必须满足总承包商工程总体进度之要求。(3)分包商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安装并取得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要求及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4)分包商应留意本合同有关其对总承包商工程延误之责任及赔偿。(5)业主发出指示,分包商需优先完成某部分工程,分包商于接到指示后,应积极遵从指示完成指定部分及所余下之工程,而分包商不能提出任何索赔及工期之延长。(6)工期包括进行调试直到业主对调试结果满意并取得质检站等政府有关部门发出证明文件为止。若试验或工程本身未能达至政府有关部门、业主、总承包商、合同条款、规范或图纸等之要求,分包商须负责所需之额外及补修工程,额外之试验。同时分包商须负责因上述原因引起之一切费用,损失及延长工期时间。4、工期的延长(1)由于分包商的责任导致工期滞后,工期不顺延。(2)由于非分包商的责任导致非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总工期和节点工期不顺延,也不增加费用。(3)由于非分包商的责任导致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分包商首先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在所有采取的措施都不能制止工期延长时,分包商方可按上述的原因申请延长工期,业主及总承包商应与分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合同价内已综合考虑赶工措施费。5、误期赶工(1)分包商需遵守由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及按时完成分包工程,以避免业主工程有所延误。若实施过程中出现与业主认可之节点计划明显脱节时(不论总进度计划能否确保),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商增加人员、增加机械、加班加点等措施,发生费用由分包商承担。(2)若分包商未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修正)计划完成,又未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分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商的任何款项目中扣除。6、提前竣工(1)除非业主书面指示,分包商的进度提前,业主不额外支付分包商的进度提前所产生的任何费用;(2)如果分包商不按照审批的进度计划,所提前的进度影响总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进度的合理安排,分包商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且不限于:返回到原计划状态、弥补总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第八条 工程配合分包商在总承包商总体管理、进度控制及协调下,须加强与施工现场工作联系的各分包单位之间,尤其是土建、其他承包商、机电设备安装分包商、精装修分包商等的配合,以确保工地正常操作及促使工程顺利进行。分包商编制的工程施工计划和形象进度必须充分考虑到并合理安排出与该类分包单位交叉施工之期限及相应措施,并提交业主、总承包商审批,当业主、总承包商确定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误期损害赔偿费分包商须在合同工期内,或按本合同条款所约定允许延长之施工期内完成(包括分段完成)本工程。因非总承包商、业主的原因导致分包商未能按照上述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业主各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款项,作为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在届时的应付款项中扣除,且应赔偿总承包商、业主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条 变更和调整1、对于分包工程的变更:在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变更工程,只有由业主签发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才有可能根据合同进行结算。2、对于现场内的工程协调、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任何指示,均不构成对分包工程的修改。由监理工程师、业主所发出的任何有关本分包工程的指示,分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分包单位不愿意或不能执行,由总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执行,所需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从分包合同总价内扣除。3、因分包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业主的直接损失,由分包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分包商负责复原到原来的设计结果。4、分包商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总承包商、业主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分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总承包商、业主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分包商应与业主合作和配合,按照业主执行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办理计量和计价,否则不进入结算。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检查及防护1、分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和总包要求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2、分包商应在现场配备相应数量的、合格的专职安全员。3、分包商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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