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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861”金融暖春行动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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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861”金融暖春行动实施方案.doc

    河南省“861”金融暖春行动实施方案豫发改财金2020215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支撑实体经济的作用,助力我省受疫情影响和冲击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此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六稳”工作力度,抢抓国家加大金融支持复工复产、释放市场流动性的政策机遇,充分聚合政银企多方力量,畅通货币传导机制,加快金融资源精准投放,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为经济社会发展尽快步入正常轨道提供有力支撑。二、总体目标实施河南省“861”金融暖春行动,围绕国家明确的先进制造、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资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8大重点领域,结合河南省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有关内容,向金融机构推荐一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挥“信用+金融+科技”作用,提高信贷资金投放效率,力争年底前实现600亿元低息信贷投放,覆盖全省超10000家中小微企业。三、建立重点领域企业名单(一)重点领域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工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各领域重点支持方向,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推荐名单,重点包括以下领域:1.先进制造领域。主要包括装备制造、食品制造、新型材料制造、电子制造、汽车制造五大主导产业,冶金、建材、化工、轻纺四大传统产业,以及信息技术服务、下一代信息网络、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脱贫攻坚领域。主要包括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电商企业等。3.春耕备耕领域。主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生产企业等。4.禽畜养殖领域。主要包括猪、牛、羊、家禽养殖企业等。5.外资外贸领域。主要包括食品制造、饮料制造和肉类深加工领域外资企业,重要粮油生产、重要生活物资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产品出口比重大的对外贸易企业等。6.旅游娱乐领域。主要包括旅行社、景区、电影、室内娱乐、游乐园、演艺服务等。7.住宿餐饮领域。主要包括旅游饭店、连锁酒店、民宿及各类正餐、快餐、小吃、外卖送餐、家政服务等。8.交通运输领域。主要包括在交通运输领域内从事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养护等,以及从事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公路客运、码头渡口、邮政、现代物流等运输经营企业。(二)推荐企业要求1.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申报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2.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申报企业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型要求。3.信用记录良好。企业主要经营者经营管理能力较强,信誉良好,未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近两年无拖欠贷款本息的征信记录。4.自愿履行信用承诺。企业申报时实行信用承诺制,在“信用河南”网站公示信用承诺书,并按照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提供融资相关的有关信用信息。(三)报送流程本次申报采取企业网上自主申报,申报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河南站(以下简称“信豫融”平台)注册填报相关信息。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对所辖企业审核汇总后,于每周二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于每周五向省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推送共享企业名单。力争4月30日前,各省辖市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数不少于1000家,各直管县市上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数不少于200家。各地要组织本地区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担保、保理、租赁、小贷等中小金融机构在线注册,发布金融产品,获取企业名单信息,实现信贷精准投放。名单推送给各金融机构后,由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遵循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贷款。四、政策支持(一)落实中央优惠信贷政策。各有关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企业采取单列贷款计划、实施台账管理,落实好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通知(银发202053号)等有关政策,给予名单内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各享受定向降准政策优惠的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企业发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二)实施主办行制度。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局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中小微企业逐一确定主办行。主办行负责指导帮助目标企业熟悉银行业务流程和融资业务品种,尽快达到银行授信条件。(三)完善风险缓释机制。中原再担保集团、省农业担保公司要发挥省级担保公司引领作用,各地要确定1-2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名单内企业快速对接金融机构、承接国家优惠贷款提供专项担保服务。支持各地采取信贷风险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临时周转、贴息补贴等多种方式,引导信贷资金精准投放。(四)发挥信用大数据助贷功能。各地要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司法、水、电、气费以及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领域信用信息,降低金融机构信息收集成本。“信豫融”平台开通融资绿色通道,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信用分”等风险预警信用服务。(五)加强企业债券融资服务。支持各地信用优良的政府投融资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创新转贷企业筛选标准,完善风险缓释措施,鼓励政府投融资公司与金融机构运用“债券+信贷”组合方式支持名单内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新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材料,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强化投贷联动,支持金融机构与各类基金、天使投资机构等合作创新“股权+信贷”投资。依托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信豫链”债权债务服务平台,为名单内企业提供确权融资、应收账款及其收益权转让、票据转让、贴现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五、推进措施(一)建立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局建立河南省“861”金融暖春行动会商协调机制,加强名单对接、信息共享、信贷监测、信用奖惩,协商解决突出问题、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金融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对接。(二)加强信息共享。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名单内企业信贷数据周报制度,依托“信豫融”平台完成信贷数据报送,并同步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省地方金融局。(三)强化跟踪问效。对名单内企业支持效果明显的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评估结构性参数、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发行备案等方面予以倾斜。建立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定期通报机制,对信贷投放不明显的金融机构将暂停共享企业名单。(四)确保信息安全。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要严格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豫融”平台和“信豫链”平台要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安全。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李沫霖69691532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胡少登69089275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赵若弘69690804申报网址:https:/hnxyr.com.cn关于设立2020年河南省政策性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专项贷款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20208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地方金融工作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工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逆周期调节作用,增加外贸信贷投放,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决定设立2020年河南省政策性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专项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六稳”工作举措,设立2020年河南省政策性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专项贷款50亿元,加大对外资、外贸、外经“三外”企业的资金支持,确保我省外贸、外资和投资平稳增长。二、政策支持对于纳入专项融资支持范围的企业,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在服务团队、审批流程、贷款规模、授信条件及融资利率上提供专项政策支持。(一)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建立政策性金融支持“三稳”工作专项会商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推荐、项目对接、信息共享,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各客户处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改部门加强对接合作,指导企业加快审批手续办理、尽快完善贷款条件,争取贷款及时到位。(二)服务团队。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成立“三稳”专项贷款服务团队,主动下沉服务,上门精准对接,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专项融资需求落到实处。(三)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开展客户准入、评级授信、贷款审批等内部工作流程,通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方式加快贷款审批进度,提升工作效率。(四)贷款规模。对纳入专项融资支持的企业,在贷款规模上给予全力保障,优先满足符合授信和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业资金需求。(五)授信条件。对纳入专项贷款支持的企业,在准入要求、信用结构等方面给予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允许内最优条件支持。(六)融资利率。涉及高新技术成套设备出口、一般机电产品出口,资源、能源、先进技术或设备进口等领域的企业,符合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要求的,可享受相应政策性贷款利率;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五大主导产业企业,符合中国进出口银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 PSL)运用标准的,可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对于纳入全国及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可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抗击疫情主题金融债资金,利率按不超过1年期LPR-100BP执行。三、筛选申报(一)申报标准。河南省重点外经、外资、外贸“白名单”企业;自贸区、航空港区、自创区、大数据综试区、跨境电商综试区“五区联动”开放平台中行业龙头企业;三星级及以上产业集聚区涉外企业;2020年对外投资、海外并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各市县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五大主导产业企业。以上企业中,优先支持纳入全国及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二)初步筛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符合专项贷款支持范围的企业进行认真摸排筛选。除河南省重点外经、外资、外贸“白名单”企业以外,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筛选报送不超过10家企业,郑州、洛阳放宽至20家,各省直管县(市)不超过5家。上报前,应对申报企业完成信用核查,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三)审核发放。省发展改革委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筛选报送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对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给予政策性金融支持、发放优惠贷款。(四)跟踪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六稳”工作推进,建立“一带一路重点企业” “战略平台重点企业” “制造业重点企业”等融资服务库,持续组织金融机构对纳入服务库的企业进行融资辅导,协调商业贷款支持。(五)时间要求。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填报河南省申报“三稳”专项贷款企业清单(见附件),于2020年4月2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附请示扫描件)报省发展改革委。首批报送后,视情况开展后续批次申报。联系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 王志方 0371-66270525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 岳 0371-69691531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赵若弘 0371-69690804邮 箱:fgwcjc2009163com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现就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合理收费(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二)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四)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二、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外费用及其他收费(一)合理分担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和政府合理分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市、县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二)妥善处理建筑区划红线内建设及运维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属于用户资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或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三)清理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重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三、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工作(一)提高思想认识。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的精神和内容,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做好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二)制定应对预案。要全面梳理掌握当地供水供气供暖企业涉及的需按规定清理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资金规模,评估取消的收费项目对企业运行、定价成本、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影响,制定应对预案,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零轰弯补贴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政策措施平稳落地。(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查处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不执行清理规范政策、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案件,并要求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加大处罚力度。(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切实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负面舆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国家清理取消各项不合理收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的具体工作方案。关于切实优化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若干措施的通知新发改服务业2020386号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切实优化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豫发改经贸202082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轻企业负担(一)降低企业电价。减轻生鲜农产品流通企业用电负担,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按照省规定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二)减少费用成本。认真落实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降低市内物流仓储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配建比例,优化配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合理降低人防工程造价。(市交通运输局、人防办分工负责)(三)破解增值税抵扣难题。大力推广电子发票,支持企业远程核定、开具作为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企业提供可选择的便利化抵扣方式。(市税务局负责)二、支持企业融资纾困(四)加强企业信贷支持。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民营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注重审核企业第一还款来源,支持更多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引导银行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强对生鲜农产品运销、加工龙头企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结合农产品上市季节变化等行业特点,开发适应民营企业短期运营资金需求、手续简便、放款迅速的信贷产品。引导银行机构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降低生鲜农产品流通企业贷款门槛和成本。用足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尽早投放优惠利率贷款。(市金融局、银保监分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五)强化担保增信服务。支持商业银行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经过流转取得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纳入抵质押品目录。市、县(市、区)级政府所属担保平台,联合本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金融服务等有关部门做好生鲜农产品流通企业担保审查、监管等工作,在规范经营、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加大对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的支持力度,满足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生鲜农产品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大型流通主体建立第三方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市财政局、金融局、银保监分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六)支持流通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民营企业发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收益债。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投资新建扩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加工配送中心等大型农产品流通骨干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三、提高流通效率(七)完善流通网络。在“菜篮子”保供基地、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所在地建设仓储保鲜设施,完善生产加工、仓储物流、批发零售全链条冷链体系。重点在林果、蔬菜、食用菌、花卉等主产区建设一批具有产地预冷、分拣加工设施的冷藏保鲜气调冷库,在中药材主产区建设一批具有控制恒定温湿度设施的冷库,在肉类、原奶等原料基地建设一批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冷藏冷冻加工储存设施。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一批标准化冷链储配中心。支持超市、企业扩大生鲜农产品经营销售和产地集配中心建设,完善产地农产品的清洗、烘干、分级、包装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开展冷链下乡,加强县乡冷链设施供给。鼓励大型生鲜农产品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投资、合作等方式与主产区形成产销密切衔接、利益紧密联结长效机制,构建面向终端消费的绿色高效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及时发布农产品供销信息,开展线上线下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搭建优质高效产销对接平台。(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八)加快电商发展。支持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物流配送,培育壮大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发展。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业融合发展,建立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配送体系,提升县域快递配送能力。组织和鼓励大型农批农贸、商场超市和电商企业,设立生鲜农产品销售专区、专档、专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便利店、邮政快递网点和社区对接,城市公共服务平台与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对接,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业务。鼓励各地推广“直播+电商模式,加快培育特色生鲜农产品网货品牌,打造农产品网络直播基地,培育本土农村产品网络主播,扩大农产品网络销售。(市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四、强化用地用房供给(九)加强用地保障。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生鲜农产品流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纳入物流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统筹布局。对供应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认真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支持建设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城市周边建设为连锁超市、生鲜电商、连锁餐饮等销售终端提供配送服务的生鲜农产品公共配送中心,参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政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用地隐性门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十)破解零售终端用房难题。各地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生鲜电商前置仓等终端网点规划布局,统筹解决因城市零售终端规划不合理、布局不完善等导致的用房难、房租高等问题。新建住宅区要规划建设一定面积的社区菜店,对老1日住宅区要通过行政购置、腾退区域利用、房产置换、集中连片租赁等方式,加强社区菜店等便民零售终端建设。支持社区因地制宜留出服务生鲜农产品终端配送的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空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五、优化营商环境(十一)做好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市场管理者、经营者、进场交易者、运输车辆司机等重点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加大对进口食品特别是肉类、水产品、果蔬等冷鲜食品核酸抽样检验力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应对突发状况。全面落实日常预防性措施,健全市场日常卫生管理制度,优化完善市场整体卫生环境,营造文明、健康的经营购物环境。引导从业人员和顾客注意个人防护,强化市场从业人员和顾客戴口罩、戴手套、保持手卫生和社交距离等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暴露和感染风险。(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十二)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各地要避免因审批手续拖延、政策矛盾、新官不理1日账等行为造成民营企业停业或项目建设停滞,特别是要加大力度帮扶陷入困境的优质民营企业,依法加快盘活存量设施和企业资产。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商沟通机制,健全贯通一体、高效协同的民营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快实现问题统一受理、部门联动办理、结果统一反馈。加强生鲜农产品流通重点项目纳入督导,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政府诚信建设,强化契约精神和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o(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十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全面清理地方政府投资主体利用公共资源优势,对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民营企业,在申请使用市政、道路等公共资源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地要深入推进生鲜农产品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对企业投资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公共配送中心等承担城市运行保障功能的生鲜农产品流通项目,不得以投资强度低、税收贡献少、所有制形式等情况设置隐性门槛和实施歧视性对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十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违规处罚措施,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创新服务型管理模式,加强道路运输、配送网点、配送模式、车辆标识、停靠设施、通行管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筹管理,优化运输网络,规范执法流程,坚决避免一罚了之、只罚不治。(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十五)注重规划与公共设施配套。各地要将生鲜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根据城市需求和发展空间,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同质化项目重复建设造成恶性竞争。积极申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通过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企业发展,重点支持产后商品化处理和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政府公益性配套,着力补齐生鲜农产品流通设施短板,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检验检测、垃圾处理、信息化设施设备,以及农产品产地市场和田间地头建设初加工、预冷、储藏、分拣等设施,按照公益性设施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加快补齐短板,切实改善生鲜农产品流通设施条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十六)促进企业整合升级增效。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整合,鼓励商户、农户共同出资入股参与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鼓励政府平台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股权投资。鼓励生鲜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构建一体化农产品供应链,从商品集聚平台向产业集成平台转型。引导企业增强标准化意识,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实现流通各环节的标准化管理,提升品牌化增值效应。(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切实优化环境,落实生鲜农产品流通有关优惠政策,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有力有序推进生鲜农产品流通工作,切实解决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打通制约行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和堵点,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业健康发展。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012号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及其他备案机关:为深入贯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和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精神,落实告知性备案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无论投资额大小。二、备案机关及权限具有项目备案权的机关暂定为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及其他备案机关,南阳鸭河工区管理委员会,南阳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周口市港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开封、洛阳片区管理委员会。其他经济功能区,根据需要另行申请备案主体资格。项目按属地原则备案,上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其他备案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项目备案,不具备备案管理条件的备案机关,其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可由该备案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他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多点布局、跨区域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备案机关不得拒绝。三、网上备案自2017年10月1日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一律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通过省政府指定的其他平台转送在线平台)办理,原备案管理系统(www.hndrc.gov.cn)届时停止使用。备案机关不得在线下受理、办理备案事宜。备案文件的名称为“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备案文件的编号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四、备案程序(一)项目单位(企业、项目法人,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或通过省政府指定的其他平台转送在线平台)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定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二)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单位按上款规定告知的信息后,应查看信息是否齐全,信息齐全且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权限的即完成备案;项目单位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一次性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补正后即完成备案,拒不补正的,不予备案,不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权限的,不予备案。备案机关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任何证明和材料。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项目单位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的,备案机关应在项目备案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备案机关公章的备案证明;条件具备的可通过在线平台启用备案机关电子签章,项目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三)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建设规模较原备案信息变化超过30%以上的,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应视为项目备案信息发生较大变更,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予以修改,并告知备案机关;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项目开工前通过在线平台予以修改,并自愿选择是否告知备案机关。项目单位应按照最终的备案信息内容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备案信息修改后,项目单位要求备案机关重新出具备案证明的,应交回此前已出具的备案证明。(四)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五、备案监督管理(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全省备案活动,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备案活动。(二)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备案的;2、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3、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和材料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四)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在线平台或其他方式通知有关部门。其中:对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备案机关应告知项目单位停止开展前期工作,已经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备案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备案机关应报告所属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机关应告知项目单位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对应实行核准和审批管理的,应告知项目单位到具体部门办理核准和审批手续。对已备案项目,备案机关在出具备案证明前发现项目有上述情形的,应在备案证明中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其中,对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证明中明确告知项目单位该项目违反产业政策、备案机关不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应立即停止前期工作、项目开工建设后将面临处罚等信息。(五)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开工建设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责令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项目单位未依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全部信息;2、项目单位未将已备案项目信息较大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3、项目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六)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1、提供虚假项目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全部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未将已备案项目信息较大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2、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3、未按照最终的备案信息内容开工建设的;4、未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六、其他事项(一)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组织在河南省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财政预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和备案。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备案申请主体的身份和资格认可方面存在的特殊问题,由备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豫发改投资2014133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深化金融支持民营小微企业“百千万”行动计划和“861”暖春行动的意见郑银发20206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河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各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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