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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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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docx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申请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填写本栏)经营者信息姓 名住 所(仅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在经常居住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可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地址)经营场所(请按标准地址填报,仅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无须填写此栏)(仅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填写此栏)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业登记(仅限开业登记填写)备选字号(请选用不同的字号)12申请使用名称的,填写“备选字号”栏。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有关规定填写):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变更、备案、注销。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从业人数 人资金数额 万元申领执照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变更登记(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 备案(仅限开业登记或备案事项变动填写)备案事项 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 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信息备案内容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成员证件名称及号码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注销登记(仅限注销登记填写)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注销原因备 注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个体工商户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此句内容限于仅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在本栏横线上手工填写)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姓 名性 别出生日期照 片电子邮箱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政编码职业状况文化程度经营者其他信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无需填写本栏。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政治面貌民 族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还需填写以下栏目。类型证件名称证件有效期证件号码香港居民1港澳居民居住证2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澳门居民1港澳居民居住证2 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台湾居民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2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农民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3.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必填项): 文件编号(必填项):注:1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2在选择的类型的“”中打“”,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的,只需选择提交一种;3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4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附表2承诺书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机关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 年 月 日注:1、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名称的,无须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3、“基本信息”栏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栏,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4、“经营者信息”栏的“住所”栏,填写经营者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从事网络经营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营者经常居住地的地址;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5、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中,申请人为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须根据实际提交的证件勾选“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其中一项,勾选并填写对应的“证件名称”栏、“证件有效期”栏及“证件号码”栏。香港居民应在“证件名称”栏中勾选第1项或者第2项,其中勾选第2项的,还须勾选“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澳门居民应在“证件名称”栏中勾选第1项或者第2项,其中勾选第2项的,还须勾选“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居民应在“证件名称”栏中勾选第1项或者第2项;台湾农民应在“证件名称”栏中勾选第1项或者第2项,其中勾选第2项的,还须勾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身份证件”;第3项的“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栏为台湾农民的必填项。6、“经营场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场所”栏仅须填写网络经营场所网址,例如:“某某平台:www.a1b2c3.com/shop22a4b71”。申请人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逐一填报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网络经营场所网址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7、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登记”栏的有关内容及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附表2“承诺书”;涉及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勾选并填写“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其中,不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填写“备选字号”栏;使用名称的,“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填写拟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并可在“开业登记”栏中的“备选字号”栏填写备选名称。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经营者签字;其中,申请登记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的家庭成员作为经营者,并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组成形式”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8、“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如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9、“证件名称”栏应选择填入:身份证、通行证、护照、居住证、其他。10、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登记”栏的有关内容,“变更事项”栏的“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涉及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勾选并填写“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经营者签字。“变更项目”栏填写不下的,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经营者姓名更改的,还需填写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予以确认。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的,还需填写附表2“承诺书”。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经营者变更后的住所填写经营者更新后的身份证所载明的住址;从事网络经营的,也可以根据实际填写经营者变动后的经常居住地的地址。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同时勾选并填写“备案”栏,备案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从事线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从事网络经营且不从事线下经营的,变更经营场所仅须填写网络经营场所网址,例如:“某某平台:www.a1b2c3.com/shop22a4b71”。11、个体工商户申请备案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涉及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勾选并填写“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12、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注销登记”栏的有关内容,涉及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勾选并填写“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经营者签字;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13、“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签署,由经营者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字,其中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14、“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2)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说 明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gdamr.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可利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并进行无纸化操作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提交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申请人通过对申请材料手写签名并网上进行初审操作的,需要在登记机关初审通过后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5提交申请文书和材料涉及签署的,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1)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2)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4)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港澳台居民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还须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家庭经营主持者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家庭经营主持者住所与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其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5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范。【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的,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应当为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新家庭经营主持者住所与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其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 组成形式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组成形式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家庭经营主持者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3】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注:1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无须提交第2项材料。【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文书。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附件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清单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标明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三)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及注册场地在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内的港澳台、外资企业除外。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二)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四、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 明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gdamr.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可利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并进行无纸化操作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提交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申请人通过对申请材料手写签名并网上进行初审操作的,需要在登记机关初审通过后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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