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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稽查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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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稽查案例.docx

    第七章出口退(免)税企业稽查案例7-1 T公司利用“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案本案特点:T公司与骗税分子采取“单货分离”方式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利用“票货分离”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其骗税手段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针对生产性企业的特点,检查人员以核实生产能力为切入点,逐步理清骗税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与公安部门紧密协作,“快、密、准”开展检查,成功查破巨额骗税案。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4年底,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总局稽查局转办的一封举报信,举报T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本案由稽查局直接查办。根据举报信反映的情况,省国税局立即通知A公司所在地市国税局暂停A公司退税审批,以避免税收流失。(二)纳税人基本情况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是H棉纺织厂与香港T公司于1992年12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董事长张某,总经理王某。主营纯棉、涤棉、布、针织品的生产销售。产品以外销为主,出口方式有来料加工和一般贸易两种。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1. 从进出口管理分局调取A公司2002-2004年的出口退税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以下疑点:一是出口增长异常。2003、2004年出口额分别为4570万美元、3336万美元,分别为2002年的2.7倍、1.9倍;二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服装类商品增长异常。A公司2003年以前主要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一般贸易出口较少。2003年以来,一般贸易出口额急剧增长;三是敏感口岸出口增长异常。2003、2004年经深圳海关出口的服装价值为1197万美元、1312万美元,分别为2002年的171倍、188倍。针对以上疑点,检查组确定重点检查A公司经深圳海关出口的服装业务,包括生产能力、出口服装来源、出口业务经办流程等。2.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了解A公司关联企业情况,延伸检查其母公司H公司。(二)检查具体方法1突击检查,获取重要的财务资料检查组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对A公司和H公司同时进行突击检查,调取财务资料。检查人员分三组从A公司财务部、储运部、各出口业务部调取了财务、出口报关及业务资料,同时重点检索了各部门计算机中的WORD文档、EXCEL表格和电子邮箱等,调取了一些重要的电子资料。调取电子资料时,在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有关电子资料复制一份到U盘或移动硬盘后,封存到档案袋内,由企业人员在档案袋上签字盖章,并在档案袋口、底等处加盖公章,然后再另行复制一份以便查阅、处理。2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的真实生产能力在调取资料的同时,检查人员突击询问了有关人员,了解企业的关联企业、生产车间和主要业务单位情况。经询问,确认A公司仅有H公司一家关联企业,其委托加工单位也仅有H公司一家。检查人员立即到A公司和H公司的生产车间和仓库(两家公司在同一个厂区内)进行实地检查,以确认生产设备数量、生产工艺和产品产量,获取生产记录等原始资料,并拍照取证。经调查确认A公司仅有一个喷织车间,80台织布机,日产5万米坯布,年产1000万米。织布所需的纱一部分委托H公司加工,一部分外购,A公司根本不具备服装加工生产能力。其关联企业H公司,2004年4月之前也不具备服装加工生产能力,之后收购当地一个小服装厂成立了家纺车间,经调查确认该家纺车间的产品全部销售给青岛的外贸公司用以出口,从未受托为A公司加工服装。3抓住重点,查证涉案企业虚假申报事实检查人员检查服装产品核算资料,发现A公司的服装产品来自自产、委托H公司加工、从H公司购入三种渠道。由于A公司不具备服装加工生产能力,而H公司家纺车间产品全部通过青岛的外贸公司外销,因此其账簿反映的自产、委托H公司加工服装和从H公司购进与事实不符。另外,自产服装的产成品成本只包含原材料价值,无任何人工费用、辅助材料费用,不合常理。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承认有关服装产品的账务处理、申报都是虚假的。2004年4月以前,财务部门在账面上把服装作为自产产品处理,根据每笔出口业务收入和利润,倒推出产成品、生产成本以及原材料耗用。2004年4月以后,财务部门在账面上把服装处理成从H公司购进或委托加工。4统计进项发票,发现虚开发票疑点检查人员对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统计分析,发现A公司取得的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税多发地区的贸易公司开具的,品名多为聚酯短纤、短纤棉纱等。如2003年从揭阳市T公司取得1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连号、顶额开具,具有明显的虚开发票特点。从账务处理来看,从南方购进大量货物却无运费发生。A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愈发明显。5比对票、货、款资料,查证骗税违法行为检查组审查出口业务流程中的各种资料,通过对不同出口货物、不同口岸出口业务资料比对发现,经深圳海关出口服装业务异常。一是正常业务应发生的海运费、配额费、佣金、陆运费、杂费、占用资金利息等费用,在经深圳海关出口服装业务中均未发生,上述费用皆为零。二是绝大部分出口服装的外文发票上填写的外商名称为“CLOTHING CO,LTD”,即“服装有限公司”。企业储运部门的经办人员承认因不知外商是谁,遂编造了“CLOTHING CO,LTD”作为外商名称,证实A公司未见外商、不知外商的事实。三是结汇方式均为先出后结,以电汇方式由香港汇入港币或美元。四是无提货单和箱单。没有出口服装装箱单和外商提货单留底,也没有提货单和箱单的电子资料,而其他出口业务既有纸质资料,也有电子资料。最终,检查组在A公司成箱的业务资料中发现了4份与深圳几家企业签订的受托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委托方收取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收条(有委托方刘某、刘某某的签字,是确认骗税分子身份的重要依据)等重要书证。代理出口协议明确由A公司提供出口报关所需各类空白单证,由委托方负责生产和出口,并负责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后经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委托方即是南方骗税分子,公司名称、个人姓名都是编造的。在整个出口过程中A公司不见外商、不见货物、不见供货货主,由所谓委托方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是典型的“四自三不见”业务。6税警紧密配合,证据链全面形成经过10天检查,稽查局成功查实A公司虚假生产、涉嫌出口骗税的违法事实,随即将该案移送某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公安部门经审核同意立案侦查,指定A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与国税部门成立专案组联合查办本案。在联合查办过程中,检查组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1)梳理资金往来,查清资金流。该案是一起以虚假出口为手段的骗税案,没有任何真实的货物交易,不存在货物流,只有资金流转,但是由于A公司还有大量的真实出口业务,加之其与H公司间互相借用资金频繁,资金往来极为混乱。因此,查清A公司涉案业务的资金情况,了解其资金如何流入、如何流出以及流向哪里是确定A公司违法事实的关键。检查人员以A公司的出口业务为纲、业务人员为领,结合生产过程,对出口业务逐笔与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进项税额一一配对,最终理清了涉案出口业务对应的原材料进项税额,确定了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及对应的资金流向,确认了涉案业务的资金情况,以及骗取退税的具体金额,形成了完整的资金证据链。(2)确认涉案发票,组织协查。由于A公司存在部分真实业务,必须确认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检查人员根据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并结合账务、资金往来等资料,确认了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提供人、是否虚开等进行分类,并与资金往来相对应。将发票、资金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资料一并提供给协查地区,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活动地广东、深圳、浙江等省市国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取得了相关证据,各地还利用本案线索查处了多起出口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税警双方的密切配合下,联合专案组及时确认并抓捕了本案主要骗税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某和虚开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案件成功告破。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A公司于2003-2004年间,先后与深圳的刘某、刘某某等人勾结,由刘某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报关单,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黑市倒买外汇,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共骗取出口退税款2349万元。(二)作案手段1.取得出口资格及报关单证通过A公司代理出口,深圳犯罪分子取得了“合法”出口的资格,而其出口报关所需的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加盖印鉴的空白外文发票、箱单和委托报检单等则由A公司负责提供。通关后,A公司根据深圳人刘某、刘某某寄回的报关单制作留底的外文发票,其内容除出口货物、金额依据报关单填制外,客户信息等均系自行编制,不制作箱单、提单。2. 取得出口报关单A公司代理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掩护下购买的真实报关单。据已被抓获的深圳人刘某某供述,一些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地下加工厂,为将产品报关出口,通常委托一些报关行或运输行,支付一定费用,设法为其报关出货,具体找谁、如何出关由报关行操作,出口货物的货款结算则自行解决。刘某某等人就利用这种情况,为报关行提供空白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箱单和委托报检单等出口报关所需单证。这样,报关行手中就有了出口货物,也有了出口所需单证,然后将原来没有关系的两者结合起来通关出口,取得有效的出口报关单再卖给刘某某等人。至于出口什么货物、是谁的货物,刘某某实际上并不知道。而有关报关行或报关员则既从实际出口企业收取报关费,又从刘某某等人处获得每美元出口额3-5分人民币的利益。上述报关单的取得方式,被称之为“单货分离”。3.黑市买汇和结汇A公司收到的外汇,实际是刘某某等人从黑市购入、经香港汇到A公司的,一般为港币。因此,A公司收到的外汇并非出口货物的货款,是与出口货物无关的其他款项。A公司结汇后,按照协议规定的换汇成本,将相应的人民币汇至刘某某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多数是随后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4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刘某某等人通过票贩子购买的,与出口货物无关。开票费为票面价税合计额的36。2003-2004年刘某某等人共为A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297份,涉及全国17个省、市的127户企业,票面金额21589万元,税额3670万元,价税合计25259万元。经协查,刘某某等人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专门的虚开公司开具外,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票贩子以“票货分离”方式虚开的。所谓“票货分离”方式,是指票贩子(大部分从事批发业务,下游客户多为小规模企业和个体户,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的名义购货,由受票企业按照票面额全额向销货方付款,而票贩子在不支付购货款的情况下,实际取得货物销售,由于票贩子的下游客户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大多为现金交易,则票贩子可以隐匿实际销售收入,并将此收入扣除其应得的开票费后,再将余款付给受票企业或受票企业指定的企业,使受票企业在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较小的代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经协查,证实A公司与开票企业之间实际无任何货物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货物,A公司自始至终从未取得所有权和处置权,货物完全由票贩子掌控。5虚假账务处理及退税办理A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出口报关单编制所谓“利润核算表”,编制假外文发票和出口发票,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假“入库单”,财务部门根据上述单据进行自产、委托加工出口的账务处理,并利用上述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6被骗退税款的分配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的供述和A公司的付款资料,以及A市国税局出口退税审批情况,A公司涉嫌骗取的出口退税在各环节的分配情况如下:各环节单位和个人退税率17%退税率13%占出口额的比例%占涉嫌骗取税款的比例%占出口额的比例%占涉嫌骗取税款的比例%一、A公司318323二、报关出口环节0.530.54三、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6.5385.542四、黑市买汇环节21218五、深圳主犯529323合 计1710013100(三)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A公司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稽查局依法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349万元,并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2349万元。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停止为A公司办理出口退税。3.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案件分析(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1.骗税环节“专业化”,作案手段更具欺骗性此案中骗取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倒卖付汇等环节已经逐渐“专业化”,为了应对税务、海关等出口监管部门不断更新的监管措施,骗税分子采用了更具欺骗性的作案手段,使被骗退税款在出口骗税各环节的流转和分配更为复杂隐蔽。特别是“单货分离”非法套取出口报关单和“票货分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当前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动向。2.查办出口骗税案要“快、密、准、紧、围”总结A公司骗税案的查办过程和经验,可以概括为:(1)税务检查“快、密、准”。税务检查应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及时查处案件为目的。“快”,就是检查动作要快,力求以最短的时间查实企业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准”,就是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检查的切入点,力求查有所获;“密”,就是要做好保密工作,查前要密,以保证突击检查的效果,查中要密,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要过早曝光,查后要密,防止犯罪分子销毁证据、逃避检查,为下一步的刑事侦查创造有利条件。(2)税警联合办案“紧”。要注意克服部门局限性,力避本位主义;充分沟通、保证查办方向正确;分工明确、扬长避短,形成有机查办整体。(3)跨区协作围堵追。从出口骗税违法犯罪的动向看,职业化的犯罪分子(中间人)是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其隐蔽性、流动性和反侦查能力较强,仅依靠一地的税务、公安部门难以对其实施有效打击,必须进行跨区域协作,对职业罪犯展开围追堵截。(二)工作建议1.加强税源管理应当摸清税源,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把地下加工厂、游击经营户等纳入税收征管,扫除税收征管的死角,断绝“单货分离”套取出口报关单所需的未税货物来源。2.加强对出口企业,尤其是生产性出口企业的日常监管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口退税资料的审核,注重对出口货物的品种、来源、出口方向、出口口岸和规模等的监控。税源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的调查,对生产性出口企业,要对其生产能力(设备、工艺)和实际产能(时间、产量)实施有效监管。对外贸企业,要注意了解供货企业的产能和变化、出口货物国内流转的途径、出口口岸和利润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出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思考题1请分析当前出口骗取退税违法活动的成因。2请谈谈票货分离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及对策。3、调取企业电子数据资料应注意哪些事项?考试练习题1什么是“四自三不见”业务?其实质是什么?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7-2 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针对被查单位账簿资料不全、出口产品及原材料数量已无法一一核实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预案,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经营业务资金流的审核做为查处该案的突破口并采取攻心战术等多种策略,查实涉案企业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检查中的办案措施和具体做法,对类似案件的查办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5年6月,某市国税局对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出口退税经营业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于是暂停对该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供应,并派征管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账实不符的问题,于是该市国税局决定组成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检查。(二)纳税人基本情况A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是由香港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香港B公司”)投资成立的外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13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何某,主要从事淡水珍珠的加工和出口业务。该公司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4年、2005年属于免税年度。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A公司领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6本,出口发票76份。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出口货物1056.2万美元,应免抵税款493.7万元,应退出口退税款588.4万元,已收出口退税款 24.6万元,待退税款563.8万元。二、检查过程与方法(一)检查预案专案组成立后,检查人员考虑到A公司当时已停工,继续在其内部调查很难再有新突破。于是,专案组重新确定了“扫清外围,突破中心”的办案思路,对已调查过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与该公司出口业务相关的银行、海关、民航、货代、报关行等相关单位进行外围取征,待获取足够的证据后,再与企业人员正面接触。(二)检查具体方法1外围调查,疑点明显按照检查预案,专案组到银行、报关行、机场海关等10余个单位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下述事实:(1)A公司账务中70%的付款金额、付款形式、付款对象、付款单据等方面与银行原始记录不符;(2)企业取得的93份普通发票、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函调证实都为假发票(企业凭这些发票计算抵扣税款,后又自己做进项转出);(3)企业填开的886份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共出现了8名出售人的名字,用了16个身份证号码,经到公安机关查证这些号码都是虚假的;(4)银行相关记录中,汇往异地的“货款”中,没有一笔汇往收购发票上出售人住址(浙江诸暨地区);(5)单笔出口货物价值均在3万至53万美元之间,但企业都是选择运费低廉、需绕道第三地飞往香港的航班。而且这样做货物丢失风险较大,但企业并不为这些货物投保也没采取保价措施,运输过程中用普通纸箱包装,胶带封箱。根据上述事实检查人员认为:A公司没有真实记录资金支付情况,其抵扣税款的收购发票上填写的“出售人”身份虚假、“出售人住址”的与企业“货款”实际目的地不一致,使用假(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又主动做进项转出,说明其有通过隐瞒其资金真实流向、货物真实来源以掩盖其原料真实价值的意图。托运贵重货物不按常规采取必要安全、保价措施,说明货物价值并非其出口申报的那么昂贵。结合企业加工工艺简单、附加值较低的情况,企业存在利用虚开发票作为进货凭证,以“高报低出”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违法嫌疑。检查人员将情况报告领导后,决定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本案查办。2.调整重点,查资金流向前期获得的证据虽能证明A公司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但要作为证明其违法甚至犯罪的证据尚不充分。A公司收购发票所填浙江诸暨8名农民的身份证号码是虚假的,当地也没有这些人,要直接找到其原料真实来源难度较大。因此,要在企业成品已经出口的情况下查清案情,只有资金一条线了。故检查人员将原来“扫清外围,突破中心”的工作思路调整为“以资金真实流向为主线查找证据”。从账上看,A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母公司汇入资本金和出口业务结汇资金两部分。收购资金中,大部分以收购原料名义直接提取现金,小部分转账汇往深圳、汕尾的个人信用卡或企业账户。除汇款外,6000余万现金用于原料采购,约占资金支出总额75%以上。只要查清资金的实际用途,就可以证明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从而证明企业是否存在“高报低出”行为。检查人员分析认为,A公司汇往外地的货款与提现资金的方向很可能是一致的。因此,赴深圳、广州、汕尾等地,对涉案账户和开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但调查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检查人员总结认为办案思路没有错,主要是急于求成、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外调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案件侦办工作仍必须从当地金融机构入手,才能查清资金流向。在调查企业基本账户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得知,A公司涉案人员每次提取现金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有时因数额较大的限制(银行限额提取),会在一天内分两次提款,但间隔时间均是3小时左右。检查人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一是如果提现人将现金直接付给所谓“供货农民”,时间上不可能,因为从该市至供货地至少5个小时;二是提现人为了安全,大量的现金不可能长时间随身携带。根据以上分析,检查人员推断其提现后应是将现金存入该市区内的某家金融机构。据此,检查人员将中行附近的农行、工行、建行营业部确定为重点调查对象,查找A公司提出的现金(收购款)去向。检查人员按A公司在中行提现的日期和金额,从三家银行提供的“大额报备簿”记录中选出同日办理的金额(单笔金额或相连的数笔业务金额合计)接近的付款业务,然后调取相应的凭证进行核实。采取这种方法首先在该市工行发现了A公司60余笔大额现金汇款业务。在部分日期没有找到对应的记录后,检查人员将核查日期向后顺延一至两天后又发现了20余笔汇款记录(后黎某交代这些款没有在当天汇出,而是开设活期存单在银行临时存放一两天,帮银行人员完成月末“存款”指标后,再销户提款将钱汇出)。至此,发现A公司将现金汇往南方个人信用卡账户的90余份汇款单据,金额达4000余万元,占企业实际提取现金的60%以上。检查人员再次到广东调查收款人情况,经过10余天的调查,发现这些收款账户开户人都是汕尾城区的居民,经调查证实这些人不是实际供货人。检查人员决定回当地抓捕何某,依靠已掌握的证据对其展开正面攻势。3攻心询问,查明真相检查人员综合分析前期获取证据,以企业资金流向为主线,从企业背景、企业人员、人员职责、生产流程、原料采购领用、资金结算、发票购领用存、出口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入手,归纳出十余类需要重点调查的事项,拟订了有针对性的询问提纲,并确定将会计李某作为重点突破对象。之后,检查人员以“稽查局出结论要核对数据”的名义,让何某、会计李某、出纳黎某到市国税局接受调查。起初,何某等三人对于所做的事情百般狡辩、拒不承认。经过近8小时较量,在检查人员人员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会计李某的心理防线首先被突破,讲出了何某指使其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做假账的真相。迫于压力,出纳黎某也承认了其与李某共同的违法行为。随后,何某承认了其部分违法活动,并说出一名同伙香港人陈某。检查人员仍感到何某只供述了部分作案经过,并没有将案情全盘托出。其供述的和同伙在货物出口目的地、汇款目的地、货物生产地之间的活动缺乏合理性。报经领导同意后,检查人员进行了第三次异地调查。在广东汕尾税务、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检查人员在汕尾市区及下属县市走访、讯问了20余人,最终发现了该案的另一嫌疑人蔡某的线索。回来后,检查人员再次提审何某,其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不得不供述了全部作案过程:2004年何某与陈某商议一起做珍珠出口生意,利润按五五分成。他们认为靠正常的交易利润太低,从事该项业务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但因为陈、何两人都不熟悉珍珠的经营业务,所以就找到做过多年珍珠出口业务的蔡某(汕尾人)寻求帮助。随后,蔡某为何某介绍了浙江诸暨供货商何某某,香港购买珍珠的客户和开办地下钱庄的黄某等人。商定后何某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B公司,然后以香港B公司作为投资方在大陆投资成立了A公司。以A公司名义从事珍珠加工、出口业务,作为其取得出口退税的企业。在资金流动方面:何某把“借来的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打到香港B公司账户,然后从香港B公司以投资或结汇的方式,汇到A公司的中行账户,何某收款后从A公司账户,以收购款的名义提出现金,再汇回地下钱庄指定的账户,地下钱庄收钱后将钱打到香港B公司。用这些钱在香港B公司和A公司之间转圈,在账目上就造出A公司足额收取130多万美元资本金和出口业务正常结汇的假象。资金链是:何某的借款南方个人信用卡账户操控人(地下钱庄人员)香港B公司(结汇资金或注册资本金、关联企业)该市中行(开户行)该市工行南方个人信用卡(农产品收购款、虚假供货人)南方个人信用卡账户操控人。在货物采购方面: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期间,A公司收到注册资金138万美元,结汇资金1007万美元,共计约合人民币9457.7万元。流出资金中汇往深圳、汕尾的黄某某等31人,总计8236.7万元。这些人没有从事过珍珠生产,和A公司之间也无货物购销业务,所以可以确定这些资金没有用于购买珍珠。扣除这部分资金后,A公司可以支配的资金只有约1221万元,其根本没有能力向其所谓的“供货农民”支付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记录7900余万元货款。根据何某、何某某证词、A公司职工的证词,A公司原料珍珠的来源地就在浙江诸暨。根据上述人员及货代、海关、机场安检人员提供情况和货物托运单据,A公司出口的货物确为珍珠。但上述人员对于A公司原料珍珠、出口珍珠制品的真实价格都不知情。鉴于何某拒不供述其采购原料珍珠的的真实价格,最终税务机关采用了按照A公司资金支付能力推定其购入珍珠价值的的方法(以后公检法机关也采纳了这种方法),认定其购买的珍珠原料的价值最高不会超过1200万元。(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1.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征管难度大。农产品交易零星分散,几乎均是现金交易。开具隐蔽性较大,涉及农户数量多,分布广且较偏僻,纳税人开具情况真假难辨。即便税务机关发现嫌疑问题,调查取证难度也很大。2.目前税务机关涉案金融信息的查询权与办案要求存在差距,使税务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较多的依赖于其它部门的配合。如本案中税务违法行为与“洗钱”这一新兴金融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如仅依靠法律授予的账户查询权,税务机关无权要求银行提供除企业账户以外的任何信息,就很难查清违法企业资金的真实流向,给税务机关独立办案带来较大难度。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A公司为骗取出口退税款,故意抬高珍珠出口价格、虚报出口数量,同时抬高收购价格和增加收购数量为自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886份,涉及金额7931万元,税额1031万元,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款,A公司已取得出口退税款25万元,待退税款564万元,造成骗取出口退税25万元和少缴增值税396万元。(二)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46号)第二条的规定,因其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的行为,对其已退出口退税25万元追缴入库,对待退税款564万元停止退税;经“免、抵、退”计算A公司2004、2005年度应补缴增值税税款396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应补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分别调增其2004、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300万元、2508万元,因其2004、2005年度处于免税期,所以不予补税处理,但对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3该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绍兴会计网http:/www.5- 2007年12月5日,该案主要嫌疑人何某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对A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四、案件分析(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打击力度的加大,骗税分子骗税手段由过去的“假票、无货、无资金流”逐渐演变为现在的“真票虚开、低值高报(有货)、虚构资金流” ,采取的手段更趋隐蔽,且作案时空跨度加大。本案反映出目前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几个特点:有货,但货物价值远低于其出口申报价值,货物出口后无法对其出口价值进行认定;有票,进项发票、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单证全都是真实的单证,但进项发票或是由上环节生产企业虚开,或是由本企业自己虚开;有资金,货物出口后有相应资金从境外汇入,货物购进后有货款对外支付;有成本,这里所说的成本是指为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骗税分子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从场地、设备、资金流等方面制造一些假象,证明其“出口业务”存在。鉴于上述特点使骗税案件更具隐蔽性,对该类企业的税收征管、检查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工作建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现难、查办更难。因此为有效预防此类违法行为,提出以下建议:以防为主,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出口退税业务进行监督;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打击力度;增强税务人员防范出口骗税的意识和能力。具体可以考虑:借助计算机应用科学的指标对出口企业进行纵向、横向分析,对异常企业先由评估部门调查,不能排除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新的作案手法、违法行为后,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管理和评估部门,为这些部门加强监管提供依据;加强部门间人员交流,提高各部门防范骗税业务人才储备。思考题1.如何改进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税收管理?2.请对“骗取出口退税”做比较规范、简洁的描述?3. 除账户信息外,还有哪些对税务案件查处关系比较密切的金融信息?考试练习题1、根据规定自( )时间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A、2001年1月1日B、2002年1月1日C、2003年1月1日D、2000年1月1日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可按规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和()。A、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B、增值税、消费税C、增值税、企业所得税D、消费税、企业所得税7-3 某电子有限公司以少报多骗取出口退税、偷税案本案特点:税务机关与海关部门配合,通过查验涉案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确认其虚报出口骗取退税的违法事实,进而通过对下游企业的调查,查实其将“以少报多”骗取出口退税的差额货物内销偷税。检查过程中,稽查局及时提请公安机关配合,成功阻止了涉案人员离境。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7年5月23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反映“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总经理江某(台湾人)等人存在虚报出口数量、金额骗取出口退税及内销货物不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部分证据。由于举报人提供了部分证据,且案情重大,稽查局决定立案检查。(二)纳税人基本情况A公司成立于1994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某市B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外方为台湾H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H公司)。公司总经理江某(外资方),也是台湾H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注册资金66万美元,中方占股份51%,外资方占股份49%,主营发光二极管及配套的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与销售。A公司2004年1月至2007年4月期间,共取得出口销售收入17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27万元,进项税额139万元,免抵退税额243万元,累计亏损42万元。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结合举报人提供的资料,稽查局调阅了征管资料了解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综合分析,决定抽调10名人员组成专案组查办本案,并制定了检查方案:一是与海关部门联系,核实A公司报关出口情况;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效控制涉案人员;三是从“物流、票流、资金流”等三方面进行详细的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1.实地查验,核实出口货物2007年5月24日17时,稽查局举报中心再次收到信息,反映A公司有一批货物正在该市机场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专案组立即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得联系,要求其对出口货物实施布控。海关人员开箱查验A公司报关出口货物,发现报关出口发光二极管数量600万个,实际数量47.9万个,差额巨大。2.突击检查,调取账薄2007年5月25日上午,专案组对A公司实施突击检查,调取了该公司财务、库管、业务等资料。通过核查内销出库单、销售明细、产品出库明细以及载明境内购货企业名称、购货数量、规格、金额的产品销售订货单,检查人员发现企业将部分内销产品作为出口产品进行了纳税申报,并发现大量境内空运和汽运运输票据,与产品销售订货单、产品出库明细账的内容相一致,初步确认企业存在出口骗税和内销偷税的违法行为。3.询问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材料专案组对A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和会计、贸易员、出纳员、库管员等人进行询问,上述五人均承认受命于江某进行虚假记账、虚假报关的事实。在询问江某时,检查人员向其出示了有其亲笔签名的货物订购单(上面注明具体购货情况),以及海关出具的虚报出口的证明,在事实面前,江某承认了内销偷税和出口骗税的事实。该公司每次虚报出口时,打印真假两份出口单据,假的出口单据与报关单一致,用于出口骗税,真实的出口单据用于与台湾H公司对账使用,反映出口、内销的真实情况。假出口报关单上载明出口目的地为台湾某地,出口结汇单上注明外汇由香港T公司汇来,江某也是该香港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所报出口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的差额部分,内销给广东、浙江等地7家企业,购货企业将货款汇入该公司经理助理杨某和公司董事陈某的私人账户(后经到开户行查询对账单得以证实)。经专案组检查,初步认定A公司自2004年1月至案发,通过利用海关抽验率低和电子元器件难以清点的情况,采取以少报多,虚报出口数量、金额的办法,骗取出口退税;以少报多的差额则销往广东6家企业和浙江1家企业,同时采取在账务上不作内销处理的手段,少缴增值税、所得税。4.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出境控制5月29日,稽查局与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联系,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检查。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离境,公安机关于6月6日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江某实施出境控制。5.外调取证,查实货物流、资金流为固定证据,专案组对A公司产品内销情况进行了外调取证。专案组先后调查了7家购货企业。经调查,广东6家企业均是台湾人投资的企业, 6家企业的相关人员均承认在2004年至2007年间,A公司按订单要求向其供货,6家企业取得A公司货物后,都在账外账上记载。广东6家企业与A公司没有货款往来,货款由台湾籍法定代表人在台湾结算(为从香港结汇筹钱)。浙江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2004年至2007年间,每月定期向江某联系订货,江某按要求发货。货到后,吴某则按江某的要求,将货款转入江某指定的于某、杨某、陈某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A公司以快递和空运的方式,将货物送到7家购货单位。专案组取得了7家企业相关人员的言辞证据、复印了7家企业的收货确认书,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一步证实了A公司内销偷税的违法事实。6.迅速行动,抓获主犯经过内查外调,A公司虚报出口骗税及内销偷税的违法事实已基本清楚,控制相关责任人成为当务之急。7月30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从当地乘火车至深圳,想逃往香港。其在深圳口岸边境被抓获,公安经侦总队民警将其押回案发地。(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外调艰辛、曲折。由于购货企业多为台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系紧密,属于利益共同体。在专案组外调过程中,相关人员不配合,甚至还有人威胁、恫吓专案组人员,干扰外调工作,使取证工作相当困难。2.资金流取证不够完整。由于本案涉及台湾和香港地区,限于税收管辖权,在香港、台湾地区的资金往来和地下钱庄的资金流动情况,难以取证。三、违法事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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