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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科技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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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科技学院章程.doc

    附件2中原科技学院章程序 言中原科技学院前身系2003年设立的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自建校以来,学校奉行立德树人、报国利民的使命,弘扬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精神,秉持学术至上、教学为先的办学理念,践行人格、能力、责任、奉献的校训。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规范办学;坚持尊重、协作、务实、进步的行为理念,坚持人才强校、特色兴校、质量立校。学校以创办百年名校为办学愿景。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公益性办学原则,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中文名称:中原科技学院(简称中原科技)英文名称:Zhongyu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ZIST”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50号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李香枝(自然人)第四条 法人属性:非营利法人第五条 学校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第六条 办学定位:应用型、地方性、国际化第七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层次教育,适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网络教育等。第八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25000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办学规模。第九条 发展目标:规范高效、特色鲜明、质量就业双优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第十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宽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学科门类:工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经济学、教育学、理学、法学等学科。根据办学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河南省民政厅。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一)依法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二)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三)了解学校理事会和学校状况;(四)推荐校长人选;(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六)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二)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三)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学校的权利(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二)根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依法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四)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七)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五)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六)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与审查;(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共七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当选。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不包含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第十八条 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理事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内提出辞呈时,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按规定进行提名并补足名额。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经理事会研究可以解任。理事会设秘书一人,由理事长推选,理事会聘任。第十九条 理事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并对其进行考核,实施奖惩;(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审定、修改学校章程;(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校预算和决算;(五)审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八)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及清算方案;(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一)理事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研究决定突发重大事项。(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及表决意见;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则视为弃权。(三)理事会会议遵循决策民主化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三种,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但讨论本章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各项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执行;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或理事会决议中予以显示。(四)理事会会议的议题由理事长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各位理事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五)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理事会指定的专人负责存档并保管。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签署理事会各项决议和理事会其他重要文件;(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六)依法由理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理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利益;(二)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机密;(三)不得利用在理事会的地位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学校财产;(四)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学校现任理事会成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监督学校的预决算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三)对理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人选由举办者推荐,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推荐,理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主持校务会议。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学校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校级领导以下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并贯彻落实;(四)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五)聘任和解聘校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依据学校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施奖惩;(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七)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八)学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由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立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制定章程,确定委员会组成原则、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学术委员会依据需要设立若干学术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专门委员会依据其工作规程开展活动,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审议和评定学位工作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负责审核和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导师资格等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可以按照学科分布的特点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第四章 党群组织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中原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委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产生。学校党委应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配备必要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并积极开展活动。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学校党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明确办学方向、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发挥政治监督和保障作用。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三)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七)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八)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校党委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校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规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或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学校理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享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力。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各项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四十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 学校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第六章 学生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遵守相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三)在品德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依规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四)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五)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一)尊敬师长,勤学乐群;(二)遵守纪律,完成学业;(三)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五)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者肄业证书。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第五十五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员,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七章 教职工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运行。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作条件,享有进修培训机会;(二)在品德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三)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四)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维权申诉;(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聘任期、聘任岗位、薪酬待遇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用合同确定。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师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自主确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和福利标准。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六十四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维护教职工依法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体育活动的自由,为教职工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荣誉制度,对在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创新与应用、文学艺术创作与传播、思想理论与智库等方面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卓越人士予以表彰奖励。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制度。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社会服务收益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截至2020年9月30日,学校总资产为11.2亿元。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社会捐赠、融资、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和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节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二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七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九章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七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学校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学校终止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第七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对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校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订议案,经学校教代会和校务会讨论,校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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