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doc

    • 资源ID:44173224       资源大小:36KB        全文页数:1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doc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预算法、政府选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爱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支配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公平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选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其次章  项目识别论证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协作,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力量论证。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力量论证。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状况、风险安排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选购方式托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力量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方案后,出具财政承受力量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名目,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力量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名目管理。第三章 项目政府选购管理第十条  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名目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依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力量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据政府选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选购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托付选购代理机构办理选购。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接受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选购社会资本方,鼓舞社会资本乐观参与、充分竞争。依据项目需求必需接受单一来源选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依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力量、管理阅历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公平参与。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力量等因素合理设置选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第十四条  参与选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接受,但经选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选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托政府选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准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选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选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状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选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亮。第十六条  选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比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力量论证报告及选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意以下要求:(一)合同应当依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安排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安排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担当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二)合同应当商定项目详细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四)合同应当依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担当;(五)合同应当合理商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第四章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商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力量。第十九条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其次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当年PPP项目合同商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状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支配的PPP项目支出责任,依据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全部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依据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其次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仔细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其次十二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商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其次十三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商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支配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担当,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支配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其次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觉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准时实行措施予以订正。其次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商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平安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峻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应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依据合作协议商定,由违约方单独担当或由各责任方分担。其次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依据事先商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托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其次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支配财政预算资金。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合同商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准时足额支配相关支出。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合同商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第五章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其次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第三十条  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方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据特许经营权将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商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全部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准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平安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供应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商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应。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商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实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缘由或不行抗力缘由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商定赐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当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缘由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商定要求社会资本担当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担当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接受建设-移交方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商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商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支配。财政部门应依据财政承受力量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商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库,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项目预备、选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选购信息,选购文件,选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名目、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状况等。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PPP项目财政管理状况加强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关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力量论证、政府选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切实防范财政风险。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实施PPP项目的,依据预算法、政府选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预算法、政府选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爱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支配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公平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选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其次章  项目识别论证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协作,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力量论证。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力量论证。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状况、风险安排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选购方式托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力量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方案后,出具财政承受力量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名目,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力量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名目管理。第三章 项目政府选购管理第十条  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名目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依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力量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据政府选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选购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托付选购代理机构办理选购。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接受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选购社会资本方,鼓舞社会资本乐观参与、充分竞争。依据项目需求必需接受单一来源选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依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力量、管理阅历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公平参与。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力量等因素合理设置选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第十四条  参与选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接受,但经选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选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托政府选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准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选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选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状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选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亮。第十六条  选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比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力量论证报告及选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意以下要求:(一)合同应当依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安排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安排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担当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二)合同应当商定项目详细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四)合同应当依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担当;(五)合同应当合理商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第四章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商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力量。第十九条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其次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当年PPP项目合同商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状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支配的PPP项目支出责任,依据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全部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依据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其次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仔细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其次十二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商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其次十三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商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支配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担当,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支配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其次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觉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准时实行措施予以订正。其次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商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平安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峻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应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依据合作协议商定,由违约方单独担当或由各责任方分担。其次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依据事先商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托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其次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支配财政预算资金。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合同商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准时足额支配相关支出。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合同商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第五章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其次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第三十条  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方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据特许经营权将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商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全部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准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平安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供应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商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应。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商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实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缘由或不行抗力缘由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商定赐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当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缘由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商定要求社会资本担当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担当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接受建设-移交方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商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商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支配。财政部门应依据财政承受力量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商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库,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项目预备、选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选购信息,选购文件,选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名目、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状况等。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PPP项目财政管理状况加强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关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力量论证、政府选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切实防范财政风险。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实施PPP项目的,依据预算法、政府选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doc)为本站会员(ylj18****70940)主动上传,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得利文库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