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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林场民居建设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45274176       资源大小:23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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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林场民居建设管理办法.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国有林场民居建设管理办法 涟源市龙山(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涟源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民居建设管理,规范国土秩序,切实保护我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经龙山经促会、咨询顾问委员会讨论,龙山林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请涟源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龙山国有林场同意,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居建设遵循保护与开发相结合、景点与民居建设相结合、安居与乐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龙山国家森林公园龙山国有林场境内开展民居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民居建设申请 第四条民居选址必须符合龙山总体规划、旅游规划(以下简称总规)控制性详规(以下简称详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规、详规控制区域内的房屋严禁原址翻新。确系危房需建设的,公园管理处根据实行情况设定职工集中安置小区进行建设或异地新建。集中安置小区统一进行“三通一平”,费用由建设户承担。 申请在职工集中安置小区建房的职工户未按要求缴纳“三通一平”费用,取消其建房资格。 第五条民居建设申报人需同时具备龙山职工身份、龙山户籍且长期居住生活在龙山、无房或危房才可提出建房要求,经组织批准外出经商或务工的职工除外。 所有原已有住房的,申报建房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才可提出建房申请。民居建设的申请以职工家庭房为单位提出申请,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家庭户只有一人的占地面积可以调整至60平方米。 具有龙山户籍的职工家属做为家庭成员可以享受用地面积政策,但2021年1月1日以后户籍迁入龙山的不再享受用地面积政策。 不接受非职工建房申请。 第六条长期居住生活在外的外嫁女职工不得申请建房;长期居住生活在龙山的外嫁女职工确系无房居住需建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产证明。 第七条六十周岁以上的职工不得单独申报建房,必须与其子女(龙山职工身份)共同提交建房申请;其有子女(户籍在龙山)仍未婚可以提交建房申请。 第八条每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建房申请用地指标。家庭成员另行申请建设时,需核减历史申报面积。 第九条独生子女同父母不得分户申报建设民居。 离婚不离家或假离婚的夫妻一律不得分户审批。 第十条龙山职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每户只能拥有一处民居附属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禁止在公路可视范围内建设民居附属设施。 民居和民居附属设施的审批面积包括民居占地面积、附属设施占地面积、私建道路、庭院、空坪等。五户或五户以上共同使用的公路不计算个人用地面积,五户以下使用的公路按户平摊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民居建设原则上不超过三层,总规、详规及修建设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有新建民居必须统一规划、统一风格。按公园管理处提供的图纸进行外观建设,包括建筑风格、层数、层高、朝向、立面色调等。 第十二条申请民居建设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建房报 告(内容包括。家庭情况、居住现状、拟建地点、拟建面积)、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及复印件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售住房的使用权。 第十四条原址翻新的全部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三章民居建设、审批 第十五条民居建设的审批实行初审和联合会审制度。 第十六条初审程序包括。建设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所在工区核实其相关情况,由工区主任签署意见提交至公园管理处规划建设科。由规划建设科牵头,会同工区、旅游资料管理科、社会事务科、国土等单位和部门对建房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进一步核实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情况;现场察看选址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总规、详规要求;初步了解建设地点地质灾害情况;建设用地占用林地情况等.初审拟同意建设的,现场初步确定坐标拐点、“四至”界线、朝向,将初审结果提交各单位和部门会审。由公园管理处邀请国土、林业及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会审内容。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现场察看选址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总规、详规要求;核定其选址有无地质灾害;建设用地占用林地面积等。现场确定坐标拐点、“四至”界线、朝向并定桩放线。将会审结果提交公园管理处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持公园管理处下达的建房许可通知书后严格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第十七条有老住房且长期居住在内的,申请异地新建时,需缴纳限期拆除保证金三万元。拆除老住房(包括附属设施)后才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六个月内未拆除老住房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费用由建设户承担。 有老住房未在内居住的,申请异地新建时,必需拆除老住房(包括附属设施)才可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民居建设期限为一年,自审批建设日起计算。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六个月。建设期限内未建设竣工且未申请延期的,由管理处无条件收回该地块使用权。 第四章民居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民居建设的日常监管由工区和规划建设科负责。 第二十条工区和规划建设科加强对民居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基础动工必须现场确定其坐标拐点、复核“四至”界线、朝向是否同审批方案一致。 民居建设至“正负零”时,再次对坐标拐点、“四至”界线、朝向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同审批方案一致。 根据民居建设进度,实时对层数、层高、外貌、风格、立面色调进行监管。 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审批方案的,必须立即停工进行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或拆除的,处罚10000元,并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民居建设需动用机械施工的,需申请机械施工作业许可通知书,按许可内容进行施工作业。施工机械进入龙山国有林场境内时,必须向检查站出示由公园管理处发放的机械施工作业许可通知书方可入境。检查站需履行职责,禁止未持机械施工作业许可通知书的机械进入龙山国有林场境内,否则,将追究检查站工作人员的责任。违规进入、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予以扣押,违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民居建设和其它建设活动需用电的,需向公园管理处申请用电许可通知书。电管站违规进行接线供电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免职处理。私拉乱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处理。 第五章验收发证 第二十三条民居建设竣工后,申请人提交龙山国有林场民居建设竣工验收报告,由原初审、会审单位现场察看、实地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坐标拐点、“四至”界线;占地面积;层数、层高和整体高度;建筑风格;立面色调和风貌;老住房(包括附属设施)是否拆除到位等。 第二十四条经验收合格的由原初审、会审单位签字后,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发放房屋产权证。 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时改正,按要求改正到位经验收合格的,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发放房屋产权证。未按要求改正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六章地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职工民居建设过程中,宅屋及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达到审批面积且拥有私建公路、庭院、空坪等的,责令其将私建公路、庭院、空坪等进行还林,由管理处收回使用权;确需使用公路、庭院的,由使用人申请,公园管理处实地察看同意后按10元/平方·年的标准收取租金。 一次性缴纳5年的按9元/平方收取;一次性缴纳10年的按8元/平方收取。根据需要,公园管理处需对收取租金的地块进行建设时,由管理处无条件收回。 缴纳了租金的私建公路的养护工作,由使用人负责,不得阻碍他人通行,无条件无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申请临时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领取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才可动工建设。申请程序参照第十二条。临时建筑批准期限最长为两年。由公园管理处按10元/平方·年的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七条收取的土地租金专项用于龙山林场范围内民居基础设施建设和植树造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未批先建的建设行为,每次处罚10000元,并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未拆除的,一律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建人承担。 第三十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售住房使用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龙山国有林场范围内禁止其任何建设活动。 第三十一条占有私建公路、庭院、空坪等的职工家庭户拒不履行公园管理处作出的“还林”或“缴纳租金”的决议,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对已获批准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人,未及时缴纳土地租金,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建筑并责令其补缴租金。 第三十二条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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