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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制度.doc

    • 资源ID:45603002       资源大小:37.50KB        全文页数: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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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制度.doc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现对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除国家规定涉及国计民生有关行业的企业外,我市市属国有资本均应以出售、转让、合资或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尽快退出竞争领域,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 二、主要形式 以“两个置换”为主,兼并、合资、破产等多种形式并举。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资本,实现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使企业走向市场;通过解除劳动关系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置换国有企业职工的全民身份,使职工走向市场。 三、基本原则 (一)严把资产评估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把职工安置关,按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 (三)严把债务处理关,避免悬空债务;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所有企业产权出售要公开招标拍卖,杜绝暗箱操作。 四、出让方的主要职责 由国资委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产权出售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产权出售方案; (二)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出售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四)清理各类档案文件,组织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企业资产在出售过程中的安全; (五)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六)做好对收购方案的审核工作; (七)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对收购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八)为改制后的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为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九)代政府按产权转让合同书规定的条款对收购方实施5年监督和管理; (十)协助国资部门做好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收缴工作,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 (十一)按本规定将出售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市经贸委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五、收购方应具备的条件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购买企业国有产权: (一)应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 (二)必须有按政策安置、分流职工的具体方案和保证措施; (三)必须提出并落实收购企业后处置所承担债权债务的实施方案; (四)必须提出收购企业后改善经营、加强管理的具体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出让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六、出售企业产权底价、成交价的确定及价款支付 出让方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合理确定企业产权出售底价。 (一)有多个竞标方的,成交价依产权交易中心招标拍卖结果而定。只有一个收购方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成交价由出让方会同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评估值初定后报联审会确定。 (二)产权收购方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价款。对成交价在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有难度的可在3个月内分两次支付价款,但首次付款不能低于50,并为余款支付提供相应财产抵押担保,同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七、程序 (一)出让方在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提出该企业的产权出售申请; (二)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企业产权出售申请后下达对企业产权出售申请的批复或意见; (三)由出让方商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补办房产证、土地证; (四)由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五)由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含土地使用权); (六)由财政局、地税局负责核销不良资产; (七)由出让方负责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净资产的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 (八)由出让方责成企业依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特殊情况由政府涉改部门和企业协商解决; (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职工安置方案及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各项伤残补助费用等; (十)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除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各项伤残补助费用以外其他费用的抵扣方案; (十一)由出让方负责与税务机关落实欠税的偿还问题,并与金融单位协商落实债务; (十二)由出让方负责确定企业产权出售底价; (十三)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企业产权出售报告; (十四)由出让方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企业产权出售公告; (十五)由出让方负责组织集体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表决初步确定收购方; (十六)由出让方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公开招标拍卖,确定收购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书; (十七)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呈请市企业产权交易联审会联审,其中大型企业和问题复杂企业呈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十八)市政府批复下发后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出让方、收购方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书,并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局、财政局与出让方、收购方共同办理包括注册新的企业及税务、社保、房产、土地、其他资产等变更手续。 为加快企业改制进度,出让方及企业可实行“并进工作方法”,即在出售申请获得批复后,在可能的条件下,交叉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补办房地产证、审计、不良资产核销、资产评估、购买方资格审查、职工安置方案报批、资产抵扣方案报批、协调金融单位落实债务等项工作。 八、相关政策 (一)关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时,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的企业,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职工不予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与改制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离休干部 (1)离休干部由出让方负责管理。 (2)医药费按上年全市离休干部年平均医药费计算5年,从资产中抵扣后一次性上缴医疗保险机构,由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和支付。 (3)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养老金由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特需经费、公用经费、福利费计算到80周岁,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一次性上缴出让方,并由出让方负责管理和发放。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原由收购方管理的离休干部,按照原安置费抵扣数额,扣除实际已经支付的费用及上缴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统筹金后,余额一次性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将所需特需经费、公用经费、福利费拨付出让方,由出让方负责管理和发放。上缴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改制资金予以补足。 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参加统筹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发放。退休人员的以下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管理和发放。 (1)企业负担的福利费计算到70周岁; (2)6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计算到70周岁;超过60周岁的按10年计算。 3.离岗退养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可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岗退养人员以下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和缴纳。 (1)退养费按每人每月290元的标准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2)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按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3)企业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到70周岁; (4)企业负担的福利费计算到70周岁。 4.承诺等退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职工可以办理承诺等退。承诺等退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达到离岗退养年龄时享受离岗退养待遇。承诺等退人员以下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和缴纳。 (1)生活费按每人每月218元计算到离岗退养年龄; (2)达到离岗退养年龄后按离岗退养人员的退养费每人每月290元标准计算5年; (3)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按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4)企业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到70周岁; (5)企业负担的福利费计算到70周岁。 5.自谋职业人员 职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要求离开企业自谋职业的,经与企业协商,双方订协议,可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企业与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用,但不再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市属企业自谋职业人员的一次性安置费一律按每满一年连续工龄支付963.4元人民币的标准抵扣或计算。从企业资产抵扣的自谋职业人员的一次性安置费由收购方负责发放。 6.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职工本人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愿意留在改制后企业继续工作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愿意留在改制后企业继续工作的人员,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企业资产抵扣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由收购方负责发放。 7.特殊情况职工的安置 (1)职工遗属 企业负担的职工遗属补助费按现行标准计算10年,从资产中抵扣,由收购方负责发放。 (2)因工伤残职工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因工伤残职工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发放标准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4级和5、6级的,企业可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职工本人如自愿一次性结清待遇,可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6级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13年、11年零6个月、10年、8年零6个月、7年、5年零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被鉴定为710级的,如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另择职业,企业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分别为4年、3年、2年、1年的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因工伤残职工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资产中抵扣,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 (3)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时,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安置分流政策。其中,年龄不够承诺等退条件但工龄满30年的现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办理承诺等退。 (4)原长病休职工 符合劳动法第26条 (一)款条件的,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324个月)未满的病休职工,由收购方负责管理。若本人申请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 8.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集资款及利息和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和补缴。 (1)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按如下标准确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上岗人员可按其本人应发工资标准抵扣或计算,待岗人员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抵扣或计算;停产期间,上岗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抵扣或计算,待岗人员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抵扣或计算。企业正常生产或停产由出让方确定。上岗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企业按规定应发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视为拖欠,并从资产中据实抵扣或计算;待岗人员按当地生活费标准抵扣或计算。 (2)解决市属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及利息按如下标准掌握:凡企业经营有盈利且有支付能力的,可偿还本金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段计算的利息;凡企业经营亏损、需用国有资产或由出让方筹资安置职工的,可据实兑付集资款本金,所欠集资款利息部分不予考虑。 9.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办法 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实现再就业的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未实现再就业的自谋职业、解除合同人员,由本人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 (二)关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市属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在清算时应严格按照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为统一标准,保持社会稳定,可在实际安置时参照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按企业改制政策安置职工的费用与依法清算安置职工的费用差额由市政府筹措解决。按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集资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从资产变现资金中解决。其它不能列入优先清偿顺序的项目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变现资金中解决。 为解决市属破产企业无职工托管主体的离退休、离岗退养、承诺等退人员、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因工致残职工的管理和服务问题,由出让方负责为上述职工代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发放福利费和生活费等项工作。 (三)关于“事改企”后改制的职工安置 “事改企”后改制的职工安置,可按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2168号)精神,“事改企”单位自改制或破产之日起,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档案工资一律封定在改制之日。 (1)事改企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2151号)执行。 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上年全市离休干部年平均医药费计算5年,从资产中抵扣后一次性上缴医疗保险机构,由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医药费的管理和报销;特需经费、公用经费、福利费、误餐补助费计算到80周岁,由出让方负责管理和发放。退休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其医疗保险费不足60周岁的计算到70周岁,超过60周岁的按10年计算,福利费、误餐补助费计算到70周岁。费用从资产中抵扣,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和发放。 (2)承诺等退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其生活费、退养费按其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津贴)计算到退休年龄;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到70周岁,企业负担的福利费计算到70周岁。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负责发放和缴纳。 (3)职工遗属补助费按人事部门审批的标准计算10年,抵扣后由收购方负责发放。 (四)市属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及标准另行规定。 (五)关于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 1.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经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可按帐面价值的50冲减资产,债权归收购方所有。有确切证据不能收回的,可按有关规定报财政、地税部门予以核销。 2.被出售企业租赁使用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收购方若需要继续租赁,房管部门应允许维持原租赁关系,租赁价位由双方协商;国有企业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原企业租赁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经房管部门认可后可一并出售,房产收益的50可用于安置职工。 3.被出售企业除职工住宅和学校外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列入改制范围一并出售,也可以留在企业由购买者有偿使用,并交纳不低于该部分资产评估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使用费。出让方要加强对这部分资产使用的监督。 4.改制企业职工住宅凡未参加房改的,交由出让方管理。 5.关于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问题 (1)被出售企业的用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的,购买者应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改变用途的,需征得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维持以划拨方式使用。 (3)改制后企业租赁使用原企业土地的,年租金可在3年内按应交纳租金标准的50收取,3年后按正常租金收取。 (4)改制后企业需要改变用地性质,须经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对改变用地性质进行经营性质开发的,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按有关规定将增值部分上缴市财政。 (5)出让方将所属企业产权出让的所有收益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专户储存,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对除土地出让金之外的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和抵顶债务的改制企业,可用土地出让金抵顶不足部分。有剩余的要全额上缴。区属企业亦照此办理。 (六)关于改制企业的债务处理 1.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正数或零的企业应全额承债; 2.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数额不大的可与收购方协商全额承债;负数较大的可与各债权人协商,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按比例承债,并妥善处理剩余债务; 3.原有欠税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全额履行纳税义务; 4.诉讼时查封及抵押的资产,符合诉讼核销规定条件的按诉讼核销的程序执行。 5.为减轻市属改制企业债务负担,将市属企业所欠各级财政周转金全部转为国有资本金。 (七)关于企业改制的配套政策 1.在公开招标出售且没有竞购方的前提下,对置换身份后本企业在职职工全员购买有净资产的企业产权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按原定成交价的80收取。 2.减免相关费用,降低改制成本 (1)评估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0收取。 (2)房产所有权登记费按下述标准执行:住宅:80元套;非住宅,100m2以下100元宗;101m2500m2,200元宗;501m21500m2,300元宗;1501m23000m2,400元宗;3001m210000m2,600元宗;10001m2以上800元宗。 (3)工商注册按变更登记收费,土地登记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4)对因改制而补办房产证、土地证的,免缴逾期登记费。其他各项费用,困难企业均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改制安置职工后有净资产的企业,按2050收取。 (5)凡因企业改制所发生的资产整体转让行为,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时,不按交易行为对待。由收购方持市政府批复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县区属企业改制亦照此办理。 3.按秦政2021181号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子女继承父母住房、夫妻住房、夫妻离异、丧偶、下岗再就业人员原缴费单位无缴费义务的,均由用户(现居住人)所在单位负责全额缴纳热费”的规定,改制企业上述人员的取暖费可按3年计算,从企业资产中抵扣。 4.享受改制后抵扣取暖费优惠政策已满3年的市属企业,职工取暖费由改制后企业按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对改制企业在厂区内所建的因手续不完善而无法确权的厂房,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改制后企业近期有退城进郊规划的,可由改制后企业租赁使用,租金由出让方按评估值参照银行同期利率代财政收取;二是近期没有退城进郊规划的,经规划部门出具符合总体规划的证明后,由土地、房产部门办理确权手续。 (八)其它 1.企业改制后无托管主体职工住宅区的水、电、暖系统必须与生产主体分开,纳入城市统一供应系统。由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热力公司按照“成本收费”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切实做好职工住宅的水、电、暖系统的修缮改造及与生产系统的分离工作。 供电、供水部门负责户外(或产权分界点以外)线路的改装工作并负担经费,户内(或产权分界点以内)水表、电表、线路改装工作由供水、供电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企业、用户共同分担。供暖系统可视小区实际、供热管网分布和供热负荷情况采取就近接入集中供暖系统,免收接入费或按原有方式继续供热,由热力公司管理的方式解决。改造修缮工作由热力公司负责,所需经费中户外(或产权分界点以外)部分由企业负担(属热力公司产权范围的,由热力公司负担)、户内(或产权分界点以内)部分由用户负担。由改制企业负担的部分据实纳入改制成本预算。企业为职工住宅区建设的供水、供暖设施和管道以及为住宅区单独供电的输变电设备和线路无偿划拨移交给地方供水、供暖、供电部门管理和维护,移交时应办理产权划拨和过户手续。市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分离生产和生活用水、电、暖供应及修缮改造工作成本项目的审计、审核,努力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2.改制企业的职工住宅区要逐步实行社区化和市场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成立物业公司;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专业的物业公司为生活小区提供服务。 3.为妥善处理先安置职工后处置资产的市属企业的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和确保企业资产安全,由出让方根据企业实际工作的需要,可成立过渡性质的留守处,择优聘用35名企业已置换身份的业务骨干作为留守人员。留守处工作人员工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统一支付,留守处可结合岗位分工、责任大小等因素进行二次分配。上述留守人员工资及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从资产收益中统筹安排。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留守人员工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企业破产终结或关闭后留守处撤销。 4.关于风险抵押金 (1)零价转让或负数转让的企业,收购方要分档次按比例缴纳抵押金。具体比例如下: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按9;10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间的,按8;3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按7;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按6;1亿元以上的,按5。抵押金在50万元以下的,要一次交清;50100万元的,可分两年交清;100500万元的,可分三年交清;500万元以上的,可在四年内交清。改制后运转正常的,出让方在5年监管期结束后的次年按其交纳数额全部返还给收购方。对出售资产价值较大且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出让方可按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入股比例乘以出售资产价值,计收其应交纳的抵押金。其所入股金,可相应减抵抵押金。 (2)收购方用自有住房抵押的可按评估价计算抵押金,将房产证交出让方并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金的数额和交纳方式应在产权转让合同书中明确。如收购方在收购企业后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交纳抵押金,出让方有权收回已出售的企业产权。收购方在改制后企业的投入不予退还。 5.自联审会议之后,职工安置方案不再重新审批,改制后企业职工所发生的退休、离岗退养、承诺等退、下岗、工伤、遗属费用抵扣不足等各类问题,均由收购方按劳动法规政策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6.改制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在资产抵扣中一律不予考虑。 7.为避免工作重复,降低改制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国资办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对改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 8.改制企业有争议的土地和房产,土地部门和房产部门要集中力量尽快确权,保证改制顺利进行。对权属在短期确难理清的,可将有争议部分暂时剥离,先行出售无争议部分资产。对产权有争议资产待权属确定后,优先出让给原收购方。 9.企业产权出售底价确定后均应公告广招竞购方。有多个竞购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出让方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对各竞购方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确定产权竞标方。 (2)由出让方和产权交易中心一道组织竞标,并在竞标结束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书。经政府批复后再签订正式产权转让合同书。 九、关于改制后企业的监管 (一)关于职工安置监管 1.由出让方承担对用于安置职工抵扣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出让方要切实强化对改制后企业的监管,防止恶意经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出让方要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资产监管情况,报送相关报表。 2.对改制后企业抵扣的职工安置费用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改制后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和监管改制中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职工安置方案批准抵扣的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 3.改制后企业职工安置监管期从审批职工安置方案开始至职工安置方案落实为止。 4.进入改制程序的企业,在报批职工安置方案时,需要抵扣国有资产用于安置职工的,必须同时报呈按有效资产优良顺序拟抵押的资产名称、数额、存在形态以及资产的使用权证、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物权证书,并与出让方草签职工安置抵扣资产抵押协议。有关资产使用权证、所有权等有效物权证书由出让方保管。 5.职工安置费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企业应在厂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4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出让方要采取全面核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呈报的安置费用进行检查,避免出现错统、误报以及瞒报。 6.改制后企业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债权的顺序,把优良有效资产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费用的抵押。 7.市财政开设国有企业改制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8.收购方一次性将职工安置费用全部缴至市财政国有企业改制资金专户的,不再签订安置职工抵扣资产抵押协议。 9.在产权转让合同正式签订之后半个月内,出让方和收购方须依据产权转让合同中转让国有资产和职工安置条款,签订国有企业产权出售安置职工抵扣资产抵押的正式协议。 10.由市经贸委将进入改制程序的企业及时通知土地、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后,各有关部门立即将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资产权属冻结,不得变更权属,不得抵押贷款。 11.收购方用土地使用权对抵扣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抵押的,须采取地上构筑物随地走的办法,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地上构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收购方用房产对抵扣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抵押的,须采取地随房走的办法,房屋占地和必要相邻土地及道路占地须一并抵押。 12.收购方与出让方签订的职工安置费用的抵押协议作为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变更土地证、房产证等物权证书的依据。土地部门在为收购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要同时要求收购方将用于抵扣的土地同出让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部分土地的他项权利证明由出让方保管。土地部门每户收取5001000元的抵押手续费。房产部门在为收购方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要同时要求收购方将用于抵扣的房产同出让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部分房产的他项权利证明由出让方保管。 13.用于抵扣职工安置费用的国有资产继续由改制后企业使用。改制后企业在用现金全部结清职工安置费用并经出让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核准后,方可拥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14.改制后企业不能正常兑付职工安置费用连续超过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个月时,由市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出让方等部门协商拍卖所抵扣用于职工安置费用的资产,拍卖所得直接划入市财政国有企业改制资金专户。 15.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在抵押期间,改制后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改变抵押资产使用性质、变卖抵押资产或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均须经出让方批准。改制后企业改变抵押资产使用性质或变卖抵押资产的收益,必须首先保证职工安置资金需求。该项变现资金直接划入市财政国有企业改制资金专户。 16.改制后企业破产时,已用于职工安置费抵押的资产,变现后必须专项用于改制职工的安置费用,不得清偿其他债务。 17.出让方要坚持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改制后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实施情况,严格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8.改制后企业要严格落实好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同时要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出让方要求及时如实填报职工安置报表和资产监管相关报表。 (二)关于改制后企业财务监督 1.改制后企业各股东应按照产权转让合同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注入股本金,并经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以实物资产投资入股的,须经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改制后企业应将入股情况和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2.改制后企业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控制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对改制中已抵扣资产的原拖欠职工的费用、自谋职业职工安置费用、集资款等各种应付未付款项,应单独设立帐簿。 4.改制后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的有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按时上报财政部门。年度财务决算需经中介机构审计后,连同审计报告一同报送。 十、附则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市各涉改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各县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的相关政策。 (四)市属集体企业、驻秦企业改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已完成改制的企业不再按本规定调整。 (六)本规定由市经贸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 23 页 共 23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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