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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责任问责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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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责任问责机制.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责任问责机制 要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的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就必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这样才能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有效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充实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内容,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从部门、到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的工作格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的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建立覆盖管理人员、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企业安全管理。 二、健全安全问责机制。要把安全问责作为保安全、促生产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安全问责的力度。要制定安全问责制度,完善安全问责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安全责任,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将安全责任一级一级的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增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彻底杜绝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不负责任等问题。 三、落实安全问责机制。在安全问责时,要本着对公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正视问题,敢于直面矛盾,敢于动真碰硬,做到坚持原则,有错必问,有过必责,问而有力,责而必究,既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也要严厉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务求真问、深究、严惩。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只有这样,安全问责才有实效,才能使有关人员有所敬畏,有所警醒,有所顾忌,工作不敢懈怠,不敢拖拉,不敢滥用职权,不敢违法行政,不敢违章操作。 四、认真开展安全问责工作。首先安全问责必须做到不论是谁的问题,不管是谁的责任,都要根据管理失职程度和责任大小,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能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其次要增强安全问责的威慑作用,警示安全管理人员既要事前负责,又要过程负责,更要全面负责,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再次要实行安全问责前移。为了提高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避免安全隐患酿成大祸,应实行安全问责前移。对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但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责任过失的,也要进行过程追究或隐患追究。要通过实施安全问责和责任追究,使安全管理人员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变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将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认真抓好现场安全管理,从管理源头上严把安全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五、安全事故问责的经济处罚: 1、发生安全事故客服中心经理当月绩效考核安全生产项为零分,部门主管、部门班长及直接责任人当月绩效考核为零分。 2、因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50000元(含3000元)的,部门主管、部门班长及直接责任人除当月绩效考核安全生产项为零分外,同时扣除部门主管、部门班长及直接责任人当月的项目补贴,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与经济目标挂钩。年度因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取消部门主管、部门班长及直接责任人年终奖金。 六、安全问责的追究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4、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责令停止检查、辞职; 7、建议免职; 8、依法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职)、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9、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10、班组各级责任单位挂黄牌或红牌,并给予经济处罚; 11、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2、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篇: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 问责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要认真负责回答联合问责小组提出的询问,全面细致地说明问责事项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整改措施,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同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根据不同适用对象所负的责任和情节轻重实施。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规定的; (二)没有逐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 (三)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规章制度尚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尚未落实的; (四)未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有关企业申报事项、没有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对检查、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 (七)未提取、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举报,而对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隐患或问题不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九)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 (十)其他方面存在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产生后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没有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人群聚集活动场所缺乏周密部署和应急防范措施,致使恶性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阻挠、干涉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已经发生伤亡事故,但不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七)违规投资或入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 (八)其他因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行政问责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问责事项按照管辖权限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重要责任追究事项的立项须经园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问责时,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责人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时,也应当申请回避。问责人的回避,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涉及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事项的有关内容,可酌情向社会公开,必要时新闻媒体可以对行政问责会议实况进行采访录制和转播报道。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篇: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兴隆林场安全生产问责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林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强化各级领导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林场安全生产政令畅通,以全面提高中心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办法,是指林场对安全生产责任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问责的对象(以下简称安全问责对象)为林场所属所有职工。 三、安全生产问责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安全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全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与扩大;安全问责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1 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五、各科室、股、站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每位职工均有权向场部报告或举报安全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七、安全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认真贯彻、执行两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影响林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部署的。 2.对职工提出的安全生产议案、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不认真受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3.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林场及单位安全工作的。 4.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和解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5.对重大安全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损失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6.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7.对所管辖的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反国家、行业和林场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所管辖的部门或人员不严格履行 安全生产职责、滥用职权违章指挥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8.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及事关重大财产损失、员工生命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按有关规定和上级公司部署,未能及时、有效地启动紧急预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9.发生事故时,对照条款达到问责程度的;经知情人举报和核查属实的。 10.依照有关规定,应由林场对安全问责对象进行问责的其他事项。 八、成立安全生产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新国 副组长:高伟波 成员:时文海、徐兆生、盛丰新、张文波 九、问责程序。由问责领导小组副组长提出,经问责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责成安全生产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向领导小组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场领导班子会议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十、安全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问责(主要为行政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降职; 6.责令辞职或免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二、对行政问责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三、行政问责对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安全责任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工作人员与行政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十五、对安全问责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六、安全问责对象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0日内向中心申请复核。 十七、在复核期间,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十八、本问责办法解释权属抚松县林业局兴隆林场。 十九、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执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问责条例第五章共九条,全部为责任追究内容,对何种情况应当问责,何种情况应从重问责,那些情况将依法处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何种情形应当问责。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问责方式有哪些。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一票否决”制度如何执行。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何种情形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何种情形可以从轻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何种情形不予追究领导责任。第二十三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见后附全文)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离岗、退休是否可以免除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确定责任的依据和因素有哪些。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由哪些部门负责问责。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五篇: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控制责任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九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采取措施的; (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 (十)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 (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 (十二)越层越界开采; (十三)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七)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上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文)执行。 第十条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领导及各级干部日常检查、安全大检查、安全五人组活动中查出的问题,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鉴定确认。第十一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井下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有关业务部室进行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二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责任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一次(含一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三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矿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第十五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井下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对发生事故单位扣罚当月基础工资总额的20%; 3、给予事故单位当班跟班领导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矿分管副总、公司业务部室的部长、分管副部长(主任)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事故单位副总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井下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执行集团有关规定。 (三)单位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事故单位的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对地面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单位黄牌警告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及相关责任副职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3、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黄牌警告;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20%;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对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在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第十八条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第十九条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领导人员,两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推荐到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上使用;凡被受到安全问责的干部年度内不能晋级。第五章事故约谈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公司对事故(含伤亡事故、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推动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根据事故性质,由公司领导、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纪委、工会、人事等负责人开展约谈工作。第二十一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安全部长进行约谈。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四)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及业务部室主要领导由公司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二十二条约谈内容 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第二十三条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安全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事故单位责任人接通知后,持通知书到安全部签到领取约谈表,按照约谈层次找约谈人进行约谈,约谈后,被约谈人将约谈表返回安全部,经同意后方可上岗。 (三)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纪委、安全部、工会、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公司副职级以上干部的问责,执行集团安全问责制度有关规定。 第 22 页 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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