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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XX省第五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2)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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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XX省第五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2) .doc

    XX省第五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关于印发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XX县区财税局,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省财政统筹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通过政银企合作方式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决定,2011-2015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的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 (二)竞争择优,政银企联动。引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竞争性机制,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合作金融机构和财政资金扶持对象,省财政对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贴息补助。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及时归还项目贷款及应付利息。合作金融机构要完善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信贷各环节中各种风险的研判、监测、防范和处置,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四)绩效导向,加强监管。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从扶持对象及合作金融机构遴选、资金计划申报、评估审查到资金使用监管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提高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联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负责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组织竞争性评审,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筛选并推荐项目参加竞争性评审。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政银企合作方式,对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所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补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情况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具体如下: (一)对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贷款。贴息补助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当年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半年以内(含半年)贷款按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贴息,9个月以内(含9个月)贷款按实际发生额的70%进行贴息,9个月至1年期贷款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项目贷款金额合计应不低于1,000万元,贷款金额在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下同)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金额超过50,000万元的,按50,000万元计算。 (二)1-2年(含2年)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当年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60%分2年补助给企业。单个企业项目贷款金额合计应不低于900万元,贷款 金额在40,0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金额超过40,000万元的,按40,000万元计算。 (三)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补助资金从实际发生利息当年起以2年期为限,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当年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60%分2年补助给企业。单个企业贷款金额合计应不低于800万元,贷款金额在30,0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金额超过30,000万元的,按30,000万元计算。 第八条特殊项目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另行确定支持金额。 第三章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若干家金融机构作为政银企合作的贷款融资合作金融机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政银企合作推荐扶持项目,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将审核后的推荐扶持项目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依据金融管理规定自行审定被推荐企业项目,自行为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省财政对签订贷款协议并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贷款业务符合国家金融和信贷政策。 (二)能依法依规提供优质服务,服务理念先进,具有较高贷款审批效率及结算效率。 (三)金融组织机构完善,有相应的信贷服务网点。 (四)具备以上基本条件,愿意按不高于同期国家基准利率为被推荐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建立了适应战略性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的金融机构具有优先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格。 (五)省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扶持企业(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属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目录及布局的行业或领域,具体以省政府批准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各产业发展规划等为准。 (二)依法在省内(深圳除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实力,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五)项目产业化须在XX省境内。 (六)省有关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七)省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制订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专项资金年度指南目录。 (二)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省财政厅依据年度指南目录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三)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请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四)竞争性评审。 资格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 书面评审。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成立项目竞争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本行业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产业经济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及评分,提出进入下一环节的项目。 具体竞争性评审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另行制订。 (五)项目公示。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审核确认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拟扶持项目统一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程序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并抄送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办理支出。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六章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需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合同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终止。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XX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1)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省财政统筹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通过政银企合作方式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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