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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审计制度.doc

    • 资源ID:46380975       资源大小:20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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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审计制度.doc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县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正确评价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 一、审计范围和对象 全县正、副科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及乡镇(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任同一职务时间较长、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暂缓进行审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审计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5、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债权债务状况及其真实性。 7、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通过审计,查清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本人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及其它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审计程序 (一)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一年的时间对应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全部审计一次,审计结果作为以后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数。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确认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每年年底前,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其上级内审机构进行审计。 (三)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同时在被审计部门、单位张贴审计公示,公开审计的内容、方法等事项。 (四)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 1、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单位计划、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及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监督部门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审计组需要的其它资料。 2、被审计的干部本人应当提交的书面资料包括。职责范围;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它情况。 (五)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和审计过程中,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就与审计内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六)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将调查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七)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就审计报告内容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的意见。 (八)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本人三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的领导者及其所在的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九)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四、权力与责任 (一)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必要的组织、纪律措施,以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于违反财经法规情节严重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有关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决定。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组织协调及审计结果运用 (一)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政府专项财政预算。 (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把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晋级、调任、辞职、免职、解聘、退休、党纪政纪处分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项目建立审计档案;纪检监察部门应把审计结果作为备案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对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机关进行反馈。 经济考核目标的审计核实 一、结合目标考核,进行年度经济考核目标审计核实。经济考核目标审计核实结果由组织人事和干部考核部门写入干部考核材料,并入干部实绩档案,作为综合评定实绩档次的依据。 二、年终配合目标考核工作派出审计核实小组,对该年度相关经济考核目标进行审计核实,审计核实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具体审计核实内容如下: 各乡镇(区)需要审计核实的内容有。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私营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债权债务状况及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及各种社会保险参保及缴纳情况;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工商税收;需要审计核实的其它内容。 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需要审计核实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项目建设;债权债务状况及其真实性;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情况;收费及使用情况;需要审计核实的其它内容。 三、审计核实小组实施审计核实前通知需要审计核实的部门、单位,被审计核实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全面、如实的向审计核实小组提供与经济考核目标审计核实有关的资料,包括单位计划、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及目标完成情况等资料,以及审计核实小组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审计核实结束后,审计核实小组作出审计核实报告,报送县委组织部目标考核部门。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县委颁布的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直部门、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 7 页 共 7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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