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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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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隶属企业(单 位)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登记机关营业期限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经营场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负 责 人资金数额(限营业单位填写) 万元(人民币)申领执照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填写) 变更/备案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变更/备案/改制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备案/改制后登记内容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注销原因 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 被依法责令关闭。 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其它原因: 债权债务清理(限营业单位填写)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完结缴回公章情况(分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填写)已缴回 未缴回 负责人信息(仅限设立登记或变更负责人填写)姓 名国别(地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拟任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负责人任免文件经决定,免去 的负责人职务。经决定,兹任命 为负责人。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隶属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签署(仅限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或变更负责人):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年 月 日 附表1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为指定人员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限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填写)指定机构名称指定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证照类型证件号码注:指定机构的证照复、影印件另附页提交。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2、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3、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附表2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 年 月 日注:1、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附表3涉税信息表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从业人数 人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本表时参照使用。1、本表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时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只填写有关的栏目。2、监事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3、“身份证件类型”栏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其他。4、“生产经营地”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5、“核算方式”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分支机构)勾选“非独立核算”项。6、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江门市商事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内容,本申请人已完全知晓相关内容。本申请人郑重承诺:本次申请登记注册并未以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如果违反本承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在此栏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3、“申请人承诺”栏,须勾选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其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负责人应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4、申请设立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负责人信息”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及附表1“联络员信息”、附表2“承诺书”、附表3“涉税信息表”;如需要申领纸质执照的,须勾选“申领纸质执照”栏,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副本的数量。5、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及“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变更/备案/改制事项”栏的“原登记内容”、“变更/备案/改制后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申请负责人变更或负责人姓名更改的,还需填写“负责人信息”栏。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2“承诺书”。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1“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改制事项”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6、申请注销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及“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营业单位还需填写“债权债务清理”栏和“缴回公章情况”栏。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还需填写“缴回公章情况”栏。7、“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如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8、“身份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其他。 9.“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 “同意”或“不同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签署,根据签署要求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公司的分公司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3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及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6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7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8隶属公司章程(仅限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提供,加盖公司公章)。9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仅限营业单位提供)。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8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6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6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公司的分公司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分公司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提交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明。涉及外国自然人的姓名变更证明及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然人的姓名变更及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3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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