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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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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oc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 页 共 64 页怎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怎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仲裁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一)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书。(二)仲裁事项属于当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b、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21 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应协商一致,达成同意将双方之间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某一具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象你这种情况,你与房地产公司在签约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即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据此,你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符合该项条件的。(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当事人通过申请仲裁,是想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权益。同时,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如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则应有具体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内容要和仲裁协议中的仲裁事项相一致。如当初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只有付款方面的纠纷才可申请仲裁,而现在却因质量问题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 页 共 64 页提请仲裁,这里的仲裁请求和仲裁事项就不一致了,需要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就不会受理或不予支持。现在,你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为由申请仲裁,它们均是仲裁协议中所列明的仲裁事项。因为,合同中,约定了因履行该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必须以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申请人(即提出仲裁请求的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应把纠纷发生的客观事实情况陈述清楚,并应有具体的证据予以支持。(三)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等则不属于武汉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c、当事人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下列文书:(一)仲裁协议;(二)仲裁申请书;(三)有关证据材料等。申请人申请仲裁,需要预交一定的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到秘书处受案室办理立案手续,提交下列材料:1、仲裁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3 页 共 64 页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4、仲裁协议5、其它证据材料凡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的,适用一般程序,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五份;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材料。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所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 a4 纸张。第二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7 号)第 17 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4 页 共 64 页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二是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 号)规定“http:/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三篇: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w 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一)劳动争议;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5 页 共 64 页(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6 页 共 64 页出裁定。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文件:(一)仲裁协议;(二)仲裁申请书及相应的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电话号码;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7 页 共 64 页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 2 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在申请人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用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第十三条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后,应当在 10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 2 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庭审辩论终结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开庭后 5 日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变更仲裁申请书或者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 2 日内,将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发送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或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8 页 共 64 页裁程序的进行。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按照本规则及所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部分缓交。申请人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反请求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应一式三份。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第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第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但最多不超过三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人数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十九条仲裁庭可以由 3 名仲裁员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由 3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9 页 共 64 页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办案秘书。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第四篇: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2021 年 8 月 12 日泉州仲裁委员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制定依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泉州仲裁委员会(一)本会系经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二)本会依法可以设立分会、行业仲裁中心,分会、行业仲裁中心为本会的组成部分。(三)本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正、副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四)本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0 页 共 64 页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三条仲裁范围本会仲裁范围为本规则第二条(一)款所指的纠纷,包括:1、发生在中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2、发生在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纠纷;3、涉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方的纠纷;4、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纠纷;5、国际的以及其他涉外的纠纷;6、其他依法可以仲裁的纠纷。第四条本会依法不仲裁下列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三)劳动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五条本规则的适用(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第六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1 页 共 64 页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八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九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二)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2 页 共 64 页(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本会或者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以中间裁决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在终局裁决中作出。第三章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第十条申请仲裁(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仲裁协议;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第十一条受理(一)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会认为符合受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3 页 共 64 页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章第十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补正。(三)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第十二条发送仲裁通知本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 10 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将答辩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第十三条答辩(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应当包括: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2、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二)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 10 日内,将答辩书发送申请人。(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第十四条反请求(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 15 日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4 页 共 64 页内提出。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二)反请求的提交参照本章第十条的规定。(三)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四)申请人按照本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五)本规则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相关事项办理。第十五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第十六条提交的文件份数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一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则可以减少两份。第十七条财产保全(一)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5 页 共 64 页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第十八条证据保全(一)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第十九条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条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应当从本会设臵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第二十一条仲裁员的确定(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经双方当事人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6 页 共 64 页申请或者同意,本会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三)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四)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五)当事人选择居住在泉州以外地区的仲裁员的,应当承担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如果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的,可视为未选定仲裁员。主任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六)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因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期限内未能选定的,由主任指定。第二十二条组庭通知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7 页 共 64 页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秘书在组庭后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仲裁庭。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信息披露(一)仲裁员任职后,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声明书由秘书转交各方当事人。(二)仲裁员决定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三)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知悉应予披露情形的,应当立即书面披露。(四)秘书应当将仲裁员的披露转交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之日起 5 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五)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适用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款的规定。(六)当事人在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第二十四条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8 页 共 64 页仲裁员回避(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包括:为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的;或曾担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该顾问关系尚未结束的;曾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尚未结案的;与任何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在本会同时审理的两宗案件中,各自互为案件的代理人和仲裁员的,后一案件被选定或指定成为仲裁员的;法律确定的其他关系。(二)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三)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但本章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四)秘书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转送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9 页 共 64 页(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退出,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审理。但上述任何情形均不意味着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六)除上述第(五)款规定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决定是终局的。(七)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本章规定的应予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造成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第二十五条仲裁员更换(一)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主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二)本会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也可以主动更换。(三)本会根据本条第(二)款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四)被更换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重新选定;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并将重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0 页 共 64 页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在 5 个工作日内发送当事人;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必要,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自重新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计算。第五章审理第二十六条审理方式(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二)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三)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第二十七条保密义务(一)仲裁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第二十八开庭地点(一)开庭审理在本会或分会所在地进行。经本会主任同意,也可以在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地点进行。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1 页 共 64 页(二)当事人约定在本会或分会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点开庭的,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的比例预交上述费用。未预交的,在本会或分会所在地开庭。第二十九条合并审理(一)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本会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二)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条开庭通知(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 5 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商请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 3 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延期开庭。(二)第一次开庭后的再次开庭或决定延期开庭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限制。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缺席(一)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二)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2 页 共 64 页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回反请求。第三十二条证据提交(一)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二)本会或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三)当事人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四)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订,简要写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证明对象,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五)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的真实性没有表示异议,可以视为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提交的外文证据材料和书面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者其他语言的译本。第三十三条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一)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3 页 共 64 页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二)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庭收集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第三十四条鉴定(一)当事人申请鉴定且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专家。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专家。(二)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预交鉴定费用。不预交的,仲裁庭可以决定不进行相关鉴定。(三)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而且当事人也有义务向鉴定人提供或出示鉴定所需的任何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就鉴定所需的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有争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四)鉴定报告的副本,应当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报告提出意见。(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应当通知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就鉴定报告的有关事项向鉴定人提问。(六)鉴定期间不计算在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4 页 共 64 页第三十五条审理措施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由首席仲裁员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共同确定双方争执焦点和审理范围;也可以在审理进行中的任何阶段,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回答问题。第三十六条质证和认证(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已经交换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已经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仲裁庭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出示,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对于当事人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三)证据由仲裁庭认定;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四)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庭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五)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答辩书、陈述以及其他书面意见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仲裁庭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六)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5 页 共 64 页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三十七条辩论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第三十八条最后陈述意见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前,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可以在开庭时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第三十九条庭审记录(一)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但调解情况除外。(二)仲裁庭可以对庭审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但该录音录像资料不对外公开。(三)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已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在签字确认前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时,应当记录该申请。(四)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条撤回仲裁申请(一)申请仲裁后,裁决书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二)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6 页 共 64 页作出;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三)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收取案件处理费;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或者全部案件受理费以及全部案件处理费。第四十一条仲裁庭调解(一)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三)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四)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第四十二条自行和解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第四十三条仲裁程序中止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7 页 共 64 页(一)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中止审理的,可以中止仲裁程序。(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审理的,本会或仲裁庭可以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三)中止仲裁程序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第六章裁决第四十四条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任何决定均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如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二)经当事人同意或者其他仲裁员授权,首席仲裁员也可以就程序事项作出决定。第四十五条裁决作出期限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四十六条仲裁裁决(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二)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和裁决日期、仲裁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8 页 共 64 页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三)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个人意见。本会将其个人意见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但该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不签名的仲裁员不出具个人意见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签,但不影响裁决书的效力。(四)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加盖本会印章。(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六)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就案件争议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第四十七条裁决确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应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三)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第四十八条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9 页 共 64 页裁决补正、补充(一)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遗漏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补正通知。裁决书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二)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三)仲裁庭作出的补正通知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第七章简易程序第四十九条简易程序的适用(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二)争议金额超过 20 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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